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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诈骗及其防控措施

2014-04-06王冬

关键词:手机短信犯罪分子短信

王冬

(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北京100088)

手机短信诈骗及其防控措施

王冬

(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北京100088)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电信诈骗已成为社会公害之一,同时也成为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和难点。其中,利用手机的短信功能进行诈骗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犯罪分子进行电信诈骗的最重要手段之一。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行为的广泛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安全与利益,更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为了能有效地预防和惩处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应该完善立法,强化监管和打击力度,进行多方面的综合治理。

手机短信;诈骗;防控措施

随着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手机短信已日益成为人们最受欢迎的联系方式之一,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手机短信功能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种种不良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手机短信诈骗。手机短信功能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了他们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新型工具。不法分子将手机短信这种现代通讯技术融入通常的诈骗行为中,就产生出了一种新型犯罪——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诈骗分子通过手机短信,利用人们的贪欲,将各种各样的虚假信息发送给不特定的人群。如果有人被设下的圈套套住,就很难全身而退。所以有必要对手机短信诈骗案件及其特点进行分析与研究,从而有针对性地找到防控措施来有效打击、消除此类案件,切实保护公私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随着手机用户数量的逐年增加,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这种新型犯罪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就疯狂地泛滥起来。最初这类犯罪只出现在北京、广州、厦门这类较发达地区,但随着时间的流逝,现在已经遍布全国各个省市。虽然由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的打击手机短信违法活动的专项斗争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此类诈骗案件的数量。但是,由于近年来科技的不断飞速发展,不法分子开始利用一些新颖技术躲避有关机关的监查,并且出现了更多的诈骗伎俩,手机短信诈骗案件呈现出死灰复燃的趋势。而且由于短信的内容比以前更具有欺骗性、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人上当受骗,越来越多的公私财产受到侵害。这都给执法部门遏制这类犯罪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我们要广泛关注此类犯罪。

利用手机短信功能进行诈骗是将现代通信技术融入传统诈骗犯罪中而产生的。虽然国内的立法者或者法学家对什么是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存在着不同的界定,但我们通常认为这类犯罪的定义是: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以手机短信的方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通过发送器向不特定多数人的短信接收器(如手机、小灵通)发送编造的信息,使短信接收者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愿处分其财物的行为。

一、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特征

因为手机短信诈骗是通过手机来实现的犯罪,所以我们必须要对手机短信诈骗与其他和手机有关的犯罪做出区别。首先,本类犯罪不同于抢夺、盗窃、诈骗、抢劫手机这类以手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其次,还不同于敲诈勒索、绑架这类利用手机短信方式来实现特定目的的犯罪。因为在这类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虽然也使用手机发短信,但是其发送的对象实际是特定的人群。

虚假短信诈骗实质是诈骗犯罪。所以它也具有和传统诈骗犯罪一样的特点,如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为犯罪手段。但是,又因为其属于一种利用现代通讯技术的新型诈骗犯罪,因此它不再需要像传统诈骗犯罪那样必须面对被害人实施犯罪。并且可以同时向不同地方的不特定人群实施犯罪,而传统的诈骗犯罪就做不到这点。正是由于二者的区别使得手机短信诈骗在与普通诈骗相比时具有其专有的特征:

(一)虚假短信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兴的诈骗犯罪

作为一种智能化的诈骗犯罪,它主要是以现代通讯技术为支持,以短信这种文字形式实施诈骗。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活动:第一种是直接利用手机向他人发送诈骗短信;第二种是利用短信群发器或短信群发软件通过网络发送诈骗短信;第三种则是直接通过网络群发短信。但实践中这类犯罪大都是通过第二或第三种方法完成的。因为这两种方法不仅能实现即时通信,还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要求。不法分子就可以将诈骗短信在短时间内发送给不特定多数人,从而增加犯罪的成功几率。

