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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角度简析出租车拒载问题

2014-10-21张婷婉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出租车“拒载”现象愈发严重。本文从拒载的情况、现实原因和现存规范途径三方面对出租车行业拒载行为进行分析调查。同时从民法学中要约与要约邀请角度分析拒载问题实质,并试图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 拒载 意思表示 要约 要约邀请

作者简介:张婷婉,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法学(海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38-02

一、出租车拒载现状调查

(一)出租车拒载情况分类

根据对出租车市场的观察,拒载行为主要分为三种:空车行驶的出租车对于路边乘客的招手视而不见,拒绝停车;空车行驶的出租车在乘客招手后停靠在路边,在乘客表明目的地后拒绝搭载;原本就停靠在路边的出租车,在乘客表明目的地后拒绝搭载。

(二)出租车拒载的现实原因

出租车拒载现象并不是即时而起的。理论上说,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出租车产业产生和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如今的拒载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众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故愈发引起社会重视。

综合分析产生拒载现象的现实原因如下。首先,出租车大多是由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出租车公司是出租车业特许经营的产物。公司与司机为雇佣关系,白天和夜晚存在换班交车问题。所以,在换班时间许多出租车防止延误交车时间,急于换班,选择拒载。其次,乘客表明目的地后,经司机考量,因乘客欲去的地点路况拥堵、利润太薄、与行驶方向相反等原因而被拒载,尤其是处于上下班打车高峰时期,司机拒载现象尤为明显。再次,天气恶劣的情况下,如暴雨或下雪天等,或者乘客要求去的地点过于遥远或偏僻,以及遇到酗酒、携带武器或凭司机臆测对自身存在潜危险的旅客,司机考虑自身安全因素选择拒载。最后,由于最近打车软件的盛行,市民通过叫车与司机形成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空车行驶途中,车辆已被预约也成为司机拒载的充分理由。

(三) 对出租车拒载问题的现存规范途径

正如笔者所述,拒载问题的普遍存在已经影响到了公众的日常生活工作。更甚,体现了一个城市、一个国家交通运输行业的不规范管理。乘客的利益遭受损害,同时也不利于建立、运行和保持良好的出租车行业的运营体系,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受到一定阻碍。

1.职业道德的约束。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生活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基于以上对职业道德的理解,出租车司机运营期间的职业要求自然是搭载乘客,不出尔反尔。拒载行为的发生,当然是缺失职业道德的体现,拒载司机应受到否定性的评价以及道德上的谴责。司机与乘客之间的信用纽带断裂,乘客不再愿意与之发生交易。

2.出租运营公司与司机的合同义务约定、公司管理规范。当今社会形成了出租车公司化的格局与模式,故基于合同与管理规范,司机的行为也应受到一定规制。理论上,如果出租运营公司发现个别司机拒载行为,应该对司机做出内部制裁,诸如克减工资、写检讨等,以防止拒载现象的泛滥,起到警示作用;且对于遵守职业道德的司机应有激励措施,做到奖惩分明。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提供合格的服务是司机的义务这点毋庸置疑,但是出租车公司往往只关心成本与利润,忽视了拒载行为的责任归咎问题,没有对司机有任何奖励抑或制裁。

3.部门规章。以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为例。二者反应方式大致相同,都是课以行政处罚。如前者第11款规定:“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地方政府管理办法、条例。例如,《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0修订)》,《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2007修订)》。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的构成需满足一定条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人明确表达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否具有缔约目的,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本质所在。

三、出租车司机空车运营在民法上的性质认定

(一)出租车司机空车运营是一种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包括表示行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以及效果意思。

第一,出租车司机空车运营这一行为是司机有搭载乘客的意思的表示行为,如果有空车标牌明确表示则是明示的意思表示,否则是可从行为推断出的默示的意思表示。第二,司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以具有行为意思。第三,分析表示意思,司机认识到其空车运营的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即表示有意与潜在乘客订立搭载其去某地的合同。最后,判断是否存在效果意思,司机虽然认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的意义,但是并没有具体搭载到确定目的地的意思,即并没有表达具体追求的效果。所以,司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通说认为,效果意思非属意思表示的必要构成部分,效果意思的欠缺不影响意思表示的存在,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时,乃意思表示错误,错误的意思表示是可撤销的。但是根据表示主义,如果司机仅仅空车运营且显示空车标志,我们无法从司机的行为推断出其意思表示的具体效果意思,也无从得知其真实的内心意思,所以意思表示仍成立。

