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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原因、程序和方式

2015-01-02潘振华

当代经济 2015年33期
关键词:解除权行使情形

○潘振华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0)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当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当事人有权根据此解除合同,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并不是随意的,它行使的基础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当合同法中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相关当事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法定权力的行使并不是随意的,需要依据一定的程序,合同当事人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相应的权利才能够获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效力。可以说,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一、合同法定解除权的特点

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当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当事人有权根据此解除合同,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其特点是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是由合同法明文规定的,当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条件出现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合同法定解除是基于合同中所确定的基础性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定解除是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在履行前或履行中出现因法定解除的原因时,当事人才可以履行其权利。如果合同还没有成立,当事人就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不会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成立之后,合同被认定为可撤销或者无效合同时,只有根据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条款来进行,这种情形也不会涉及法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只是基于合同中所确定的当事人基础性权利和义务的解除,这并不会影响到当事人救济性权利和义务的继续实施。比如说,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合同没能够按时履行或未按要求履行,遭受损失的一方基于法定条件可以解除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受损害一方行使救济性的权利。

2、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基于合同法中明文规定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并不是随意的,当事人需要根据合同法中的明文规定,当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法定解除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才可以据此行使解除的权利。法定解除合同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终止合同的一项权利,如果相关规定和制度设计不合理,就可能为成为一些人规避合同义务的通道。因此,法定解除权必须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在赋予当事人法定解除权利的同时要对其严格限制,防止其随意使用这项权利。

3、合同法定解除权需要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来实现

据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当合作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如果当事人不实施解除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合同的终止。当法定的情形出现时,只有当事人实施解除的行为时,即由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这种行为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二、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原因

法定,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并不是随意的,当事人需要根据合同法中的明文规定,当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法定解除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才可以据此行使解除的权利。在我国合同法中对法定解除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和完善,从而可以避免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解除合同现象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不可抗力主要是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比如说地震、洪涝、冰雹、战争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社会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比如说在不动产买卖的合同中,出卖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不动产的收益,而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得到不动产,在这个合同关系中,所涉及到的标的物就是不动产。但由于突发地震,致使买卖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标的物(不动产)倒塌,买卖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够实现,由于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买卖合同不能够实现,并不是当事人任何一方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违约包含了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情形。所谓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其特点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具体的、确定的、无条件的。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在成立生效之后一直到合同的期限终止前,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自身的行为所表现出来不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且也不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我国合同法对默示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定比较简单,缺乏完善的条款和判断当事人是否默示违约的标准。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当事人一方的实际行为来进行判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没有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合同,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必要的担保,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得不到必要的担保时,当事人一方就可以行使解除的权利。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当然,如果债务人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够按期履行相应的债务时,就不会发生延迟履行的情形。比如说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交房义务后,若这种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另一方当时并不能够直接解除合同,必须对其进行催告,并且还要为延迟履行义务的一方提供一个合理的期限,只有在这个合理的履行期限终止后,延迟履行义务的一方还不能够履行时,享受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在这里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延迟履行的债务不会因为延迟履行而致使合同落空,如果延迟履行债务会致使合同落空时,享受解除权的一方可以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赋予了非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的权利。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在许多情形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一方并非都是有利的,且非违约方也不是原因解除合同的,如果对违约的相关情形不在《合同法》中进行明文规定,对非违约方行使其权利可能不利。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立以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定解除需要遵循以下程序和方式。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定解除并不是随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也不是自始至终都享受合同解除的法定权利。如果法律规定的条款还没出现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不具有法定解除的权利。只有当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出现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才真正具有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2、法定解除权必须在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内行使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在其行使期限内进行,如果期限届满,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人没有行使解除权的,其享有的解除权自动消灭。我国《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一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应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二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是针对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在这种情况下,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

3、享有解除权的人在行使解除权时以通知的方式进行

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我国合同法采用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在本法条中的第一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任何情形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都只须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不必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

4、办理批准与登记等手续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96条第2项规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需依照其规定办理。若以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为解除的特别生效要件的,则需获得批准或办理登记后才可解除合同;若仅为行政上管理的需要,则办理该手续与否并不会影响解除的效力。

[1]孟继超: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探讨[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1(4).

[2]张立锋、邵艳梅: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研究[J].河北学刊,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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