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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塞多的美德观解读

2014-12-03周湘梅

理论月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自由主义美德社群

周湘梅

(浙江大学 人文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8)

斯蒂芬·马塞多是美国当代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现为普林斯顿大学人类价值研究中心主任,劳伦斯·S·洛克菲勒政治学讲席教授,其著作与讲学涉及政治理论、伦理学、美国宪政、公共政策,侧重于自由主义与正义,以及学校、市民社会和公共政策在培养公民身份方面的作用。作为美国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家,马塞多教授一直以捍卫自由主义原则的普遍价值为己任。但与以往为自由主义辩护的论者相比,马塞多在其早期代表作《自由主义美德》一书中,对社群主义者、传统主义者的挑战进行回应和对自由主义中立说加以批判,试图从理论上证明自由主义并不与公民美德、建设社群等理想品质相矛盾,并且特别强调自由主义的美德观是建立在“公众证明”的理性原则基础上、通过讲道理来获得认同与付诸实践的。这是从“德性”角度对自由主义思想传统提供的辩护,同时企图捍卫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

一、对非自由主义批评者的反驳

(一)对社群主义者的反驳

社群主义是以麦金太尔、桑德尔和泰勒为主要代表人物在批评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并成为对自由主义有力的挑战。作为捍卫自由主义传统的卫士——马塞多自然得对社群主义者的批评作出积极的回应。社群主义批评家抨击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导致对公众生活、公共价值、社群以及公民美德造成的伤害,指责自由主义政治为了个人权利牺牲了友爱、社会稳定以及公民美德,不承认公共责任,忽视公共规划与目标,背离或疏远了人们一度拥有的公共道德生活,使得个人成为泰勒所称的孤独自利、四处漂泊的“原子”。[1]麦金太尔对自由主义的正义等普遍主义原则很是反感,认为这些抽象的原则把人们自己从所有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中抽象出来,而成为没有任何差别、没有任何特殊性、完全中立的、没有任何偏见的个人。然而,现实中每个人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社会现实是千差万别的,从而使得个人之间形成了各不相同的利益、期望、地位、责任、权利、义务和观念等等。自由主义无视这些个人之间的差别,是一种非历史的和反传统的伦理学。[2]另一位杰出的社群主义者桑德尔对自由主义的自我观念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认为罗尔斯等自由主义者提出的“混沌无知的自我”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完全是一种臆想。“如此彻底独立的自我排除了与任何构成意义上的占有密切相连的善(或恶)观念。它排除了任何归属(或依恋)的可能性,而这种归属(或依恋)能够超越我们的价值和情感,融合成为我们的认同。它排除了公共生活的可能性,在这种公共生活中参与者的认同以及利益或好或坏都至关重要。”[3]

马塞多认为社群主义者喜欢那些有较高程度一致性的社群。但是,缺少正直的异议,并不足以树立社群的道德品质。社群主义者误解了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没有提出任何大众理想的实质性图景,为社群主义提供指南,是一种空洞的理想,没有找到其他更完美的替代方案。马塞多怀疑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法律、权利与自由,拿不出东西来替代;对于人类的归宿与目的等问题,也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论述。马塞多坚信自己所辩护的自由主义可以经受得起社群主义者的挑战。因为该自由主义理想追求批评性反思和公众证明。政治实践与批评性反思之间的关系并不止是一种“哲学”问题:自由、法律及政治制度的目的不仅是要保护自由,而且还要针对那些异议者摆出好的理由;这样一来,才能对公众证明的运用恒久不断。[4](P19)

