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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角色定位

2014-04-09黄瑞琦张学军

社会工作 2014年2期
关键词:社工矫正对象

黄瑞琦 张学军

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等保安处分是国际刑罚变革的主流方向,未成年犯罪人判处社区矫正是大势所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心理、特征、行为、需求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他们不仅需要通过再社会化教育以回归社会,还需要正常的继续社会教育促进其人格发展和潜能开发,因此需要专业社工的帮助才能够完成好这两个社会化任务。专业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还处于摸索阶段,虽然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①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发布。。”但专业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实践的人数不多,工作内容不明确。许多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聘用了社工进行协助,但主要是为了应对因社区矫正的人数增多而相应增加的工作压力;社工的工作内容与司法工作人员大致相似,缺乏独立的工作身份,在越权行使执法权力的同时,并没有发挥好社工的专业性作用;一些本该社工扮演的角色,在实际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却并不能如预期扮演。

一、社工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扮演的角色问题

(一)角色不清

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社工角色不清主要表现为与司法人员的社会分工不明确。由于机构设置的原因,社工的矫正工作从属于司法所,经常需要协助甚至代替司法人员扮演执法人员的角色。

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对实际工作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以及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部分社区矫正社工自身也不清楚社工角色的要求,把自身与司法工作者混为一谈。在笔者与一些社区矫正社工交谈中,下面几种说法比较有代表性:

“我们目前对这些矫正人员主要是以监管为主,只要他们不犯事就谢天谢地了。像其他做一些心理咨询啊、帮他们找工作什么的我们都没有。主要就是管他们的。”——社区矫正社工C

部分社区矫正社工明白社工并不是执法人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也使他们希望自己能与司法工作者一样具有执法权。

“现在社区矫正从公安部门的管辖范围中脱离,很不好。有的矫正人员不好管,我们社工又没有执法的权力。国家在法律这块也没有立法。”——社区矫正社工Z

“你给矫正人员打电话让他来司法所汇报,你要是说你是社工,不说你是司法所的,有人根本不睬你。人家听的是司法所的。所以一开始要是全给我们社工来做的话根本做不了。人家不合作你也不能强迫。”——社区矫正社工W

“我就希望我们社工也有执法权,这样这些矫正人员就会听话。”——社区矫正社工X

“我们出去有时候也会穿制服的。跟警察一样,难道这不是说明我们也是执法人员吗?我们是执法人员啊,不然怎么管那些矫正人员。”——社区矫正社工C

(二)角色距离

在实际操作中,社工的工作职能和工作身份的依附性导致不能形成一个独立的工作过程,对矫正对象的资料收集、问题干预、服务计划制定和实施、评估等专业工作过程难以完整实现,影响了社工在社区矫正中专业价值作用的发挥。

“我们平时跟每个矫正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好像也没用到什么技巧。就跟他聊呗。再教育教育他别乱跑,要守法。”——社区矫正社工C

“我们办公室都不是科班毕业的。当初司法所招聘的时候,条件好像只有:户籍在本县,并有固定居住场所;男性年龄4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受过刑事处罚;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的。对专业并没有限制,只是对大专学历限制法学专业。所以我们对社会工作一些什么理论、方法、技巧什么的都不太了解。反正做着做着就熟悉了,也没觉得有什么难的。”——社区矫正社工L

由于社会工作本土化、专业化与职业化的程度不高,专业教育与实际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而且刚毕业的专业社会工作者由于经验不足,在短时间内难以达到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的目标,不能达到矫正工作者、矫正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对他们的角色期望与社会认同;再加上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中的角色职能和职责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叉与矛盾,没有制度规范进行明确,也未能达成共识,最终导致社区矫正社工在角色认知与实际角色扮演中存在差异。

(三)角色冲突

在我国,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承担多重角色,“矫正社会工作由多种角色组成,首先是矫正人员行为、思想的管理者和控制者;其次是法制、行为准则、人际关系、就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者;还是根据矫正人员需要寻找社会资源的经纪人,发现并开发其能力和特长的使能者,承担冲突调停者,改善社区矫正制度和工作环境倡导者(张昱、费梅苹,2005)。”

司法所专职社工大都身兼数职,不能集中精力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到专职专人。社工集多重角色于一身,承担了大量日常司法管理工作,每种角色都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已经占据了矫正社工绝大部分的工作量,有不少社区矫正社工为“司法协管员”,专业社会工作已经被挤成了次要角色。复杂繁琐的行政工作任务,使社工不能专注于社区矫正工作。

“我们的工作其实很累的。你看看我们档案柜里每本档案都是厚厚一叠。”——社区矫正社工X

“经常干行政文员活儿。尤其每年年终总结的时候,就要准备和整理各种材料,整天都埋在材料堆里,真正能开展个案、小组工作的时间不多。而且开展这些专业活动都需要细心准备,时间真的很有限,还有一堆乱七八糟的事情要做,就感觉很累,所以根本没有那么多精力去做事。”——社区矫正社工C

