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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先秦到两汉中国复仇伦理的转变

2014-04-06王思杰

关键词:中央集权两汉伦理

王思杰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从先秦到两汉中国复仇伦理的转变

王思杰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复仇行为的基础是西周以来的忠孝伦理观,复父之仇与复君之仇被认为是孝与忠的体现,因此受到表彰。先秦到两汉之际,中国的复仇伦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开始由绝对主义向相对主义转变,国家本位代替了家族本位,强调忠高于孝,严禁向君主复仇。出现这种转变,是因为统一中央集权的建立,国家法制的逐渐完备,以及两汉经学争鸣的结果。

复仇;伦理;两汉;中央集权

复仇,是人类社会一种特有的社会行为现象,它蕴含着深厚的社会伦理基础。复仇的观念和行为早在蛮荒时代就已经出现,当时它是一种冲突的解决方式。进入文明时代后,复仇仍旧是文明发展绕不开的话题。文明与复仇,尤其是法制文明与复仇的关系,一直是一个令人关注、颇为棘手的问题。它涉及深刻的社会伦理问题,因此古今讨论虽多,却始终莫衷一是。在我国,对于复仇问题的探讨和争论,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出现[1]P473。

先秦到两汉这一历史时期,伴随着中央集权的统一帝国的出现,中国古代社会无论是社会结构还是社会思想,都出现了一系列重大的变化。我们对比春秋战国时期的复仇观与两汉时期的复仇观(秦朝国祚十五年,在此可忽略不计),会发现二者之间既存在强烈的历史联系,又有比较显著的区别。这种区别,既能体现从先秦到两汉中国复仇伦理思想的转变,也能反映当时中国社会经历的巨大历史变迁。

一、复仇伦理的基础

在中国,复仇问题一直是一个非常重大的伦理和社会问题。因为复仇问题涉及中国文化最根本的两条道德原则:忠与孝。

从西周以来的伦理传统一直认为,孝是立身之本,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是则之”;(孝经·三才章第七)“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孝经·圣治章第九)将孝赋予了无比重要的伦理价值,乃至是人区别于畜生的关键因素。

孝,始于亲,尤其是父母至亲。如果自己的父母被侵犯,那么就是“仇、雠”。按照《周礼·地官·调人》的疏文解释:“仇是怨”,“雠为报”,“怨当报之,故云仇雠”,有仇则须报,这是孝的逻辑的当然结论。正因为如此,《礼记·檀弓上》才会说“居父母仇”,要“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失朝,不反兵而斗”。

即有父母之仇的,要卧薪尝胆,宁不出仕,不与仇人同在蓝天下,身上带着武器,随时准备杀死仇人。

以父母至亲之仇为基础,很自然地又衍生出了对其他亲近关系的复仇伦理。在复仇的范围上,由“父之雠”、“昆弟之雠”和“从父昆之雠”发展出了“君之雠”、“师长之雠”和“主友之雠”。认为“君之仇,视父;师长之仇,视兄弟;主友之仇,视从兄弟”。(周礼·地官·调人)即国君的仇相当于父之仇,师长的仇相当于兄弟之仇,主人和朋友的仇相当于堂兄弟的仇。

在这里,“君之仇”的列入其意义尤为重大,因为这体现了由孝到忠的推演。将君比为父,将臣比为子,是西周宗法伦理的一大特点。正是在这一伦理背景下,对父的孝与对君的忠被巧妙地联合起来,形成“忠孝”这一中华伦理最重要的基石。

很显然,古人很早就认识到,在大多数场合,尽忠与尽孝并不矛盾。“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学而)。从伦理上看,“孝”是“忠”的基础,“忠”是“孝”的延伸,即所谓“孝慈则忠”。

由此,西周宗法制下的忠孝观奠定了中国复仇的伦理基础。对君、对父的侵犯,需要复仇行为进行救济,而这种基础体现出了“忠”和“孝”的伦理价值,正是复仇行为的正当性基础。正如《春秋公羊传》所论:

“父不受诛,子复雠可以也。”(春秋公羊传·定公四年)

