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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视野中的公民道德教育困境

2014-04-14张婷

关键词:公民道德公民领域

张婷

(济南大学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公共领域视野中的公民道德教育困境

张婷

(济南大学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公共领域是培育公民道德的社会沃土,公民道德是公共领域的道德支撑。我国公共领域的发展离不开政治民主、市场经济的催生,但公共领域的建构和完善仅有政治、经济的依托是不够的,还需要公民道德的精神涵养和公民道德教育的主动维护。目前我国公民道德教育在取向、基点、内容和功能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限制了其本应具有的公共领域涵养功能的发挥。

公共领域;公民道德;公民道德教育

公共领域和公民道德都是现代性概念,但从学理传统来看,公共领域中的公民道德问题研究却可以回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时代。历史发展至今天,全球网络一体化的形成,不仅直接促成了全球公共领域时代的来临,也加速了我国公共生活结构的转型。古希腊城邦时期公民道德中的私人权利与公共责任之间的矛盾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被放大成为全球公共生活的问题。如何完美地“在两者之间达成一种适当的妥协,既能充分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和统一,同时又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的自由独立和尽可能充分的权利”,是很多国家面临的问题。[1](P20)对我国而言,不仅存在以上问题,如何摆脱公民道德的西化色彩,保有我国传统公民道德的品性和诉求,成为当下我国公民道德教育更紧迫的亟需关注的问题。

一、公共领域与公民道德的关系

一般而言,社会领域可以划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私人领域是私人生活的领域,其特征是私人自由,主要体现为私密性和私人自主性;公共领域是向所有人开放的生活领域,其特征是生活领域的公共性、公开性和相互范导性。①公民道德的相互范导性是建立在公民本位基础上的特性,但它不同于利己主义,也不同于自律性道德,它更强调通过激发和培育公民对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在公民之间、公民社会与政治机构等之间构成有效的制衡关系,最终实现善行、秩序与利益的合理化。公民领域在中国的发展境遇,已远不同于西方公共领域发展中的单一城邦或城市自治,亦或独立社团。当前我国公共领域的拓展离不开政治民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但要促成公共领域的健康文明发展,必须有与之配套的公民道德价值体系的支撑,可以说公共领域是一个融经济、政治和道德于一体的三维综合体。相对而言,在这个三维综合体中,道德维度的发展是最为滞后、最为薄弱的一个领域。如果没有公民文化、公民道德的配合,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值的是公民的物欲,并使许多公民的生活方式趋向于低俗与褊狭。因此,公共领域是个极其复杂的概念,其可以有政治学、社会学的理解,甚至隐含着市场经济层面的意义,但如果从道德的角度看待公共领域,其更应是一种道德范畴。具体而言,公共领域是培育公民道德的沃土,为公民道德的培育提供合适的社会依托;公民道德是公共领域的价值维度,是促进社会公共领域健康发展的精神支柱,具有涵养和支撑公共领域的功能。

(一)公共领域是公民道德的社会依托

公共领域从产生时便具有天然的伦理道德品性。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虽未明确进行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但作为关注古典公共领域问题的代表,他最初将城邦公共生活看做公民高贵、优雅、道德的文明场域,是相对于私人领域而言的。此时的公共领域和政治领域是合二为一的,公民因城邦而存在,城邦因公民而存在,城邦主义成为每个公民的宗教,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把人定义为“政治性动物”的深层次原因。于是,城邦公共生活的目的定位于促进公共善,追求公共幸福的高尚美德生活。可见,此时的城邦既是少数特权公民自治的政治共同体,同时也是道德上的最高共同体,在这种共同体中才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显然,他对城邦共同体进行政治品性判定的同时,也赋予了其伦理道德的品性。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完成了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把产生国家的权利从上帝手中移交到普通公民手中,市民社会因此形成。进入一种以私人利己目的为纽带的新的社会整合机制后,社会才与代表公共权力的国家相区别。此时,原有城邦公共领域中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共生关系也发生了偏离,公民权利被放大了,以权利为核心的市民社会已大不同于古希腊的伦理政治共同体。与之相比,“市民社会的确是一个由利己个人之间的相互需要联结起来的社会体,但是,既然每个人都只能从他人那里获得自己需要的满足,那么他就不能仅仅依照自己的任性去行事,就必须考虑和听取他人的意见和观点,也必须向他人表达自己的认识和价值观念。这就构成了精神上交流的需要,使人们之间的交往超出了物质交换领域而进入亚里士多德所谓‘公共意见存在的地方’,即超出了需要的物质性限制而进入精神文化的领域”[2](P16)。这领域就是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分析,它是公民道德得以存在的社会依托。原因有三:第一,社会契约订立的自愿性彰显了公民选择的自由,反映了公民与国家间富有理性的道德关系;第二,利益实现的互利性体现着对公民利益的尊重,同时又明确了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公民首先是经济主体进而是人格主体;第三,保障权利公平和正义是社会生活的前提,权利、公平和正义本身就是一种价值指向,表达了社会作为大众组织对公民地位平等的追求,以及对专制的否定。因此,公共领域从出现至今,始终把自由、平等和权利等以人为目的的价值放在最核心的关注位置,在根本上符合人类普遍的道德理性诉求,这也是公共领域在世界范围内昌盛的内在条件之一。