(二)对传统主义者的回应

沃尔泽、奥克肖特以及罗蒂等传统主义者走到一起,共同反对那些用“反思产品”武装起来的、倾向于用抽象原则去支配政治实体的所谓“哲学先锋”。在马塞多看来,他们的这些论断都是独断而不切实际的。沃尔泽认为哲学上的正义是一回事,政治权威则完全是另一回事:“民主并不需要在哲学领域得到证明,哲学家在政治共同体里没有什么特殊权利。”[5]但沃尔泽又很矛盾地承认人民要求有统治权,其理由不仅在于人民自身的力量,而且还在于一种观点的品质。马塞多认为沃尔泽所提倡的政治安排其实对哲学与司法审查有严重的依赖,权威并不仅仅取决于大众意志,民主与批评性的理性能力同样需要。沃尔泽在强调对本地传统与惯例的忠诚的重要性时,也承认“普世的道德法典”。他的观点表面上看来是地方主义和反哲学的,其实它的面纱掩盖着一种自由民主政治学的一般道德理论,其每一处都与自由主义者同样带有“哲学色彩”。[6](P21)迈尔克·奥克肖特觉得政治学不应该追求所谓“抽象的正义”……或者其他的一些抽象“原则”,政治学应该“追求暗示”。这些“暗示”可以在历史学以及政治文化“遗产”中得到研究。认为政治知识是历史的、个别的,它蕴藏在各种正在进行的——或许永远流动的——生活方式惯例与传统之中,不能用任何规则、原则和理论表达。但在马塞多看来,奥克肖特所追求的那些“暗示”和他的政治学作品,特别是晚期的作品,明显传达着一些古典自由主义理想,如法治、前福利时代的小政府——在那种政府里,政治安排所关注的只是如何保护人们追求各种自己选择的目的、目标与事业的自由。然而,由于奥克肖特本人蔑视那些可言说的、批评性的原则与理想,古典自由主义的实践一旦被放弃,它的主张被排挤,他就不能提出道德辩护。在政治冲突面前,大谈“暗示”是毫无益处的。马塞多进而说,采取的恰当正当的行为是我们必须远离那些互相矛盾的“暗示”,采用那些可言说的、可被公开辩护的、应该能被所有的人都接受的理论和原则。所以,奥克肖特试图颠覆人们在实践中对于那些可言说的价值和原则的依赖是注定要失败的。[7](P22-24)理查德·罗蒂似乎暗示政治正当性的恰当而有效的标准在于社群的共识,攻击的是那些重视抽象理论与“一般原理”,忽视自身社群的惯例与传统,从而使自己边缘化的“知识分子”。他说,理性行为只不过是一种适用性行为,它大体上类似于相关社群的其他人在同等环境下的行为。非理性,不论生理的还是伦理的,都是一种将导致一个人脱离或者被剥夺在这种社群里的成员身份的行为。[8]罗蒂还认为真理乃是我们的同辈(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允许我们使用的说辞。马塞多认为罗蒂用某个特定群体的裁定来认识真理或证明信仰,那样做忽视了证明与解释之间的差异。如果把罗蒂的思想用于政治道德观领域,就是在把强者的优势等同于公正。罗蒂没有从道德批评实践的内部去思考这种实践——在道德分歧之内,大众民意并不算数,算数的是现有观点与理由的品质。[9](P25-27)罗蒂对政治道德中的善与恶未予言明,同样,在那些被认为具有实践性、时效性和文学性而接受的观点与那些过于哲学化的观点之间,他设置的界线也十分模糊。因为,在关于政治道德的严肃思考与美国的政治实践之间,有很多的重叠,足以使任何二分法都不攻自破。马塞多表明自己的立场:“最好的自由主义政治学就是应当追究、提供及检验公共道德观点与理由。”[10](P25-27)

