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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如何抗争:一项关于草根型意见领袖的个案研究①

2014-04-09高红波

社会工作 2014年2期
关键词:草根领袖底层

高红波

一、问题的提出

一提到“意见领袖”,人们往往会联想到与其紧密相关的语汇表达,比如权威、魅力、代表、地位等,显然是将意见领袖当作群体中的优秀分子、高级分子、精英分子。从学理上来讲,优秀分子、高级分子、精英分子确实具备担当意见领袖的优势。但从逻辑上来讲,把意见领袖当作优秀分子、高级分子、精英分子来研究,显然局限了意见领袖的研究意义。受精英主义影响,研究者们普遍认为,在一个阶层群体,信息的影响力总是从具有权威或者魅力的群体精英或者群体优秀者流向资辈平平者。此种研究结论,其实本身不存在疑议,也不应该存在疑议。但是值得思考的是,个人影响力一定与权威或者魅力有关吗?没有权威或者魅力的群体成员,有没有可能担当意见领袖?个人影响力到底与何种因素相关?

按照大英百科全书的释义,意见领袖是指在对某项重要言论与事件的解释以及影响相应议题的个人选择方面扮演主要角色的人群(胡百精,2008)。因此不难得出,意见领袖在议题与事件中应该具有某种主要的意见影响力。可以作一个大胆的假设,在任何阶层或阶级内部,都存在具有某种影响力的意见领袖。在这种大前提下,草根阶层有草根阶层的意见领袖,精英阶层有精英阶层的意见领袖,而在一个草根与精英混合的社会状态,其议题或者事件有可能受草根阶层意见领袖的主要影响,亦有可能受精英阶层意见领袖的主要影响,甚至有可能发生两个阶层意见领袖的主要影响力之争。可惜的是,就笔者目之所及而言,绝大多数的研究结论都是同一种倾向,即意见领袖由高社会阶层者担当,意见信息由高社会阶层向低社会阶层发生流动并产生影响;甚至也可以说,相对于草根阶层而言,作为高社会阶层者的精英因其知识、权力、能力、财富、声望等不同方面优于草根阶层而当然地对草根阶层产生影响力。但是,正如布来克(John Black)的结论,意见领袖明显比一般成员拥有更高的政治、公共事务和社会议题参与度,不论其是出于公益还是发自私心(John Black,1982)。意见领袖只是具有突出的议题参与度而已,而不论其来自哪个阶层或者何种身份。

拉扎斯菲尔德在1940年做的伊利县调查项目“总统竞选过程中大众媒介对选民的影响”中发现,只有极少数人受到了明确的媒介信息的影响,绝大多数人更愿意承认,他们的决定其实受到了其他人的影响。他们投票的结果基本和他们最亲近的人保持一致,而不是广播演说和报纸社论所宣传的观点。拉氏得出结论说,大众媒介其实更加强化了人们早已经做出的选择决定,并没有在改变人们观点和决定方面起到实质作用。人们的投票选择,更多地受到了人际的影响。并且在这些人际群体中,他们发现,有些人起到了意见领袖的作用,这些意见领袖存在于社会各个阶层的传播网络。这些意见领袖经常为其他人提供信息、观点以及建议,于是影响着被建议者的个人选择与决定。拉氏指出,意见领袖是媒介信息的过滤器,处在大众传媒和普通受众之间(E·M·罗杰斯,2002)。在其随后的《个人的影响》一书中,拉氏总结出意见领袖的特征:一是与被影响者处于平等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他们是生活中我们所熟悉的人,比如亲友、邻居、同事,是人们所了解和信任的人;二是意见领袖并不是集中在某个阶层,而是分布在社会各个阶层,每一个阶层都有自己的意见领袖,并且与被影响者保持着横向的传播关系;三是意见领袖的影响力分为单一型和综合型,单一型是指其在某个特定领域具有一定声望,便可扮演意见领袖角色,在其他领域则是被影响者,综合型是指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较大影响;四是意见领袖社交广泛,拥有更多的信息渠道,消息灵通(郭庆光,1999)。显然,拉氏并没有强调看似与意见领袖直接相关的因素诸如权威、地位、魅力等,最多只强调“声望”,此外还涉及信任、网络。

在笔者看来,拉氏的意见领袖研究是一种网络结构观,而精英主义的意见领袖研究是一种地位结构观(源于韦伯和马克思)①有关网络结构观和地位结构观的详细讨论,可参见张文宏(2007)。。对村庄意见领袖研究而言,基于社会分层不甚明显的村庄社会,网络结构观则比地位结构观更加契合现实。而网络结构观的基本逻辑起点是,社会系统被视为一种依赖性的联系网络,社会成员按照联系节点有差别地占有稀缺资源和结构性地分配这些资源。由此得出,评判个体成员是否作为意见领袖的标准是网络资源及其占有量(信息资源或者社会网络资源)。也就是说,不论个体成员的地位、权力、权威、魅力如何,只要其网络资源及其占有量处于群体中的突出位置,就有可能成为意见领袖。需要强调的是,拥有地位、权力、权威、魅力的个体成员,其网络资源及其占有量通常处于突出位置,并担当意见领袖角色,但是我们并不能就此认为,网络资源及其占有量较突出的意见领袖一定会拥有地位、权力、权威或者魅力。本文借鉴草根研究范式以及相关个案,论证处于社会底层的草根或庶民群体是如何通过自己的意见领袖,来达到社会抗争或者抗议的目标。

二、草根范式的必要与可能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底层社会问题逐渐受到研究者的关注,对底层社会研究有两种不同的路径:一种路径是以孙立平(2002)为代表,从社会分化与分层的角度研究底层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以及利益均衡机制;另一种路径是以引入斯科特和印度底层分析学派①印度底层学派主张“跳出精英主义的历史”,试图从民族主义精英和殖民主义精英合谋的历史编纂中拯救底层历史,让底层发出声音。该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古哈说,印度精英主义史学方法的不足是狭隘、偏颇的政治观的直接结果,这种政治观是由它所持的阶级观念而致的,英国人为了治理印度而实行的制度,均被设想为是印度政治的全部,显然遗漏了“人民的政治”——这是一个“自主”的领域,因为它既不产生于精英政治也不依赖于精英政治而存在;这种政治的一个更为重要的特征是关于其动员的,在精英政治的领域里,动员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实现的,而在庶民政治中,动员是以平行的方式实现的。参见古哈(Ranajit Guha)(2005:6-7)。按照王庆明对印度底层学派的知识社会学研究,他指出,印度底层研究和斯科特的研究都自成体系,并没有实质性的对话与交流,尽管斯科特和印度底层学派的理论与方法同时被引入中国,但二者在中国学界的知识境遇大相径庭。具体地说,对于斯科特的“生存伦理”、“道义经济”、“弱者的武器”、“隐藏的文本”等概念工具的理解与运用,在中国学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而对底层研究学派,中国学界的不同学科有着不同的关注焦点,比如文学主要关注民族主义、后殖民主义的历史书写和话语表述,历史学更加强调底层研究学派的历史观(跳出精英史观)、女性主义史观,政治学与社会学更注重其“底层视角”的分析运用。具体请参见王庆明(2011)。另外,斯科特的相关论著可参见Scott,James C.(1976;1985)。的理论和概念为代表,比如李连江(1997)、于建嵘(2010)、应星(2007;2011)等,更多地从“抗争性政治”的角度出发,研究中国底层社会群体的抗争现象。基于作者对超越“意见领袖研究的精英主义范式”的宏大志愿,本文将重点介绍印度底层学派的逻辑基点及其对意见领袖研究的必要与可能。