(二)公民道德是公共领域的价值维度

公共领域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公民道德的精神涵养功能,公民道德是支撑公共领域的价值维度。公民道德是个有争议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公民道德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遵循、具备的道德”[3](P104)。由于公民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被确定下来的,所以公民道德便毫无疑问地属于政治道德的范畴,根本属性是政治性,次属性才是社会性。然而,着眼于中国公共领域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公共生活中存在的诸多道德问题,本文认为公民道德更应强调其社会性属性,才能适应并促进当下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型,同时更有利于公民私人权利与公共责任间关系的探究。因此,立足于公共领域的视角,可以将公民道德界定为:公民基于个体的独立人格和主体身份,在理性参与公共领域生活的过程中,形成的追求公共善的生活方式和精神品质。它主观上表现为对自身正当利益的维护,以及对他人与公共利益的认同与追求,客观上表现为对公共准则的遵守和执行。

现代西方公共精神的衰落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欧美自由主义公民道德发展面临的公共价值维度缺失的后果,从反面验证公共领域的发展决不是自然而然的提升进程,必须要有公民道德文化的主动涵养。近代以来公民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订立了社会契约,体现了人们政治法律观念的现代性,但这种规约是为了保护私利,显然社会文明的进程不能仅仅停留于此,必然需要公民道德的引领和提升。有学者在与科尔伯格的道德推理理论比较后发现,高水平的道德推理并没有导致更多的道德行动,恰恰是建立在共同的宗教、公民意识和民主观念基础上的共同体身份认同,更容易促使公民参与道德行为。[4]鉴于此,公民道德不仅是公民在公共领域中的粘合剂,还可以促进公民对于共同体身份的认同并因此降低社会的道德成本、提升公共领域的发展空间。

二、具有公共领域涵养功能的公民道德教育“真”特征

公民道德除了自身独立的存在价值外,还更深层次地体现为一种公共领域的生活方式和精神品质,政府、市场、社团、教育都应成为公民践行道德的场域。当然在这些场域中,学校教育承担着启迪公共领域健康发展的使命。也就是说,我国公共领域的成长首先得益于市场经济和政治民主的催生,但是其建构和完善,仅有经济、政治层面的支撑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新公民和新公民道德教育的维护。立足于公共领域的视角,本文将公民道德教育界定为:以具有独立人格和主体身份的公民为对象,借助公共生活实践,以培养公民德性素质为目标的系统教育工程。公民道德教育的基本特征可以从事实层面、价值层面和实践层面加以概括,以此“真”特征区别于“伪公民道德教育”。

(一)关注事实层面的个人,体现基于公民的道德

公共领域的主体是一个解除宰制的公民组合体,这个组合体否定了我国长久存在的精英—民众二元论哲学。公民道德不是将精英道德水准降低为民众水平,而是希望将民众提升到精英的道德境界,让民众也具备公共参与意识,将专属于士大夫阶层的关心并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的自律性品质,转化为普通民众的基本道德要求。《辞海》中将“公民”界定为:具有或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虽然法律规定18岁就具备公民资格,但公民应有的独立性、自尊和价值却不可能自动被赋予。公共领域的主体“公民”应该有三个相度的区分:一是从有无独立主体意识的角度区别于臣民;二是从生活领域的差别区别于私民;三是从国家身份隶属性上区别于国民。相对于臣民、私民和国民,公民更强调抛开了一切外在社会性身份和角色的裸色的人。公民道德教育则是以培养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为前提,更多指向公共生活领域中所需的道德和伦理教育。

因此,基于公民的道德和道德教育,首先关注的是对公民独立人格和尊严的认可,这是公民道德和公民道德教育最根本的特征,由此才能适应公共领域的公共性。与臣民道德教育相比,公民道德教育彰显出更多现代民主意蕴,更关注公民的独立主体意识,公民的理性、权利、参与等是否获得承认和尊重。相比私民道德教育,公民道德教育要更多强调进入公共生活领域后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尤以公共精神体现出来。尽管私民道德教育可以使一个人在进入公共生活时表现出优秀的品质,但其还是一种基于人性和人伦的个体美德,只能在熟人世界中起作用。随着公共生活领域空间的拓展,用公民道德教育取代熟人世界的私人道德教育约束机制,越来越深层的陌生人交往世界中才可能避免道德失范乃至道德沦丧的发生。