“每次他们来报到、进行集中教育、参加公益劳动之后,我们就有好多材料要整理。”——社区矫正社工L

“我们现在对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监管。其他个案辅导,提供就业服务什么的都没有做。也没有时间做。”——社区矫正社工M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职责分工的问题,社工往往被行政化的工作所束缚。承担了大量非专业性的行政文员工作,挤占了相当的时间。根据调查,S司法所社工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填写四十八份材料,文字工作给社工带来了较重的负担,占用了大量时间。大量超负荷的非专业性工作,挤占了社工的时间,而专业活动项目被挤占、被“压缩,社区矫正社工的专业属性很难彰显出来。

二、社工在社区矫正中的角色失调原因分析

(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缺失,角色规范模糊

角色规范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一套社会行为模式和社会角色扮演的评价标准,制度建构则是确认规范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对实际工作中各个工作主体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

从2003年两高两部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到2012年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我国不断颁布和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但社区矫正始终没有上升到立法高度。出台的这些文件具体内容缺乏可行性与有效性,与司法实践的需求仍相距甚远。立法欠缺已成为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巨大障碍,社区矫正的推行无“法”可依,甚至陷入“合法性危机”的困境。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大多身兼数职,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到现在,并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对社区矫正社工的身份、地位、来源渠道、任职资格及其在社区矫正中的岗位职能、工作内容、角色定位、考核监督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具体工作分工不清晰,极易出现相互推脱工作责任,矫正工作缺乏长期性、计划性与合作性等问题。专门针对社区矫正社工的角色规范尚未出台,社工缺乏可以遵循的角色规范,容易出现角色扮演无章可遁、角色分工不明、角色负荷过重、角色考核标准模糊等问题。

(二)理性刑罚文化氛围缺失,角色认同降低

从古至今,重刑主义思想和刑罚报应观念一直根深蒂固。“由于把刑罚执行看作是社区矫正的唯一性质定位,导致社区矫正的监管、矫正和服务这三大任务始终无法达到平衡状态。所以在现实生活中,重监管轻矫正的现象正是众多实施社区矫正地区的通病(史柏年,2009)。”人本主义思想和人道主义观念虽然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尚未深入人心。社会大众习惯对罪犯持有严惩与警惕的态度,阻碍了对社区矫正中各主体角色认同的获得。

现代理性的刑罚观念缺乏普遍的认同,削弱了形成社区矫正文化氛围的社会基础与文化基础。人道主义理念和矫正社会工作的价值观便终究难以融入社区矫正社工的角色中。社区矫正社工的角色认同度降低,角色地位长期得不到肯定必然影响社工的专业归属感。长此以往会使社区矫正社工产生职业倦怠感,降低其工作热情和工作忠诚度。

(三)专业教育不足,角色扮演能力低

专职社工准入门槛过低,专业水平无法保障。目前许多地方在招聘社区矫正社工时对专业并没有限制。例如,2013年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招聘社区矫正社工的条件中,特意注明法学专业优先录取,而不是要求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导致招聘的社工都普遍缺乏基本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知识技巧,限制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而社区矫正社工后天的专业基础和技能培训也未得到重视,缺乏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根据调查,S司法所每季度虽然会对社工进行一次培训,但内容多数为一些新出台文件的解读和学习,涉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业务培训的内容较少。社区矫正社工角色学习的不足使得部分社工不了解角色行为的要求,不具备成功扮演角色的能力,导致在实际的角色扮演过程中产生角色距离。

三、社工在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角色定位

“从国外的社区矫正实践来看,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已经较多地使用准专业人员(吴宗宪,2011)。”美国的“观护及假释协会”、英国的“国家观护人协会”、日本的“保护司会”、“大哥大姐协会”等专业机构为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平台,社工在矫正工作中承担重要角色。尽管社工在各个机构称谓不同,角色内容存在差异,但实质都是以专业社工的身份和地位参与矫正工作。

(一)角色内容定位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矫正手段,社工要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承担好自己的角色,首先要明确自身的角色内容,做好自身的角色定位。社工应该从未成年人发展的角度提供中介服务、认知训练和行为治疗,促使他们社会化和继续社会化的成功。

1.制订个别化矫正方案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心理、特征、行为、需求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因此要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性格特点、心理状况、行为方式和差异性需求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未成年矫正对象往往表现为冲动性和情绪性犯罪,违法犯罪的类型多为暴力案件,其中以聚众斗殴案件为主,具有一定的共性。但每个未成年人都有不同的家庭状况、生活环境和学习、成长经历,其犯罪原因和严重程度也各不相同。所以在考虑其违法犯罪共性的同时也要因人而异,根据不同的未成年矫正对象设置不同的矫正方法,有针对性地制订矫正个案计划。例如,S司法所对纪律意识淡薄、行为散漫、自控能力差、无视甚至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的未成年矫正对象,利用“中途之家”进行一段时间生活训练和管理,增强其纪律意识和时间观念,促使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更加服从社区矫正管理。

