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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五)
——《送达回证》的应用

2015-02-11,,

中国动物检疫 2015年1期
关键词:收件法律文书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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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五)
——《送达回证》的应用

陈向武,孙敬秋,李瑞红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执法文书应用

编者按:2012年9月,农业部修订发布了26种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为使官方兽医尽快掌握并规范制作执法文书,2013年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规范制作执法文书的培训讲义,并在2013年第6期至2014年第3期刊出。执法文书应用讲义刊登后,深受读者欢迎。并相继接到众多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求再次刊登的意见。为了满足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需要,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对执法文书讲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陆续刊出。

执法文书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录和凭证,是体现执法程序的载体,同时也是衡量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文书制作水平,本文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和使用规范,通过对具体案例执法文书应用的分析,对案例中的执法文书进行了点评,并制作了范本供读者参考。

【案情概述】

2009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千克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73千克病猪肉、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蒋某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义务。结案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组卷归档,档案中有卷内目录1、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现场检查笔录3、行政强制决定书4、送达回证、陈述申辩笔录、询问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蒋

1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8期86-88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一)——《卷内目录》的应用。

2 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9期85-87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应用。

3 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10期91-93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应用。

4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12期90-92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四)——没收销毁动物产品的法律文书应用。某的检查书、罚没收据存根清单以及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等材料。

【执法文书规范制作】

本文仅对本案中的《送达回证》进行分析,指出本案中应用《送达回证》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规范书写进行阐述。本案中使用的其他文书将逐期刊登。

1 送达回证制作规范

送达回证是指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该文书归档时应排列于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之后,执行票据等材料之前。送达回证包括:案由、受送达人、送达单位、送达文书及文号、送达地点、送达人、送达方式、当事人收到日期以及收件人签名等内容。送达回证制作范本见表1。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12〕3号)的规定,送达回证应当按下列要求填写:

1.1 案由

“案由”栏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如,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

1.2 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栏应当填写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当事人是单位的,填写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当事人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填写当事人姓名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者姓名。

1.3 送达单位

“送达单位”栏填写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按照职权选择填写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需要说明的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托实施兽药或饲料行政处罚的,送达单位应当填写委托机关名称。

1.4 送达文书及文号

“送达文书及文号”栏应当填写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文号。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通常情况下文书文号是指文书案号。如,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文书及文号”栏应当填写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动监罚〔2014〕 1号)”。

1.5 送达地点

“送达地点”栏应当填写当事人签收执法文书时,所在的地点。

1.6 送达人

“送达人”栏应当填写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执法机关委托的有关人员的姓名。

1.7 送达方式、当事人收到日期以及收件人签名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五种,其中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不得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1.7.1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派专人将所送达的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通常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填写收件日期。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代收,并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填写收件日期;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填写收件日期;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填写收件日期。

1.7.2 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法律文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产生送达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备注”栏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1.7.3 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办理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1.7.4 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负责办理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1.7.5 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法律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通常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四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 本案中送达回证存在的问题

2.1 案由填写不正确

本案案由填写为“在市场上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不正确,从本文“案情概述”来看,本案的违法行为性质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由应当填写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

2.2 送达地点填写不正确

“送达地点”栏应当填写当事人签收执法文书的具体地点,本案填写为“现场送达”显然不是送达地点。

2.3 关于本案中送达回证的其他几个问题

一是本案中所送达文书使用的是农业部2006年发布的送达回证,当时的送达回证只要求填写送达文书名称,对是否填写所送达文书“文号”没有规定。因而,本案中执法人员在“送达文书名称”只填写了所送达文书名称。二是一份送达回证能否送达多份法律文书。对此在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一文一证”,理由为体现执法的规范性;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多文一证”,理由为送达回证主要作用是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多份法律文书使用一份送达回证完全可以实现送达的目的,且节约行政成本。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三是送达法律文书是否需要两名执法人员。对此在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送达,理由是行政执法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送达,理由是相关法律规范只规定“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送达显然不属于调查收集证据。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回证的具体内容见表2。

表1 送达回证5(以本案案情为基础,送达回证的制作范本)

5送达回证范本中的“送达地点”是笔者根据本案案情及该案中相关文书材料的内容确定。该范本文书格式采用了2012年9月26日农业部修订发布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之二十一。

表2 送达回证6(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回证)

6 本案中使用的送达回证格式已被2012年9月26日农业部修订发布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之二十一替代。

S8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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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44X(2015)01-00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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