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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涉藏刑案处理中的“恩威并济”政策

2014-03-31冯志伟

关键词:清王朝王朝藏区

冯志伟

(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院,天津 300382)

孟德斯鸠认为,中国的皇帝所感悟到的和我们的君主不同。我们的君主感到,如果他统治的不好的话,则来世的幸福少,今生的权力和财富也要少。但是中国的皇帝知道,如果他统治得不好,就要丧失他的帝国和生命[1](P128—129)。正是基于王朝的江山万世一系,以及帝王统治的权威,清王朝对藏区的治理并非简单的权力显示与财富掠夺,而是有深刻政治寓意,这在涉藏刑案处理上表现尤为突出。其中,恩威并济是清王朝藏区施政一以贯之的策略。其实施的效果在各朝并非一致,其中有统治力强弱的原因,也与官僚政治的固有弊端不无关系。

一、恩威并济的政策

恩威并济是我国历代王朝惯用的统治方针,特别是对待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更是如此。清王朝建立后,为实现对藏区的控制和管理,继承了这一统治经验,对甘、青、川、滇等藏族聚居区实行恩威并济和剿抚并举方针。在处理涉藏刑案中,这一政策得以贯彻:一方面,对破坏藏区秩序,危害王朝统治的少数犯罪分子予以严惩、镇压;另一方面,对待藏族上层人士及多数藏民,只要听从劝谕,自动停止犯罪,则以安抚为主,乃至不但不为惩戒,而且制定保障其权益的善后措施。正所谓“治边夷宜先威而继之以恩”[2](P638)。

(一)威以明恩

从涉藏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看,恩威并济的政治理念体现得非常明显。其中,示之以威主要有两种形式。

首先,对于反叛和严重刑案,朝廷会调拨军队,对犯罪者武力威慑,或直接发兵进剿,并严惩首恶。例如,在第一次金川战役中,大金川土司莎罗奔侵犯土司,侵扰进藏大道,并对抗营汛官兵,公然反叛。乾隆帝认为其“势甚猖獗”,于是谕令张广泗、庆复、纪山等督抚“迅速派官兵,遴选将弁,统率前往,相机进剿”,“务令逆酋授首,刬绝根株,以期永靖边陲”[2](P741)。同治初年,瞻对土司工部朗吉围攻里塘、截断川藏要道,陷清廷和西藏地方政权于困境。清统治者认为,“该逆势甚鸱张,非口舌晓谕所能了事”[2](P129),遂命令川、藏驻军会剿瞻对。虽属万不得已,但镇压中仍融入了“施恩”的因素,故同治帝明确讲明“赴藏弹压,务使两造畏服听断”[2](P858),并“加意安抚周济,毋使一名失所,以示怀柔”[2](P51)。

其次,对无须发兵进剿之案,如涉反叛及人命重案,一般不分首从,一律正法,特殊情况则坚持首恶必办,以维持王朝权威,达到以儆效尤之效果。例如,康熙五十二年,刑部右侍郎艾芳曾会同地方督抚审理“四川藏民罗都等抢劫民人,拒敌官兵一案”时,因领兵参将(正三品)被杀害,故将涉案人员均“照谋叛已行律,不分首从,皆立斩”[2](P462)。乾隆四十六年,番匪官八等“纠集伙党,执持弓矢枪矛,白昼劫杀内地民人”,乾隆帝认为:“实为凶恶不法,非痛加惩创,不足以儆凶顽而安良善”。其惩治凶顽的目的主要在安良善,所以在传谕督抚李侍尧等地方大员,“嗣后遇有此等番匪劫杀汉民之案,审明后,即不分首从,俱行正法”之后,又提出今后的处理原则,“即其种类中自相残杀,或聚众数至十人以上大案,地方官亦应为之审断曲直,按律定拟,不得以有土司管辖,率照番回向例,从轻议罚,置之不办也”[2](P367)。