(二)犯罪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但以多人团伙作案为主

手机短信诈骗既可由一人单独实施,也可由团伙的形式实施。但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是以团伙形式实施的。团伙成员来源不特定,既可以是亲属,也可以是老乡,甚至可以是毫无关系的几个人。无论其原来关系如何,组成犯罪团伙后就会相互配合实施诈骗。团伙成员各自都有不同的分工,有人负责组织,有人负责策划,有人准备犯罪工具,有人负责开银行账户,有人负责与被害人联系,有人负责善后。但是所有成员的犯罪行为是相互联系的,他们共同实施诈骗,得手后的赃款通常也是按比例分配。

(三)犯罪地点和不法分子的身份都具有隐蔽性,调查取证困难

绝大多数的手机短信诈骗犯罪都呈现出多地区犯罪的特点。有些是不法分子频繁变更犯罪地点,实行打一枪换一地儿的策略。有些是犯罪团伙的成员分布在不同的省市,他们使用A地的手机号码,在B地实施诈骗,在C地开设银行账户,在D地取款。这都具有相当的隐秘性,不易被发觉。

与传统诈骗犯罪不同,犯罪分子不再需要与被害人进行“面对面”的接触。取而代之的是利用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非正面接触。这样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常常是“只闻其声,不见其人”[1]。所以被害人很难掌握不法分子的相貌或者其他个人信息。另外,由于虚假身份证泛滥,手机业务办理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又缺乏辨别能力,使得不法分子可以用虚假身份办理有关业务。这样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就得到了隐藏。犯罪地点和身份的隐蔽性使得有关机关难以调查取证,这就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很大难度。

(四)被害人所在地分布广泛且不特定,犯罪结果较严重

手机短信诈骗主要是用短信群发器或者群发软件随机选取手机号码段,并发送大量虚假短信进行诈骗的。通过这种方式,几分钟内就能发出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诈骗短信。正是因为不法分子采用普遍撒网重点捞鱼的方式,使得被害人可能遍布全国各地。一旦接收者上当受骗,就会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因为接收者分布范围广,影响范围大,还会给经济秩序带来巨大的不良影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五)犯罪实施简便,低投入高回报

短信诈骗的成本相较于其他诈骗犯罪的成本是极低的。一部手机、一台电脑,或者一个小小的短信群发器,加上一个用假证件开的银行账户,再加上犯罪分子的“想象力”,这就可以实施短信诈骗了。不法分子只需编好短信再发送出去就可以了,不需要他们有高智商和高超的技能。仅仅几百块钱的低成本就能换回几十倍甚至是几百倍的收入。因此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甘愿冒着很大的风险来实施短信诈骗。

(六)短信内容具有欺骗性和引诱性,诈骗过程复杂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短信内容是虚假的,具有欺骗性和引诱性。不法分子在编写信息时,会编造极具诱惑性的内容,从而使接收者更易上当受骗。为了增加真实性,大多数的犯罪分子还会精心设计诈骗环节,环环相扣。例如谎称孩子被公安机关扣押需要交保证金,犯罪分子不仅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发短信,还以孩子的名义发短信。使得接收者出于着急的心理很容易就陷入诈骗的圈套,造成钱财的重大损失。

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分子常用的伎俩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不法分子捏造的短信内容不断丰富,但是,其目的仍然是骗取他人钱财。根据现实情况,笔者总结出了不法分子常用的诈骗伎俩:

(一)冒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诈骗

该种方法多为不法分子编造一些“友情提示”的虚假消费信息诱人上当[2]。常见的短信有以下两条:第一条:“xx银行信用卡客户您好,您的信用卡于xx时在异地消费xx元,此笔金额已从您账户划拨,如有疑问请拨打xx电话咨询。”第二条:“尊敬的xx银行客户您好,由于系统故障,您的信用卡信息已遭泄露,请速回本电重置安全信息。”在这类诈骗中,不法分子向银行信用卡用户发送虚假短信,谎称信用卡在某地消费或信息资料被泄露。从而取得持卡人的信任并拨打指定电话进行核实。一旦持卡人拨打电话,犯罪分子就会顺势不断诱使对方说出自己的银行账号、密码等信息。然后制造假卡窃取持卡人钱财。