根据应星(2007)对印度底层学派的知识社会学梳理,他认为,底层研究学派“出于对西方学界在研究社会运动时所表现出来的浓厚的精英史观的不满”,将基本旨趣指向研究相对于精英政治的农民底层政治自主性问题,以及底层意识的独特结构是如何塑造底层政治问题的。在该学派代表人物查特吉看来,既有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析框架不足以解释第三世界的底层民众是如何在社会关系中创造非主流政治民主空间的。“这些底层民众不是国家的主体,也不是市民社会的主体,而只是作为社会精英动员的对象,一旦权力分配完成,则继续成为被支配的对象。”在许多情况下,底层民众为了求得生存而必须与国家以及社会精英周旋,周旋只是为了获得生存的空间,而不是夺取国家政权。印度底层学派至少给出两点启示:其一是要保持对精英主义历史观以及精英主义政治观的足够警惕,其二是相对于精英政治的底层民众政治自主性问题应当被重视。统观意见领袖研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陷入了精英主义范式,是以精英主义政治观来生套和解读那些未被区分的精英政治及其裹挟的底层政治与运作逻辑,从而忽视底层政治的自主性及其丰富内涵。囿于精英主义范式的意见领袖研究,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底层政治运作逻辑以及底层声音在精英话语体系下被全然掩盖,只见精英不见底层、只见领袖不见民众。因之,为避免精英主义范式的单向话语体系建构,应当重视底层草根范式对意见领袖研究的引入与运用,发现底层草根及其话语,并且重点探求底层草根群体是如何通过自己的意见领袖实现其话语权的表达与运作。

而正如前文所言,在学术实践中,草根范式已经被引入研究底层动员与底层抗争。在笔者看来,底层动员与底层抗争研究实际上可以作为意见领袖研究的一个学术议题,所不同的是,社会学中的底层动员与底层抗争研究关注更多的是动员与抗争的具体运作过程及其逻辑分析,政治传播学则更关心由“谁”来动员抗争,为什么是“谁”以及“谁”的具体运作逻辑。两种研究路径事实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前者关注的是“事件”并且“运作过程的事件”,后者关注的是“人”并且“事件过程的人”。比如较有代表性的“草根动员”研究,应星关注的就是“底层民众中对某些问题高度投入的积极分子自发地把周围具有同样利益、但却不如他们投入的人动员起来,加入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过程”。而在意见领袖研究者看来,应星的“草根行动者”即“底层民众者那些发起动员的积极分子”,就是意见领袖,而且是草根范式下的意见领袖,就是那个“谁”。这些所谓的“谁”,来源于底层群体,来源于抗争群体,并不具有被精英主义范式所强调的所谓“权威”、“地位”、“权力”、“魅力”,更不是由外界进入的社会精英。他们所拥有的,只是行动网络,以及网络中可以调动的社会资源。这个“谁”,就是作者所指称的“草根型意见领袖”。草根型意见领袖,是指草根群体里向那些在行动上不如自己积极但有着共同利益(工具性目标)、或者有着共同信任(价值性目标)的草根民众表达观点并产生影响力的动员积极分子。本文将通过草根型意见领袖的个案分析,来演绎其行动逻辑及其行动后果。

三、草根型意见领袖的个案阐释

(一)二村①论文所出现的地名、人名,一律按学术惯例重新拟名,包括论文中所出现的有关真实信件、材料,亦作过拟名处理。高村和闫村都为行政村,其中高村包括高村一组到五组、肖村、陈村等七个小组,闫村包括闫村一组到七组、寒村、江村等九个小组。一个小组为一个自然村,各个自然村之间距离平均相隔2到4公里。从地域上看,高村的各个自然村连结起来呈八卦状,闫村各个自然村连接起来呈条带状。从经济水平上看,高村因地处南镇的边界,又因河流阻挡使高村交通不能与相邻的渠镇相接,而且在20世纪90年代时人多地少问题十分突出,导致经济发展受到制约,人均收入水平增长缓慢;闫村地处渠镇的交通要道,从县城到渠镇相邻的蔡镇之必经地,是渠镇与蔡镇的交通枢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高村来说要高出许多,同时汉襄高速公路途经闫村,并在闫村附近设高速路口收费站,更带动了闫村各项经济要素(特别是土地)的发展。两案纪事

1.高村调地案②事件发生于1996年秋收之后,该事件在当时的高村引起较大轰动,高村人说,高先成跟大队“当官的”打持久战,结果拖着小队上所有的田地不能下种,一直拖到当年的冬月份,麦子才下种。讲述人:高先成,男,现年50岁,农民,初中文化程度(20世纪70年代),高村调地案核心联络人。在论文写作时,写作者特意将“讲述人的故事”分成若干幕次,以表达对事件过程的追踪与记述。:

幕一:南镇上访

我们当时去找镇上的尹书记,只去了几个人,我、有柱、成柱、明亮、永红。比我们先去的有学志、全成、大平、大狗等另外一班人。他们迎亮了(天快亮时)就走的。他们的一班子也可能就是那几个人了,找不出来人了,因为没有其他的人明着敢跟我对面冲突的,而这几个,像大平、大狗,我打也不能打他,诀也不能诀他,我叫他没得门儿,打他吧,会犯众怒,我们同一个高家户的。为这个事,你不能打人家,人家站人家立场,你站你立场,对吧。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学志是队长,全成是个小扒舔,跟队长走得近。

我们去的时候,走到半路,碰到他们回来,两碰头。去了之后,找尹书记。尹书记一看,说,“又是你,你不晓得搞的,你那事儿我晓得,上回你说的,我都给你解决了①在此事发生之前,高先成曾因为村里乱摊派棉花任务而向尹书记写信请求其解决问题。据高先成回忆,信中所写内容大概是:我有二十亩水田,不能种棉花,生产队却要我完成棉花任务,因为生产队没有完成大队的棉花任务,就摊派到每家各户。生产队的百亩烟叶地,种的都是棉花,这些种棉花的为啥不多摊派点儿?我这水田根本不能生棉花,凭啥子也要摊派棉花任务?请求书记帮忙解决。,你今天为这事还来闹!你回去,不晓得闹的。”他这一说,我们就回来了。走之前,我塞了一封信给他门缝里,希望他能看到。我们回来以后没两天,镇上就下来人,蔡书记(南镇副书记)领头。来了之后就找代表,我、有柱、成柱、明亮、随群,四五个代表,叫我们一个个地说,发表意见。先叫我说,我没说。又叫有柱说,有柱说了。一个个说,最后都说了,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发表完了之后就叫我们回去。他们又开始形成他们的计划——一个一个地压,各个击破。有柱、成柱的情况是,他们找到他俩的哥哥(吴镇的镇委书记),请他哥哥出面制止有柱和成柱抗议。随群、明亮没有人管,随群本人没有什么文化水平,遇到事也说不上来,实际上就只剩我、明亮两人还在有点作用地抗议。明亮,因为欠的钱(大队的地皮款、提留款)多,干脆连夜搬走,走的时候我们都不晓得,走了之后才晓得他们搬走了。最后只剩下我一个代表了,算是硬碰他们。他们派人来抓我,我就到县里反映,然后县里叫他们不要胡来。不然的话,那次我就被抓走了。武装部的人,抓进去了还不打你个半死!