复仇行为由此被赋予正义的色彩,历久不衰,虽败犹荣。从先秦到秦汉,当时的人们尤其敬服敢于复仇者的勇气和道德担当,并将此视为“天理”和“人情”的重要体现,是理想中为人臣,为人子所应尽的本分。所谓“复仇固人之情也,以立臣子之大义也。仇而不复则人道灭绝,天理沦亡”[2]1440。

二、从先秦到两汉复仇伦理的转变

如上述,复仇之所以被赋予正当性基础,是因为它体现了忠孝的价值。并且在大多数时候,忠与孝是相互连通,并不矛盾的。但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后,皇帝中央集权的统治秩序被建立起来。春秋战国时期那种相对自由和开放,国家权力分裂且相对薄弱的境况一去不复返,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空前强大,绝对排他性的皇权。在这种背景下,孝与忠的冲突逐渐凸显出来。因为在这种社会里,孝更多地体现了“私义”,而忠代表的是一种“公法”。在高度集权的社会,为个人私义而进行的复仇表现出孝对国家公法的损害。因此,对复仇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它体现出从绝对主义复仇观到相对主义复仇观的转变,表现出国家本位对家族本位的取代。

(一)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

在春秋战国时代,诸侯割据,彼此混战。无论是周天子还是诸侯国,其国家权力都相对薄弱和缺失。此外,西周封建制的框架下,也不可能出现强有力的集权性政治权力。在这种背景下,个人对家族(宗族)的仰赖远远超过国家,因此,对孝的追求远远高于对忠的追求。职是之故,为亲族进行的复仇行为,几乎是绝对性的。人们可以高亢地宣扬: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礼记·曲礼上)仿佛国家法度并不存在,天下是以家族和个人为单位的竞技场。而广泛见于《左传》、《国语》、《史记》等古籍上的复仇故事,似乎也说明,先秦时代,的确是一个适合个体逞威,豪勇刚烈的时代。

但这种情况进入秦汉后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统一国家再也不能容忍个人目无国法,肆意复仇的行为。定本于西汉的《春秋公羊传》在大力鼓吹复仇正义论的同时,也指出:

“父不受诛,子复雠可以也;父受诛,子复雠,推刃之道也。”

即排除了为“受诛”(有罪当杀)者复仇的正当性基础。此后,对个人复仇行为的限制和谴责日益增多,东汉大儒桓谭上疏光武帝,说:

“今人相杀伤,虽已伏法,而私结怨仇,子孙相报,后忿深前,至于灭户殄业,而俗称豪健,故虽有怯弱,犹勉而行之,此为听人有理而无复法禁者也。”[9]

汉和帝时,朝臣张敏也上疏皇帝,认为:

“《春秋》之义,‘子不报仇,非子也’,而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今托义者得减,妄杀者有差,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非所以导‘在丑不争’之义。”(后汉书·张敏传)

张敏主张对私人复仇进行严格控制,以保证法律的严明。由此,东汉朝廷采纳了禁止私人复仇的意见。

此外,私人复仇会引发无穷无尽的新复仇的弊端也被强调。诚如孟子所说,

“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孟子·尽心下)

儒家重视生命,讲求和谐,并不愿意看到复仇的扩大[3]。这一点,也被两汉思想家当作反对个人复仇的重要理由。

经由这些观点的论辩,两汉时期,中国的复仇伦理由绝对主义转向了相对主义。“复仇”必须被限于故意杀人又逃避法律制裁的人。

“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以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杀,不得报仇”(晋书·刑法志)。

在复仇的对象上,严禁对主君的复仇以及对于官员因司法枉判杀人的复仇。

(二)从家族本位到国家本位

从绝对主义复仇观到相对主义复仇观的转变,其背后是社会伦理从家族本位到国家本位的转变。这种转变当然可以理解为中央集权统一帝国建立的必然结果,其突出表现是两点,其一,强调忠高于孝;其二,严禁向君主复仇。

先秦儒家一般认为,在君与父的关系上,孝父是绝对的,而忠君是相对的:

“事,孰为大?事亲为大,事,亲之本也。”(孟子·离娄下)