二、对自由主义中立派的批评

在马赛多看来,罗尔斯和德沃金等当代自由主义者主张国家对善的概念和生活保持中立。德沃金明确提出并论证了对于国家中立性原则的承诺是把自由主义与其他意识形态分开来的根本特征。按照这种原则,一个自由国家不能公开奉行某种良善生活的观念或把这种观念强加给公民,而必须在什么是良善生活这一问题上保持中立。[11]罗尔斯在其早期著作《正义论》中推演其作为分配公正的正义原则时,提出一种假想状态即“原初状态”。在这种纯粹的“原初状态”中,完全自由的人们都受到“无知之幕”的约束,浑然无知于他们的自然天赋和社会地位,无知于他们的善恶观念,无知于其所处的社会背景。[12]也就是说,人们是在完全中立性的立场下订立契约的。这一契约理论遭受到社群主义者及自由主义内部人士的有力批评。鉴于时代背景和理论思考的成熟,罗尔斯在其后期著作中,其完全中立性的立场有所改变,但依然是或含糊或沉默,倾向于淡化自己捍卫的立场,逃避终极表态。罗尔斯基于“重叠共识”的观念认为,政治的标准差不多只停留在表层,不会进一步断言自由主义要把我们变成什么样的人。罗尔斯还声称,自由主义者能够避免断言那些根深蒂固的个人观点的正误,如宗教信仰及人们的其他综合性道德观点。马塞多指出罗尔斯和德沃金等当代自由主义中立派的主张和态度是站不住脚的。自由主义正义要求我们始终是某种人,做自由主义者必然意味着那些与自由主义不相容的宗教信念都不能得到支持。自由主义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构成我们的人格,自由主义政治价值占据着与个人综合性理想、信仰等差不多大的领域。自由主义的原则与目标深刻地塑造着我们的生活,自由主义的制度体现了那些原则,有助于我们接近那些目标。自由主义者在就自由主义的价值做判断的关键时刻,不能保持沉默。为了维护自由主义的地位,自由主义政治道德必须指出非自由主义的个人理想是错误的,或者不如自由价值重要,或者可以修改得与自由主义相容。因为,不管自由主义者如何宣称自己忠于中立性原则,他们都应该不会否认自由主义本身就是一种有着鲜明立场规范的政治道德理论。马塞多式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对所有经得起理性能力这一门框检验的人,都应该予以尊重。“虽然自由主义者抵制家长制,对人们的选择尽量不予干预。然而,这些并不等于中立。对于可以用来支持政府行为的理由,自由主义者会予以限制,但这种限制并不严格得足以导致追求中立性。自由主义的各种理想与美德仍然隐藏在背后,从未完全淡出。”[13](P248)

三、建构“另类”自由主义美德

(一)自由主义美德的基础

马塞多在基于自由主义正义与权利,尊重个人、以及公众证明的政治实践的基础上,尝试提出“另类”自由主义美德,以应对社群主义者、传统主义者以及自由主义的中立主义者提出的批评,从而为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辩护。“自由主义者不必要,也不应该支持自由主义批评者们所攻击的很多观念与实践。自由主义权利并不依赖于分歧与自利,而是建立在那些规定了平等自由权利的道德原则之上。”[14](P7)积极的自由主义理想和美德又为建设自由主义社群(相比于社群主义社群是更加自由、更加美好的社群)指明了道路。马塞多积极倡导的自由主义美德的基础与核心在于追求公众证明。公众证明就是指权力的运用应该伴以所有具备理性能力的人都能够接受的理由。[15](P40)因为在自由主义政治共同体中,运用政治权力的正当性需要向公众证明,没有人可以凌驾于这一点之上。马赛多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自由主义的实践观,“一种现实的乌托邦”。[16](P39)这种乌托邦不是子虚乌有的空想主义,而是现实与理想的结合,它符合我们关于人类活动最接近现实的实践与期待,但又从那些实践中提炼出值得追求的核心道德理想。通过公众证明,自由主义可以实现道德学说与政治实践的广泛联合,这种融合使道德能够提升政治,而道德哲学本身也能顺应自由主义宪政的需要而做出改变,以不至于变得神秘化并成为暴政的源头。马塞多再次强调公众证明是自由主义者的一种努力,为的是在理性能力有限的人们中间推行批判理性实践,追求那种能够被理性的、道德与哲学志趣差别很大的人所接受的证明方式,从而达到这样一种理性共识的目的:在普遍多元化的社会里,既要理性,也要令人愉快。[17](P43)自由主义的公众证明不能回避争议,应该承认自己的派性偏见,承认对普遍正义原则在实践上不可能达到完美一致的共识。马塞多讨厌不讲自省、不讲派性的自由主义,因为这种自由主义将培育盲目而空泛的忠诚。自由主义一方面应该承认自由主义的美德及社群等卓越理想,但另一方面必须得坚持自由主义所渗透出来的自由、正义和平等的精髓不动摇,且这一精髓甚至塑造了自由主义者对公众证明的理解。