幕二:分田调地

有柱、明亮、成柱,站在自己立场上,分田地没分好,分到六亩田高头,太远,路难走。我是因为什么呢?分之前,学志(时任队长)就问过我,搞不搞,他知道我在庄子里说话说一句顶一句的,达不到我的想法,我不会搞的。我一年的农业收入那么大,当时有名的种田大户,而且铁路坑洼那一片,以前是沼泽地,被我一犁一耙地改造成了良田,承包期是5年(按合同1997年秋季才到期),当然要首先照顾我的想法。我说,要分也可以,那你给我分点儿好的。他说,“拈阄咩,看手气咩,拈着好的了就好,拈哪儿在哪儿咩!”我说,那也行,拈着好的我就搞,拈着不好的我还是不答应。最后我抓的有一块不好,六亩田那一片儿,又远又难走,板车都走不进去,收割要靠肩挑,我肯定不搞。抓的其他的田都好,多好的田,就只是这一块我不满意。我就不搞了,还是犁我自己以前的田。学志来找我,说咱俩说得好好的,商量好的,咋我又变卦了,咋还在犁自己以前的田。我说那六亩田还给你(生产队),管你扔了还是卖给哪个,你在这路边哪一块没分的给我分一块算了,这边顺路。

学志说,这路边的田,留的是机动地,一个跟你这样,两个也跟你这样,马上都从这儿搞田,那高头那些田分给哪个?

我说,那不搞还是犁我自己的咩。

学志说,那你这不是明着给我墩儿坐?(即让他下不来台)

我说,啥子给你墩儿坐?我连我自己都没有墩儿坐!

我扑通就起来,准备走的,不想继续跟他说话了。但起身的时候,一不小心把腰里插的篾刀弄掉地下了。他一看,以为我要砍他,他爬起来就走。边走还边说,那我管不了这事,只能交上去,叫上面解决。我说,你交上去就交上去,我还怕你了?他交给大队书记永成那里,永成和黑子(大队长)来跟我说,叫我不要依着性子来。我还是犁我的地,不听他们说。

永成说,你要是不听的话,把你搞到镇上,抓你个狗子!

我说,那你抓一个试试看!

永成说,抓你不跟抓小蛴蚂一样简单!

我一听就恼火,就说,那我先叫你俩抓一顿再说。一边说一边就提着赶牛的鞭子上去抽他俩。他俩爬起来就跑,等我从田里跑上去,他俩已经跑远。自那以后,把我惹毛了,我就开始硬着跟他们搞,当头儿,找人,站到我这个立场的,反应强烈的,都拉拢来。从那以后,我就开始联络。

幕三:集结号起

问:你怎么联络的?怎么知道哪些人跟你是一个立场?怎么让人家相信你(的观点)?

那分到高头六亩田的,都不搞,拈阄散会都在说,“老子不搞啊,老子还是犁老子的啊。”我也说“老子不搞啊,老子也还是犁自己的啊。”然后很多人都跟着后面喝,都这样说。从这时我就知道,哪些人分得不满意,我就找这些人。张庄的,张电云①张电云与高先成有着复杂的亲戚关系,尽管如此,张电云也没有站在高先成的立场。这其中有一个耐人寻味的故事:高先成的大姐1972年嫁给张电云,在1985年秋收季节,当时天气突变需要抢收,因高先成家中二老体弱,高先成及其弟、妹又尚未成年,高先成大姐于是回娘家帮忙抢收。巧合的是,张电云自家的稻谷也需要抢收,就这样,耽误了自家的抢收时间导致成熟的稻谷倒在田里。其大姐回去之后,张电云对她又打又骂,埋怨她不管家中事。她一气之下,喝了农药自杀死去,丢下三个不到十岁的孩子给张电云。这在当时的高村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张电云的父亲在土改时被划为地主,因高先成大姐嫁到了张家,“家庭关系不清白”的成分在后来直接导致其弟高先成在1978年被取消“推荐进入高中学习”的资格,尽管高先成当时的成绩在高村大队数一数二。这对高先成来说,或许是个终身遗憾。那一门儿上的,有他挡着在,他“害红眼病”,我种田搞到钱了,他有些不服气,他巴不得我比他穷②高先成分析说,高村的人都有这一(特)点,巴不得别人比自己穷,自己不努力富起来,还不让别人富,光扯后腿,巴不得要穷都穷,见不得人家富。你有钱是你有钱,有钱也见不得你。“我本来比你有钱的,你咋现在突然比我有钱了?你胎带的自古都是穷人,你怎么会有钱?”高村人就是这种思想。。我去找张庄的人,他走前面挡着,对我说,“你不晓得搞的!你这叫告状,你这是犯法!”我不会听进去,还是继续联络。双志、桂英签字,电合(以前的大队老队长)签字,他可能也不满意分田地,觉得我说得有道理。

问:你是以啥理由联络到他们的?

我说,都种得好好的,分啥田地,分得人心惶惶的。机动地搞那么些,搁在那儿卖钱,好漂亮的地搁那儿不分,去卖钱。拐地(即烂地,质量差的地)分给老百姓,其目的是什么!举个很明显的例子,电合以前是队长,打那儿走过来的(即过来人),知道这里面的“道道儿”(即猫腻),就是不让你永成、学志们得这一点儿,就是让你队长、大队书记得不到,还让你各就各位做好本职工作,所以电合也反对分田地。最后镇上来抓我的时候,老电合还给我通口信,我跑得快,要不是那,我就被抓走了。老电合当队长时,历年来都没像现在队长这样做过——把几十百把亩的好田当机动地,老电合都看不下去。老电合说,他们胆子真是大,以前我当队长时想都不敢想,你们现在就敢这样做!

问:为啥学志敢这样做?

一个是因为他弟兄多,弟兄五六个;第二个是他有亲戚是大队的老书记——成军,关系都好,而在任的书记永成,跟他关系也好,永成支持他搞。好地当机动地,搁那儿卖,又好卖,卖罢了之后,生产队老百姓又不知道钱到哪里去了。并且年年都在卖地,钱到哪里去了?我们老百姓都没有落到,不如各种各的。这是其一。其二,田地分得不好。所以签字的很多。张庄只有四个没签字:老粗腿、艳成两个老好人,没签;四喜没签,人家哥哥嫂子在镇上,不站你立场,也不站他立场,哪一方都不偏袒,哪一方都不向,哪一方搞赢就依哪一方。高家户里签的有随群、明亮、有成、电宇、义成、铁成,没签的有明成(跟学志是隔壁,不好签,尽管他跟我们还是一个亲门上的堂兄弟)、小狗(真正的中间派,跟四喜一样,哪一方都不向)。铁成跟我们也是亲门上的堂兄弟,同一个爷爷的,因为这一层关系,后来我们搬走了之后,铁成还跟我说,“弟兄啊,你闹腾了一大片之后搬走了,可苦了哥哥我啊,后来我做啥活儿,队上都格外对我狠些。”最后他们也搬走了。明成是个“小扒舔”,跟队长走得近,虽然是个堂兄弟,但也不会站在我这边。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那时他当会计,办的户口本还硬是问我要20块钱的工本费,没给他钱,他连户口本都不给我看,最后找他要户口本时,他说扔到粪堆里了。我气得啊!