(二)关注价值层面的“公”,体现社会生活的价值取向

不可否认,我国公共领域快速扩张的原动力得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公民的基本属性并不能因此被界定为经济人,殊不知,若无政治上基本权利的保障,若无道德上对私人利益的疏导,经济人所获得的只是一个空洞的公民外壳,缺少灵魂的引领。公民的精髓不在于满足私欲、追求利益、毫无高尚精神的个人放纵中,甚至不单纯是政治上对基本人权的需求,而是在道德上揭示“人的根本需求是什么”。因此,公民道德“不只是仅限于熟人生活圈的个人德性修养,而是一种必须在公共生活中显现出来、与社会和政治环境息息相关的公共德性;不仅强调事实层面的‘我’,更关注价值层面的‘公’”[5]。针对中国公共领域中的道德发展现状,公民道德教育更应强调对“公”的认识,使公民道德成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的价值取向。

然而,我们在目前的教育领域中,更习惯于告知学生“市场经济是公民道德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公民道德的政治保障”等此类的表述。这种外显的教育语言反映出了一种内隐的道德工具性思维,教育领域仍然缺乏对公民道德独立存在价值的认可。公民道德不仅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它还是公共生活的一种方式和精神支柱。概括地说,政治、经济和社会虽然各自强调的重点不同,但它们都是公民道德的语言,是实现公民道德的途径。[6]如果说,公民道德教育关注事实层面的个人,将神坛上的道德带入世俗生活,但在世俗化的过程中,世俗不是庸俗,人们对于神圣意义的追求并不能停止。公民道德教育关注价值层面的“公”,强调社会公共领域生活的公民道德价值取向,至此才可以调整神圣和世俗之间的关系,摆脱长久以来道德教育的政治泛化倾向。

(三)关注实践层面的参与,体现理性地介入公共生活

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公共领域是一个对所有公民都开放的领域,公民在其中通过对话而形成的公共话语和公共舆论称为公共领域的核心,这就要求公民必须积极参与,并且是理性地参与方能实现公民间的对话。这显然不同于过往留在我们记忆中的规则条目式公民道德以及记忆性的公民道德教育。

道德的本质特征是实践,因此,参与就是道德教育。“通过参与,公民不仅在知晓程序的意义上,而且在感知相互性而非私人行动的意义上学会如何作为公民来行动。”[7](P38)参与不仅是一种教授公民道德的实践方式,也是一种公民道德教育实施策略。只有这样,公民道德教育,才能不再是简单化行动规则教育,而是一种基于权利意识、以无支配自由为旨归、积极参与社会生活运作过程的行动资格与实践能力的教育;不再是一种静态的道德接受教育,而是一个动态发展的道德资质教育;不再是被动遵守和执行的教育,而是关注公民德性素质养成和精神生活满足感的教育。

三、公共领域视野中的公民道德教育困境

以公民道德教育的“真”特征反观我国公民道德教育的现状,就会发现存在着的诸多“伪”问题,有的问题甚至严重制约着精神涵养“真”功能的发挥,进而成为限制我国公共领域健康发展的障碍性因素。

(一)公民道德教育取向缺乏对人的关注,掩盖公民特性

如果说公民是法人、政治人、经济人、社会人等构成的复杂性社会角色,那么公民道德教育就是要使这些不同的社会角色成为各自公共领域中蕴含着德性的公民。众所周知,中国的古代社会是家国同构的体制,正是由于政治伦理化、伦理政治化两大核心内容并行不悖,导致道德始终被赋予政治统治的工具价值。近代,公民道德思想以“公德”一词表征进入中国后,仍无力摆脱国家本位价值观的支配,蕴含的人本性特征被绑架在了传统以德治国论的思维模式上,公民道德教育也被工具化处理,服务于“救亡图存”的民族主义、国家本位是其根本使命,而非追求成“人”教育的本真意义。

建国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首先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确立,但是并没有使用“公民”一词,而是使用“国民”。后在1953年的《选举法》中才开始使用“公民”概念,后一直沿用。受当时国际形势和国内政治运动的影响,“公民”一词被淹没在“人民”“接班人”等政治话语的海洋中,公民道德也随之又一次受到现实政治逻辑的影响,甚至被窄化为阶级道德。可以说,公民道德被外在于自身的工具价值层层裹缚,不能以真面目示人,更没有机会获得生存空间与独立品格。因此,公共领域的快速发展,为公民道德恢复独立品性、找回使人成人的本真意义提供了机遇,也为中国道德教育改革向公民道德的转型提供了一次史无前例的机会。

