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透过金融信访看影响和谐德宏建设的潜在风险

2015-01-02高延芳

金融经济 2015年18期
关键词:德宏借贷民间

高延芳

(云南德宏州委党校,云南 德宏 678400)

(一)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但由于民间借贷缺乏保险和保障机制,随意性、风险性较大,借贷双方只有用高利率规避风险,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利率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利率4倍的规定,为此,民间借贷多为半公开或秘密进行,借贷统计数据除部分准金融机构能够提供以外,地下钱庄、资金掮客、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难以统计,为金融监管带来很大难题,也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

(二)德宏民间借贷基本情况

1、借贷主体复杂。从人行、银监局、金融办、公安、法院等部门了解到,目前州内民间出借主体既有小额贷款公司(34家)、融资担保公司(5家)、典当行(4家)、资本管理公司(3家)等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准金融机构,也有“地下钱庄”、“资金掮客”、自然人、公职人员等非法放贷人,借款主体主要是民营企业、个体户、自然人和公职人员。由于德宏与缅甸之间特殊的地缘、经缘、人缘、币缘关系,在非法出借人和借款人中均有相当部分的境外机构、企业和人员。

2、借贷规模难以统计。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2014年34家小贷公司发放各种贷款8亿多元,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发放贷款约1亿。通过地下钱庄、资金掮客、自然人发放贷款由于多为秘密进行无法统计,但据圈内有关权威人士估算,各种贷款累计数不低于2亿。贷款月利率一般在2%—4%,特殊需要时月利率可达6%—10%。出借资金来源主要有公司和个人自有资本金、亲情借款等,高利转贷情况也日趋泛出水面。

3、风险逐渐显现。德宏的民间借贷虽然规模不大,但由于贷款人主要是小微企业、个体户和自然人,小、散、弱的特征较为突出,抗风险能力极为脆弱。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涉及企业和人员日趋增加,加之经济整体下行,企业和个体经营处于困境,偿债困难,融资风险逐渐浮现。在2014年和2015年上半年的网络信访件中已有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金融信访,有因资金链断裂而引起员工和客户集体上访、讨薪跳楼、老板“跑路”等恶性事件,加剧了和谐德宏建设的难度。

二、德宏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原因

(一)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增值难共存

一方面,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广大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特别是珠宝、红木、边贸等藏富于民产业的大力发展,造就了一批富人乃至富豪,民间资本积累日渐雄厚。近年来,房市低迷、房市泡沫缩水、股市震荡不断、银行利息较低、珠宝红木价格回归理性,大量民间资本无法寻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德宏企业95%以上属于小微企业,而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主要流向大型国企、地方政府、高科技企业,大量中小微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部分房地产业、建材业、采矿业、木材加工业、边贸业、道路建设承包商等为缓解资金压力,不惜向民间借贷。特别是在糖、硅、房产、农产品、珠宝、红木家具等产品价波动大,经济整体下行压力持续增加,境外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迅速由农村向城镇、个体向组织、分散向集聚、生活向生产、小额向较大额转变,甚至有机构和人员通过民间借贷筹资集资投向股市、期货、高利贷等投机领域赚“快钱”。

(二)人们的风险和法律意识淡薄

不少出借人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缺乏,对国家不保护高利贷的国际通行惯例认识不足,对国家法律和境外对高利贷的规定缺乏深刻认识,只考虑高利回报,对市场经营风险、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和履行能力缺乏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在个人财产实名登记不健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盲目相信借款人出具的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股权证等抵押质押物。在州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就有一证多押、假证抵押的情况。相当部分出借人是通过不具有合法金融中介职能的地下钱庄和资金掮客借出资金,对资金的用途及其效益不得而知,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完全寄托在地下钱庄和资金掮客的“江湖信用”上,当出现债务纠纷时常常通过“黑道”追债,也有部分出借人造势借势聚众上访,力求通过给政府施压达到追回欠债的目的。

