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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①

2015-01-28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白明艳宋悦

中国商论 2015年14期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老龄化对策

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白明艳 宋悦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①

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白明艳 宋悦

摘 要:世界人口老龄化趋势迅速蔓延,作为人口大国,中国的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关键影响因素。根据上述情况,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开发现状,解析了长期护理保险研发所需解决的实际问题,从而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性对策,以求促进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蓬勃发展,保障老年人晚年安乐的生活。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 老龄化 对策

长期护理保险(LONG TERM CARE INSURANCE,简称LTCI)又可以称为长期看护保险、老年护理健康保险或老年看护健康保险,它是为因年老体衰、疾病或伤残等不能自理,需要接受长期康复、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保险。上个世纪70年代在美国健康保险市场崭露头角,随后在世界各发达国家及地区快速发展,对美国、日本、德国等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1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现状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老龄化速度发展迅猛,在1999年就步入老龄化国家行列。相比其它发达国家,我国转变成为老年型国家所需时间才18年。有专家预测,2010年至2050年的40年间将是老年人口倍增的时期。根据预测,2027年老年人口将达到3亿,而截至2050年老年人口或达到4亿。老年人身体素质相对下降,伴随着白发浪潮而来的就是老年慢性病的爆发流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需要长期护理的资金支持,因而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渐入佳境。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在老年人长期护理方面缺乏经济支持。作为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经济支持的长期互利保险应运而生,此保险可以有效地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的资金问题,积极减轻老龄化的压力,从而真正解决老年人的晚年护理需要。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是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进行的,发展过程涉及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完善解决。由于长期护理保险属于新的研发险种,政府、保险公司、医护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如何明晰各自职责,构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一体化的长期管理等问题,仍有待政府和社会各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思考,以求发挥资源共享、服务百姓的真正社会效应。综上,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亟待各界有识之士献策献计。

2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研发问题

2.1 民众保险观念认识不清晰

长期护理保险2006年在我国首次现身于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但其在我国的发展十分缓慢,受到了民众的观念偏差所影响。首先,我国固有的一个养老观念是“养儿防老”,而长期护理保险的出现打破了这一传统,因而难以得到有效地认同和推广。其次,我国的家庭结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变,由于我国计划生育的国策,过去的几世同堂逐渐变成现在的“4-2-1”家庭,我国年龄机构呈现倒三角形,老年人口较多,使长期护理问题已经上升为社会焦点问题。长期护理从家庭核心护理向社会为核心的护理模式转变已经是大势所趋。最后,在长期护理保险的研发和运营过程里,存在着医院、保险公司的交流不充分、信息不对称的可能,由于两者的合作不全面,很可能引发不必要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这样的结果导致本应享有护理服务的人却无法正常接受服务,相反的,一些多余的护理服务资源却被消费者浪费,资源配置存在问题直接影响到护理费用的上涨,从而使长期护理无法落到实处。

2.2 长期护理服务供不应求

首先,我国目前大约有3250万老年人亟需长期护理服务,其中需要全日制护理服务的约1200万人。护理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才可上岗。由于长期护理服务的发展较慢,现有的服务人员中高学历的护理人才较少。正常的护理人员要求是必须经过培训,持合格的资格证书才能上岗,而实际情况是护理需求与日俱增,专业的护理人员却相对供给不足。如果降低标准则会导致整体护理水平降低,同样的护理服务人员的待遇较低会一定程度地影响护理服务效果。此种长期护理服务无法满足老年人需要的上门服务需求。其次,发达国家老年社会养老床位总数应达到老年人比例的5%~7%,但是我国的这一比例仅为0.84%。与此同时,相关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也存在一定问题,如机构的配套设施不完善,机构的居住环境缺乏人性化等。因此,我国目前的长期护理服务供不应求,供求平衡有待完善。

2.3 政府未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

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时间较短,政府的支持力量不够,相关政策的制定、出台还不够完善,法律法规也较少。首先,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缺乏监督和协调机制。其次,税收政策可以对长期护理保险起到抑制或者促进的两种相反作用,但是目前的税法和税收规定却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只是笼统提出企业可税前支付职工的相关费用,这也影响了企业购买的积极性,从而制约了长期护理保险的购买群体数量,抑制了其迅猛发展。最后,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运营需要较长的累计期、投保期,资本市场的大量资金在现有的不够宽松的投资政策之下无法被“盘活”,此种情况会影响资金的流通,削弱了提供护理保险的机构偿付能力,继而阻碍了长期护理保险的步伐。