(二)公民道德教育基点缺乏公共生活意识,脱离公共根基

公民道德不仅强调事实层面的私我,更关注价值层面的社会公共生活,公共性是公共领域和公民道德教育的共同本质。然而,我们的公民道德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社会公共生活的现实基础,导致公民道德教育的无根性。

首先,无根性表现在无生活根基。我国公民道德教育体系历来具有泛理想主义特征,自古以来就有用圣人道德进行教化的传统,“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下》),“圣人,人伦之至也”(《孟子·离娄上》)。后来的共产主义“先进道德”同样超越了普通公民可能达到的道德标准,导致民众对“圣人+先进”式道德教育目标的排斥,“许多必要的现实社会生活赖以运行的社会基础道德被忽视了,甚至最起码的道德底线也被忽略了。这种漠视现代社会最为必需的基础道德培育,而片面强调崇高道德精神塑造的公民道德教育,必然导致整个社会出现理想与现实的分裂,使得道德与人性背离”[8],公民道德演变为纯义务的性质。当公民道德中的私人利益、自我回馈退居其次,甚至被直接剔除后,公民道德也就逐渐褪去了其理应具有的对公民德性发展的内在吸引力,更无从体验自我德性发展的主观幸福感。对公民缺少内在吸引力的公民道德、公民道德教育自然也难以对日常生活提供指导,更无法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行为选择和生活事件中。

其次,无根性表现在无公共根基。焦国成先生认为,公民道德的政治性是其主要属性,一般社会性则是其次要属性。本文则认为,对于一个具有道德政治化历史惯性的国度而言,在公民道德的政治性和社会性界限不清时,强调公共性也许是更有必要的。公民道德教育只有强调其公共性,强化公民道德的社会公共性职能,弱化政治性属性,才可能扩大公民道德的可实施空间。如果说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对公共性的认识处在一条线段的两个端点,自由主义强调公共权力绝不能入侵私人领域,强调公私界限分明;共和主义则站在另一端,批评自由主义不该从私化的个体推导公共,应从群体的视角界定公私关系,批评自由主义的原子式自我是一种孤独的个体形象,无法提供厚重的道德资源。本文所指的公共性更倾向于共和主义的视角,强调承认私人性基础上的公共性特征。

(三)公民道德教育内容缺乏权益保护,难以规避风险

公民不仅是义务关系的承载主体,同时也是受到权益保护的行为主体。“就公民个体而言,公民道德应是纯义务的,不可有道德利己的掺杂,否则会影响到公民道德的纯粹性和高尚性。然而,就外在的社会环境而言,公民道德则不应是纯牺牲性的单向付出,公民道德教育体系应建立健全道德回报机制,这既是对公民道德反身价值的认同,同时也是社会公正的体现。”[5]深圳市去年正式颁布实施了全国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2014年3月人大代表周洪宇在两会中呼吁制定《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等等。以上制度的建立都是本着诱导人们弃恶从善的宗旨,在保护公民道德实施者权益的立场上设计奖惩。目的在于使公民在行使道德行为时无后顾之忧,才能鼓励公民勿以善小而不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人摔倒无人敢扶、路边受伤儿童无人敢救,以及诸如此类的社会不良现象。因为,某一道德情境出现时,如果“完全寄希望于某一具体个人的品质而不是依靠客观的制度体制,那就具有极大的道德风险性”[9]。

(四)公民道德教育功能强调限制约束,忽略发展功能

我国的道德教育历来强调国家和社会利益本位,政治因素的介入更使其限制约束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强化。然而,这种限制性公民道德只是注重解决公民“要做什么”“不要做什么”的问题,但无法解决“如何做得更好”“如何使自己成为人”的问题。如同威廉·弗兰克纳所言:“道德的产生是有助于个人的好的生活,而不是对个人进行不必要的干预。”[10](P247)如果说,约束限制是公民道德教育的工具价值,那么,公民道德教育的发展性功能则应是其本体价值。从这一点上来讲,公民道德教育不是为了约束限制公民,而是赋予公民成长为“人”、成长为“公民”的强大道德内心。公民在践行道德行为时体验到幸福感和成就感,带来主体道德行为效能感的增强,成为公民道德行为持续发生的源动力,这才是公民道德教育应具有个体发展性功能。同时,公民个人道德效能感的增强和幸福体验“成就的不仅仅是公民个人价值,而且也是共同体的价值精神”[11],其结果可以导致在共同体中形成的一种凝聚力,而且由于这种凝聚力是发自内心的公民道德信仰,所以就具有了普遍性的社会发展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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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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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1-3842(2014)05-0058-05

10.3969/j.issn.1671-3842.2014.05.13

2014-04-02

张婷(1975—),女,山东青州人,副教授,教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道德教育。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青年基金课题“公共精神视野中的大学公民道德教育研究”(CEA1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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