最后签完字之后,我、明亮、永红、成柱、有柱,五个人一起去镇上。于是故事就回到开头了。去了尹书记那儿,不是被吃个闭门羹嘛!没搞成。后来偷偷地塞了封信到他的寝室。他肯定后来看到那封信了,后来不是派蔡书记下来调查嘛,调查我们五个代表嘛,后来细细地压,一个一个地压得只剩下我和明亮了,明亮又连夜搬走,最后就剩我一人了。

幕四:孤掌难鸣

后来我就决定打官司,请律师全权代理这事。那时找律师可难了,到处打听,最后有一个律师愿意出面帮我做这个案子。我那时很感激,当时就给他二百块钱,他不要,说农民挣钱都不容易,不接。所以后来我从家里挑了一筐鸡蛋鸭蛋和几个生公鸡到枣县,送到他家里。不过最后的结果是庭外调解。

律师有一天跟我说,“不打官司了,放弃了,你这边,粮食任务不用缴了,棉花任务也不用缴了,铁路坑的那一片水田开发,你琢磨琢磨看要多少工①按当时的常规,在集体的土地片区,开荒垦芜的劳动时数可折算成工分,并再换算成“工钱”,但此“工钱”是虚拟的一张白条,只可用来充抵同等金额的农业税费。,该要的就要。要是再来抓你,还是由我出面,不抓你就算了,估计不会再抓你了,都说好了的。我撤诉了。你看呢?”

我说,“连你都撤诉了,我能有什么话说呢?我全靠你嘛,你不搞,我也搞不成了。”

最后的大气候已经形成,拈哪儿就在哪儿,按后来重新拈阄时分的田地下种。但分给我的那一块,高头六亩田那一片,我始终没有种,一直荒着。那时也不敢私自卖地,个人没有权卖地,不像现在卖地,明目张胆。也转让不出去。后来大平拣起下种,就一直种着,粮食任务还写在我的名头下,不过我也不过问了,反正我没种,生产队也不敢问我要那一块的粮食任务。

高先成说,后来他们搬走后,那一块田地转入他弟弟的名下,他弟弟拣起开始耕种。种了两年,又开始分田调地,自那以后,他弟弟也没要田地了,也搬离了高村。我问他,搬走之后,自家的那些地咋办?他说,生产队自动收起再分了。搬走了就没有地了。给留下来住的做了好事,有几家现在各自种了三四十亩田地,一年的收入也是几万块。

2.闫村树行案①事件发生于2011年春夏之交。该事件在闫村乃至渠镇都曾引起轰动。讲述人:闫志斌,男,现年38岁,私营树行业主、农民,初中文化程度(20世纪80年代),闫村树行案核心联络人。此记录是作者根据闫的口述所作的重新整理。:

幕一:强制收费

渠镇镇郊的闫村,近百家剥树家庭作坊。每条剥树机生产线一般所需两到三人,一般家庭人数即可满足生产线要求。因为该镇剥树行业已形成市场,所以山东、河南等外地老板采购较频繁,生产、销售市场较为稳定。并且由于是家庭作坊式生产,所以未达到工厂缴税标准,不用上税。由于剥树需要大量的成年树,但渠镇本地的树木产量并不大,需要从外镇的丘陵山地购买林木。但枣县政府各级都被号召加强森林管理,禁止破坏林木生态,尤其对乱砍滥伐行为管理极严。在枣县的吴镇和熊镇某些山地,县政府明确规定为山林保护区,未经批准,禁止砍伐。渠镇的剥树作坊生产业主想办法从襄市的其他县市如保县、谷县、南县等地购进林木。时间一长,这些县的林木供应商了解渠镇的大量用树,则定期(现在几乎每天)有私人从外县送树进镇。在渠镇大规模生产初期,渠镇政府并未干预此事,但枣县林业局内部某些工作人员②据作者亲自查证,办理林木加工许可证和生产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只收取工本费,总共不到100元。作者曾经咨询过省林业厅相关部门、襄市林业局以及枣县林业局,得到的多是一致的答案。至于那些来渠镇收5000元/年的“林业局”,那些相关部门也对此含糊其辞。所以这里用“枣县林业局内部某些工作人员”来指称。,以环境保护为由,禁止随意买卖树木,并指出,生产加工林木需要证件,买卖林木也需要证件,并以此名义向渠镇各生产作坊收取费用,每个生产线5000元/年,内容包括木材加工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果不办证,则禁止生产。同时,派岗查检外地进入枣县、进入渠镇的货车,只要载有林木而无许可证的车辆一律处以5000元/次的高额罚款。一般被查办者,会讨价还价到3000元到4000元不等,办个证明,时效期为一年,但是不开票据。但更多的货车业主都是偷着进行木材运输。剥树生产作坊也是同样的逻辑,因为办证也只是两个“纸本本儿”,就要每年5000元。大家都认为“这是明摆着坑人!”林业局定期下渠镇检查,而作坊业主立即关门歇业,等检查走后重新搞起生产,就这样双方打起游击。

幕二:集结号起

据上访有关人介绍说,“林业局”后来想办法让渠镇政府出面,下压各个相关村,主要是闫村。凡是木材加工行业都要办证,5000元/年/两证,否则以非法生产经营为由将生产线取缔,并限期到镇政府相关科室交钱办证。于是引起闫村的轩然大波。“老百姓能赚多少钱呢?况且这个活儿又不是说多么轻松,又不是捡来的钱!是不是村里当官的在联合镇上的(官员)又想搞贪污!”于是相关行动积极分子就串联起来商量如何应对这次风波。这些行动积极分子分散到各个路道,向各个生产作坊业主说准备联合起来上访,并嘱咐,如果“有事”的时候就打电话叫知,到时迅速在镇政府门前集合,需要各家帮忙去“造个势”,一起把“事情”搞起来。一般都同意去。上访准备的消息就这样被散开。当我们问及是哪几个在“主要操心这个事儿”,说是闫志斌等四个人。这几个人的生产规模都较大,除了剥树机,还有绞圆机和粉碎机,投资成本是一般家庭作坊的两倍,相应的产量也更高。按照正常的逻辑,如果按照“上面”的要求和规定,他们上缴的费用是相当高的,并且因不缴而导致的停产风险和停产损失也更大。