孟德斯鸠认为:“在专制国家里,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即使君主是英明的,官吏们也没法遵从一个题目所不知道的意志!那么官吏当然遵从自己的意志了”[1](P66)。之所以在藏区出现恶性刑事案件,帝王认为是官吏们一味疎纵,因此对于发生在藏区的抢夺、抢劫、盗窃、聚众斗殴等刑事案件,要求地方官员查清事情原委,务将首从各犯分别缉获,并严厉审讯,从重处罚。如乾隆五十八年六月,循化厅藏民施放鸟枪,将赴番地贸易的回民苏有伏等抢劫,致其身死。马伏良、马良才受伤,骡马银物均被夺走。但直至乾隆五十九年三月,只抓获罪犯什噶洛、都拉两名,故乾隆帝认为督抚等办案迟缓,令陕甘总督勒保“通饬所属,上紧严缉务获(所有未获各犯),毋得日久生懈,致要犯远扬漏网”[2](P328)。虽然是三令五申,在官僚政治下,最终也是不了了之。但统治者的原则很清楚,不能够聚众,不能够使用利器,因为这样的情况出现,都会威胁到王朝的统治,其严惩的目的也是明确的。

(二)恩以施威

谕以朝恩也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朝廷大兵压境之时,并不立即进剿,而是严切晓谕,示之以恩,给予从宽的机会,鼓励自首或部落自擒献。清王朝在处理大多数涉藏刑事案件时,只要不是反叛或人命、强盗等重案,就不会武力镇压,而是利用出兵造势,震慑首从各犯。故在行动中,允许犯罪人投首,鼓励部落擒献。如乾隆六年,川陕总督尹继善遵旨商办郭罗克抢夺行旅案件,即先委派熟悉番情的漳腊营游击马良柱等先带兵丁前往,“传集土官番目人等,宣布德威,反复开导,许以自新”。在官兵的威慑下,“番众颇知畏惧,遵将素为夹坝者,陆续擒献,出具嗣后不敢为匪甘结”。对于这种威之以兵,示之以恩的处置方针,乾隆帝认为“所办甚妥”,因为“因时制宜”,既能够体现王朝的权威所在,又能够以恩怀远。[2](P1221)

另一种则是从案件定罪量刑上酌情开恩,对于从犯等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并要求其出具不复滋事甘结,并酌定制度予以安抚。如郭罗克抢夺案处理中,朝廷最终只将首恶林噶架、酸架等九人正法,对续获的从犯二十五名,仅杖责之后“分发川东、川南、窎远土司安插”,对怠于履行职责的三郭罗克土酋丹增等,则是“明切开导,宣扬三次宥过不杀之恩,并分别赏给银牌缎疋烟布等物”[2](P769)。此种法外开恩,应用比较广泛,正如龚自珍所说:“今兵力物力,皆非开边衅之会,克则杀机动,不克则何以收事之局”,实乃“以外夷和外夷,智之魁也”之策略[3]。

二、恩威并济的具体实施

恩威并济的方针在整个清王朝没有改变,但由于客观历史环境不同,这一政策在表现形式上则有侧重:有时偏之以威,有时则偏之以恩。这也是针对当时情况,因时制宜的策略。

(一)以抚为主的怀柔

顺康时期,出于王朝实际控制能力,以及当时的形势,不可能示之以威。顺治初年,清军进入陕西,并未改变明代对待藏区的政策,制度设计上亦一仍其旧,但有特别怀柔的策略。如茶马贸易,明代发有金牌,清王朝则认为:“今我朝号令一新,各番慕义朝宗,驰贡上驷,云锦还来,金牌似不必用。但以茶易马,务须酌量价值,两得其平,无失柔远之义”。[2](P173)在势力远远不能够达到的情况下,采取怀柔政策,也是无奈的选择。康熙初期,对藏区是采取防守的态势,从来不轻易兴兵。如康熙六年,山西陕西总督卢崇峻得知墨尔根等部落欲进攻甘肃,“即亲赴庄浪,以防意外”[2](P334),所注重的便是防范。期间曾有领兵官深入番地,结果被处分。几十年以后,康熙帝提起此事还说“昔年陕西番人擅过边界,领兵官理谕不听,遂领标兵五百人,深入番地剿之”。吏部即将领兵官议处革职,后康熙帝将之“从宽降级留任”[2](P580)。康熙十四年,明朝反抗势力“窃据洮、河二州,番人乘隙肆掠”。明反抗势力与藏区势力的联合,将成为王朝大患,故清朝果断出兵,“恢复洮州、河州二城,番人詟服归巢”[2](P714)。此时,对藏区的防守政策仍未改变,所以当“番人滚布,窥我兵调征河东,乘隙入内地,收掠番族人畜”时,康熙帝只是“严饬甘凉沿边将弁,加意防守”[2](P803)。即便是有游牧番人进入陕甘地区,也是“或令提督等率兵往逐,或严饬边汛官兵各固守汛地,选干练人员至番人头目处,开诚晓谕,令彼退回”[2](P903),从来没有想因此扩大事端。康熙二十年,青海蒙古人与藏族人发生冲突,“番人竟将多尔济台吉祠庙拆毁,经卷焚烧,杀戮蒙古人口”。康熙帝依然没有听信一方,而是派遣兵部及理藩院的官员前往查看,原则就是“如曲在番人,将番人严惩。曲在蒙古,遣使严加谴责。使边人心服,边衅无可乘矣”[2](P1228)。