但这种观点在西汉以后则完全失势了。汉儒在强调忠孝一致的同时,认为如果二者发生冲突,应当是忠重于孝,孝父是手段,而忠君是主要目的[4]。

先秦儒家一般认为,在国家(公家)利益同个人的孝相冲突时,要毫不犹豫地抛弃国家(公家)利益去行孝。如果国君杀死无罪的家父,应当向国君报父仇。

“本取事父之敬以事君,而父以无罪为君所杀,诸侯之君与王者异,于义得去君臣,已绝,故可也。”[5]

即君不是生父,只是用对待父亲的敬意去对待国君。当国君无故杀害父的时候,君臣之义就断了,应向主君报仇。在这里,忠与孝连结的脆弱性是如此明显,而这种观点在后世看来简直是令人惊诧的。

但进入秦汉时代后,对君主可以复仇的思想被彻底否定,并被视为大逆不道。东汉初年的《白虎通》对此有明确的禁止:

子得为父报仇者,臣子之于君父,其义一也。忠臣孝子所以不能已,以恩义不可夺也。……父母以义见杀,子不复仇者,为往来不止也。《春秋传》曰:父不受诛,子不复仇,可也。(白虎通·诛伐篇)

《白虎通》的观点具有代表性,它反映了转变中的复仇伦理的基础。它设定了君主的某种绝对性[6]。这种君主的绝对性,恰恰反映出绝对主义复仇理念的式微。

(三)转变后存在的矛盾

两汉时期,中国经历了社会结构的大调整,为顺应中央集权统一帝国的需要,很多遗留的先秦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被逐渐改造和淘汰。复仇就是其中堪称样本的一个例子。然而,虽然新的社会和权力结构大大弱化乃至否定了个人复仇的绝对性,更加强调国家利益和国家法律,但是两汉时期毕竟离先秦不远,很多思想,包括复仇伦理都还有很多古代因素的残留。在这一历史背景之下,汉代的法律虽然开始禁止私人复仇,但法律实践中明显存在着矛盾和踌躇之处。民间对于复仇的赞誉与推崇迫使汉代官吏不得不(甚或主动)规避法律,以给复仇留有相当的存在空间[7]。关于这一点,东汉赵娥复仇的故事堪称经典案例①关于赵娥的事迹,参见《三国志·魏书·二李臧文吕许典二庞阎传》及《后汉书·列女传》。。

东汉灵帝光和二年(公元179年),酒泉女子赵娥(《后汉书》记为“庞 母”)在三个兄弟身亡、冤死的父亲无子复仇的情况下,手刃杀父仇人李寿。赵娥复仇之后,主动向官府自首,请求依法制裁。但主审法官尹嘉十分敬佩赵娥的孝行,不忍系之,但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于是,尹嘉意欲解绶而去,以成全赵娥的孝德。但对此,赵娥却义正言辞地拒绝了,她说:

“匹妇虽微,犹知宪制,杀人之罪,法所不从;今既犯之,义无可逃;乞就刑戮,陨身朝市,肃明王法。”

闻听此事,酒泉当局州郡长官深受感动,遂联名上疏朝廷,请求汉灵帝法外施恩,宽恕赵娥罪行,并要求为其刊立石碑,以彰纪念。赵娥被赦免后,举国为之庆贺。太常张奂礼送束二十端,黄门侍郎为赵娥编写传记,以传史册。

从赵娥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出,为冤死的至亲复仇,尔后又甘于赴义的行为,在当时给人们以强大的道德鼓舞。从举国相庆的盛况来看,个人为义复仇的行为是契合人们的正义心理和伦理需求的。

此外,成立于两汉时期的很多作品也体现出对复仇者的热情讴歌。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吴越春秋》、《越绝书》和《史记》。特别是《史记》,就复仇故事本身而言,其类型之多样,情节之巧妙以及描叙之传神都是前所未有的[8]。《吴太伯世家》记吴王夫差为父复仇而灭越国;《齐太公世家》记齐襄公为复九世之仇而灭纪国。《越王勾践世家》记勾践卧薪尝胆,最终灭吴。此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赵世家》记“赵氏孤儿”的故事。该故事情节曲折,慷慨壮阔。虽然后世学者经考证多认为“屠岸贾之事出于无稽,而迁之采摭荒诞不足凭也”[8],但毫无疑问,这个故事体现出太史公本人对复仇事件的热情赞誉。