2.4 我国社会保险不充足

首先,提到社会保险,我们可以想到的是养老保险的改革,它有效地改善了老年人的晚年保障情况。其中涉及的问题有:社会养老保险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证,而医保也缺乏有关长期护理服务的内容。而商业医疗保险主要关注的是疾病治疗的补偿费用,基本不涉及老年人的疾病预防和长期康复护理等商业险种。其次,商业保险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相关的主险为长期护理保险的产品已经被部分公司研发并尝试推出,但其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险种门槛高、保障低,保障人群有限,不能满足社会多样化的养老护理需求。长期护理保险风险性高,险种设计时为控制风险会提高费率,同时,不同消费水平的家庭对于长期护理服务的购买能力也有所区别。综上,我国的社会性保险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全面化。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在宣传力度、供求关系、法规制定和体系完善等方面仍面临着挑战,我国政府应积极应对现存情况,在市场化作用下,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构建,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

3 开展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对策

3.1 加大长期护理保险宣传力度

首先,我国应积极宣传长期护理保险的积极作用,并在发达的省份、城市进行率先的试点推广。在宣传过程中,应有效地控制媒体舆论导向,从而加强百姓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认知。其次,政府应发掘长期护理保险的潜在需求对象,也就是中青年生力军,虽然中青年人群体质康健,对于健康保险的需求很小,更不需要长期护理保险,但是在其进入老年后,也将增加因疾病而财产损失的可能风险。因此,他们可以超前地选择长期护理相关保险产品,从而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和财产。最后,在我国运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时,应以市场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研发灵活多变的险种解决百姓个性化需求,切实满足各阶层的人群对于长期护理服务的不同需要,取得人们真正的接受和认可。

3.2 完善多层次长期护理服务

首先,我国政府没有统一的护理服务评定标准,长期护理服务的提供良莠不齐,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老年人对于现代的长期护理需求也逐渐多元化、个性化,这之间的矛盾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调和、解决。其次,我国老年人口众多,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因此,我国政府应考虑我国实际国情,从而有针对性地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型合作医护机构,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护理服务项目,如医疗护理、精神照顾、健康保健等。最后,我国还应该加强与国外的交流,积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与此同时,政府在市场化角度下要充分发挥主导性,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鼓励长期护理机构的建设,从而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健康护理。此外还应加快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鼓励各区域利用自身优势发展长期护理,使长期护理服务在质和量上一致发展。

3.3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为了顺应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我国应把长期护理保险正式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法律的形式为其长远发展而保驾护航。第一,我国应建立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法,在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保险法之外,积极完善配套服务法律条文,保障长期护理在我国的施行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第二,推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府以税收为杠杆,通过对保险公司的财政支持,如允许抵税、免税的优惠等,从而鼓励投保者的踊跃参与,开拓长期护理在我国的潜在市场。第三,细化投资内容。长期护理保险具有较长的资本回收周期,通货膨胀加大了资金风险,针对以上情况,经营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司可以积极研发、细化长期护理产品,推出分红型、万能型等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从而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也一定程度地实现了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既保障晚年生活又可以作为长期储蓄的双重功效。第四,放宽投资政策。长期护理保险的产品需要政府的投资政策支持,政府应执行宽松的投资政策,鼓励多渠道投资,从而保障资金流动的畅通、安全,保证基金收益性。与此同时,各级金融中心也应配合并支持信贷,根据信贷通则加大对保险公司的贷款力度,尝试参与长期护理服务设施建设。

3.4 健全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在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建立健全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制约其发展的因素。为了能够使其和谐发展:首先,我国应一方面积极加快家庭护理服务发展和相关设施的建设,机构设置以社区为基本点,持续推广居家护理服务,以点带面,促进医疗机构和社区中心的交流融合,从而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护理服务机构。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应提倡低龄健康老人的社区时间储蓄型志愿服务,从而形成“分担-互助-配合”的社会机制,为低龄老年人提供了证明自身价值的途径,有效地整合了社会资源,减轻老龄化带给社会的压力。当然,目前的居家护理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家庭功能结构改变、社会护理资源不足等,以上的问题我们在相关机构和设施建设时,可采用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的完善,社区资源的配置来解决。其次,我国政府应加快康复医疗的推广,建立一体化、专业化的长期护理平台,促进老年人健康的恢复和生命质量的提升。综上所述,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的健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社会的参与以及市场的协作,只有如此,才能早日促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健全,使我国迈入世界福利国家之列。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发展超前于经济发展水平,这一矛盾的解决仍会继续一定时日,这种高速的老龄化进程考验着我国的社会承受力。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起步较晚,民众的保险意识淡薄,但是伴随和谐社会的飞速发展,长期护理市场的潜在需求逐渐凸显,长期护理保险必将得到迅速发展。政府应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将其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支撑,从而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护理服务需求,真正实现百姓的“老有所医”这一心愿。

参考文献

[1] 韩俊江,张友.老年社会需要长期护理保险[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1(5).

[2] 杨娅婕.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障碍与对策[J].经济问题探索,2011(5).

作者简介:白明艳(1989-),女,吉林长春人,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方面的研究;宋悦(1988-),女,吉林长春人,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方面的研究。

基金项目:①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4BS19)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现状和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5(b)-0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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