幕三:渠镇上访

第一次聚集上访时,由闫志斌等四个“联络人”各自通知自己的“片区”各家业主,到镇政府门前集合①这里值得一提的是,闫志斌等人通知片区各家业主到渠镇政府门前聚合,两次都是选在渠镇的热集。按渠镇百年的集市传统,逢阴历单日为集市日,集市日为热集,非集市日为背集。渠镇人(包括与渠镇一河之隔的南镇西南部村庄)的习惯是赶热集而不赶背集(当然对于那些住街的家户则另当别论)。每逢热集这一天,渠镇街道必定到处是赶集的人。正因为人多,所以街道一旦发生重大事件,就比较容易受到关注。这也是闫志斌等人选择热集聚合的一个考虑。作者把他们的这种考虑看作是是一种对“集市政治”的巧妙运用。当然又有别于吴晓燕(2008)的“集市政治”内涵。。由于聚集人到后来过多,包括了业主、上街赶集者、看热闹者等,大几千人都聚在政府大楼门前的街道。派出所两三个公安被政府叫来维护秩序,并劝阻人们勿进入政府大院。当时大门都已经关闭。众人议论吵闹,让现场气氛沸腾。几个在“前面的人”对着大门喊,“为啥子大门锁着?”公安回答说,“书记、镇长不在,都开会去了。”“那我们就等着他们开完会回来。”约有大半个小时,未见众人有减少迹象。这时闫村主任以及各个村主任、书记陆续现在现场,各自劝说自己所在村的村民赶快离开现场,但效果并不明显。有的被当时劝走,但等主任去说劝另一个时,又返回现场。“看热闹的,还有很多赶集队伍,当时势气相当大。”公安也被命令劝说现场人等离开,但也没有明显效果,甚至遭到现场人等的谩骂,说,“关你什么事,你只管维护好秩序,莫打架斗殴,你管我在哪儿待着!”“莫光当政府的狗腿子,老百姓也是人,你爹妈也是人,也是老百姓,咋都不理解一哈子呢!”后来,“前面的人”一直吵着要见镇上领导,不然就不走,后来政府开了门,一个领导模样的中年男子,说“可以进来,但只能进来三到五个人,让众人商量一下。因为办公室、会议室不可能容纳那么多人,人多了也没有用,你们自己考虑一下,派几个群众代表。”于是最终四个“前面的人”被允许进入,其他人都在外面等着。后来经过采访当时进入会议室的闫志斌,他说进入会议室后,镇上的书记就出现了,并发话说了几点:一是木材加工行业要办证,这是国家明文规定,不是镇上要收你们钱;二,这是枣县领导Y市长亲自批示交办的事情,相当重视,大家要按规定开门做生意,当交钱的交钱,当办证的办证;三,赶快让现场的人都回去,在这聚集是没有什么结果。

四人组中的闫志斌说,“办证咋要这么多钱?有没有文件明文规定?可不可以拿出来我们看一下?大家挣的都是血汗钱,都不容易,不是不想办证,这证关键是太贵了,而且钱交得不明不白。谁不想平平安安本本分分地开门做点生意呢!”

“木材加工销售本来就要有许可证的,这个费用是上面定的,都按国家的规定来的。”政府人员回答说。并给他们几个翻看枣县政府发的红头文件,据闫志斌说是由枣县县委、县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整顿木材加工市场的通知,上面要求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乡镇做好整顿治理工作,为广大经营户办理相关生产许可手续,但文件里并未提到两证具体要求的费用。并且关键的是,“渠镇书记也说不上来5000元的收费标准以及明细。我们几个一致决定,不同意离开现场。”最后书记答应说三天之后会给明确的答复,叫他们先散去。“我们几个合计以后,就下来了。对大家说,书记说要办证,至于为啥要收5000块钱,三天之后给答复。”这时“有人”说,“办证的话我们还用聚到这里来?聚到这里的目的就是不想办证,不想交钱!还让我们办证,想都莫想!”

闫志斌分析说,“有人听了这话,觉得是这么个理儿。今天来这么多人,就是为了反对办证来的。这可倒好,来了还不如不来,来了不还是照常要求办证么?”“那人”又说,“三天内答复?说明这三天是他们在合计如何个对付我们呢!我们也要想法子才行哪!好好计划计划。我们的目的是啥子。我们最终要求达到什么结果。不能盲目地搞,这样搞肯定不行。回去了好好计划一哈子。”四人组的闫连德认为,此人分析得有道理,于是商量,这三天之内要好好合计,三天之后,大家再来聚,中间要是有什么消息,会电话联系大家。于是众人渐渐散去。

幕四:整装再战

闫志斌说,回去了之后,他们四个联络人以及几个关系比较要好的朋友就连夜商量下一步对策。说今天“老根”(即当众发言的“那人”)说的在理,要有目标,最后达到啥要求,不能被政府牵着鼻子走。既然是一起去搞,那就是不想出钱办证。我们这都是家庭作坊,现在连工商税都免收了,还让交钱?不能交。明显有当官的在捣鬼,想捞“油水”!最后我们决定,设上访代表梯队,一旦情况有变就打“持久战”。我们这些代表们既然站出来带头搞事,那就莫怕死,莫怕坐牢。再说我们只是上访,又不违法,最坏也不会出什么大事。先设三个梯队,每个梯队4个人。如果第一梯队的4人被抓进去,第二梯队就到市里上访;如果被抓,第三梯队就到省里上访,直到再成立后来的梯队,上访到北京。被抓了也莫怕,又不是违法乱纪,这是我们在正常表达自己的要求,为了养家糊口、混口饭吃,又不是别的什么杀人抢劫。如果镇上的答复不行,我们就组织大家各户捐款,筹集上访费用。先每家捐20元,一百家就是2000元。如果不够的话再捐。当天我们这些代表们就分了梯队。第二天,联络人都各自通知自己的片区各家,各家也都答应这个事情按这样的计划安排。于是有了第二次聚集上访。

第三天的时候,联络人把各家都叫来了,政府门前再次聚集了上千人。政府的人说镇长书记都不在,说过几天再来。但是聚集人群中有人说看到了书记进了老政府大院。于是代表们又往旁边的老政府大院走去,由于老政府大院没有保安,大门敞开。众人都进了大院,院内立即人头攒动。代表们找到了会议室,“书记就躲在里面,不敢出来。”我们问他是个啥结果,他说能有啥结果,办证了才能正常营业!

“办证收多少钱?”

“5000块,这是高头规定的!钱又不是我们拿了,是交给县里了,交给林业局了,交给国家了!不交,就强行断电!”那个书记说。

“那咋行?怎么能强行断电?凭啥断人家电?我们连用电的权利都没有了?我交钱用电,天经地义!凭啥子断我电?敢断电你们试试看!”“现在做生意都不要税了,你们还收钱?再说,这一个生产线都能解决一家老少的就业工作吃饭问题,你们当官的没有本事创造条件叫我们有工作,我们自己创个业养家糊口都不行!你说你们这些当官的是搞啥子的?”“没有能耐就滚蛋,当书记连一点水平都没有,还当书记!”

