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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14-10-21张光华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反垄断法系统化

摘 要 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核心。价格垄断限制了价格竞争的本质, 是对市场经济危害最大的一种垄断行为, 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国家只有通过立法,对市场价格行为加以规制,才能消除市场行为中的非理性现象。针对我国价格垄断行为在立法体系、问责机制、执法机构等方面规制不健全的现状状及《反垄断法》中存在的漏洞和空白, 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立法方面的经验, 提出细化《反垄断法》法律条文,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完善价格听证机制。

关键词 价格 价格垄断 法律规制 系统化 反垄断法

作者简介:张光华,研究生,吉林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96-02

一、价值垄断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意义

商品的价格在我国曾经是被严格管理控制的,而对价格改革则是上世纪改革开放之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完善,关于商品价格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在市场经济下,价格是市场竞争的核心内容,起到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配置的作用,企业为了获取利润主要围绕商品价格进行竞争。因此要保证市场的有序竞争,国家必须出台相应法律对市场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由于特殊的社会体制的原因,存在着由于滥用行政权力导致的价格垄断行为。除此之外,市场经济中价格竞争也会导致一些行业出现价格垄断,这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所不可避免的。这些现象都引发了价格垄断对法律规制的需求。我国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如何运用法律对目前存在的价格垄断现象进行有效规制,仍需我们对现有法律进行细化完善,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等。因此,我们在分析国外相关法律的先进经验,并对我国《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行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的若干建议,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价格垄断法律规制现状

我国最早以法律法规形式对价格垄断进行规定可以追溯到1987年的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其中第29条将“企业间或行业组织之间商定垄断价格”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2007年出台的《反垄断法》对价格垄断进行的规定多为原则性内容,对行政机关实际执行能力建设没有明显帮助,同时对私人实施反垄断诉讼也缺少详细规定,在实际的价格垄断法律规制中面临很多难题。2009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反价格垄断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对国家价格管理部门首次对价格垄断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制,标志着对价格垄断走上了具体法治建设之路。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价格垄断进行的研究并不鲜见。在王晓晔主编的《竞争法研究》中论述了对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孔祥俊所著的《反垄断法原理》对横向与纵向价格固定、超高定价、价格歧视以及掠夺性定价的概念、立法、规制等问题作了具体的研究。王传辉所著的《反垄断的经济学分析》对价格卡特尔、掠夺性定价以及我国立法规制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详细论述。吴伟达在《价格垄断与立法规制》一文中认为价格垄断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提出了建立反价格垄断法律体系的建议。

三、价格垄断

1.市场竞争与价格垄断。市场经济是在以商品交换为内容的经济形式,而市场中商品交换的主体之间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等价交换,因此各经济主体在市场活动时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根据市场供求环境进行依法平等竞争。同时,市场经济是以契约自由为基础的。政府通过法律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

竞争与市场是不可分的,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而竞争的内在本质是平等,即地位平等,機会均等,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也只有在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转、市场秩序的顺利运作下才能完善和发展。同时,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和合理配置也是依靠市场竞争调节的。亚当·斯密曾指出了竞争是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市场中发挥着作用,通过这只“看不见的手”,促进就是整个社会的协调。因此,市场机制也就是竞争机制,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

价格是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价值的表现,反映着一定的生产关系。当商品价格信号变化时,反映该商品的供求关系产生了变化,各主体为了经济利益根据自身现状做出相应调整,以保持自身的竞争力。对于市场中竞争的经营者,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有的企业是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劳动效率提高竞争能力。而有的企业则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方式进行垄断经营,以获得长期的超额利润。垄断的存在将极大的降低市场效率。而在垄断行为中,对价格的垄断则是诸多垄断行为中对市场危害最大的行为。目前国内法律尚缺乏对价格垄断的准确定义。对一种行为归结为价格垄断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经营者之间是否通过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经营者是否利用本身的市场支配地位使用价格手段限制了市场竞争;经营者的价格手段是否对价格及其决定机制这一市场竞争核心要素造成了损害,产生“价格失真”的现象。

2.价格垄断的基本类型。价格是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围绕价格进行的竞争是市场竞争中最直接、最常见的手段。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价格垄断行为分为不同的类型:(1)根据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的主体不同,可以将价格垄断分为行政机关实施的价格垄断、公用事业单位实施的价格垄断、企业协会实施的价格垄断,普通企业实施的价格垄断;(2)根据价格垄断的原因来源,可以将价格垄断分为竞争性价格垄断和行政权力类价格垄断。竞争性价格垄断是指市场上的经营者利用垄断协议或者市场支配地位而采取的价格垄断行为,这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产生的,是每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必然产生的,主要表现为掌握国家公权力的机构采用价格手段与其他市场经营者在不平等的基础上争夺市场利益,这种行为对于经济在经济改革期国家中较为普遍,一直是对价格垄断进行规制的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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