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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方式法治化的若干思考

2014-10-21庄建平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治化

摘 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执政不仅是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也是中国共产党实现执政为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必然要求。执法方式法治化是依法执政的具体化和实践化。

关键词 法治中国 依法执政 法治化

作者简介:庄建平,中共漳州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19-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重申法治之于中国现代化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中国法治进程的若干重要且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报告前后呼应,强化和突显了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提出了执政党自身在实现法治中国梦想的征途中应有的修为和担当。

一、执政方式法治化是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执政方式是执政党把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意志、执政利益通过合法的形式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并确保执政诉求得以实现的制度性安排和落实。党的执政方式是指执政党介入、运用国家政权以实现政党纲领、目标的途径、形式和方法。所谓法治化即是制度化和良性化。法治的两个基本原则是,已制定的法律必须得到全民的遵循,而全民所遵循的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所以法治化不仅仅是制度安排和顶层设计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制度本身的良性标准和要求。而良性化的制度评断标准则取自于全民的共识,而不是停于某人或某个组织私自的认定。中国共产党作为自近代以来全国人民选择的执政党,其执政历程和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中国共产党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依法执政的理念,明确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执政方式法治化是“三统一”的前提和保障。在实现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所谓“三统一”即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在这三者之中,坚持党的领导是前提,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确保中国法治社会主义的方向。诚然,诚然法治在实现的路径和形式上并不存在绝对的姓社与姓资的问题,人为的有意地去区分法治的意识形态上的差别,不仅是不客观也是不科学的。每个国家,每个民族在实现法治的进程中都或多或少的借鉴人类其他民族其他国家的优秀做法,并吸纳内化成为本国本民族的自身元素。中国也不例。但有一个前提必须搞清楚,法治作为上层建筑,与本国本民族,以及法治所基于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和传统文化息息相关。正如哲学原理所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所以建设中国法治,必然的也必须与中国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和发展相一致,如此,二者方能相得益彰,相互促成,否则就可能是相败具伤。坚持中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在中国法治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是前提同时也是保障。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执政方式法治化是治国理政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是人类社会至今寻找到的最好的治国方式。虽然古今中外的历代先贤也对国家治理模式提出并实践过不同的模式,但最终都难以寻找到其他更好的模式来取代法治。中国儒家先哲也曾提出圣人执政的理念,孔子曾经在鲁国也尝试过短期的实践,但最终都未能真正得以实施。柏拉图也曾论述过,人类社会最好的治理模式是哲学王之治。可以国家要培养一个哲学王几乎是不可能,他所提出的哲学王与中国儒家所说的圣人几乎具有共同的品格和性格特征。也就是说在这些中西方圣人的论述和实践中,人治能成为最好的治理模式取决于一个好人或好人群体的出现,并且他们愿意治理国家,否则这样的理想就不可能实现。所以柏拉图后来说退而求其次,人类第二等好的治理模式即是法治。柏拉图的学生亚里斯多德,在考察了近160个城邦国家治理之后,从实践的层面给柏拉图法治模式提供了样本分析,再次强化了法治的重要性和可行性。所以法治作为治国理班的一种模式,是人类社会在探寻治国实践中的较佳的选择,法治也因此具有一定的普世价值和共识意义。所谓治国理政讲的是公共权力通过公共利益的分配实现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治国理政的主体主要是公共机关,但同时也吸纳其他主体参与治理活动。甚至可以说公共机关之所以取得治国理政的主体地位,其权利和地位的来源取自于全体或绝大多数人民的授权,这也即是公共机关治国理政主体地位合法性的来源。就客体而言,治国理政的核心问题是公共利益的配置,公共利益的外在表现均为公共事务,最终通过公共权力的行使得以实现利益的分配。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课题,事实上正是治国理班核心问题的通俗表达,公共机关正是通过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从而实现和达成公共权力配置和行使的根本目的。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再次警醒我们,作为执政党,作为共产党员,我们要始终牢记组织的宗旨,坚持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政为民。无论是以人为本的理念还是执政为民的胸怀,无不提醒我们,党的一切决策和政策都必须紧紧围绕满足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福祉。这也正是治国理政的内在要求和核心诉求。公共利益最大化正是实现和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题中之义。所以作为领导层面的执政党,在引领公共机关不断完善公共服务,改善公共产品的进程中也必须符合法治对于治国理政的根本性要求。执政方式法治化的转变和实现正是治国理政模式变革对执政党提出的新要求。

三、执政方式法治化是党的自身建设的时代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党巩固执政地位、实现执王族 使命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因此,党中央提出,形势的发展、事业的开拓、人民的期待,都要求我们以改革创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此基础上提出“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命题,既是对全面落实十八大提出的科学执政的继承,同时也是党引领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仅强化了党的领导,同时也从执政党自身建设的层面提出了法治化更高的要求,报告指出,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时代变迁,社会发展,革故鼎新,中国共产党无不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时代难题,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肓负的历史使命,围绕中国实际的民情、国情和党情,执政党只有不断推进自身的建设,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才能更好的實现执政宗旨和巩固执政地位。党的自身建设改革是指党的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理念、体制、制度和方式等的变革、改进和创新。科学执政要求党的全部执政活动必须尊重客观规律;民主执政要求党的全部执政活动必须尊重人民意愿;依法执政要求党的全部执政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并遵守法宝程序。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必须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执政方式法治化从党组织自身建设的层面而言,一方面必须尽快完善和创新党组织内部建设的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平台,党内自身建设法治化必须紧紧围绕和回归到党的章程这个根本性的制度上,并在这个具有党内“宪法”根本性地位章程的规范下实现党组织内部建设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诚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党的自身建设的外部行为也必须紧紧依循法治化的轨道。这里包括中国共产党如何处理好党与政的关系、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党的政策与宪法法律之间的对接关系,党内监督与国家社会监督之间的对接关系。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总之,执政方式法治化中国共产党自身变革的主动选择和勇敢担当,也是中国法治进程无法回避的时代课题。执政方式法治化要求执政党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强调的是执政党要符合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运用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在民族复兴、百年圆梦的征途上,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中国共产党必将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实现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理想与追求!

参考文献:

[1]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2014年版.

[2]张小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3]姜明安.党员干部法治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4]蒋传光.中国特色法治路径的理论探索.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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