这时已经有很多人都上了二楼会议室和走廊,到处都挤满了人。几个书记说,你们先下去,先回去,在这挤着也解决不了问题的,当交钱还是要交钱,当办证还是要办证。这时有人吼了一句:“光想贪污喝老百姓的血!砸你个狗日的!”接着从人群里飞出一把椅子,砸在办公桌上,这时现场就开始混乱。人群中有人喊“把办公室砸了,叫你狗日的躲!”于是人群中就有几个人在后面开始掀桌子砸凳子。书记赶快说,“算了算了,你们搞,你们搞!我们不管了!都是高头的文件,跟我们也没有直接关系啊!莫在这儿砸噻!”闫志斌说,那好,政府不管了还好些,我们能好好地搞生产!这时外面就有人喊,政府不管了,让我们继续营业,各搞各的,照常生产。

幕五:凯旋归来

人群沸腾。然后渐渐离去。

(二)两案之他的分析

1.为何是他:意见领袖的基础

在高村调地案中,高先成是事件行动的核心联络人,作为网络动员与行动过程的意见领袖。高先成能够自觉担当意见领袖,成为动员积极分子,有其自身的条件和基础。换句话说,也正是这些条件和基础,促成了高先成作为并且能够作为调地案动员的核心联络人和事件全程的意见领袖,而不是其他行动者。其一,高先成作为“相对大户”。相对大户在村庄事件中的利益存量及其利益风险都相对较高。高先成本身并不赞成调地,在经过队长学志的群众思想工作之后才勉强同意调地,并且高先成提出的条件是,“拈着好的我就搞,拈着不好的我还是不答应”,但学志队长并没有明确答应此条件,而以缓兵之计先稳住高先成不明确反对调地即可。但是调地结果并未达到高先成事先的料想意愿,心中的不满意促使其仍然耕作自己原来的田地,明显违反学志队长所言的“前期约定”。而高先成再次以换地为条件试图挽回局面,却遭到拒绝。在高先成看来,学志队长显然没有把自己这个“相对大户”放在足够被重视的地位,使自己在心理上难以平衡。其二,高先成的“利益受损”。当学志队长拒绝换地之后,高先成明显变得强硬起来,甚至拒绝承认此次调地的合法性。而学志队长面对高先成突然的强硬,采取的处理办法是“交给大队来管”,并且大队书记的亲自出面让局势更加紧张,原本利益受损的高先成被书记的强硬官腔所激怒,导致高先成的强烈抗议,其中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其个人的暴力反抗。其三,高先成的个人经历。事实上,调地案中的其他行动者相比较而言利益受损更为严重,但并没有其他人主动进行网络联结以表达抗争。高先成能够冒尖担当此次事件行动的意见领袖,与他的个人经历极有关系。而根据作者的采访了解,高先成在家中排行老二,其父母年迈体弱,其姐早年出嫁至张家,其弟、妹都尚未成年,使其在十二岁时便承担起家中内外事务,其性格强硬,做事踏实,思维活跃,嫉恶如仇,发愤上进。特殊的个人经历养成其特殊的个人性格和处事风格。尽管利益受损相对较轻,但其性格要求凡事均要达到自己的绝对满意程度,因此在思维心理上比较容易受到瑕疵的创伤。相对大户、利益受损、个人经历等三个重要因素合力,共同促成高先成担当调地案的意见领袖。同样的逻辑,闫村树行案的核心联络人闫志斌,能够成为事件过程的意见领袖,亦与以上所述因素紧密相关。由此可见,草根型意见领袖来源于底层群体,来源于抗争群体,并不具有被精英主义范式所强调的所谓“权威”、“地位”、“权力”、“魅力”。他们所拥有的,只是行动网络,以及网络中可以调动的社会资源。

2.他的意见:网络行动的起点

“意见”是行动得以建构的意义所指,是行动框架(frame)和行动意义的一种表达。按照斯诺(Snow,1980;1988,转引自刘春荣,2010)的观点,框架是“一种有助于在行动者的当下及过往背景中识别目标、情境、事件、经历和行动的轻重缓急的解读框架(schemata of interpretation)”。①“框架”与社会运动理论的“共意”概念有着共通的学术旨趣,二者都关注集体认同感的建构过程,强调情感、心理、价值观等主观因素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在有关“革命与动员”的研究著述中多有运用此分析范式,比如土改时期的“诉苦”研究(郭于华、孙立平等学者)、共产党的革命动员研究(张鸣、裴宜理、张孝芳等),相关著述参见郭于华与孙立平(2002)、张鸣(2001a;2001b)、裴宜理(2001)、张孝芳(2011)。“意见”的“框架”给行动者以行动的理由建构以及目标指向,它不仅促成具有共同工具性目标(共同利益)的成员行动,而且激发具有共同价值性目标(“只是情绪不满”者、“看不惯此种行为”者)的成员为实现自身内在情绪宣泄而行动。高村调地案中,意见领袖高先成的“意见”对于网络行动积极分子以及其他行动者来说,分析合理,简单易懂,是调地抗争动员成功的关键。他动员时着重向动员对象说明三点不合理:其一,把烂田留给社员们承包,而把良田作为机动地高价租耕,“这事说不过去”;其二,每年这“机动地”的款项又没用于村庄的公共事务,谁也不知道这些款项怎么用的、用到哪里了,“村里有贪污嫌疑”;其三,土地承包期内不准调地,“都是签了合同的”。这三点“意见”建构了行动者抗争的框架和意义,将那些直接的利益受损者以及“看不惯此种行为”者产生被整合起来的可能,并为网络行动付出力量。而在闫村树行案中,“老百姓能赚多少钱呢?况且这个活儿又不是说多么轻松,又不是捡来的钱!是不是村里当官的在联合镇上的(官员)又想搞贪污!”的“意见”显然从工具性目标和价值性目标两方面共同促成了树行业主甚至包括村庄其他家户支持“反缴费”的网络行动。具体地说,“意见”建构的工具性目标使直接的利益受损群体即树行业主行动起来,而“意见”建构的价值性目标使间接的利益受损者和情绪不满者警惕起来。并且重要的是,当前的“意见”所指已经隐喻着对村庄过往事件的“旧事重提”,它在表面上指向当前事件本身,实际上同时提醒着有着共同“社区记忆”(贺雪峰,2000)的村庄人,类似的村庄案件(比如意见建构的“村里当官的在联合镇上的官员又想搞贪污”)不能允许再度发生①闫村有关“村级官员”贪污腐败的共同“社区记忆”,作者采访中听到次数最多的事件是“闫村路款案”和“闫村明才案”。作者通过相关途径,直接联系到事件的核心联络人(孙道兵,男,42岁,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以及知情者之一(村民闫,男,50岁,农民,初中文化程度,闫姓家族“大社员”),获得关于事件的口述材料。具体详见高红波(2011:39-40)。。如果想要拒绝它们,惟有行动起来。

值得强调的是,与意见领袖研究的经典模型(比如拉氏的两级传播论,即信息从媒体到意见领袖再到信息接收者)不同,村庄事件的意见领袖通常自己主动搜集信息并试图创造信息和观点,而后将观点向其他核心联络人扩散,扩散后的观点信息经过其他核心联络人向普通接收者扩散。在这一过程中,首要核心联络人充当“一次意见领袖”,其他核心联络人充当“二次意见领袖”。这一点在闫村树行案中已经被明确地证实。因此可以得出,理论上没有“媒体”在场的信息及意见,通常由“一次意见领袖”创造形成,并传至“二次意见领袖”,直到扩散给普通接收者。

