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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捕大会”谈公民法治意识的进步

2014-10-21王一彧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

摘 要 公捕公判大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屡禁不止,究竟是否符合现代法治建设的需要?本文从对公捕大会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讨论,以及网民对此的看法入手,引申到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欠缺,分析欠缺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关键词 公捕大会 示众文化 依法治国 公民法治意识 尊重人权

作者简介:王一彧,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讲师。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00-02

2014年10月17日,湖南岳阳市华容县召开公捕公判大会,会上数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拘捕或者公开宣判,县四大家分管领导和公、检、法、司“四长”出席会议,5000多人观看了公判活动。 在公捕大会上,犯罪嫌疑人被分别安排挂上牌子站在“囚车”上游街示众。

其实自1988年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规定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都是违法的;不但对死刑犯罪。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但是一直以来,公捕公判行为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屡禁不鲜,据笔者考察了解,湖南华容县层召开多次公捕公判大会,并且得到当地各级领导的大力推荐,同时也得到群众的广泛支持。大家都认为此种举措是一件“得民心、顺民意、大快人心的好事” 。更叫人吃惊的是,网络新闻中大部分网友对此事的看法,竟然大多数都拍手叫好,认为“公捕公判是对社会安全最好的维护体现”、“恐怖分子、暴力犯罪死刑犯枪毙应该公开”、“早应如此,可威慑犯罪分子”,甚至对法律界人士认为此种行为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侵犯人权的观点觉得“逻辑可笑至极”。可见,从1997年中共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以来,我国公民法治意识进步速度蜗行牛步。

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是一种理性而科学的选择。我国自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以来,在我国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有17年时间,迄今为止,我国所建立起来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和较为完备的行政司法执法体系都是法治建设在中国的丰富成果。但是我国总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却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公民法治意识,是指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承载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是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看法以及对法律规范的认同的自觉程度最高的一种意识。 反映出一个国家内,上至士大夫,下至山野农夫村姑,各行各业群众对法律功效的基本态度和信赖程度,以及法律精神的领会和对法律规范的尊重。

分析目前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现状及其原因。首先,缺乏对平等、公正、正义观的了解。目前,我国老百姓大多没有把自己看做是法定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对我国《宪法》所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无所知,大多数人只是认为法律就是约束老百姓的,自己是被动的守法者,对民主的认知不深,甚至有些老百姓对为官者、为富者过于崇拜,认为财富多少可以决定公民权利义务高低,潜意识里承认高于法律的“特权阶级”存在。这体现在对法律工具主义扩张的麻木认同,对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畏惧宽容,对自身权利和自由受到不当限制的忍耐和顺从,从而使依法治国偏离了法治的目标。 “公捕大会”的屡禁不止就是这种思想的体现,“公捕大会”是由中国传统历史的,古代君王经常使用的刑罚手段就是“斩首示众”,“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为的都是用公开行刑来威慑犯罪和恫吓民众,杀一儆百。但是这样做是否真的能够达到这一目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威慑可能会短暂的起到抑制犯罪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一开始的视觉冲击是非常震撼的,但是久而久之,便会使群众麻木,为了更好的维持威慑不减,会激发执法者更多想象力——将制造痛苦和羞耻作为示众的核心亮点,成为过剩暴力的表演。这和法治的初衷背道而驰。对于观看的群众来说,法律的威严通过如此丑陋的戏法表现出来,并不能使人对“恶”深思反省,反而让其增加了对“善”的仇恨和麻木。

究其原因,中国法律传统文化的核心实质是“人治”,虽然中国古代儒家主张“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法家强调“法治”的治国理念,但是这些思想都深深的打上了封建统治的烙印,尤其是法家的“法治”,其实是为了更好的实施皇权人治而设立的,并非我们现代意义所说的限制国家权力、保障民权、尊重人及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的新法治。中国新法治的进程一开始就是自上而下的发展道路,现代国人的法治意识的产生也成为一种外发机制的产物。但法律移植和继承是一个复杂的融合过程,同时也需要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市民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的提高、社会各阶层多元利益的融合等等,这些都为法治意识在中国普遍接受设定了阻碍。

其次,缺乏权利意识。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永恒不变的话题。现代法治的内在价值,在于对人的终极关怀。“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 是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界中央委員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来的。人权,2004年第四次修宪的时候将此概念写入我国宪法。无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于人权的界定虽不尽相同,但对于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人身权的理解大体一致。人身权,作为人应当基本所有具有的生命安全,人格尊严,隐私名誉等的有效保护。“公捕大会”、“游行示众”似乎有以恶制恶的大快人心,但是却忽略了一点。文明的法治提倡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不能因为犯罪人的野蛮残忍,执法者也将自己的文明水准降低到和他们一样的野蛮程度。法治的目的是良好的社会秩序,教育警示人民远离残忍和邪恶,使误入歧途丧失理智的人改过自新,刑罚惩罚的最终目的是行为的改正,灵魂的重生,并非人民愤怒发泄、打击报复的工具。更重要的是,人格尊严,隐私名誉是人权中最为基本的一部分,不论人的身份高低,职业贵贱,贫富差距,生而平等。公民法治意识的进步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这一看法的理解和接受。

