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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实践水平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统计分析①

2014-11-02朱芬华

宜春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律师司法

朱芬华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政法教学部,安徽 芜湖 241002)

全国人大代表徐显明认为,应继续深化司法职权配置,把法治的重心建立在司法之上,通过司法进行长期执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宪法赋予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提升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树立司法权威。[1]司法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基础保证,是法治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法治对于生产力具有极为显著的促进作用,也就是说在当代社会,依法治国是经济繁荣的一个必要条件。没有良好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必定会影响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速度。因此优化经济发展法制环境,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对司法实践水平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司法实践水平发展现状

(一)律师和公证制度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分别在1979年和1980年得到恢复,三十多年来,律师、公证队伍不断壮大,业务范围不断拓宽。从1986年至今,我国连续举行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推动了律师、公证员的职业化建设。近十年来,我国律师和公证制度逐步完善 (见图1)。从2002年到2011年,我国律师事务所由10873个增加到18235个,十年间增加了7362个,年均增长6.8%;律师工作人员由13664人增加到214968人,十年间增加了78284人,年均增长5.7%;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由265362处增加到392456处,十年间增加了127094处,年均增长4.8%;公证人员由19460人增加到25609人,十年间增加了6149人,年均增长3.2%;办理公证文书由1004.5万件人增加到1076.6万件,十年间增加了72.1万件,年均增长0.7%。

图1 2002—2011年我国律师行业发展趋势图

(二)诉讼业务稳固发展,非诉讼业务有待开拓

随着市场经济客观环境的变化和律师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范围从传统的单一诉讼业务向多元化发展。2002年,我国的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分别为767628、335267、43703件,到2011年分别增加至1693635、569330、52136件,十年间分别增加926007、234063、8433件,年均增长 12.1%、7%、1.9%。非诉讼法律事务由2002年的827057件减少到2011年的625229件,减少了24.4%(见图2),这说明长期以来,我国非诉讼业务发展相对滞后。当前,在发达国家非诉讼业务收入一般占到律师事务所收入的70%左右,在我国非诉讼业务收入仅占律师事务所收入的三分之一,因此,我国非诉讼业务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2]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非诉讼业务已成为律师事务所拓展业务的主攻方向,积极开拓非诉讼业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图2 2002—2011年我国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变化趋势图

(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活动逐渐增多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能有效缓解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其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经济发达、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十年来,我国法律服务逐步由国家机关向社会各界参与转化,正规化和专业化的法律服务行业逐步形成,法律救助活动解决一些当事人无力通过市场取得法律服务的问题。截至2011年,我国解答法律询问514万件,较十年前增加了27万件,增长了5.5%;代写法律事务文书787万件,较十年前增加了667万件,增长了555.8%;调节民间纠纷894万件,较十年前增加了580万件,增长了184.7%。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保障人权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切实落实各项司法救助规定,提升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认可度。

图3 2002—2011我国法律援助情况变化趋势图

二、我国司法实践水平的主成分分析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法制建设飞快发展,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司法实践水平的提高有效地调节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调动了人们生产生活的积极性,为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3]为全方位、多角度地展现我国司法实践水平,文章选取2002—2011这十年间我国司法实践的相关数据,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建立评价分析模型,对我国司法实践水平进行实证研究。依据客观性和可行性的指标选取原则,选取十一项反映我国司法实践水平的重要指标。X1—律师事务所(个);X2—律师工作人员(人);X3—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处);X4—专职司法助理员(人);X5—民事诉讼代理(件);X6—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件);X7—行政诉讼代理(件);X8—非诉讼法律事务(件);X9—解答法律询问(万件);X10—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万件);X11—调解民间纠纷(万件)。以上各项指标都是总值,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水平,各项指标值越大,说明我国司法实践水平越高。

表1 Total Variance Explained(总方差解释)

将搜集到的原始数据输入统计分析软件SPSS16.0中,经过对软件的系列操作,得到总方差解释表。由表1可知,前2个特征值的累计贡献率已达到89.452%,因此确定主成分综合评价指标数2个。其中,第一主成分 F1的特征值为7.29,它解释了原变量总方差的72.9%;第二主成分F2的特征值为1.655,它解释了原变量总方差的16.55%。两个主成分包含了11个原始变量数据的89.452%的信息,所以可以用F1和F2这两个主成分来替代11个原始变量,以分析2002—2011年我国司法实践水平。由各主成分的贡献率(见表1)为权重,确定综合评价函数F:

表2 我国司法实践水平各主成分得分、综合得分

将各年份的主成分得分代入综合评价函数,计算出各年份的主成分总得分F,即“我国司法实践水平”。由表2可知,我国司法实践水平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我国司法实践水平取得了一定成绩,诉讼与审判已成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也面临着复杂的社会环境和难以克服的难题。司法实践中所表现出的法与社会的冲突愈加明显,如司法腐败、人际关系对司法的渗透和干扰等。除此之外,在一些民众日常生活案件的审理中,可以看到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情理及法律与习惯等社会规范之间的一种矛盾关系。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财物的流动性、价值观念的多样性、信息传播的便捷性进一步发展,使得犯罪在经济领域相对突出,新型犯罪不断涌现。[4]加快我国司法实践水平的提升,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司法实践水平的提升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证分析

(一)回归分析

司法实践水平推动社会发展,与社会经济的联系非常密切,是法与社会经济关系的晴雨表,也是法对社会作用最直接的方式。首先,在司法实践环节,法通过司法活动与社会经济相结合,对现行立法和制度能否满足社会的需要进行检验,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进行调整。其次,司法实践维护法律秩序,保障社会主体的权利。司法程序的完善和正常运作保证了立法者所确立的目标和法律秩序的实现,影响司法救济的现实性和广泛性,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律机制的重要标准。[5]文章以我国司法实践水平为自变量,以GDP为因变量,对司法实践水平的提升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3。

表3 司法实践水平的提升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回归分析结果

表3显示,R的平方达到99.2%,通过拟合优度检验。F值为989.04,检验通过。各系数均通过t检验,回归结果合理。分析结果意味着我国司法实践水平每提高1个点,就拉动 GDP增长5158.12亿元。司法实践水平的提升可以实现法律对社会安定的维护,法制建设的有序推进是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已经构成,这并不等于法制机器的正常运转,没有法制的经济是动荡的经济。科学发展观指的是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全面协调发展,司法作为法治建设的基本要素,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二)格兰杰检验

以上的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司法实践水平的提升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至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需要进行格兰杰检验。文章以我国司法实践水平为X,以GDP为Y,对二者的因果关系进行格兰杰检验,结果见表4。

表4 我国科技活动水平与经济增长关系的格兰杰检验结果

从表4可知,经济增长不是推动我国司法实践水平提升的原因,而司法实践水平提升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原因,二者之间存在单向因果关系。积极提升司法实践水平,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做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四、努力提升我国司法实践水平,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律师参政议政,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活动重视征询律师的意见,立法机构制定或修改一些重要法典时应注意听取律师意见,律师也可以直接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很多地方政府聘请律师组成专门顾问机构,在城市规划、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维护社会稳定等社会难点问题上,律师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列入议案或提案,为政府解决企业发展难题、出台经济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参政议政,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丰富了立法信息,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发挥重要作用。

(二)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维护社会稳定

参与政府信访工作中,律师持中立立场为信访群众解答咨询、提供服务,在方便群众、服务领导方面起重要作用。针对群众法律知识的缺乏,律师通过面对面宣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积极引导群众走依法维权的道路。建议符合条件的信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有效分流了大量上访案件。通过认真分析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律师及时向信访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有效解决纠纷,提高了信访部门的信誉度,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律师通过发挥其专业优势,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组织律师为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政府应组织律师深入企业,为企业解决经营矛盾纠纷提供帮助。建立服务企业联系点制度,组织律师主动走访顾问单位,摸清企业存在的困难,认真排查梳理合同档案,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召集企业家和律师参加企业法律咨询交流会,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6]组织律师帮助用工单位修订劳动合同、完善用工制度、解决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为企业在经营、决策、兼并和重组中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弘扬法治精神

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义务,更是文明素质的体现。律师应树立服务社会的理念,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救助。利用各种节日开展为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维权服务活动,在援助工作活动中,律师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精神,增强公民的学法、用法和守法意识。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律师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1]边江.依法治国的司法实践[EB/OL].(2013-03-10).[2013 -04 -22].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3/id/907808.shtml.

[2]李彩凤.律师事务所非诉讼业务的拓展[EB/OL].(2011-09-21).[2013-04-22].http://www.xingtao.cn/news/65.html.

[3]王作全.论我国法制统一的内涵、价值及实现途径[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2,(1):32-33.

[4]富小宇.试论如何推进我国法制的不断进步[J].法学研究,2010,(5):15 -16.

[5]范愉.从司法实践的视角看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法制建设[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1):4-6.

[6]张志超.中小企业法制环境问题研究[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7):282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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