真正有效的公众证明需要自由主义奉行有原则的节制这一美德,这能使我们一方面对公众证明充满热情,同时又接受人性的不完美。节制自由主义以尊重为基础。我们尊重我们认为理性的个人及观点。马塞多认为具有理性的人才是真正的人,值得尊重的人,有权获得别人的尊重,也会同等地尊重他人。在公开辩论时,节制能够使我们不仅尊重对手,而且与对手达成妥协,以便找到对双方都有利的某个中间点。因为“我们都是有理性能力,由此都应受到尊重;同时我们也很难找到某个共同的道德立场,也很难以同样的方式运用我们共有的理性能力;这些都证明了我所辩护的有原则的节制是一种自由主义美德。”[18](P70)马塞多找到这种美德的基础在于公众证明本身最为基本的追求——尊重人们共同的理性能力。在此,马塞多深信:公众证明是哲学政治化,又使得政治哲学化,并对批评理性的潜在的分裂本性予以节制而非否定,而有原则的节制有望为人们带来实现更合理的政治秩序。

(二)自由主义美德的内涵

马塞多坚决捍卫自由主义的核心传统,即尊重他人以各自的方式追求各自的善的平等权利。同时,马塞多一直反对公共领域和个人领域的二分法,认为自由主义政治并不使公共领域和个人领域隔绝。自由主义正义与自由主义公民的善之间的关系,要比自由主义者及批评自由主义者通常所承认的更为密切。自由主义包含一整套实质性的积极的道德价值观,它压倒或排斥很多的追求,要求人们追求某些东西,而对其他目的与目标予以调解。这套积极的价值观也渗透到自由主义公民的生活和品格之中,并对其进行普遍的塑造。“自由主义正义并不像一些自由主义中立者认为的那样对人类的各种善及各种生活方式保持中立——自由主义正义积极要求每一位公民的“善”都要带有如下特征:愿意“自己活,也让别人活”;愿意让个人的计划于志向服从于公正的法规;愿意劝说而非强制他人。”[19](P251)在一个多样化的社会里奉行自由主义正义,就定会鼓励具有各种善观念的人们保持宽容态度与同情心,为建设公共的善做出贡献,也有助于在社群内建立稳定的自由主义和平。同样的美德,既有助于多元的自由主义社群里的个性发展,也有助于自由主义公民责任的履行。公共的自由美德与个人的自由美德是相互依存的,我们能够辨认出个人生活中那些带有司法、立法、行政特征的自由主义美德。马塞多对此三种美德是如何深刻影响和塑造自由主义主体的生活和品格进行了系统的分析。