两汉时期对复仇问题,法律予以禁止,民间予以讴歌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这体现出两汉时代是中国成为中央集权帝国的“探索期”,很多问题上有过渡色彩。虽然后世对个人复仇的赞扬仍然屡见史籍,但法律对于这一问题已不存疑义。《唐律》以及后来的《大明律》、《大清律例》明确规定了禁止任意复仇。虽然国家在道义上仍承认复仇的某种合理性,但在法律中都明确对复仇持否定立场,对复仇行为的宽宥仅仅作为特殊的例外存在。这体现出统一的国家权力和中央集权帝国政体已经走向了成熟。

三、复仇伦理转变的原因

从先秦到两汉,复仇伦理转变的根本原因就是一种区别于封建制度的,强大的统一中央集权政体的建立。这种政体,要求国家司法权所代表的国家公权力取代私力救济,成为刑罚权的唯一行使来源。结合两汉的历史背景,经学的争鸣在其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一)统一中央集权的建立

在国家四分五裂,权力缺失,尚不存在国家统一司法和法制的时代,复仇为代表的私力救济的确是实现社会正义,惩罚严重犯罪的一种手段。某种意义上,复仇是对国家司法缺失状况的一种特殊补救形式。

但是,随着秦朝建立了空前的统一中央集权政体,以皇帝为核心,形成了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和法制。由此,社会的刑罚权必须由国家权力(国家司法权)行使,而在此之前广泛存在的私力救济失去了正当性基础。复仇作为一种私力救济形式,当然也被国家法律所禁止了。

在这一过程中,法家思想的作用应当被重视。战国法家从国家独掌司法权的立场出发,坚决反对私人间的复仇行为。韩非认为:

“今兄弟被侵而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而随仇者,贞也。廉贞之行成,而君上之法犯矣。”(韩非子·五蠹)

所以建议统治者稳定“君上之法”和新的统治秩序,必须严禁复仇。在秦国的商鞅变法中,也将复仇列入“私斗”,规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由此形成了“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史记·商君列传)的局面。战国法家通过其思想传述与法制实践,彻底排除了私人复仇的正当性,为统一中央集权的建立扫除各种障碍。

(二)法制的逐渐完备

秦汉之际,随着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也渐次定型。秦朝的“以律治国”给后代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法律的完备乃至繁密也确是秦汉时代的一个特点。在这一背景下,复仇相关的问题也必然被纳入法律规制的体系中。

在汉代,确立了“移乡”制度来限制复仇。关于“移乡”,最早在《周礼·地官·调人》中就有说明。经两汉丰富,到唐代最终形成“杀人应死,会赦免罪,而死家有期以上亲者,移乡千里外为户”(唐律疏议·贼盗律)的较为完备的移乡制度。

因为两汉史料缺失较为严重,我们只能依据现有材料推测,大致在公元1世纪以前,汉朝就出现了有关禁止复仇的法律规定。据《后汉书》载,东汉光武帝时期,桓谭上书皇帝列陈复仇的诸多弊端,并提出:

“今宜申明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杀伤者,虽一身逃亡,皆徒家属于边,其相伤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赎罪。如此,则仇怨自解,盗贼息矣。”[9]

由此可知,至少在东汉光武帝之前,汉代朝廷就已经颁布了以“令”的形式禁止复仇的法律规定。此外,东汉章帝建初(公元76—84年)年时,国家为处置因父母受辱而复仇杀人的案件,专门制定了《轻侮法》,以专门法的形式对复仇进行了规定。

(三)经学的争鸣

两汉之际,经学迅速崛起,且各学派之间争鸣非常激烈。这种学派间的争鸣,无意中也促进了对复仇问题的解释,从而改变了对复仇伦理的认识。据考察,对于复仇的争论,主要体现在“公羊学派”与“左氏学派”等学派间的学术辩论中。

《春秋公羊传》首倡复仇,其“隐公十年”条论曰:

“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

由此,陈明复仇是真正体现了对君父的尊敬,履行了忠节和孝道的正义行为。《春秋公羊传·庄公四年》还特别论道:

“齐襄公九世祖哀公烹于周,纪侯谮之也,故襄公仇于纪。九世犹可复仇乎?虽百世可也!”①

这段堪称经典的表述甚至成为后世复仇者为自己行为正名的重要依据。考察《春秋公羊传》本文,讲到复仇的共有5处,这些传文都给复仇以不同程度的褒奖。

由此可见,《春秋公羊传》对复仇不仅持同情态度,而且积极褒扬和鼓吹。这在其在“定公四年”条对伍子胥复仇一事的评论上尤为明显。某种意义上,《春秋公羊传》所持的复仇伦理,已经成为了一种支持复仇的强大理论基础。

而反对《春秋公羊传》复仇理论的声音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左传》学者,一是《周礼》学者。这两个学派在汉代都被称为古文经学派。《左传》在“定公四年”的记事中甚至没有提及伍子胥复仇事件。左传学者由此反对公羊学派对复仇行为的大力宣扬。总而言之,左传学派对复仇的态度是偏保守的。此外,古文学派中其他学者也对复仇提出了自己的质疑。比如西汉末著名古文学家扬雄在《法言·重黎篇》中也对伍子胥复仇行为提出了严厉批评,指出:

“胥也俾吴作乱,破楚入郢,鞭尸藉馆,皆不由德。”[10]

从而对复仇行为进行了否定和批驳。

四、余论

中国的复仇伦理,在先秦到两汉之际经历了深刻的变化,由积极的绝对主义变成相对主义,国家的利益和权力被强调,个人的诉求被打压。显然,这是受到统一中央集权政体建立的影响。自此之后,历朝历代对个人复仇行为采取了一贯的镇压政策,未再反复。魏武帝曾下命令:“民不得复仇”;(三国志·魏志·武帝纪)魏文帝黄初四年(公元205年)更下诏曰:

“丧乱以来,兵革未戢,天下之人互相残杀,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族之。”(三国志·魏志·文帝纪)

此后直到《唐律》,再到明清律,个人复仇行为被法律所彻底禁止。

但是,作为一种伦理,复仇行为植根于中国传统的忠孝观,因此仍然具有相当大的道德吸引力。而中央集权政体下君与父的不统一性,忠与孝的相悖性都是导致国家政策与社会伦理相冲突的原因。复仇问题难以解决,归根结底,就是社会伦理与国家政体之冲突无法协调所致,本质上是西周以来的宗法体制之内在矛盾所致的。其影响深远,代代传承,直到两千年后的今天,这一问题仍然存在。而先秦到两汉之际,正是这种冲突开始出现,并日益凸显的时代。

[1]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一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六·刑五[M].北京:中华书局,1986.

[3]唐红林,邹剑锋.儒家“孝治”对“血亲复仇”的扬抑[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6).

[4]张玉光.儒家孝义思想对传统中国国家司法主义的影响——以“复仇”制度为论域的思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5).

[5]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6]邱立波.汉代复仇所见之经、律关系问题[J].史林,2005,(3).

[7]明辉.法律与复仇的历史纠缠——从古代文本透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J].学海,2009,(1).

[8]黄觉弘.《春秋》大复仇与汉代复仇作品[J].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3).

[9](清)赵翼.陔余丛考[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10](清)汪荣宝.法言义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7.

[责任编辑:李 莹]

The Changes of Chinese Revenge Ethics During the Period from Pre-Qin to Han Dynasties

WANG Si-jie

The basis of revenge is the ethics of loyalty and filial piety in Western Zhou Dynasty.One man's revenge against the enemies who has offended his father or lord will be recognized as a behavior of practicing loyalty and filial piety and will honor him undoubtedly.The Chinese revenge ethics changed significantly during the period from Pre-Qin to Han Dynasties,which became from absolutism to relativism,and from family standard to state standard.It is more and more emphaticly that loyalty is higher than filial piety,and the revenges against emperors were forbidden strictly.These changes are the result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unified centralization government,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legal system,and the contendings of Confucian classical scholarism in Western Han and Eastern Han Dynasties.

revenge;ethics;Western Han and Eastern Han Dynasties;centralization government

D922.11

:A

:1008-7966(2014)03-0136-04

2014-01-16

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阶段性成果(11&ZD081)

王思杰(1987-),男,江苏连云港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外国法律史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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