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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4-10-21李丽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公共利益

摘 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不断的深化,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法治建设上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在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司法建设也需要与时俱进。但是在我国针对公益法律的体系还没有得到完善,比如在环境保护、维护国有资产、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等方面,还需要不断地加强立法。同时在相关法律中,诉讼主体的模糊性和司法实施上的欠缺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中很多公益诉讼都不得不通过行政手段来实现。当前我国法治化社会进程进入关键时期,为了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本文针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性进行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 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完善

作者简介:李丽,河北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56-02

前言:在很多情况下民事诉讼得不到有关部门或是法院的重视,在得到诉讼后却不受理或者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在2011年康菲石油公司污染渤海案中因为没有完善的公益法律体系而索要赔偿不能合理地解决、2012年的申请电信公司公开信息案等,这些都是法律制度上的缺失。而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对公益诉讼的研究都已达到了普遍性与专业性。所以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民事诉讼制度需要一定体系的处理与完善,才能更好地建设法治化的社会。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完善。当前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表现为起诉困难、立案而不判、诉外方式解决。比如在2011年云南曲靖铬渣污染环境案中当地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并没有进行审理,而是依靠当地行政力量来进行解决,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是在当前主要是以行政力量为主。其次在很多案例中多数案件是在司法之外进行和解或者是行政调解来达到解决的目的,这是因为相应的司法制度不完善,这也是现阶段的一种无奈。其三,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起诉的主体不适格,在传统的司法起诉中,只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可以作为原告,但是这一传统的适格主体在现代化司法体系中已经不适用了。而在新的民事诉讼中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才有资格就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诉讼,这样就将公民排除在外,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各国的普遍做法,同时也不利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最后在诉讼范围中出现混乱。在一个诉讼制度中,对于不同的案件及制度的管理范围是不同的,但是如果这个制度的范围能够进行扩大,那么隶属于其中的案件管辖范围也会随之增多,进而得到其救济的案件也会随之增多。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建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要对我们社会和生活中所用到的公民公共利益方面进行司法方面的救济,也就是说只要是我国公共性质的民事利益就应该完全纳入到我们的诉讼救济中来。但是在我们实际运用中就会发现,公共利益这个词本身就是一个很模糊的词,我们很难一下给出它的明确界限。这就给我们实际运用带来了很多不便。而现今,在我国对受理范围上的认识也不一样。有一部分学者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设定为,环境公害、消费者、国有资产保护和证券欺诈交易等诉讼案件。而另一部分学者却将消费者维权、农民工维权、环境保护、宪法权、国有资产管理、妇女权益保护和纳税人等诉讼都纳入其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他们对这方面的范围正在不断地扩大,甚者有些范围已经涉及很广。单拿发达国家美国来说,他们不但将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案件纳入其中,而且将妇女堕胎及种族隔离纠纷等一系列不常发生的案件纳入其中。所以说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还需不断地扩大。

二、 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策略

(一) 扩大受理案件范围,针对主要案件类型进行处理

首先在国有资产侵害类案件上,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改革中的转轨给法律建设也带来了新的体验和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这个阶段很容易在国有企业内部形成贪腐现象,而且原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已经跟不上经济的发展,难以应对突如其来的案例,所以说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就应当逐渐增加国有资产侵害类案件到相应的制度范围中来。而且近些年来,在一些国有企业案例中很多案例對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已经成为我国这一改革路上凸显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都出现在对某一工程的投资、转让和处理上面,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者在工作中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各种手段对国有资产进行侵占和利用。而在实际的工作中,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制中却没有民事追究等相应的措施。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迫切需要民事公益诉讼这个手段针对我国国有财产的流失进行追究的弥补。

其次,在环境公害案件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断打开国门,我国的经济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我国的环境却遭到的极大的破坏,而且在环境污染上还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尤其是现今很多地区一味地进行招商引资,却没有关注当地的环境承受能力,造成了乱排乱建、环境污染严重等现象。如果当前再不加以关注,日后必将制约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在日本为了应付这一问题,他们就早已将公害诉讼等法律纳入到民事公益诉讼行列中来。虽然我国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对环境污染案例进行民事公益诉讼,可是这些规定过分限制了案例范围,根本不利于整个案例方面的救济。所以说对现今而言应当及时为此而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将所涉及案例纳入到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而且随着社会对环境的关注,司法上不能单单包包括对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的相应诉讼,还要包括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等方面的纯粹的环境公益诉讼。

