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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与预防

2014-10-21郑亚辉秦石蒙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关键词:经济秩序职务犯罪

郑亚辉 秦石蒙

摘 要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人民带来财产上的巨大损失,更会危害到安定有序金融秩序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检察机关作为查办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首先,对金融领域内职务犯罪的犯罪特点进行全面了解。其次,要清醒意识到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再次,总结自身在查办和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最后,在充分认识和总结的前提下,完善查办和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措施,达到在查办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目的。

关键词 金融领域 职务犯罪 经济秩序

作者简介:郑亚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助理检察员;秦石蒙,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81-03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是指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发生在国有金融机构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近年来,伴随着我国金融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出现,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出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隐蔽等形态。检察机关作为查办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其肩负的职责就是坚决打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有序进行,维护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国继续深化金融改革保驾护航。

一、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一)手段较为隐蔽,不易被察觉,犯罪呈现高智能

金融领域与其它行业系统相比,虽然近年来行业管理上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毕竟金融领域科技水平、技术含量较高,金融领域从业人员专业素质高,许多涉案的高管、技术人员等专业人士,行业经验丰富,利用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对所在领域各种管理制度以及监管方面漏洞的了解,在犯罪手段上变化多端、反侦查能力很强。目前,检察机关所查办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手段已经从涂改单据、虚开存储凭证、违法放贷收取贿赂等较为传统的犯罪手段,发展到利用信用卡、电脑等高科技等犯罪手段进行犯罪,犯罪手段电脑化不仅给金融系统内部监管带来新的挑战,同时由于电脑数据可以随意被篡改、删除,使得犯罪分子犯案后不易被察觉,也给查办案件的侦查员在取证、固证方面带来不小困难。 此外,随着现在金融行业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各种金融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运用,对这些创新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无论从法律设计层面,还是从管理制度的制定方面还有许多空白,新型理财方式和产品的不断创新与监管滞后的矛盾在不断扩大。

(二)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不易显露

金融领域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吸收的都是不特定社会群众的存款,它不像一些以特定范围公民财产利益为侵害对象,这样往往带来的负面效果就是举报揭发职务犯罪的积极性不高,甚至于此种职务犯罪行为因为不是针对特定公民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也不了解犯罪行为人的职务内幕,故不易被发现举报犯罪行为。

(三)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主体确定较为模糊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是金融部门特殊主体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了过去公有财产关系集中、产权单一的局面,现在大型国有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均已成為上市公司,成为股份制公司,这种情况下公私财产的界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内从业人员的主体确定问题都存在模糊认识。 此外, 对于金融领域中存在的渎职犯罪问题也有种种模糊认识,由于渎职犯罪往往不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实际的好处,这就容易造成单位内部把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混为一谈,认为虽然决策错误,但是“初衷”是好的,更有甚者,认为查办渎职犯罪容易挫伤企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影响经济的发展,为了局部利益不支持对渎职犯罪的查办。

(四)金融领域内部对金融腐败现象重视不够

1.企业内部法制教育不到位。金融领域中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单位,内部存在重业务、重利益,而轻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的行为。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目前这些国有金融机构大多已经成为上市公司,企业需要就其经营状况、盈利状况向全体股东负责。此外,各个行业内部的排名压力、企业内部对高管的业务考核压力,都使得企业内部在招聘基层业务人员时,往往只注重其业务能力,而忽视对其综合素质的考察,而招聘员工入职以后,往往也只是专注对其业务方面的培训,而忽视对其法制方面的教育。

2.金融领域内部存在行业保护行为。金融企业作为对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领域,在行业内部的领导容易出现骄纵自大的思想,认为自己为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经济活动中做出的一些自己认为很“小”的经济错误,虽然在行为上触犯刑法,但在经济上并未给国家、企业带来实际经济损失的错误不应该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愿意配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对其个人或是单位内部下属进行调查。

二、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一)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破坏和谐社会的构建

金融领域的安定有序发展关乎着国家经济的命脉,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伴随着金融资产规模的急剧扩张,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金融瘟疫也无孔不入。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不仅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也直接威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近年来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在人民群众中造成强烈的反响,社会影响极坏。

(二)破坏金融机构信用

金融机构作为资本运作的“信用中介”,其基本的运行方式就是通过还本付息的方式聚集资金、分配资金,调节社会企事业单位的资金余缺,同时展开自营业务从聚集的社会大众的资金中赚取利润。 所以,金融行业中,企业信誉是生命线。而金融职务犯罪一旦被揭发,将给涉案企业的金融信誉带来严重破坏,尤其是在当前诸如国有四大银行、国有保险公司在国内主板或是香港H股上市以后,其不仅代表企业自身的金融信用安全,更影响着国家金融信誉的安全,例如2006年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恩照涉嫌受贿400余万的案件中,其经济问题带给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安全的破坏力是巨大的。

(三)涉案金额巨大,给国家、集体财产带来严重损失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到,涉案数额从几十万、几百万,已经上升到几千万、几个亿甚至是数十亿的国有财产损失,2010年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因受贿1196万元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一案,就是金融机构内非常具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案件。此外较早几年前典型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还有中国银行广东开平分行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前后三任支行行长盗用银行资金,造成银行损失高达4.83亿美元一案;原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春桥路营业部总经理饶金良、副总经理宋捷二人涉嫌挪用公款上亿元,给广东证券带来总计1161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一案。这些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之大令人乍舌,给国有资产带来巨大损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四)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法制秩序