3.他的动员:行动网络的联结

意见领袖通过“意见”的共意建构,实现行动网络的联结。在高村调地案中,高先成的“意见”框架分别将具有共同的工具性目标与共同的价值性目标的两个群体联结到事件行动网络。因为具有共同的工具性目标,那些与高先成有着同样遭遇的直接利益受损者,如有柱、成柱、明亮、随群、永红等等家户,经过被动员之后站在了同一阵线;而因为具有共同的价值性目标,那些与高先成有着同样价值的情感受损者,如老电合之类,看不惯学志队长通过分田调地达到不可告人(而其实曾经当过队长的他最为知晓个中蹊跷的)目的,又如铁成之类,尽管并不十分反对调地并且利益受损的程度远未使其达到抗争情绪,但因为一爷之孙的胞兄情感使他们也站在了抗争阵线②运用血缘、地缘等熟人社会资源进行动员,被李怀等人称为软强制动员。可参见李怀、贺灵敏(2009)。。原本一个松散的群体经过意见领袖高先成的动员行动,建构为同一行动网络。散落的社会资源,被调动成一个行动共同体。正如韦曼(Gabrief Weimann,1982)发现的那样,在公共空间的信息流动中,存在着大量具有“连带功能”(briging function)的“空白”(marginals),在这些空白中,往往给意见领袖以机会,他们积极接触外来的信息源,并通过自己的特殊位置关系进行信息交换与扩散,同时建立自己的关系结构①在这里有必要指出,韦曼所言的“具有连带功能的空白”与伯特(Ronald Burt)的“结构洞”(structural holes)在意义所指上已相当接近。伯特认为,在社会网络中,某些个体之间存在无直接联系或关系间断的现象,从网络整体来看,好像网络结构中出现了洞穴,这就是结构洞。在这样的关系网络中,将无直接联系的两者连接起来的第三者拥有信息优势和控制优势,因此组织和组织中的个人都要争取占据结构洞中的第三者位置。他还指出,强关系意味着不存在结构洞。显然,伯特的结构洞理论与先前韦曼的“空白”理论有某种联系,尽管伯特在他的著作参考文献中并未直接引用韦曼的论述。或者说,在意见领袖研究中,结构洞理论无疑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启示。或许正因如此,后来伯特用结构洞理论进行了意见领袖的相关研究。关于结构洞的专门研究可参见Ronald Burt(1992)。。除此之外,闫村树行案的意见领袖闫志斌,更是充分利用“集市”这一特定的空间与时间,来调动那些无关紧要的个体成员,参与到抗争的队伍中来。可以说,意见领袖可以并且可能运用的社会资源没有边界,哪怕这种社会资源与自己和自己的事件毫无关联,一旦被意见领袖感知,则可能成为行动网络的贡献力量。从这一角度讲,集市那些所谓的无聊“看客”,在某种程度上也已经不自觉地加入了抗争的行动网络。

4.决定因素:行动网络的特质

尽管二村两案的意见领袖都成功地通过“意见”的共意建构达到行动网络的联结,并积极促成以自己为核心联络人的集体行动,但两案的网络行动成果却大相径庭。在高村调地案中,意见领袖高先成已经完成行动网络的联结并成功实践了一次网络行动,但遗憾的是,原本依靠“熟人社会”(贺雪峰,2004;陈柏峰,2011)建构起来的行动网络,又完全暴露在以“熟人社会”及其“差序格局”为基础的村庄社会,导致乡村两级官员比较轻易地对其行动者进行“各个击破”。根据高先成的讲述,“他们(南镇副书记等)又开始形成他们的计划——一个一个地压,各个击破。有柱、成柱的情况是,他们找到他俩的哥哥(吴镇的镇委书记),请他哥哥出面制止有柱和成柱抗议。随群、明亮没有人管,随群本人没有什么文化水平,遇到事也说不上来,实际上就只剩我、明亮两人还在有点作用地抗议。明亮,因为欠的钱(大队的地皮款、提留款)多,干脆连夜搬走。最后就只剩我一个了。”而闫村树行案的行动网络则更具“内隐性”。在外界看来,闫村树行案的两次“群体聚合”,除了能够发现几个临时性的“现场代表”之外,似乎很难搜集到真正的“行动代表”(即核心发起人)的直接证据。倘若不是事件行动的始终“在场者”,内隐性的行动网络使人难以捕捉网络中的“节点”及其“代表”,造成乡村两级官员无从着手进行有针对性的“各个击破”,以至于几个乡镇官员要同时面对成百上千的“谈判个体”,显然丝毫不具有谈判优势,最后不得不出于稳定局势的考虑选择让步。综上分析不难推断,由较强网络行动能力的意见领袖所促成的集体行动,最终则不一定能够成功。集体行动的最终成败往往与行动者的合作行动能力不主要相关,而与集体行动的网络特质主要相关,即外显性的行动网络因其易被击破而成为最终行动失败的主要因素,内隐性的行动网络因其无从捕捉而有助于最终行动的成功。

四、主要结论与讨论

(一)草根型意见领袖通过运用网络结构与资源来实现其意见影响力的逐级扩散

与精英主义范式的意见领袖研究发现有所不同,草根范式下的意见领袖研究通过关注底层以及底层民众的行动过程,发现草根型意见领袖并非依靠“权威”或者“魅力”来实现其意见影响力的扩散,而是充分运用网络结构与社会资源,赋以“共意框架”的“意见”整合,达到意见影响力向共同工具性目标群和共同价值性目标群的扩散。草根型意见领袖的“以网络抗争”模型,在一定程度上跟进了李连江和欧博文(1997)的“依法抗争”、于建嵘(2004)的“以法抗争”、石发勇(2005)的“运用关系网络作为武器”、应星(2007;2011)的“草根行动者”、吴毅(2007)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折晓叶(2008)的“非对抗性抵制”、董海军(2008a)的“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董海军(2008b;2010)的“依势博弈”、王洪伟(2010)的“以身抗争”、黄振辉(2011)的“表演式抗争”、王金红、黄振辉(2012)的“悲情抗争”等研究,为底层政治、农民抗争等研究提供可资考量的参照。另外值得强调的是,与经典的意见传播模式——拉氏的“两级传播模式”(信息从媒体流向意见领袖再到意见接收者)——有所不同,草根行动中的信息和意见通常由草根型意见领袖即“一次意见领袖”创造,并经过草根行动积极分子即“二次意见领袖”的信息加工,再流向意见接收者。因囿于访谈范围,作者无法在论文中更详细地分析这些意见接收者的具体状况,诸如“意见接收者”中的“意见接受者”、“意见寻求者”、“意见躲避者”(Charles R.Wright Muriel Cantor,1967;Leisa Reinecke Flynn,Ronald E.Goldsmith and Jacqueline K.Eastman,1996)等;再或者是“意见接收者”的外延概念,诸如“意见网络在场者”、“意见网络不在场者”等。对于这些极具突破性的概念,则可能要另作详论。