(二)捏造亲属或朋友发生事故进行诈骗

在这类诈骗中,不法分子已事先查明被害人及其家属或朋友的电话。然后分两步进行诈骗:第一步:向被害人的家人或者朋友发送短信,谎称系统故障需要关机数小时。或者利用计算机软件直接使对方手机处在不能接通的状态下。第二步:向被害人发送短信,谎称其亲友生病住院或出意外事故,急需用钱。在被害人联系不上亲友的情形下,很容易上当受骗,按照犯罪分子留下的账户进行汇款,从而损失大量钱财。

(三)冒充国家税务局干部谎称退税实施诈骗

这是国家出台了相关退税退费政策后才出现的类型。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先获得购买了汽车、房屋或其他商品的客户名单,再向他们发送短信,谎称可以退还汽车、房屋购置税或其他税款。具体有以下几种骗钱方式:第一种:要求被害人先在指定的账户中存入一笔钱以证明是合法纳税人,当被害人汇款后不法分子就会销声匿迹。第二种:需要提供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和密码,直接退还到账户中。一旦被害人提供了,犯罪分子就会立即提走账户中的钱款。第三种:需要被害人在取款机上操作,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转存”,其实质是在将自己卡中的钱转到犯罪分子的账户中,自己帮助犯罪分子完成诈骗。

(四)谎称中奖实施诈骗

不法分子捏造手机号码在某活动中中奖,奖品丰厚,或者是中了六合彩、体育彩票。有些被害人在“天上掉的馅饼”面前就经不住诱惑了。这时,不法分子则以办理邮寄费、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为由,骗取手机用户的钱财[3]。常见的短信内容一般是:“您好!恭喜您的手机号码在xx活动中中二等奖,奖品是一台电脑和4999元现金。为了您能及时收到奖品,请速将个人所得税和手续费3000元汇到xx账号,我们将在收到汇款后立即发货。”

(五)谎称贩货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在短信中谎称自己有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电脑、汽车等物品,或者谎称自己有枪支、弹药、毒品等违法物品,或者谎称有假账、假章、假发票等假货。一旦有人回复,就会要求对方先付定金、邮件费或者价款。这样,犯罪分子就能利用被害人的不正当心理诈骗成功。

(六)通过手机业务实施诈骗

1.转发短信扣话费

许多手机用户都会收到诸如此类的短信:“欢迎您加入感恩节活动,如将此信息转发给10人就会获赠100元话费。”看到这种极具诱惑力的短信,接收者往往会马上发给其他人以求获得高额话费。转发收到的人又会将这条短信发送给其他人。然而绝大多数的接收者并没有获得100元话费,反而是为这10条短信支付了费用。

2.点歌扣话费

有的手机用户会收到这样的短信:“最近好吗?我是你的老朋友,这是我新换的手机号,我点了一首你最喜欢的歌儿,你拨125*****按1键听吧,歌后面还有一段我录的话,我到底是谁听后你就知道了。”一旦回复电话听歌,就会造成高额话费[4]。

3.回拨电话扣话费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提供色情服务、典当业务,提供走私或违法物品,提供私家侦探服务等具有诱惑性的短信内容,诱使短信接收者回电话。然而,这些电话几乎都是一些收费昂贵的业务电话,一旦拨打就会被扣掉高昂的费用。

4.代买充值卡骗话费

随着手机充值卡业务的不断流行,也衍生出了利用充值卡进行诈骗的方式。犯罪分子先冒充成被害人的亲友,发送短信让其代买充值卡,再将充值卡的卡号和密码发送过来,由此骗取对方充值卡费用。

(七)普遍撒网,重点捞鱼

“您好,请把钱汇到XX银行,账号是67436848xxxxxxx,谢谢。”使用这种手段时,犯罪分子随机发送短信。如果手机用户正好需要进行汇款,往往会因为事情紧急或其他原因而放松警惕,结果将钱款汇给了犯罪分子。

三、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应对难点

(一)对犯罪分子真实情况掌握的少

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犯罪,手机短信诈骗一改以往必须“面对面”实施诈骗的行为方式,犯罪分子可以与被害人进行跨地区、非当面的“接触”。因此,被害人或者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分子的真实情况没有什么了解,这就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二)管辖权归属存在争议,难于立案