(三)对民间借贷监管力度有限

当前民间融资多头监管和监管缺位问题较为突出,地方借贷类准金融机构的审批、监管分别由金融办、商务厅、工商局、工信委等部门负责。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地金融办监管,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归工商部门管理,而典当行由商务部门监管。多头分散管理使监管长期缺位,担保、中介、小贷等机构纷纷“不务正业”,违规吸存放贷。“多头监管”无法统筹、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弊端,导致民间借贷混乱无序、异化发展,不少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以高出银行存款利率的回报率吸收民间资金或“搬移”银行存款,高利转贷赚取利差。对地下钱庄、资金掮客等非法放贷人在制度或政策上并无特别的禁止和限制条款,往往是针对一些特殊现象进行清理和整顿,对出借人缺乏制度性、持续性的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民间借贷地下活动形式多样、暗流涌动、潜在风险大。

三、民间借贷对和谐德宏建设的潜在风险

(一)区域经济发展环境受损

2013—2015年上半年,全州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别为167件、186件、158件,受案与同期相比分别增长9.1%、11.38%、79.55%,涉案金额分别为2301万元、12585万元和2476万元。企业作为被告占40%左右,其中70%的案件均被申请了财产保全,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巨大影响。加之人们通过网络、微信等新型媒体加以传播和渲染,给某些企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银行收缩贷款、投资者信心降低,合资人撤资,对部分产业造成了严重打击,各县市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烂尾楼”、搁置厂房、堆积木材、员工撤离等现象。对于正处于主动服务积极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和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重大机遇期,与全省和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攻坚期,建成桥头堡黄金口岸和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关键期的德宏而言影响深远。

(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引起的民间借贷风险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和蔓延,传导金融风险,形成恶性循环,威胁地方金融安全。一是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在高利诱惑下违法挪用国有资金投向民间借贷市场;二是部分企业在高利诱惑下违法将银行贷款转贷于民间借贷市场;三是大部分小微企业采用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两头融资,民间借贷风险一旦暴露,受民间借贷影响而停业、破产企业的银行贷款极易转化为不良金融债权,形成恶性循环危及区域金融生态。

(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民间借贷中存在大量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多,不少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也参与其中,他们虽然不直接出面,却能够掌握很多案件尚在处置过程中的信息,煽动力与破坏性更强,一旦民间借贷崩盘,这些公职人员通过幕后操盘、指使群众聚众上访,引发大量信访群访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债务化解。随着资金链断裂,许多债务人承受不了巨额债务压力而“跑路”、“自杀”,引发债权人集体恐慌,纷纷索债,一时间兄弟反目,朋友翻脸,昔日的亲人、朋友、同事对簿公堂,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丧失,社会信用整体下降。同时,部分债权人通过抢夺、绑架、胁迫等暴力方式讨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此外,一些负债企业一旦停工、倒闭,容易引起工人、放贷人、供货商集体讨债,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

四、规避金融信访潜在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有条件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我国现行法律将民间借贷合法范围限制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以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为主体的投资性民间借贷不为法律认可,一部分非法的“地下钱庄”、“资金掮客”便承担起牵线搭桥、吸储放贷、从中渔利的中介功能,这样容易积聚风险、诱发危机。为此,一是承认职业放贷人的合法地位,制定《放贷人条例》,承认职业放贷人的金融从业者主体地位,允许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申请牌照从事放贷业务,并对其准入、准出、业务经营进行严格的监管。承认职业放贷人的合法地位,将为民间资本流动提供了广泛而合法的渠道,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是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合法。依据我国现行立法,禁止企业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司法实践中,大量企业通过虚假贸易、名义联营、名义投资等形式合法行为规避上述法律规定,这些规避法律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在坚持借贷资金自有、借贷目的应急性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借贷规模,在强制登记条件下可以承认企业之间借贷合法。

(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政策引导

治理民间借贷如同治水,应当趋利避害、以疏为主。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不仅有助于深化金融改革、建设好民营金融创新试点先行州,而且有利于盘活民间资本、规范借贷行为。为此,一是破除民间资本投资的行业壁垒。目前德宏经济社会发展虽然机遇叠加,但由于受基础薄弱、经济出现新常态的影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习总书记在考察云南时要求我们:要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州委也确定了建设沿边特区、开放前沿、美丽德宏的发展战略。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德宏而言,保持必要的投资规模,仍然是稳增长的关键环节。所以,应当继续加大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激励力度,破除民间资本投向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的种种壁垒,实行政府补贴、健全投资体制、实施税收优惠等政策,为民间投资畅通合法性制度性的出口。二是创新民间借贷组织。在承认职业放贷人的合法地位之外,大力发展民间借贷投资咨询、网络借贷平台等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信息对接、规范交易等优势;规范整顿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民资金互助社等准金融机构,促进其规范经营、良性发展。三是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引导民间资本以控股形式进入富滇银行、农村信用社、南屏农商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探索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同时,鼓励州内正规金融机构加大业务创新力度,丰富个人理财产品、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社会闲散资金提供投资机会。

