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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甘孜藏区习惯法对法治甘孜建设的作用

2014-10-21武雪萍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甘孜藏区习惯法是甘孜藏民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对其成员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涉及民事、刑事、环境、生态、经济等诸多方面内容。随着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针的提出和推进,实现甘孜藏族自治州的法治化也势在必行。在法治甘孜建设中要充分发挥甘孜藏区习惯法的积极作用,实现甘孜藏区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契合。

关键词 法治甘孜 甘孜藏区习惯法 社会主义法治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民族学院2013年度科研项目“甘孜藏区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治契合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3XYZB002。

作者简介:武雪萍,四川民族学院政法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27-02

一、法治甘孜建设简况

中共甘孜州委、甘孜州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9日成立了法治甘孜建设领导小组(甘委发﹝2013﹞21号),并出台了《法治甘孜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中共甘孜州委 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法治甘孜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旨在全面推进并落实法治甘孜建设工作。法治甘孜建设工作概况介绍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法治甘孜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全州政治经济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二)阶段目标

到2016年,通过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甘孜建设,依法治州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普遍提高,宪法和法律权威得到普遍认知、尊崇和维护,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各种社会活动逐步纳入法治轨道。到2020年,通过全面实施依法治州战略,深化法治甘孜建设,依法执政能力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共权力运行进一步规范,法律实施机制进一步健全,监督问责体系进一步完备,公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尊重和保障,形成尚法守制、公正高效、文明理性、安定有序的法治甘孜建设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1)坚持依法执政,提高执政水平;(2)坚持科学立法,完善地方法规;(3)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4)推进公正司法,彰显公平正义;(5)加强普法教育,筑牢法治基础;(6)强化依法管理,维护社会稳定;(7)建强执法队伍,严格公正执法;(8)完善监督体系,健全问责机制。

(四)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确保有序推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宣传氛围。

(五)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加强督查、强化宣传。

(六)实施步骤

法治甘孜建设行动分三阶段推进。(1)启动部署阶段(2013年9月至12月);(2)分步推进阶段(2014年1月至2016年10月);(3)总结提升阶段(2016年11月至12月)。

二、甘孜藏区习惯法概述

“藏族习惯法是从藏族原始社会的习惯、禁忌、图腾崇拜及特定的宗教信仰发展衍生而来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是指藏民在日常生活中加以确认或制定,并通过部落组织赋予其强制力或法律效力,由藏区各部落强制保证实施并靠盟誓约定的方式调解部落内外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规范。”由于藏族习惯法是存在并发展于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封建制生产关系之上,其必然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落后性,但其结构完善,内容丰富,在藏区曾发挥过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将研究对象锁定为甘孜藏区习惯法,它是当地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用来解决矛盾纠纷,确定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的不成文行为规范。

三、甘孜藏区习惯法对法治甘孜建设作用研究的可行性

诚然,即使是世界上法制最发达的国家,国家法都不是其唯一的法律,因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文化传统的多样性、社会生活的多元化等都是法律多元化客观存在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我国法律多元化现象也将长期存在,而藏族习惯法便是我国多元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充分发挥藏族习惯法的积极作用,实现国家法与藏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是摆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大课题。而这一问题研究的前提便是藏族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关系研究具有可行性。我们就以甘孜藏区习惯法与法治甘孜建设为视角,对这一问题做初步探索。

甘孜藏区习惯法经过了长达千年的发展,直到现在它仍然在当地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为甘孜州相对封闭的自然环境、宗教力量的影响及当地适用、执行国家法难度较大等。甘孜藏族自治州位于青藏高原、四川盆地和云贵高原过度地段的横断山脉地区,境内有金沙江、大渡河、雅砻江等河流纵横,这样的高山大川地貌阻断了甘孜州与外界的联系,也使当地的习惯法观念坚如磐石。甘孜州建州六十多年的时间里,虽然一直在当地贯彻、执行和推广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但习惯法一直以其独特的方式影响着当地人民的生活,尤其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习惯法又逐步在当地发挥重要作用,出现了习惯法回潮现象。其重要原因就是甘孜藏区习惯法中很多内容都是从佛教教义中发展、演变而来,而甘孜藏民几乎全民信仰佛教,他们将佛教作为自己精神的寄托和心灵的归宿,其信仰程度远非我们可以想象,正是由于这种强大的宗教信仰力量,使甘孜藏区习惯法可以传承至今并在当地发挥重要作用。再加之甘孜州地域辽阔,居民居住分散,通讯、交通设备相对落后,当地藏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使国家执法、司法机关适用国家法律的难度非常大,影响了国家法律的适用效果。当地居民在遇到纠纷时,得不到法律及时、有效的援助,他们自然会选择他们所熟悉和信任的习惯法做为他们解决纠纷的准则。

