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产销结合 “直面”税改

2014-04-13韩华明

中国石化 2014年3期
关键词:消费税成品油环节

□ 韩华明

编者按:对成品油市场而言,2013年是一个政策大年。成品油消费税、成品油定价机制都将对成品油市场,尤其是调和油市场带来深远影响。本《期财》经栏目特邀上海易贸研究中心的两位专家就这两项新政对成品油市场的影响进行分析,以助读者更好地把握未来成品油市场的走向。

47号文的出台,是对2008年底推进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进一步完善。而50号文是针对47号文的“补漏”。

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是2013年的重头戏。征?不征?何时征?怎么征?自从2012年国税总局发布第47号公告后,这些疑问一度成为市场热点。如何应对,如何避税,一再成为业内讨论的焦点。

新的疑问:是否追缴

时隔4 7 号文公布9 个多月,2013年9月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为50号文)在详细解释了区分应税产品与非应税产品的方法后,留给市场一个新的疑问:是否追缴以及如何追缴?

47号文生效时间为2013年1月1日,但至今尚未实施。50号文虽未对具体实施时间以及是否会进行追缴2013年至正式实施当日的税费进行明确。但其解读文件中,暗示了实行追缴的可能性较大。

□ 成品油消费税存有漏洞。CFP 供图

9月18日公布的50号文解读文件第六条指出:本公告是对第47号公告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因此,其执行时间应与47号公告保持一致。据此可判断,即使通过50号文将混合芳烃纳入征税范围,但由于该文仅作为47号文的解释,因此其征税时间应当由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此外,第六条也指出:对已缴纳但根据本公告规定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产品,纳税人可按现行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减以后的应纳消费税。由此可以进一步判断,47号文生效后,即2013年1月1日起,根据50号文规定,多缴的消费税可以返还或抵扣。暗示未缴的部分同样将被追缴。

在追缴的可行性上,回顾消费税改革的历史,也曾出现过类似的情况。2008年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要求结束2006年以来对石脑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予以应征税款的30%进行缴税的减税政策。由于实施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则需追缴1个月的消费税。

然而,由于47号文生效至今已过多时。大范围的追缴,可能导致很多合同纠纷的产生,加大整个行业的风险,与2008年相比在执行上存在较大难度。因此,在未明确如何追缴的情况下,50号文解读文件并未对此进行说明。为减少对市场带来的冲击,国税总局很可能参考2006年起实施的减税政策,按一定比例进行追缴。

税改趋势:环节下移 范围更广

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实施,关系到炼油企业、成品油贸易商的存亡,因此备受关注。各地政府、咨询机构的解读都将目光聚焦于个别文件。与之相比,关注中国成品油消费税整体的改革趋势,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回顾中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路程,可以明显看出中国消费税改革的趋势。征税环节和征税范围均将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到完善。为了防止避税,国家税务总局不得不在源头上做出严格的界定,这里的源头指的是避税的源头。

50号文是针对47号文的“补漏”。而47号文的出台,从根本意义上来讲,是对2008年底中国推进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进一步完善。

按照2008年的改革方案,取消燃油税,同时提高了成品油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然而,这一政策所存在的漏洞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损失。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一些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石油炼化生产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这些油品,在未负担消费税的情况下还多抵扣了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双重损失。

为了堵上漏洞,47号文对液体油品缴纳消费税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征收范围扩大至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之外。并将征收主体扩展到所有市场所有参与个体。

目前,在生产环节的征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能够保证税源稳定和统一集中征收,方便税务部门征管。但是,这样的征税方式提前占用了成品油生产企业的资金。就消费税改革的发展趋势来看,47号文首次提出生产商以外的缴税环节,这是消费税征收环节下移的一个逐步体现。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在征收管理条件到位的情况下,消费税征收环节下移至零售环节是大方向。

从征税的范围来看,2009年燃油税改革滞后,石化避税空间加大,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对此,消费税改革将通过进一步细化税收项目,明确征税品目的标准等方法,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管理。

这两个方向,可以说是今后消费税改革的主要方向。尽管征收环节下移至零售环节,目前仍存在较多难点,短期内难以实现。但除生产厂商以外,将经销商、批发商逐步作为纳税对象是一个趋势。同时,随着对征收品目的扩大,现有制度的完善,现存的避税空间也将进一步收窄。

避税无望 促产销结合

在消费税征收环节下移至零售环节尚需时日,征收范围却逐渐扩大,避税空间不断缩小的背景下,产销结合将更为紧密。

以调和油市场为例,对于生产调油组分的炼厂而言,消费税无处可避;对于贸易商而言,即使购入非应税产品进行调油,根据规定也需要补缴消费税。新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实施,将令调和汽油成本上升近500元,利润空间明显萎缩。

这一部分缩水的利润,需要由生产企业、贸易商以及终端用户共同分担。为降低成本,生产企业与终端用户的联合将得到加强。这种联合,可能随着大宗商品网上撮合,网上交易平台的不断推广达成。而由于生产企业短期内无法构建自己的销售网络以及物流团队,拥有广泛销路的大型贸易商、物流公司很可能迎来新的发展机会。

猜你喜欢

消费税成品油环节
成品油管道运行优化的研究进展
必要的环节要写清
桥式起重机使用环节重大危险源辨识研究
在农民需求迫切的环节上『深耕』
石油成品油销售业务发展的一些思考
哪些物品需要缴纳消费税
成品油市场回顾与展望
多环节发力攻克深层次矛盾
变压器油、导热油等产品可免征消费税
速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