司法美德指的是人们从个人性的志向与目标中退出来,从非个人的立场去评判它们。公正和坚持原则是两项主要的司法美德。公正是基本的司法美德,它代表了一种尊重他人权利、公正地行动,由此履行自由主义公民的首要责任的能力。而坚持原则就是在权利和自由主义公正受到危害的时候,不愿意协议妥协。这些美德不光是法官,而且是所有自由主义公民必须提升的品质。立法美德可以表现在同情心的广度上,这是在我们对异议者的权利予以尊重之后。这些美德包括个人在经审慎思考后对各种不同理想寄予同情性的考察,以及愿意与异议者对话,体现出有节制的妥协与包容。立法美德是有原则的自由主义立法者的典型特征,同时也是有能力认识到民主意味着不可总是随心所欲,有能力选出公正无私的代表的自由主义公民所拥有。行政美德是指一个人一旦作出判断与反思,就能够下定决心、拿出行动并坚持到底。行政美德是对自由主义国家行政官员的特殊要求,但是自由主义公民如果想监督审查官方行为,纠正政体之内不正义之举,也要具备这种美德。马塞多一再强调以上三种美德是对政府三个部门的掌权者们的特别要求,同时也是对公民的要求。公民如要达到自治,要学会自我管理,能对政府进行监督和提出积极的批评,就必须具备这三种美德。这三种美德要求公民必须能够从自己的目标中退出来,公正地评判他人和政府的目标;同情并理解他人的目标;能够做决定、解决问题、采取行动、坚持到底。因此,在自由主义政体中,政治自理与个人自理都同样要求这些的美德。自由主义美德同时是政治的,也是个人的;既是市民的,也是私人的。公正证明就是在人们的公共价值与个人价值之间的协商。

(三)自由主义美德的实践

马塞多一方面从理论上论证自由主义美德,另一方面从基本的自由宪政制度与实践中包含的理想与要求这个视角来展现自由主义美德思想。美德与社群的自由主义理想是根植于自由主义法律与政治制度之内对公众证明的追求。宪法、分权、两院制、司法审查、《权利法案》、联邦主义、政府机构、公民身份、社群都蕴涵着丰富的自由主义美德,同时也塑造了自由主义公民美德,既要求追求非个人的公共道德,也允许追求合理的个人利益。马塞多谈到解释者竞争机制使得美国政府的三个部门通过政治辩论与竞争机制去决定结果。宪政分权是公共辩论的永久推动机制。只有三个部门的品质联合起来,并使其根据具体情况恰当地相互作用,才能形成与宪法视角想匹配的美德宽度。宪政主义呼唤合理的自治政府,它要求最高法院、国会、行政长官以及公民共同采取积极行动,共同成为有良知的美国自由主义公共道德的解释者。自由主义的政治文化也有助于灌输对自由的热爱、对权利的热忱以及对做一名自立的公民的自豪感。对美国的宪政制度进行大力赞扬后,马塞多又很动情地向我们描述了自由主义视角下好的社群:在这样的社会里,社会成员在自由主义美德方面表现优异,结果,这个社会以卓越的自由主义方式繁荣。这样的社会,它会为个性和社会多元性留下空间。它将是宽容的、开放的、充满活力的,它的成员将愿意尝试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和志向。同时他也提醒大家:这样的社会也可能要付出代价,某些有价值的东西会失去,或者说缺位,从而带有一定数量的肤浅性,还可能造成一定数量的矫揉造作的怪癖。在这样自由主义社会里会缺少一些更强有力地结合起来的社群、一些更深刻、不加怀疑、不受烦扰的忠诚(对家庭、教派、团伙、阶级)可能包含着真正的美好生活形式。静静地服从、百依百顺、不加怀疑地奉献,以及力受推崇的谦卑,都不算是自由主义美德。[20](P262)但以理服人、以理服己以及公开对话,都会加强自由主义者对他人的理性能力的信任,因此有助于加强和稳定基本的自由主义政治规范。在马塞多看来,美好的自由主义宪政制度和好的社群所蕴含的自由主义公德道德培育了并利用个人在多元的自由主义社会健康发展所需要的能力和美德。这些美德包括:反思的以及自我批判的态度、宽容、面对改革的开放心态、自制、与他人愿意对话的意愿,以及为了尊重他人的权利或为了吸收对自己性格和观念的新见解,而对自己的目标提出修改和重新塑造。

四、结论

马塞多之所以对自由主义美德进行辩护,是因为他认为自由主义遭到反自由主义者特别是社群主义者的挑战和美国近半个世纪以来自由主义实践遭受的困境,不应该像自由主义中立主义者那样采取回避或者沉默的态度,而应该更多地从美德的角度来捍卫自由主义的传统。在他看来,公民身份、美德以及社群都是重要的思想,完全值得重视和争论。自由主义应该得到基于这些理想的辩护。因而,在《自由主义美德》这一著作中的目的就是尽力提供这种辩护。诚然,为自由赋予美德的并非马塞多的独创,但其论证的自由主义美德值得我们冷静思考和借鉴。

