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化疗药物外渗后局部组织损伤的特点及其处理方法
2014-06-09姜爱丽
姜爱丽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医院 江苏 沭阳 223600
分析化疗药物外渗后局部组织损伤的特点及其处理方法
姜爱丽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医院 江苏 沭阳 223600
目的:分析化疗药物外渗后局部组织损伤的特点及其处理方法。方法:选取我院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间收治的化疗药物外渗患者12例,将其随机分为A组、B组、C组3组,A组采用乙醇进行湿敷,B组则采用硫酸镁进行湿敷,C组则采用喜疗妥药膏对局部损伤组织进行外敷。结果:治疗第2天观察四组患者局部组织损伤情况,无明显差异P>0.05;一周后观察局部组织充血水肿,炎性明显消退;其中,A组患者局部组织损伤改善情况比较好,B组对局部组织充血水肿有较好的疗效,C组则对局部组织淤血有良好的效果,减小炎症发生。结论:临床医学上,对于化疗药物外渗的处理应根据局部组织损伤的实际特点,选择适宜的处理方法。
化疗药物;外渗;局部组织损伤;特点;处理方法
通常情况下,化疗是治疗恶性肿瘤的常用方法。但化疗药物毒性比较大,刺激性较强,在杀死肿瘤细胞的同时,很容易损害血管内膜,引发静脉炎等病症[1]。然而,在实际的化疗过程中,一旦产生化疗药物外渗,极易造成局部组织损伤。对此,为了分析化疗药物外渗后局部组织损伤的特点及其处理方法,特选取我院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间收治的化疗药物外渗患者作为研究对象,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间收治的化疗药物外渗患者12例,将其随机分为A组、B组、C组3组,其中男性7例,女性5例,年龄25~71岁,平均(45.3±6.1)岁,化疗药物中含有引起组织损伤的药物,如表阿霉素、紫杉醇、奥沙利铂等。所有患者基本资料各方面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治疗方法
A组采用浓度为50%的乙醇对外渗部位进行湿敷,B组则采用浓度33%的硫酸镁对外渗部位进行湿敷,C组则采用德国路易坡大药厂生产的16g喜疗妥药膏进行外敷治疗,观察患者局部组织损伤情况。
1.3 观察指标
将患者局部组织肿胀、淤血消退时间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待治疗一周后,用肉眼进行观察。
1.4 统计学处理
数据均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17.0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表示,临床疗效以率表示,组间比较分别采用t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 三组患者观察指标对比治疗第2天观察三组患者局部组织损伤情况,无明显差异P>0.05;一周后观察局部组织充血水肿,炎性明显消退;其中,A组患者局部组织损伤改善情况比较好,B组对局部组织充血水肿有较好的疗效,C组则对局部组织淤血有良好的效果,减小炎症发生。具体结果可见下表
表1 三组患者观察指标对比[例/%]
2.2 肉眼观察在各注射区,第2天均可见局部组织充血、水肿明显。将3种不同方法用于患者A组、B组和C组,A组结果表明50%乙醇湿敷后,患者局部组织损伤局部组织充血、水肿基本消失。而B组33%的硫酸镁湿敷局部损伤组织,具有明显的治疗作用;而C组则对局部组织淤血炎症减轻,疼痛消失。
3.讨论
通常情况下,化疗药物一旦侵入血管外,很容易造成局部组织损伤,引发急性炎性改变,使患者出现肿胀疼痛,甚至组织细胞出现坏死现象。究其原因,这主要是因为化疗药物具有一定的毒性,一旦外渗,很容易引起患者局部组织热毒郁结,血淤[2]等情况出现。因此,在治疗过程中,应坚持活血化瘀、消肿解毒等原则进行治疗,从而减少患者痛苦。
从研究中可以看出,治疗第2天观察四组患者局部组织损伤情况,无明显差异P>0.05;一周后观察局部组织充血水肿,炎性明显消退;其中,A组患者局部组织损伤改善情况比较好,B组对局部组织充血水肿有较好的疗效,C组则对局部组织淤血有良好的效果,减小炎症发生。因此,喜疗妥药膏进行外敷治疗对于治疗局部组织损伤有显著疗效,能够有效改善患者局部组织缺血状态,降低化疗药物外渗后对局部组织造成的损伤。而硫酸镁具有扩张血管,增强白细胞的抗炎能力[3],能够使患者局部水肿得到减轻。而乙醇对化疗药物外渗具有明显作用,不仅能够使患者局部组织充血和水肿得到有效减轻,还能使炎症和损伤程度明显降低,加快组织愈合,从而减轻患者痛苦。总之,临床医学上,对于化疗药物外渗的处理应根据局部组织损伤的实际特点,选择适宜的处理方法。
[1]裴新梅.化疗药物外渗致组织损伤的治疗与护理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1,9(33):199-200.
[2]刘航,龙霖,田红梅.三黄汤外敷治疗化疗药物外渗后局部组织损伤的效果观察[J].中外医学研究,2013,11(20):158-159.
[3]刘航,龙霖,田红梅.三黄汤外敷治疗化疗药物外渗后局部组织损伤的效果观察[J].中外医学研究,2013,11(20):158-159.
R979.1
B
1009-6019(2014)11-01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