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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4-04-09刘远山

怀化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商标局受让人核准

王 浩,刘远山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

注册商标转让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创造利益的重要手段。国家的注册商标转让制度是否合理决定了该国经济市场秩序的稳定性。我国在制定和修改商标法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完善注册商标转让制度的问题。但随着注册商标转让的发展,相关的纠纷也不断增加,我国注册商标制度发展不协调与滞后的矛盾愈发凸显,与注册商标转让相关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譬如注册商标转让核准制度违背私法自治原则、商标窃权导致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许可使用在前的注册商标转让的规则不明确等一些问题。对商标权人和受让权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注册商标转让制度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求对完善注册商标转让制度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我国注册商标转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原因

随着注册商标转让市场的扩大、愈来愈多的注册商标转让案件走向法庭,如娃哈哈与达能案、立白“奥妮”案、金剪刀商标侵权案等注册商标转让案件。通过分析和总结各司法案例,注册商标转让中存在以下主要法律问题:

(一)商标核准制度违背私法自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在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该条规定表明商标权的转移时间是商标局对该商标核准公告之日,也即商标受让人只有在商标经核准公告后才取得商标权。

商标权系知识产权的一种,是典型的私权,因此商标权转让应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即商标权的转移模式应为在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的前提下,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商标权转移。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9条可知,我国的商标权转让采用核准制度,即受让人在商标局对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才获得商标权。而且若商标局未核准,即便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到保障。该项规定扩大了公权力的干预范围,阻碍了私权利的行使,明显改变了民事活动中私权处于主体第一位,公权处于辅助位置,公权的行使以保护私权最大自由化的理念。商标核准制度明显与私法自治原则相违背,不利于注册商标转让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二)商标窃权导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理论界对注册商标转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存在两种不同的态度。有些学者认为善意取得的转让人是基于合法占有转让的标的物而进行转让,仅是转让的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认可而已。然而,商标权不存在合法占有的情形,因此,转让制度不适用于商标权的转让。也有些学者认为商标权转让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商标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性,而只有采用善意取得制度才能保障商标公示公信制度的确立,才能使善意第三人基于商标局的公示而行使的受让行为得到保护,才能进一步的维护商标市场秩序。

我国虽然未在立法中对的商标权转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但在司法实践中均不认可善意取得制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该解答第40条明确指出擅自转让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无论受让人是否善意以及是否经核准公告,都不取得商标权。

有些不法受让人在窃取他人商标权后,又将该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牟取转让费和许可使用费。善意第三人在取得商标权后往往会大量投入资金进行运作,但司法实践中商标权转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三)许可使用在前的注册商标转让规定不明确

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操作者对于许可在前的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转让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多数理论学者认为许可在前的注册商标转让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他们认为一旦允许他人使用商标,再进行商标转让,就会影响到被许可人的利益,而且可能导致被许可人与受让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产生利益纠纷,损害到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可知,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许可在前的注册商标转让案件参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他们认为除非是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注册商标的转让行为并不对转让前己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分析理论界观点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顾及了注册商标转让人和被许可使用人的利益,因此较为合理。具体来讲,从注册商标转让人的角度分析,其对注册商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益。若转让人经被许可人同意后才可转让注册商标,明显与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实质意义相背离。对注册商标享有使用权相当于对某物享有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不可阻挡对所有权的处分。因此,若经被许可人同意才可转让注册商标则是一种权利保护的本末倒置,过分保护被许可人的权益的行为。从被许可使用人的角度来看,采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可以更好的保护并强化被许可使用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虽然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采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许可使用在前的情形进行规定,但是,司法实践此类案件在大同的前提下有很多小的不同,仅有该条规定不足解决所有案件。

二、完善我国注册商标转让制度的对策

(一)以注册商标登记备案制度替代核准转让制度

注册商标转让采用核准制不仅公权力干预过重,与私法自治原则相违背,而且对注册商标转让人、受让人以及善意第三人产生的很多的交易风险。因此,必须采取更合理的商标权转让登记制度,才能符合加快商标权市场化的国情。然而,目前世界上存在以德国为代表的登记转移制度、以英国为代表的登记获得赔偿金制度和以法国为代表的登记对抗制度等三种登记模式,我国采用何种模式更为恰当,在理论界争议很大。笔者认为,采用何种模式应坚持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前提下,与私法自治原则不违背。

知识产权在我国属于准物权,物权法采取的物权变动公示方法为动产交付后转移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后转移所有权。注册商标作为一种无形的物权采用不动产登记转移所有权的方法既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吻合,又与拥有完善法律体系的德国法律相一致。更重要的是,采用登记转移模式大大削弱了公权力干预私权利的力度,更符合私法自治的原则。

(二)废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商标局审查出错的法律责任

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在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书,但并未提出共同提交。此外,该条例还规定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相关申请手续。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该规定与《商标法》第39条明显冲突,导致实践中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窃取他人商标权。

1.废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严格按照《商标法》第39条转让商标

《商标法》第39条规定商标权人和受让人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应签订转让协议,并对双方的真实意思进行约定,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该规定对提出申请的主体为当事人双方,如此一来,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不法分子私刻、伪造转让人公章、仿冒转让人签名等方式窃取商标权。

2.规定商标局及相关人员登记审查失职的法律责任

商标局及相关人员在登记审查时仅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往往一些工作人员依仗我国未对商标局及相关人员审查出错时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而工作不认真,导致不法分子乘机窃取他人商标权。

英国针对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情形进行规定:“为了防止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规定了保险基金,国家专门从收取的登记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资金作为保证金,以赔偿由于登记而使土地权利人所受的损失。不能足额赔偿的,由国家负担。”我国为了更好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大力度的打击商标窃权行为,有必要参考英国法律的规定提取部分转让费作为备用资金来补偿商标权人的损失。此外,我国还应立法规定商标局相关人员审查出错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端正商标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更好的规避商标窃权案件的发生。

(三)注册商标转让采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大陆法系及欧美法系国家公认的财产取得制度。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采用善意取得制度,可以更好的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符合民法的私法精神。

在注册商标转让中,一些不法分子采取非法手段通过商标局核准公告取得他人商标权,其为牟取更大利益将该商标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但由于其非真正的商标权人,其的转让行为无效。作为不知情的第三人基于对商标局公示的内容的信赖与不法分子进行商标权转让,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许可在前的注册商标转让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许可在前的被许可人的合理使用权利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对被许可人的保护尚须加强。此外,商标权人作为许可人和转让人,其中许可在前的商标转让中存在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才可更好的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1.《商标法》应规定被许可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商标法在修改或做司法解释时应规定注册商标转让人在转让商标时应事先通知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商标法在修改或做司法解释时应规定转让人在转让商标时告知受让人已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权,并承担因转让瑕疵的商标权对被许可人和受让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结论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商标转让市场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经济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发展。我国在商标法制定和修改过程中,高度重视注册商标转让的法律完善。但随着注册商标转让市场的扩大,注册商标转让纠纷与日俱增,我国注册商标制度发展不协调与滞后的矛盾愈发凸显,注册商标转让中相关的法律问题暴露出来。因此我国应解决好注册商标转让的条件、商标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和许可使用在前的注册商标转让等法律问题,也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在和谐稳定的大环境下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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