首先,马塞多的美德观是建立在对社群主义、传统主义的挑战进行回应和对自由主义中立说持批判的前提下的。马塞多认为社群主义者所推崇的那些有较高程度一致性的社群。但在他看来,社群主义模式下的社群同质性已经为经济的复杂性和由此引起的当代社会道德多元化所破坏。在现代世界中,无论亚里士多德式的古典美德的伦理还是实践都无法复活。因此,必须承认多元化是永久的事实,社群如果缺少正直的异议,并不足以树立理性的社群道德品质,有可能导致盲信、盲从,不正当的家长制作风,甚至可能陷入极权主义泥潭。社群主义者并没有为大众提供任何理想的实质性措施。虽然马塞多一再强调和证明自由主义不必要、也不应该支持社群主义者所攻击的很多观念与实践。事实上,他有意无意地吸取或是修正了社群主义者的观点。对于自由主义的中立主义者,马塞多极力反对他们关于一个自由国家不能公开奉行某种良善生活的观念或把这种观念强加给公民,而必须在什么是良善生活这一问题上保持中立这一立场和态度。他认为这种中立说不成立,乏味,或说它在哲学上缺乏说服力。自由政权以别具一格的自由主义美德的存在为前提,而且鼓励人们培养这样的美德。他深信“自由主义政治取决于一定程度、一定品质的公民美德,而公民美德又因生活在一个合理公正、宽容、开放的自由体制下而从多方面得到促进。”[21](P3)

其次,马塞多既阐明了自由主义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同时又论证了自由主义与美德、公民身份、社群的兼容性。马塞多极力辩护公民身份、美德以及社群等重要思想是自由主义应有之义,是完全值得重视和争论的。他试图通过论证“美德”与“自由”基于“公众理性”的兼容性,建构一种公众证明式的“自由主义美德”。证明自由主义并非独立于美好生活之外,自由主义政治意味着积极的建设性社群,培养和塑造着自我批评、以理服人、敢于承担公共道德责任的公民,建立了正当合理的宪政制度和具备不同美德的有限的负责任的政府。马塞多让事实说话,从基本的自由与宪政制度与实践中所包含的理想与要求(比如法律、司法审查和“公民不服从”)视角来论证自由主义美德。他提出在他看来“最好的追求自由主义政治的方式:从公共角度去思考政治者所采用的方式。关于公民身份、美德与社群的自由主义理想,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对自由主义正义的最佳方式的思考的产物。”[22](P10)

