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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

2014-04-17扶廷凤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竞业补偿金合同法

扶廷凤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信阳 464000)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

扶廷凤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信阳 464000)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尚存有诸多不足亟待完善。本文主要围绕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展开论述,以期实现经济补偿金制度重要作用的最大化发挥。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不足与完善

一、引言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犯有过错而发生终止或解除,用人单位就从失业到再就业期间依法一次性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从上述定义可看出,劳动合同法始终把劳动者放到相对被动的地位,因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本难以保障。经济补偿金制度作为保护弱势劳动群体的特殊制度,其规定对广大劳动者而言非常有利。针对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目前经济学界主要有三种说法:一是劳动贡献补偿说,即经济补偿金应为工作期间劳动者所做贡献的积累;二是法定违约说,即经济补偿金应为用工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惩罚,抑或国家对劳动合同进行的干预行为;三是社会保障说,即保护劳动者生存所需的保障性措施,其中上述三种说法均存有不准确性,因此亟待深入研究。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现状问题

(一)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立法缺陷。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立法缺陷作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不足的重要体现,具体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未认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定期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仅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实践证实,上述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起着限制性作用,由此势必降低特定领域内劳动者的竞争力。竞业限制的约定体现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自治,具体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冲突。竞业限制完成可以确保某专业领域用人企业的竞争优势,但竞业限制却限制着劳动者的再就业,因此用人企业必须补偿劳动者就业受限后减少的收益。二是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缺乏参考标准。《劳动合同法》未强制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限值,因此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对补偿标准进行自由协商。与一般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相比,上述非强制性规定多由竞业限制的主体决定,即用人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熟知企业商业机密的人群,因此多数学者均表示国家不宜强制性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高端劳动者同样需要受用人企业雇佣,而竞业限制条款大多列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高端劳动者面对用人企业亦处在弱势地位。由此可见,法律赋予用人企业过大的权限致使经济补偿的作用日渐脱离既定的保障性作用,此时势必对劳动者竞业期满后的再就业造成诸多阻碍,所以国家法律有必要对经济补偿的最低限制进行强制性规定。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立法缺陷。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立法缺陷作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不足的另一重要体现,具体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全面。我国对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往往仅考虑特定单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年龄却始终未被考虑,而以德国为代表的多数外国法律均规定把劳动者的年龄因素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劳动者年龄因素的考虑涉及到年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势必无法从事高强度的工作,同时也不具备应有的竞争优势。二是统一的支付标准对中小企业有失公平。《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窄覆盖”的问题基本解决,但“高标准”的问题却越演越烈,甚至严重背离我国的基本国情,因此我国必须以制度成本最小化实现制度效果最大化,此外“广覆盖”的形式及用人单位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要求经济补偿金制度必须尽快解决“高标准”的问题。注意“高标准”问题的解决对中小企业未来的发展尤其重要。三是补偿上限的设置对高收入人群欠合理。《劳动合同法》规定:“若劳动者月工资超出用人单位所属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三倍,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此支付行为的年限不宜超出12年”。针对上述规定,本文认为存有诸多不合理性。尽管上述规定旨在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但与普通劳动者相比,高端劳动者的贡献或所创造的财富明显较高,因此必须公平对待高端劳动者。

三、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措施

由前文可知,我国劳动合同法补偿金制度存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立法缺陷、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立法缺陷等不足。根据上述缺陷的成因与表现形式,本章节主要从下列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

(一)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立法的完善措施。由前文可知,我国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立方尚存有诸多缺陷,例如未认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缺乏规定标准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立法的完善措施具体包括下列方面:一是认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包括保障劳动者必要的生活所需及保护企业的竞争优势。除正确认清上述内容外,必须准确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与一般的经济补偿金区分开来,由此确保劳动者始终明白何种情况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何种经济补偿金,进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体现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对企业利益的维护。二是强制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最低限值,由此保障高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参考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我国法律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最低限值进行强制性规定,例如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每年的最低限值应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年度总报酬的1/2~1/3相当,抑或若竞业限制期限达到1年以上,劳动者所获取的经济补偿金必须相应增加。三是竞业限制协议从劳动合同条款独立出来。由前文可知,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约定,那么劳动者始终处在被动状态,即不接受竞业限制条款便无法成功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条款的捆绑式签订难以确保劳动者遵守条款。若把竞业限制条款从劳动合同独立出来,即形成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此时用工单位便可直接追究违约劳动者的责任。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完善措施。由前文可知,我国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尚存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全面、统一的支付标准对中小企业有失公平、上限的设置对高收入人群欠合理等缺陷。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完善措施具体包括下列方面:一是借鉴国外针对经济补偿金规定的成功经验,把劳动者的工龄与年龄全部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畴,同时对经济补偿标准进行细化及对劳动者年龄进行分段,此外对仅满足特定标准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工龄或年龄的劳动者进行特殊规定,由此维护年长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从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合理性与公平性角度完善制度。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并不高,因此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广覆盖势必要求降低相关评判标准。针对我国经济补偿标准较某些发达国家高的情况,本文认为存有诸多不合理性,抑或严重脱离我国的基本国情。三是完善《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标准的规定,即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实发的工资,以防用工企业变相划分工资的组成部分,进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劳动合同法》必须与税法相互配合,以确保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完善。四是取消对高收入人群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即高收入人群的经济补偿金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自由协商后确定,由此维护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公平性。

四、结语

总之,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制定要求维护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保护用工企业的竞争优势,但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尚存有诸多问题亟待完善。本文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两方面浅析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以期维护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1]郭凤丽.略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之完善[J].理论导刊,2012(8).

[2]齐爱华.试析我国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3).

The path to improve the economy of our country labor contract law compensation system

Fu Ting-feng

(Xin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Xinyang Henan,464000, China)

The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is China's labor contract law has many deficiencies need to improve. This paper focuses on China's economic law of labor contract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improvement,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maximization of the important role of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labor contract law;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shortcomings and perfection

D922.52

A

1000-9795(2014)05-0007-02

[责任编辑:董 维]

2014-03-09

扶廷凤(1972-),女,河南新县人,讲师,从事经济法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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