最后,法律素养与法律权威意识欠缺。公民法律素养是一系列公民法律认知、法律心理、法律道德和法律能力的综合体现,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文化积累,需要对法的现象以及相关价值的广泛关注,需要自主意识下的法律信仰,更需要将公平、正义、自由、民主等法治核心价值作为公民个体的自觉意识体现在社会实践中。法律权威意识也不是简单的对法律规则的机械服从,而是个体人格对法律的尊崇所形成的法律至上的意识体现。实践中,我国目前接受法律教育主要局限在法学专业的学生,除此之外,多数人对基本法理内容,宪法知识普及微乎其微。尤其是我国三四线城市以及农村地区的公民普遍认为法律就是“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他们判定某一法律事件的标准就是是否合乎地方道德习惯标准,而非法律规定。多数人认为“打官司,上公堂”费时又费钱,吃力不讨好,甚至觉得“晦气”,更谈不上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针对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欠缺现状,笔者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谈下看法:

第一,从守法的主体出发,加强普法教育,强化公民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实行“亲民法律”路线。培养公民法治意识,就是要从教育入手。目前中国接受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在中小型城市,三四线城市包括农村地区,普法教育需求迫切。笔者建议,可以街道办,社区点,村落屯最小的家庭组织群体为单位,组织群众学习宪法、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等一些基本法。为了适应学习主体的需求,可以多以实践性教学为主,以案例作为立足点,宣扬法治文化。也可以采取比较活泼的形式,比如社区播放普法宣传教育片,电影电视片;就近联系当地公、检、法等司法场所,自愿旁听审判,不干扰办公的情况下,文明参观,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运行方式,使法律的条条框框变得生动熟悉,培养法律信仰。

第二,从立法、司法、执法的主体出发,以身作则,严格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确立“法律至上”理念。2014年10月23日,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中指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并且尤其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工作的完善,包括:编撰民法典、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可见,群众要了解法律的基础就是科学的立法工作。立法工作应当体现公民的想法和诉求,在新的历史环境下,立法产品应当更偏向于社会的弱势群体,着眼于社会公益性质的法律,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福利,强化救济性法律条款的设置,才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赞同,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服从。

公正司法是目前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培养公民法治意识的进步除了法律教育,群众自身法律素养的提高之外,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司法者、执法者的表率。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乌烟瘴气,泥泞不堪,如何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依赖?如何能建立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尊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才是侵蚀法治的罪魁祸首。为此,《决定》指出:确保司法独立,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高法官职业化水平,担任法官,除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外,笔者建议还应当有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年限要求,并且还应达到一定的年龄要求,防止社会某些人投机取巧应试考过司法考试后随意担当。对法官的年龄要求是在于,审判工作本身需要法官有良好的法律价值观,这是需要时间历练的,初出茅庐的学法者不具备这种能力。除此之外,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需要健全和完善,包括司法机关内部的检查和外部的纠正,尤其是来自人大的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公开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庭审现场,在教育群众的同时也吸取来自群众的声音。

严格执法,是最终让公民信服法律的关键。这种严格不仅是对执法相对人严格,更是对执法者主体自身严格要求。目前我国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有待提高,拿公安工作为例,警察应该是离人民群众最亲近最熟悉的公务群体,“有困难,找警察”。但由于我国警察招聘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导致执法方式出现不尽如人意的一些想象:暴力执法、执法不严。笔者建议,警察招聘工作也必须走职业化路线,对任用者学历,专业对口有严格要求,统一培训执法程序,尤其对目前我国警察中“协警”一职作出清理和上岗培训。“协警”往往自身素质不高,又没有经过完整的警察培训,这种随意的聘用方式导致在执行公务时与群众矛盾良多,效果甚差。这都会使得法治环境遭到破坏。除此之外,执法程序必须公开,执法形式精准无误,改变执法观念,由管理观念转换到服务观念,充分获得群众基础,树立法律权威。

公民法治意识的进步,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目标。由上而下的法治观念渗透,由下而上的法律信仰建立,都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需要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各种角色的共同努力,最终我们希望享受到的是一个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法治环境。

注释:

2014年10月23日东南快报《湖南华容公捕公判:囚车穿城数千人围观》.

《当代中国公民法治意识探析》载于2010年第2期《攀登》.

2014年10月20日-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界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簡称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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