最后,马塞多极为注重理论研究同社会现实生活相连结。马塞多在他的著作《自由主义美德》中,对洛克、密尔以及罗尔斯传统的自由主义的自由、平等、权利核心政治信念展开了系统的辩护。在此基础上,马塞多反思了自由主义在当代面临的挑战,认为必须对自由主义展开道德辩护,以弥补经典自由主义在理论上的不足,从而实现自由主义美德同自由主义宪政实践的真正关联。他的这种对待自由主义的态度是很值得我们深思的。因为那种抽象推理本身并不足以建构一种令人信服的论证。相反,还需要辅之以社会方面的特别是政治或者制度方面的思考。马塞多对自由理想主义者关于世界最终将达到伦理和谐状态的信仰持怀疑态度,同时也反对自由现实主义者对现实世俗物质主义所达到个性发展的目的。他所建构的自由主义既是理想的,又是现实的;既是以自由为核心的,又是需要美德的。他自豪地宣称自己回应自由主义批评者的目的“在于一种自由主义的实践观,一种现实主义的乌托邦:它符合我们关于人类活动的最接近现实的实践与期待,但又从那些实践中提炼值得努力追求的核心道德理想。”[23](P39)马塞多所捍卫的自由主义依靠制度,也并不放弃美德。只是与社群主义美德观相比,自由主义美德内容有着很大的不同。自由主义所钟情的美德是:有原则的节制、自我负责、自我反思、尊重不同意见、商谈、理性、独立、平和。它把美德的的发扬与当前的复杂多元的社会现实生活联系起来,与人的自利联系起来、统一起来。它承认美德不再是社群主义所称颂的亚里士多德式美德,不再是向人们索取其所不能奉献的东西,更不是去磨灭人性。正如理查德·贝拉米所言:“个体一方面在寻求自身的善,同时又在探寻怎样才能给人类这个整体带来善,即所有那些与其自身相似的探求所必然具有的共同之处。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为共同的善做出了贡献。”[24]从马塞多的实践观中,自由主义可以对其美德观,尤其是他对公众证明所作的论证加以利用。这样,自由主义会失去其炫目的、无所不包的和自以为是的外表,但获得的却是自己价值观的道德合理性和正当性。高全喜教授认为其理论的价值与意义是多方面的,就中国语境来说,它提示我们的自由主义要走出简单化的权利一元论,正视道德问题的挑战,要学会构建中国自己的自由主义美德学说,从中西两个伟大的思想传统中,从权利论的人性基础方面,从现实权利政治的内在诉求方面,开拓我们的自由主义诸美德,以解决中国当今语境中的“自由主义宪政中的公民身份、德性与社群”问题。[25]

但是,我们也不要忘记,在我们冷静思考和借鉴马塞多所捍卫的自由主义美德理论的合理之处的同时,还要注意他的理论中所蕴涵的矛盾。

矛盾一:如果自由主义通过提出其理想具有内在的优势来捍卫自己的地位的话,就难免导致不自由。在极力反对自由主义的中立性时,马塞多毫不掩饰自己作为自由主义者所具有的那种优越感,他说:“在个人自觉地选择是否支持自由主义政治时,有必要拿自由主义的价值,与我们看来具有最强大竞争力的那套价值作个权衡比较。……要维护自身高于一切的地位,自由主义政治道德将不得不对非自由主义的个人理想发话,指出他们是错误的,或者不如与其对立的自由主义价值重要,或者可以被修改得与自由主义相容。”[26](P59)这对于一直以自由价值为核心的自由主义很难避免对非自由主义的不自由和宽容。

矛盾二:社会的多元化需要理性的商谈,但又使得理性商谈不太现实。中心城市的迅速增加,民众选举的问世,大众传媒及通讯网络的发展,大型企业和国家官僚机构的扩展,社会价值标准的复杂多元,各种各样的操纵方式更多地吸引了人们的情感,而不是人们的理性。这些都意味着个人既无时间也无金钱,更无专门的知识、必要的组织去影响和为公众提供意见,或者理性地探讨治理国家的方法。因此,马塞多公众证明式的自由主义美德论是不现实的。因为他的这些自由主义理想要么导致令人难以满意的期望,要么给一个内在腐败的体制造成一种虚假的合法性。

[1]〔加拿大〕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M].韩震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296.

[2]〔美〕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谁之正义? 何种理性? [M].万俊人等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11.

[3]〔美〕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68.

[4][6][7][9][10][13][14][15][16][17][18][19][20][21][22]

[23][26]〔美〕斯蒂芬·马塞多.自由主义美德:自由主义宪政中的公民身份、德性与社群[M].马万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

[5]Michael Malzer,“Philsophy and Democracy”,Political Theory,9(1981),397.

[8]Rorty,“Postmodernist Bourgeois and Liberalism”,Journal of Philosophy,80(October 1983 ),586.

[11]应奇编.自由主义中立性及其批评者[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52.

[1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0.

[24]〔英〕理查德·贝拉米.重新思考自由主义[M].王萍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50.

[25]高全喜.自由主义美德与中国语境[J].读书,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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