诚如笔者前文所述,甘孜藏區习惯法有利于解决当地人民纠纷,维护当地的社会秩序和地区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对促进甘孜州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甘孜藏区习惯法与国家法有矛盾的一面,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二者的共性,他们都具有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实现社会和谐的共同目标。这种共性在具体规则中也有所体现,有些被国家法禁止的行为也为甘孜藏区习惯法所否定,有些国家法认为是合法的行为也是甘孜藏区习惯法所提倡和赞成的。如在甘孜藏区习惯法中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结婚的禁止性条件的规定就是相吻合的;再如现行国家法和甘孜藏区习惯法都禁止盗窃、抢劫等行为。

综上所述,甘孜藏区习惯法与法治甘孜建设关系研究,是藏族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关系研究的有益探索,对于有效解决藏区纠纷,营造和谐社会关系及藏区的法治文化建设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甘孜藏区习惯法被当地民众接受和认可程度较高,其中也包含着很多与社会主义法治相一致的法律思想和文化,这就使甘孜藏族习惯法与法治甘孜建设关系研究具有了可行性。

四、 關于甘孜藏区习惯法对法治甘孜建设作用的思考

(一) 甘孜藏区习惯法对法治甘孜建设的积极作用

甘孜藏区习惯法是当地人民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行为准则,其在当地影响深远群众接受程度高,将国家法与当地习惯法有效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对解决当地人民纠纷起到积极作用,是对国家法调整的有益补充。例如在自然环境保护方面,甘孜藏区习惯法中关于“神山圣湖”的禁忌和禁猎的规定,虽然这些规定的初衷是出于藏传佛教禁止杀生的教义,但这些规定在客观上却起到了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更有利于建设美丽生态和谐幸福新甘孜。再如甘孜藏区习惯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继承方面的规定都体现了平等原则,这与现代法治思想及我国法律的规定异曲同工。另外,甘孜藏区习惯法中关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农牧经济法规、民事法规等的规定对维护当地社会秩序,建设法治甘孜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 甘孜藏区习惯法对法治甘孜建设的消极作用

甘孜藏区习惯法中的部分规定是与现行国家法不一致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法在当地的贯彻落实,不利于法治甘孜建设。在甘孜藏区习惯法中有“赔命价”、“赔血价”的规定,“即是指在藏区发生杀人、伤害案件后,为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活佛等宗教权威人士的调解下,由加害方及其家属向受害方或其家属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或金钱,并就此达成和解”。当事人双方一旦就刑事案件达成“赔命价”或“赔血价”协议后,就不愿国家司法机关介入处理,这与我国刑法是严重冲突的,极大的损害了国家法的权威,阻碍了甘孜州的法治化进程。甘孜藏区习惯法中对妇女权益保护采取了消极的态度,认为对未婚妇女实施强奸是不构成犯罪的,被害妇女去告发甚至会受到嘲笑或谴责,这与我国现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治理念是相违背,对被害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

(三) 发挥甘孜藏区习惯法积极作用,推进法治甘孜建设

甘孜藏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成为法治甘孜建设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客观对待当地习惯法,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改造甘孜藏区习惯法,实现其与法治甘孜建设的良性互动。

首先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民族立法工作的重要性,提高立法技术,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建立立法项目论证、社会风险评估、立法效果评估等制度。其次,结合甘孜州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因地制宜,制定出群众接受程度高的法律。结合州情科学合理制定立法规划,加强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与本州密切相关条款的研究,坚持立、改、废并重,加快制订或修改与上位法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切实把法律原则规定变成具体可操作措施。最后,充分利用甘孜藏区习惯法,摒弃其与国家法对立的规定,合理吸收符合国家法治精神的规定,尊重民族风俗,完善当地法律法规。根据甘孜州发展的实际需求,加快推进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民族文化保护、民生改善、社会事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立法。

通过本文分析甘孜藏区习惯法和法治甘孜建设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两者并不矛盾,甘孜藏区习惯法中的部分内容经过国家积极引导和改造后是可以与国家法融合在一起,从而起到维护当地社会秩序,增强当地人民法制观念,推进当地的法治化进程的积极作用。

注释:

甘委发(2013)24号文件《中共甘孜州委 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法治甘孜建设的意见》.

参考文献:

[1]南杰·隆英强,孟繁智.藏族习惯法如何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考———从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赔血价”谈起.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2]卫玮.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适用研究——以藏族习惯法为例.西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3]何剑锋.藏族习惯法与藏区社会稳定问题研究.学理论.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