再次,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方面,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中各个行业的竞争是随时存在的,而在不规范竞争中就有一种行为叫限制性竞争,限制性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就表现成为垄断。垄断不但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且还会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正当竞争则包括,虚假宣传、仿冒伪劣等行为,而这些行为也会扰乱市场,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在我国为了增强国有经济在社会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将一些公共事业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垄断管理。而一些其他行业,如果不是国家进行管理,而是被某些企业利用则就会出现不合理现象。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只能针对个人自身受到的利益侵害进行诉讼,这样不但根本不能代表社会公益,还浪费了司法资源,所以说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纳入到民事公益诉讼是必然的。

最后,在特殊弱势群体类案件方面,我们知道在我国社会弱势群体被分为两类,一个是由生理因素差异造成的,另一个是由社会因素原因造成的。而社会弱势群体的产生原因从本质上是因为社会制度的不够合理,目前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数量还是很多的,我们的司法也应当面对这一问题。而在法律中,民事公益诉讼就是为广大弱势群体服务的。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弱势群体问题都应当交给现有的民事公益诉讼来解决。而在实际维权中,就拿农民工的维权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受害者都不是单一的一个受害个人,而是一群受害的群体,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所以说加入特殊弱势群体类案件是必然的。

(二)对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的建议

我国的法律体系与其他国家相比,在构建和逐步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等诉讼制度中最大障碍就是诉权理论的局限。近些年来,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规定,对提起诉讼的主体进行了调整,将有关组织和机关都纳入到了提起诉讼的主体,这一规定开启了民事诉讼相关制度发展的进程。但是由于本规定在诉讼时对原告主体进行了限制,而且还不明确和完善,所以在实际的运用方面还有商榷的地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就会引起诸多的不便。但是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在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的选择上就表现了多元化,这样就能突破立法等传统的限制,从而开拓了原告的诉讼范围。在检察机关方面,在我国历史上就可以看出,从清末我国的检察机关等机关就可以进行民事公益诉讼,到民国时期也把检察机关的相应管理条例纳入到民事公益诉讼中来。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的检察机关可以对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诉讼,但是从检察机关的相应职责上就能发现检察机关已经有资格进行民事公益诉讼。所以要将检察机关的权利纳入到法律中来,让其有更方便的能力来对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訴讼,但是在给予权利的同时也应对检察机关进行适当及合理的限制,让其在不滥用职权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起到一定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组织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方面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发现,社会组织没有有效的办法和权利保护我国的公共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在对社会组织进行审核的基础上,赋予他们合理的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

完善诉讼程序,近年来,我国新民事诉讼已经正式实施,这对我们解决民事公益诉讼矛盾纠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遗憾的是,新的民事诉讼各方面的规定还极不健全,而且仅用了一条并不完善的规定简简单单的规定了案件的范围和适合的原告。所以要完善诉讼程序就要从多方面入手,在审判制度上,因为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人员多,社会影响大,而且案件都比较复杂,所以更加适合拥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中级法院进行审理。另一个方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都要涉及一些大的生产企业和部门,在审理过程中一般都要涉及很多的时间和费用,所以在费用的执行上就要适当减轻原告人员的负担。而且在审判过程中涉及的撤庭、和解等问题也要在法律上进行约束,在时效上则要增加案件的审理时间,这样才可以更好的打击非法人员。在举证责任方面,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已经无法满足现今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健康运行,所以要求有关部门要做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方面的解释,从而更新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为了确保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下去,要求我们在法律援助方面迈开脚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加强,社会公害、环境问题等需要人们关注的同时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在现代文明中世界各国针对公益诉讼的问题都是严厉制裁的,这不单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更是创建文明社会的做法。由于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特殊时期,许多社会问题凸显出来。在2012年经过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正式开始将这一法律制度完善化。在经过立法、修正、实施等过程的完善与创新,不断做到与时俱进,充分发挥人民的力量,在维护社会主义公益发展的过程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白彦,杨兵.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经济分析——基于理性的视角.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12).

[2]冯昌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无锡模式”评析——兼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思路.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08(30).

[3]赵中友,陈爱霞,常玉顺,陈珂,任宗堂.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0).

[4]黄娜.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制约性因素分析——以专家证人制度的缺失为视角.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3 (13).

[5]杨海霞,白双龙.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展开——就201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反思.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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