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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品进入流通、加工环节检疫问题分析

2015-01-24弓改莲徐增强林世武

中国动物检疫 2015年1期
关键词:肉品监督机构检疫

弓改莲,李 毅,徐增强,林世武

(1.太原市古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西太原 030200;2.太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西太原 030027)

动物产品进入流通、加工环节检疫问题分析

弓改莲1,李 毅2,徐增强2,林世武2

(1.太原市古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西太原 030200;2.太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西太原 030027)

目前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进入流通、加工环节动物产品采取检疫做法不同,法律法规依据的不统一致使基层官方兽医责任不清,经营和运输动物产品的持证率急剧下降。作者梳理了有关流通、加工环节动物产品监管的法律依据,分析了问题发生原因,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建议。

动物产品;流通加工环节;检疫监管

2013年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以后,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进入流通、加工环节的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各不相同。有的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的依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精神,拒绝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的甚至还出具进入流通、加工环节的动物产品暂不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公函。一方面,导致经营、运输动物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持证率急剧下降;另一方面,致使基层官方兽医的责任不清,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疑似越权,不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又疑似行政不作为。为此,欲与同行及广大读者共同探讨。

1 法律依据

1.1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

1.2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

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规定,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1.4 各地政府依据国办106号文件基本上都规定,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2 问题分析

目前,从外埠进入批发市场的农产品,几乎都有批量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从批发市场批发到集贸市场、超市的动物产品几乎都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三:一是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以后,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之后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划归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放弃了对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的监管职能;二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从外埠调入的动物产品,直接分销的可以申请分销换证,经贮藏后加工、销售或继续调运的,可以重新申报检疫,而上述规定中都是“可以”,并非“应当”,不具有强制性;三是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有偏差,规定不统一。

近日,作者对河北省、河南省和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对外埠肉品的检疫管理进行了了解。

如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外来合法肉品在初加工时未添加调味品等其他物质的,只是简单加工成肉卷、肉片、肉馅销往全国各地,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如初加工的原料肉没有经过贮藏直接用于加工并销售给经营者的,按分销换证处理;如原料肉经贮藏后进行加工、销售或继续运输的,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对于市场上出现的牛肉、羊肉、猪肉等肉品为原料配以辅料加工而成的肉卷、肉片等调制肉制品,不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监督检查中不查验调制肉制品是否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河北省与河南省的观点基本一致,所依据的都是《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则认为:畜产品加工企业从厂(场)外购进经检疫合格的动物胴体或分割肉,在破坏原有检疫验讫印章、验讫标志的情况下,然后加工成肉卷、肉片等,暂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很显然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是依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精神规定的,这种规定也不无道理,由于进入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已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再进行监管,在加工过程中,加工企业是否将经检疫合格的肉品与其他不合格的肉品调包,或者在经检疫合格的肉品中掺入其他不合格肉品,甚至掺入对人体有害的其他物质,对整个加工过程中是否有这些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无从得知,如果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在巨大的责任风险。

3 讨论和建议

3.1 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及检疫监督,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并不矛盾。《动物防疫法》出台时,动物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这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只是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能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能,划归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并没有涉及检疫与检疫监督。因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然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动物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动物产品是否经过检疫,是否附有检疫证明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2 如果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单位是自行屠宰并加工的动物产品(包括肉卷、肉片等),应当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粘贴动物检疫合格标志;如果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单位是外购的经检疫合格的肉品加工而成的肉卷、肉片等,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加工企业没有进行监管,不应当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粘贴动物检疫合格标志。尤其是以牛肉、羊肉、猪肉等肉品为原料配以辅料加工而成的调制肉制品,不属于《动物防疫法》的调整范围,更不应当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粘贴动物检疫合格标志。

3.3 建议农业部尽快修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动物检疫的范围以及动物产品流通、加工环节的监管范围做出明确的界定。

Discussion on the Animal Product Inspection in Circulation and Processing Links

Gong Gailian1,Li Yi2,Xu Zhengqiang2,Lin Shi-wu2
(1.Gujiao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 of Taiyuan,Shanxi 030200;2.Taiyuan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Taiyuan,Shanxi 030027)

The animal produc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in circulation and processing links by the local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s in our county were discussed,and problems causing confusion of official veterinarian responsibilities and decreasing of animal products management and transportation licenses were mentioned in the paper. Recommendations were made after researching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animal product circulation and processing.

animal product;circulation and processing;quarantine supervision

S851.34

:C

:1005-944X(2015)01-00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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