(二)草根型意见领袖所发起的网络行动之最终成败主要导因于其建构的行动网络之特质

在狄波拉·弗里德曼和道格·麦克亚当等人的社会运动研究中,网络行动被赋予“生命历程”的意义。他们将社会运动中的网络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即既有的社会组织网络动员发起阶段、行动网络稳住现有成员和吸纳成员阶段、行动网络的集体认同感形成阶段。(艾尔东·莫里斯、卡洛尔·麦克拉吉·缪勒,2002)尽管国内乡村底层政治的“弱组织”现象与西方社会运动中的“强组织”逻辑相去甚远,但关于网络行动的“生命历程”论对国内乡村底层政治研究尤其是草根型意见领袖研究仍然深有启发。由此作者将草根型意见领袖所发起的网络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即网络行动前阶段、网络行动中阶段、网络行动后阶段。二村两案的事件-过程分析表明,与草根型意见领袖紧密相关的“动员能力”突出表现在网络行动前阶段和中阶段,而网络行动后阶段是行动成败的关键。而网络行动后阶段的成败不主要与“动员能力”相关,而主要与“网络特质”相关。外显性的行动网络,很容易被“各个击破”;内隐性的行动网络,不容易被发现“节点”。这同时也表明,草根抗争政治所反映出来的动员问题,已经不是“动员能力”问题,而是“网络特质”问题。不过,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对农民的动员不再是国家的专利,于是哪些社会组织或社会力量将成为动员农民的主体就成了一个新的议题,由此而倡导“由动员能力转向动员主体”的研究(邓万春,2009)。事实上,草根型意见领袖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关于动员主体的研究实践,但是通过研究而进一步发现,“动员主体”只是行动网络的其中一个面向,因此,或许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将动员主体嵌入其中的行动网络及其网络特质,因为行动网络及其特质才是网络(集体、合作)行动的主要导因。正如学者张丽琴(2013)所表达的,以往的抗争研究存在一个共同点,即他们都是对底层抗争的外在问题的分析——或者描述维权抗争的技术路线,或者探讨利益表达过程中遇到的不利因素,它们都尚未涉及抗争者和抗争组织的内部问题。

(三)草根型意见领袖的意见影响力具有事件特殊性而不具有村庄普遍性

尽管草根型意见领袖嵌入于村庄社会网络,并且通过运用村庄社会网络实现行动网络的联结,但是草根型意见领袖的意见影响力也只限于事件行动本身,而在村庄社会层面并未发现其更多的意见影响力。正如应星分析的那样,草根动员因具体的群体利益问题而起,也因该问题得到某种解决后而止,草根行动者作为组织者或农民代表的临时身份也就随之而终结,因此草根动员和草根行动者具有很强的临时性特点。这也恰好印证了“意见领袖通常也可以不具有权威或者魅力”之论,倘若意见领袖一定具有权威或者魅力,那么其权威或者魅力在事件行动结束之后会依然存在,暂且不论事件行动的成败对其权威或者魅力有无影响,该意见领袖亦不大可能在主观上故意降低自己在村庄内的影响力,最起码不会出现意见领袖退出村庄社会的情形。然而,高村调地案中所突显出的草根型意见领袖在整个事件彻底结束之后,最终撤离了村庄。这就表明,草根型意见领袖凭借村庄的网络资源以及意见的“共意框架”来实现其意见的影响力,与其在村庄内的权威或者魅力并无直接关联。

(四)草根型意见领袖的意见影响力嵌入于并受制于村庄社会关系网络

以往的意见领袖研究通常关注的是意见领袖与媒体、受众之间的互动关系,而对于这种互动关系的社会结构背景及其意义阐释则少有考量。按照结构功能学派的逻辑观点,社会行动受制于社会结构。这种逻辑尤其适用于解释村庄社会及其村庄行动。嵌入于村庄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草根型意见领袖,其在试图进行行动网络联结之前就已经区别出哪些人可以作为事件行动者,而哪些人是事件行动的反对者和中间派。基于此,草根型意见领袖能够清醒地认识到自身意见影响力的作用对象和作用方向。这种情形只会出现在熟人社会特别是相对封闭的村庄社会,并且在一个具有“派系”争斗的村庄社会里表现得尤其明显。也正是由于此,草根型意见领袖的意见影响力具有相对局限性,也决定了其奋力发起的网络行动只可能局限于村庄层面,而无法扩展至整个社会,更不可能引发所谓的“社会运动”。因此,尽管如伯特(Ronald Burt,1999)的“意见领袖结构洞”模型所言,意见领袖扮演着不同人群之间的“信息经纪人角色”,是一种出色的社会资本,意见领袖走向统治者的反面则会导致社会运动,但就中国村庄而言,一个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是,意见领袖这种出色的社会资本,其实来源于一个更广阔并且更具决定性和基础性的既有社会资本——村庄社会关系网络。独特的村庄社会网络(甚至包括中国人独特而传统的行动逻辑)规制着意见领袖及其引领的网络行动,从这一角度讲,社会运动的生发与扩大或许更依赖于网络行动者们的普遍处事观念及其背后的政治社会文化心理。

(五)草根型意见领袖所发起的网络行动可能导致村庄社会网络的重组

正如结构功能学派指出的那样,社会结构影响着社会行动并受社会行动的影响。草根型意见领袖所发起的网络行动尽管受制于村庄社会关系网络,但仍然有可能改变甚至重组村庄社会关系网络。草根型意见领袖的意见共意建构过程,实际上就是村庄社会关系网络得到梳理的过程。通过意见共意建构,村庄社会网络中的种种立场与派系变得清晰,因此,草根型意见领袖的网络行动最终成为两个相对立场或相对派系的较量,胜者为王的丛林法则使胜者享有当然的村庄社会网络重组决定权。这种重组,既是对自我行动网络的更加巩固,更是对反对派系及其成员的强烈排斥。高村调地案中,与草根型意见领袖有着一爷之孙关系的胞兄与堂弟,因高先成的战败而受到以学志队长为主导的村庄社会网络之强烈排斥,最终也不得不撤离村庄。而在闫村树行案中,在两次渠镇集市聚合而达到“反缴费”目标之后,以闫志斌为核心联络人的行动网络,变得更加团结和巩固,更加增强相对派系斗争的勇气和信心。并且根据作者的后续观察,此次网络行动的成功,让闫村树行业主们认识到,有必要联合起来成立一个“林木加工产销专业合作社”,以更好地应对来自官员以及市场带来的压力与风险,充分表明了网络行动可能导致村庄社会网络的重组。从这一角度讲,尽管草根型意见领袖具有事件行动的临时性和特殊性,但其搅动的村庄社会关系网络仍然余波未平,村庄社会将走向更加活跃和积极,新生的草根型意见领袖及其网络行动也将成为可能。

[1]陈柏峰,2011,《熟人社会:村庄秩序机制的理想型探究》,《社会》第1期。

[2]邓万春,2009,《从能力到主体:社会动员研究的话语转向》,《理论导刊》第1期。

[3]狄波拉·弗里德曼,道格·麦克亚当,《集体认同感和行动主义:网络、选择和社会运动的生命历程》,艾尔东·莫里斯和卡洛尔·麦克拉吉·缪勒主编,2002,《社会运动理论的前沿领域》,刘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4]董海军,2008a,《“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农民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社会》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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