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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2015-01-24

中国动物检疫 2015年1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寄生虫病总则

答疑解惑

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 了“答疑解惑”板块,选取读者来信中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解答。每期刊登6个问题,当期解答3个,其余的下期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投稿解答的答案正确的,每个问题计0.1培训学时(须于次月底前投稿,如第7期杂志刊登的问题,8月30日前投稿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者投稿解答问题的,请将答案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并将页角剪下贴在信封左下角。

【问与答】12014年第12期解答的问题:1.只要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就可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吗?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吗?3.《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中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种类,在适用该处罚种类时,应当扣除成本吗?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12期第96页。

1. 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病死”?

答:《动物防疫法》在总则的第三条第三、四款分别规定: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一部法律的总则是该部法律中开宗明义、统领全篇的部分。既然《动物防疫法》总则中将动物防疫规定为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那么《动物防疫法》总则之下的法律制度都是围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防控进行设定,据此,该法中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病死”,仅指因传染病、寄生虫病造成的死亡,否则就超出了《动物防疫法》总则的统领范围。

2. 兽药生产企业未在批准的GMP车间生产兽药,除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外,可以对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吗?

答:可以。按照《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的规定,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兽药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3.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辖哪些动物防疫行政违法案件?

答: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动物防疫行政违法案件一般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辖,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动物防疫行政违法案件。

【请解答】

1. 行政相对人不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公开哪些信息?

3. 对兽药经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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