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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

2015-01-25李所坤焦国生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5年10期
关键词:陆良县检疫兽医

李所坤焦国生

(1.云南省陆良县大莫古镇畜牧兽医站,云南陆良 655607;2.云南省陆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陆良 655600)

陆良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

李所坤1焦国生2

(1.云南省陆良县大莫古镇畜牧兽医站,云南陆良 655607;2.云南省陆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陆良 655600)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一个点宽、面广、事多、责重、监管复杂、任务量大的工作,涉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影响人民的身体健康。本文结合陆良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以及农业部组织开展的“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的具体要求,简要叙述了陆良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阐述了作者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认识,提出了加强陆良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队伍建设的措施及建议。

动物卫生监督 队伍建设 措施 建议

1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

(1)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是食品的源头,其质量安全倍受社会关注,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2014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提高,社会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期望值持续攀升,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责任加重、风险加大,同时动物、动物产品流通渠道的便捷广泛与动物卫生监督职责不断增加的矛盾也更为明显。

(2)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畜牧业向集约化、规模化转型,畜禽养殖量增加,畜禽及其产品上市量逐渐增加;相对落后的养殖方式和日趋复杂疫病流行,散养、小作坊加工等广泛存在,动物卫生监管点散面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量不断加大。

(3)突发动物卫生事件增多,要求进一步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应急反应能力。近年来,动物疫病的零星发生和畜产品安全事件频发,奶粉三聚氰胺、鸡蛋苏丹红、山东速生鸡、猪肉瘦肉精、皮革奶、病害动物尸体宰剥上市上餐桌等一系列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极大地损伤了人们对畜产品的消费信心。

2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2.1 畜牧兽医执法工作

开始于1996年3月19日,为建设好养猪业现代化示范县,由陆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成立“陆良县畜牧执法稽查队”,开始由专门的机构承担全县的畜牧兽医执法工作。以后,随着法制体系的完善和依法行政工作进程的推进,国务院2005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2.2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陆良县自2007年4月23日正式成立“陆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时授牌成立了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成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单位,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动物卫生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在这一意义上来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还是“年轻”的部门。陆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在后面再详细叙述),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为陆良县畜产品安全和畜牧产业健康发展履职尽责,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工作业绩。

2.3 动物卫生监督措施

2.3.1 行政执法职能

(1)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2)监督管理畜禽标识工作(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依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3)监督管理动物诊疗机构(负责县境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4)监督管理执业兽医。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通过县畜牧兽医局注册后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5)监督管理乡村兽医。依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我国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6)监督管理动物防疫条件。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3.2 行政许可职能

(1)接受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申报制度。

(2)接受申请并审核办理许可、审批手续。依据:《动物防疫法》等,可审核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等,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主体是畜牧兽医局。

2.3.3 行政强制职能

(1)监督货主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据《动物防疫法》

(2)监督检查职能。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3.4 行政处罚职能

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能。

3 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更好地保障全县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做到“两个努力确保”(农业部2010年提出的要做到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要求,以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为主要抓手,密切联系陆良实际,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检疫出证和证章标识管理,全面提升县、乡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六条禁令”是农业部2012年1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一是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二是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三是严禁重复检疫收费,四是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五是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六是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3.1 提升个人素质

加强理论学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的办法,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活动。

3.2 提高执法能力

3.2.1 强化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3.2.2 完善和加强动物卫生制度建设

(1)养殖制度。养殖场(养殖小区)等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养殖档案管理制度、隔离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封闭管理制度、动物免疫制度、畜禽标识制度、检疫申报制度、兽用药品使用及休药期制度及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等十二个规范化养殖制度。

(2)养殖档案。依法完善包括生产情况、饲料、兽药使用、免疫、诊疗、消毒、疫情监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十个方面的养殖档案。

(3)产地检疫。全面加强、巩固和完善检疫申报点标准化建设,产地检疫涉及食品安全的源头控制,提高产地检疫率,把动物疫病控制在萌芽状态和最小范围。

(4)无害化处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陆良实际,努力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探索和解决动物疫病防控和疫病控制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补偿资金等切实可行的措施。

(5)防疫责任。进一步明确动物饲养者、动物屠宰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等管理相对人的动物防疫义务,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负直接防疫责任,有利于群防群控,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3.2.3 责任制度

实施依法行政是实现科学、严格、公正执法的保障,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落实,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严格执法标准和要求,切实做到工作有责任、考核和奖惩。

3.3 依法强化监管

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到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对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一经查出,坚决予以从重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执法案件移交制度》的规定,及时移交。

3.4 加强检疫监管

3.4.1 规范出证

特别是产地和屠宰检疫,一律现场检疫,严格检查,按程序操作,凭有效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出证,出县境的凭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换取出县境证明,杜绝隔山开证。

3.4.2 屠宰检疫

严把“六关”,即入场查证验物关、宰前检疫关、屠宰同步检疫关、宰后检验关、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关、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关。

3.4.3 强化台账记录监管

规范的台账记录,是痕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可追溯体系建设的直接反映,切实要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监督规模养殖场(户)、屠宰场等环节的所有票证、文书、档案记录要专人负责管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及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的票证、文书都要安排专人专库管理,做到记录清楚,档案齐全,预防票证的遗失。

3.4.4 加强无害化处理

对饲养、运输、屠宰、加工过程中出现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一律按照农业部“四不准、一处理”的要求处置(即是农业部提出的硬性规定,“不准屠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3.4.5 进一步探索产地检疫协检员制度

产地检疫通过几年来的实施和强化,无论养殖者还是经营者都有了深刻的认识,但在实施过程中要求到申报点申报产地检疫还是存在难以操作的地方,对广大散养户最为明显,因此,建立和完善产地检疫协检员制度是当前迫在眉睫的事。

3.5 强化服务能力

3.5.1 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措施

以《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主的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检疫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确保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3.5.2 执法禁忌

严禁粗暴执法、执法扰民、执法谋私,严禁向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吃拿卡要”。一经发现,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5.3 积极开展便民服务,全面树立良好形象

在履行法定职责任务时,提高主动服务意识,运用法规政策和技术,拓展服务范围,及时帮助解决管理相对人生产经营的实际问题或困难。

3.5.4 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完善管理制度

强化对干部职工的教育与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严格实施过错追究和责任追究。对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护短。

3.6 加大宣传力度

广辟宣传途径。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畜产品安全意识,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和政府领导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争取支持,争取配合。

4 建议

要通过多方努力,积极争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经费由公共财政全额保障,取消检疫收费,提高动物检疫率,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形象。一是从决策层面来看,保留动物检疫收费是为了弥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经费不足,出发点是对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成了违规行为发生的诱因和隐患。二是给监管对象甚至整个社会留下了为了收费而检疫的印象。取消收费后,监管变成了纯粹的公益性服务,不增加监管对象经济支出,容易被监管对象接受,工作主动性强,不但直接提高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率,更重要的是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因逃检等行为而造成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三是切断了检疫与收费之间的利益关系,能够减少违规现象的发生。四是符合中央提出的对农民“多予、少取”的方针。五是有利于纠正社会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不当认识。总之,权衡利弊,作者认为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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