所以,笔者认为,出租车司机空车运营是一种意思表示,表达的是意欲与潜在乘客达成以一定的价格搭载其去某地的合同的意思。

(二)出租车司机空车运营不是要约

一种意思表示如果是要约,那么必然满足前文提到的要约的构成要件。接下来依次检索出租车司机空车运营是否满足要约的要件。

司机的意思表示不具备最低限度的合同内容。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要约必备内容为名称或姓名、标的及数量。出租车司机的意思表示中对象是不特定的潜在乘客,所以姓名这一项内容可先不考虑。至于标的,应是出租车司机搭载乘客去具体地点的给付行为,而具体地点并不在司机的意思表示中,所以标的是不确定的。至于数量,按常识必定是出租車可容纳的数量之内的。所以,笔者认为,司机的意思表示欠缺要约必备的内容;司机的意思表示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以表示主义判断,出租车司机空车运营且明示空车标志的意思表示,是具有与潜在乘客缔结运输搭载合同的目的的;要约是特定人所谓的意思表示,司机的意思表示明显符合;要约是向相对人发出的,司机的意思表示是向潜在的乘客发出的,符合该要件。

综上所述,出租车司机空车运营这一意思表示并不满足要约必备要件,欠缺要约必备内容,所以笔者认为,不是要约。

(三)出租车司机空车运营不能当作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果他人向本人发出要约, 本人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要约。如果把出租车司机空车运营当作要约邀请,那么乘客招手示意即为要约,司机有承诺与否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乘客欲去的目的地路况不好有堵车等情况,或者天气恶劣出粗车供不应求时,司机就会选择拒绝要约,或者提高程车价格。可见,如果把出租车司机空车运营当作要约邀请,不仅不会缓解出租车拒载情况,反而会加剧。所以,不能视之为要约邀请。

(四)出租车司机空车运营可以通过补充完善使之成为要约

前文已述,笔者认为出租车司机空车运营之所以不是要约,是因为司机的意思表示不具备最低限度的合同内容,所以只要让司机明确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意思即可使要约内容确定。当然,出租车不是公交车,没有固定的运行路线,无法完全确定其搭载乘客的目的地,但是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使要约内容相对确定。以下是几种使要约内容相对确定的方法:

1.王泽鉴教授认为出租车司机空车运营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其理由是如果出租车司机空车运营是要约,那么若一位乘客要求深夜前往深山老林,司机也不得不冒着巨大风险前往,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司机对于乘客提出的无理要丧失有拒绝的自由。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其实是可以解决的,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在市区内运营的出租车,其服务范围是有限的。在市内行驶运营空出租车的司机的意思表示中包括对搭载乘客去偏远地带的排除,要约必备的要素——标的,在此是相对确定的,是出租车司机搭载乘客去一定服务范围内地点的给付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乘客提出欲去偏远地方,则是《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情况,“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所以,此时乘客是对合同标的及履行地点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那么,司机就拥有承诺与否的自由。这是通过借鉴社会一般观念的方法,使出租车司机的意思表示中的服务范围相对确定,从而使要约内容相对确定。

2.对于交车时间段拒载问题,出租车司机应该以明示的方式表明自己的行驶方向。笔者欣喜发现,实践中这种方法已经在运用,比如笔者曾目睹大连部分出租车司机在前挡风玻璃摆放方向标志牌的情况。这种明示的方式是对效果意思的明确,使要约内容更加确定。

3.出租车司机应及时更改自己的空车标识牌,空车标识牌是表示行为,是乘客判断出租车是否发出要约的主要依据,所以,如果司机有意发出要约则应通过空车标识牌将该意思表示出来,如果司机因为某种特殊情况即使空车行驶不想发出要约(比如已经被他人预定),那么应及时取下空车标识牌,防止发出要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对司机意思表示的完善使要约内容相对确定,以便将出租车司机空车运营当作要约进行处理。

四、将出租车司机空车运营当作要约进行处理的好处

(一)减少拒载行为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所以,司机没有理由因为交通拥堵而拒绝搭载,否则构成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拒载情况。

(二)缓解出租车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胡乱要价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出租车的搭乘价格都以明示的方式显示在出租车计价器上或在出租车车窗上粘贴,几乎为一般社会大众所熟知。所以,价格已经是司机要约的内容了,经乘客承诺,合同成立生效,司机不得随意改变合同内容,即不得对价格进行更改,否则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李先腾.法社会视角下对于出租车业拒载与社会失范的分析——兼评法社会学思维与法律思维两种理论进路的异同.中国外资.2012(12).

[2]翟云岭,郭洁.新合同法论.大连海事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