在实践中,这类案件有些是治安部门管辖,有些是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又因为很多的手机短信诈骗需要通过金融机构来实施,所以有的案子也由经济侦查部门负责。因此,就出现了多部门都有权管辖的现象。但最终由哪个部门负责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多数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跨地区、流动作案,犯罪分子实施一次诈骗会存在多个犯罪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数个犯罪地都有管辖权。但是实际中应该由哪个犯罪地管辖就又出现了争议。这就有了各地之间相互推诿,谁也不愿意立案的现象发生,使得案件难以及时侦破。

(三)法律空白

手机短信诈骗虽隶属于传统诈骗犯罪,但作为一种新型诈骗犯罪,需要专门的法律来加以规制。而我国法律只对传统的诈骗进行了规定,在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方面存在立法缺失。尽管在互联网、电信行业规范中有一些关于这类行为的规定。但是,规定的较为模糊,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规制手机短信诈骗行为的法律规范。立法的空白不仅会使电信机构、金融机构只顾自己赚钱,不对短信的内容审查。还会使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时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法律的缺失成为了难以遏制这类犯罪滋生的根本原因。

(四)电信、网络、金融部门疏于监督管理

通讯机构、互联网部门的监管缺失也是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泛滥的一大原因。虽然相关法规给予了二者一定的监管权力,但实践中,电信网络部门却疏于监管。原因如下:首先,短信能带来巨大的利益。以每条短信0.1元计算,一年的诈骗短信就能为其带来上亿的收益。在这种巨额收益面前,他们是不会有意出面监管来减少自身利益的。其次,由于当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他们必须进行监管。如果他们擅自监管,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因为其自身没有鉴别虚假身份证件的能力,他们是很难在开设账户时发现异常情况的。最后,账户的大量资金流动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利益,因此银行也不会主动进行监管。所以说,监管不力也是造成手机短信诈骗行为存在的原因之一。

(五)手机用户自身缺乏辨别和应对能力

当收到诈骗短信时,如果用户能够提高警惕,很容易就能识破犯罪分子的伎俩。但还是有些人被诈骗分子牵着鼻子走,从而损失大量钱财。在受骗后,很多被害者并不能及时发现自己被骗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有些甚至还已经把诈骗短信删掉了。这样就无法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线索,从而给案件的侦破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防控措施

(一)明确管辖权归属,尽快立案

刑侦部门、治安部门、经侦部门对于这类犯罪都有管辖权。但在实践中谁都怕麻烦不愿意接手立案。笔者认为,手机短信诈骗绝大多数都是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犯罪,而且经侦部门相较于其他两个部门日常管辖的案件较少,所以应由此部门负责这类案件。

在由何地的机关进行管辖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应该由被害人所在地机关管辖。因为犯罪分子多是选取一定号码段来实施犯罪,一个号码段内的号码一般都集中在某一地区。这样便于确定被害人情况,收集有关线索。随着侦查工作的有序进行,到时候可以考虑将侦查权转移给最便于破案的机关进行管辖。只有如此确定管辖原则,才能有效解决管辖混乱的局面[5]。

(二)各部门通力协作,尽早破案

由于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具有跨地区流动作案的特点,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就应将收集到的信息、线索及时发布到公安部的网站上,以便资源共享、并案侦查。当确定了具体管辖机关后,其他地区的公安机关要协助管辖机关进行侦查。不但要不同地区的侦查部门通力协作,同一公安机关内部的不同职能部门也要加强协作。例如,要和信息指挥中心协作,及时了解其他公安机关掌握的资料,调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信息。

除了公安机关之间要相互合作,公安机关还应当与电信部门、互联网部门、金融机构加强协作。通过银行账户内资金流动的情况监测其犯罪行为。还可以通过电信营业厅或者银行的监控录像掌握犯罪分子的相貌特征。从而侦破案件和预防再次犯罪。