在检察机关今年来查办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过程中,还出现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与社会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进行贪污或是挪用的犯罪行为,有些金融业务因为需要计算机联网操作,需要系统外部人员与内部人员进行配合,有预谋、有分工的进行作案。同时例如在一些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就是通过向金融机构内部从业人员行贿,收买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为其违规审批和发放贷款,从而进一步实施诈骗行为。像类似的犯罪行为,使得破坏金融领域法制的犯罪扩散到了金融业以外的领域。

三、打击和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难点

(一)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自身特点导致打击和预防金融职务犯罪困难

就金融职务犯罪而言,其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金融领域从业人员中的领导干部居多,金融领域的从业人员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较为丰富,有一定的认识能力,计算能力,属于高智商人群,而且对自己业务熟悉,明晰本行业在制度机制中的漏洞。而且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一般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在犯罪前往往会反复的权衡利弊进行深入分析,精心策划犯罪步骤,犯罪后一般会毁灭证据保证万无一失,这就导致其犯罪行为越来越隐蔽,规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另外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是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在系统内部实施,一般没有直接的个人作为受害人,其侵犯的是公共财产,作为系统内部行为一般人很难了解其职务犯罪,在缺乏直接利益冲突人的情况下其行为不宜被察觉和揭露。

(二)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向期权化发展导致打击和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困难

腐败“期权化”是指金融系统内个别领导干部尤其是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其他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为企业发放贷款、逃废债务提供方便、谋取好处,在位时与企业签订“君子协议”,期许在退休或辞职后再到企业“打工”,通过拿高薪来获取企业老板回报(有的则干脆要信贷单位在其退休、辞职后按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高额回报)的一种腐败现象,就好像市场上的期货行为,随着检察机关打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和金融领域改革的进一步规范化,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有向期权化发展。 此种情况的查处难度很大,用一般的侦查手段会发现,家庭没有多余来源,当时并没有钱物往来,调查职务便以及谋取利益时会发现整个过程可能都是照章办事,就是放在桌面上也很难看出个所以然,因为“期权化”交易,只有当事人心照不宣,如退休后或者离职后给予高薪任职、分给股权等。此类案件查处率不高反过来又助长了某些领导干部的侥幸心理,使“期权”腐败更加严重。

(三)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手段与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查处不相适应导致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查处预防困难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侦查依赖金融部门的配合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样在初查阶段很难保持秘密进行,而且某些导致职务犯罪和其领导的支持、纵容是分不开的,金融职务犯罪一旦被揭发,必然就会暴露出所在单位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影响领导者的声誉,甚至一些金融部门领导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把自己牵涉进去。 所以金融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金融机构的配合度普遍不高,即使金融机构配合,在初查阶段泄密的可能性很高,对于侦查工作相当不利。检察机关对于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预防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高,金融领域的专业性强,发展速度快,涉及面广,检察机关的侦查、预防工作难以面面俱到,应进一步增强办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经验,培养具有全面的知识结构和沟通协调能力的专业队伍,使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纵深发展以突破制约工作的瓶颈。

四、加强打击和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防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但是某些方面还有滞后的方面,要根据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新动向、新问题,及时修改《刑法》有关金融犯罪方面的规定,以便更好地协调刑法和金融法规的关系,目前在刑事立法方面正趋向完善,为惩治金融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我国关于金融职务犯罪的罪名体系逐步完善。对现行刑法中有的模糊条款将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而且与国际接轨, 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增加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职务犯罪; 增加了关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的犯罪; 以及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犯罪。还应考虑制定专门的金融领域反腐败法,可根据银行业的实际,将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和制度上升为法律,最终建立一套科学完善、门类齐全、体系严谨、惩治严厉的反腐败法律体系,适应金融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

(二)进一步加大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从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来看,金融职务犯罪的犯罪高发,这和犯罪主体的自身特点有关,也和犯罪成本较低有关。从实际情况来看,金融职务犯罪的被查处几率不太高,这导致金融职务犯罪屡禁不止。因此,打击和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关键在于加大查处的几率,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也担心收到刑事处罚,只不过认为犯罪成本低,存在侥幸心理,采取犯罪的行为。豓司法机关就要做到有罪必究,罪无可逃,保持和加强对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形成“严打”和高压态势,加强对打击和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成果宣传,给犯罪分子或预备犯罪的人以强大的威慑,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发案率。

(三)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体系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作用

把党委(党组)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來,使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强化监督制约。从决策、执行等环节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使违规用权难以发生,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的作用。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完善离职从业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金融领域职务犯罪行为不论在何时被发现,不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实行责任追究,不搞姑息迁就,切实消除饶幸心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改善风气,营造合力反腐环境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金融系统的法制观念、培养领导及员工廉政意识。充分利用可利用的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建立广泛的联系,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查办案件成果展览,金融犯罪分子自我解剖悔罪典型案例现身说法等形式广泛宣传形成强有力的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环境。强调金融从业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的避免了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认真加强领导干部自律监管,努力建设高效、廉洁、勤政的金融员工队伍,实现消除和减少金融职务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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