2.承担认知训练

未成年矫正对象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强,感情用事,偶发性较大,缺少法律常识,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违法性质没有深刻的了解,无法正确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其危害性,社工要改变未成年矫正对象对自身犯罪行为的不正确认知。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法律常识教育,通过对法律规范的解读以及对其犯罪心理的剖析,帮助未成年矫正对象认清法律界限,明白违法与犯罪的关系,懂得过去自身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深刻理解刑罚执行的强制性和严肃性。

未成年人处于自我意识发展和膨胀时期,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在形成,此时未成年人的心智和思想还不成熟。社工通过示范作用重新向其灌输正确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标准,通过行为训练以及场景模拟等活动改善其不良的生活习惯和社会交往方式,约束并规范其日常行为,培养其形成新的合乎社会规范的行为习惯。

3.组织小组活动

社区矫正是为了帮助矫正对象重拾自我,重归社会,因而帮助矫正对象回归的活动和方式至关重要。小组活动能够激发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积极行为,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其重新社会化的进程。

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心理归属感和群体成员认同的需求。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行为、自由受到约束和管理,与原来的同学、朋友等群体交往减少甚至隔绝,导致心理状态发生转变,出现沟通交流上的障碍。通过小组训练,社工需要帮助未成年矫正对象提高人际交往技能,训练其耐心地倾听他人的谈话,观察他人的肢体语言,正确理解他人的意思。这是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经常打架、斗殴、伤害等暴力行为的矫正基础。社工通过组织诸如野营、游戏、体育、艺术等活动,在共享娱乐的同时培养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合作意识,重建同龄群体关系。提升自我接纳度和认同度。教会其建立融洽的人际关系,减少和避免冲突的发生,帮助未成年矫正对象形成正确的人际知觉。

4.提供中间服务

成功的社区矫正需要社区矫正社工积极动员和整合社区资源和系统资源。家庭、同辈群体、邻里、学校、志愿者、司法系统、人才市场、劳动部门、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机构、街道办、居民委员会、企业都是潜在的支持资源。社会工作者可以从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需要入手,深入挖掘各种资源,建立社区矫正社会支持系统。

社工根据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实际需求和爱好,制定适合其个人特点的教育培训计划,这就需要联系当地人才市场、劳动部门、人力资源中心等,为未成年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培训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与支持。对于有严重心理问题、需要进行专业咨询、治疗和矫正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社工可以联系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治疗机构,与其建立合作关系,共同促进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健康发展。

(二)角色身份定位

1.独立司法辅助人

未成年矫正对象在进行社区矫正前,社工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估。通过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重新犯罪可能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为司法机关确立矫正方式和监管方式提供建议。

社工负责教育矫正的实施。社工作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矫正对象之外的第三人,能够客观评估社区矫正实施过程和效果。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有更深层的认识,还可能发现矫正对象潜在的新问题。社工通过矫正评估发现矫正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和措施。提高社工的工作能力,提升社区矫正的服务品质。

2.专业服务提供者

社工根据“助人自助”的理念,遵循个别化原则,为未成年矫正对象制订个别化矫正方案,为其进行认知训练和行为治疗,组织集体活动,体现了一个专业服务提供者的角色。社工在对未成年人矫正的介入过程中,尤其应强化服务意识,提升矫正质量和水平,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澄清其工作性质及职责,使矫正对象明白社工“助人自助”的专业理念,塑造良好的社工形象,也可以减少社工介入矫正和实施矫正的阻力,极大地提高社会工作的效率。

社工提供的中间服务同样重要。为了有效帮助人,常常需要社工联络其他社会工作者、福利服务机构、政府部门等部门,向他们争取索要资源,并将他们传递到受助者手中。邻里资源的利用能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区,专业志愿者可以提供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社工要做好资源获取者的角色,利用邻里和志愿者可利用的资源,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营造更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3.社会政策影响人

由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某些社会问题并非由心理、生理因素所引发,而是由社会、制度等因素所造成,因此对这种问题的政策或制度进行改变是必要的。社工应当将其在工作中总结的工作经验传达给政策制定者,从而扮演政策影响人的角色。比较明显的是就业和教育方面遇到的社会排斥问题。

社工可以与当地教育系统和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联系,制定相关的政策,让一些有意继续升学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能继续在学校学习,让他们有机会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接受学校的教育,并让他们真正重回校园。

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几乎都排除了进入国家系统和部分企业工作的机会,这样的就业歧视对他们无疑是一种打击。社工可以联系当地政府部门,使平等的就业政策能惠及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在政策上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与其他未成年在待遇上的一致性,避免对这些未成年人“贴标签”,让未成年感觉自己在社会上不受蔑视和排斥。

[1]史柏年,2009,《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2]吴宗宪,2011,《社区矫正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张昱,费梅苹,2005,《社区矫正实务过程分析》,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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