(三)制定专门的法律,从法律层面规制

我国是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所以法律应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准则。但是,我国在预防、打击和惩处手机短信诈骗犯罪领域却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要想有效预防、打击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就必须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这不但可以使公安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有法可依,更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不仅如此,还要在制定的法律中明确电信部门、网络部门、金融机构有合理审查短信内容的权力和义务。这样他们就不会只顾自身利益而不履行审查义务,也不会因查看用户短信内容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

(四)电信、网络、金融部门完善监管

手机短信诈骗的一大特点就是要通过电信运营商或者网络实施犯罪。如果电信和网络监管部门能进行有效监管,就能进一步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所以,他们应当不断更新系统和设备,时时监控短信的数量和内容。发现短信发送数量异常,或者内容涉嫌违法,就应当进行重点监查,并及时记录,需要时向有关机关及时报告。除了上述方式外,还可以变被动为主动,采取措施阻止违法短信的传播。一方面可以在系统中预先设置阻拦,对于那些包含违法内容的信息加以拦截,或是对一次发送数量超过某一阀限的终端进行冻结,以待进一步分析判断。另一方面,还可以定期对批量发送短信的客户进行监管,定期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以前,电信运营商为了拉拢客户、增加收入,并不要求用户在办理手机卡时提供身份信息,这就给犯罪分子隐藏其身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所以,电信部门应继续落实实名制,并将之前未按实名制办理的业务尽快改为实名制。这样在发现犯罪后就可以及时追查到犯罪分子。

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应该增强服务和监管意识。对于储户要进行大额转账或汇款时,应及时提醒其注意交易安全,提醒是否可能有短信诈骗的情况存在。还应当随时注意用户账户资金流动的异常现象,以便及时发现和遏制犯罪。

(五)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引导,提高手机用户的辨别能力

手机用户经常受骗的一大原因是其自身对手机短信诈骗这类犯罪的不了解,无法辨别真假短信。因此需要通过有效的方式提高手机用户的甄别能力,减少上当受骗现象的发生。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布或者向媒体披露最新的诈骗伎俩。各种媒体要及时报道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案件。居委会可以设计一些防诈骗的海报,在社区宣传栏进行张贴,通过图画和文字的形式提醒居民注意。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电信商可以经常向其客户发送防诈骗提醒,提醒他们不要轻信这类短信,以免造成钱财的损失。

(六)手机用户应随时留意,避免上当受骗

手机用户应当及时关注媒体报道的有关新闻和公安机关披露的相关信息,了解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法和最新的伎俩,避免今后自己上当受骗。同时,手机用户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贪图便宜和不义之财,对于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的短信不要理睬。遇到有关电信或者银行业务的信息,应先拨打官方电话或进入官方网站了解真实情况。当收到诈骗短信时,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如果发现自己已经被骗,应当马上报案,将收到的短信、掌握的犯罪分子的动态、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全部告知公安机关,以便公安机关及时破案,追回自己的损失。

[1]杨述新,刘建强.手机短信诈骗案件的特点与技术防范措施探讨[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4).

[2]陈蕾,缪云磊.手机短信诈骗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11).

[3]吴照美.手机短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讯问要领[J].辽宁警专学报,2010,(5).

[4]武珊珊.论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类型和特点[J].商场现代化,2008,(4).

[5]陈永峰.我国应对短信诈骗案件的工作缺失及重点[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9).

[责任编辑:李洪杰]

Mobile Phone SMS Fraud and Prevention Measures

WANG D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al economy,telecommunication fraud has become the social effects of pollution,but also become the key and the difficulty of judicial organs to punish and prevent.Among them, fraud by mobile phone short message function phenomena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means of telecommunication fraud.With the widespread of mobile phone SMS fraud crime,it not only seriously infringes upon the property security and interests of the citizens,but also destroys the normal social order and economic order.In order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punish mobile phone SMS fraud,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punishment,improve and perfect legislation,comprehensively manage in many ways.

mobile phone SMS fraud;difficult point;countermeasure

DF639

:A

:1008-7966(2014)03-0059-04

2014-03-11

王冬(1990-),女,河北石家庄人,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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