(三)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综合监管体系

一是结合德宏民间金融发展现状,现阶段仍然由州金融办牵头统筹监管工作,负责对区域内各种借贷类准金融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经营约束、监督检查、违规处理,处置和应对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同时,形成由工商管理局、工信委、商务局等多部门协同监管的综合监管体制。二是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建立健全小额信贷协会、信用与担保业协会、典当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功能,实现行业协会组织纪律、市场规范及道德准则的有机统一。三是加强个人资信管理,加强征信体系建设,通过管理个人资信来减少债务风险。提升目前银行等机构已有征信系统的社会服务功能,精简手续、提高效率,为个人资信查询提供便捷服务。

(四)推进民间借贷登记备案管理

一是由金融办运营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一方面有助于增强民间借贷登记的公信力,提升登记备案的社会接受度;另一方面也便于金融办对于民间借贷资金规模、资金流向、利率水平进行监测、统计,并为民间借贷的风险防控和监管决策提供有力依据。二是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明确民间借贷登记的法律效力。根据民间借贷的不同种类,实行登记效力的区别对待,对于农业生产、生活消费等民事借贷实行自愿性登记;而对于生产经营、商事流通等商事借贷则实行强制性登记,同时明确规定登记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以提升借贷登记的积极性。三是借助各种媒体对借贷登记进行广泛宣传和积极报道,使借贷双方均认识到借贷登记的积极意义,让民间借贷登记备案深入人心,广为接受。

(五)强化民间借贷信息监测机制

一是由金融办承担监测职责,在全州范围内建立州、县市、乡、行政村四级统计监测体系。二是选择有代表性、规模较大,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民间借贷状况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民间借贷的规模、区域分布、资金来源与流向、市场利率、流动性状况等进行重点监测,以便分析民间借贷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三是在全州范围内设立一定数量的监测点进行民间借贷的动态监测分析,以便及时发现当地民间借贷呈现的新特点、存在的新问题和潜在的新风险,及时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并进行风险提示,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六)完善民间借贷风险预警处置机制

一是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成立危机处置中心,统筹协调危机处置各种事宜,形成部门合力、调动社会资源,采用债权申报、资产核查、重组整合和统一发布信息、加大宣传力度等稳定人心的行政手段,将危机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二是制定应急预案,防控危机扩大。一旦出现公司或个人“跑路”、“自杀”或转移财产的情形,立即启动预案,成立专案组,及时展开工作,确保及时、有效控制危机。三是严禁公职人员从事民间借贷。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严禁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政策从严惩处。四是加强与电视台、报社、网络等媒体的法制宣传合作,引导公民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民间借贷活动参与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和群众对非法民间融资活动的识别能力,大力宣传民间金融知识,力争从源头上进行对民间借贷风险进行防范。

[1]植凤寅:从紧货币政策下的民间融资[J].中国金融.2008(13).

[2]叶檀:民间借贷中介服务的法律规范[J].新民周刊.2012(16).

[3]经济参考报:民间借贷长期“地下运转”危及金融生态2014.9.22.

[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法律规制”课题组:后金融危机时代民间借贷综合治理的完善建议.2014.6.

[5]资本之鹰:《借贷全集》广东经济出版社。2011年

猜你喜欢

德宏借贷民间
德宏 生态摄影“朝圣地”
三元互动下的德宏民族语言舆情探究
大滇西旅游一线6 有一个美丽的地方 德宏
共饮一江水葫芦丝独奏
让民间借贷驶入法治轨道
高人隐藏在民间
高人隐藏在民间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资本运作的影响
信息不对称下P2P网络借贷投资者行为的实证
高人隐藏在民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