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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起禁用“驰名商标”违者将面临10万罚款

2014-04-06

食品与机械 2014年3期
关键词:住所地工商部门商业活动

从5月1日起“中国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负责人表示:“中国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把“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而对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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