平定噶尔丹叛乱之后,清王朝基本上已经是既无内忧,又无外患,遂趁机巩固王朝统治,对藏区的态度也从一味忍让,变得较为强硬。康熙三十五年,当清王朝得知噶尔丹有欲奔西藏的计划,就派出理藩院主事保柱为正使,赴藏责备第巴桑结嘉措对达赖喇嘛五世之死秘不发丧,欺骗部众,唆使噶尔丹兴兵启衅等罪,并且提出即刻奏明达赖五世去世始末;将派遣常驻噶尔丹牙帐的代表执来治罪;解送噶尔丹之女婿青海博硕克图济农之子来京;如果不遵从,将“发云南、四川、陕西等处大兵,如破噶尔丹之例,或朕亲行讨尔”[2](P893)。这种强硬的态度,也标志着清王朝对藏区政策,开始从以抚为主,向恩威并济的转变。

康熙五十五年,准噶尔的军队进入西藏。时在拉萨的意大利耶稣会传教士德斯得利看到:“策凌敦多布一踏入王宫,就下令洗劫拉萨。那些加入他的部队的僧人,就是最为贪婪和残忍的强盗”。“这种洗劫连续两昼夜,直到每件有价值的东西都被取走为止”[4]。清王朝当然不能够容忍准噶尔这种分裂的行径,所以毅然决然地出兵入藏。康熙五十七年,署西安将军、总督额伦特率兵进藏,然而遭受准噶尔军的袭击,额伦特力战受伤身死,出兵遭受惨败。康熙帝再命皇十四子允禵为抚远大将军,驻节西宁,调集兵马,从青海、四川两路出师。岳钟琪率军,轻装急进,自抵拉萨,大败准噶尔军,进而护送六世达赖喇嘛入藏。在恢复藏区的社会秩序的同时,清王朝对藏区的影响也进一步加强,恩威并济的政策也得以贯彻执行,虽然并不一帆风顺。

顺康时期,王朝对藏区的实际管辖较微弱,涉藏刑事案件则主要因藏区藏族进入王朝实际控制区而引起,故能够依据《大清律例》进行裁决。如康熙帝指示:“倘喇嘛等有犯法者,尔等即按律治罪,令知惩戒”[2](P8)。再如康熙五十年,四川“生番罗都等,抢劫宁番卫居民,杀伤官兵”,康熙帝派“刑部右侍郎艾芳曾,前往会同该督抚,详明确审具奏”[2](P445)。显然都是按照王朝之法律程序进行审理。

(二)以威为主的示恩

雍正帝即位,将抚远大将军允禵调回北京,给青海罗卜藏丹津叛乱提供了机会。而以平叛为名的战争,也使年羹尧得以立功青海,进而青海地区被纳入全面统治范围,行政建制出现重大变革。其中,《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禁约青海十二事》等法规的制定,也为涉藏刑案处理提供了依据。

雍正帝在理藩院书写匾额称“宣化遐方”,并立下庭训:“盛代声施,赫濯无远,弗届遐方,属国共效享王,务在弘宣德化,以尽怀柔之道”[5]。此乃冠冕堂皇之语。在处理涉藏刑案中,号称“凡中外民人,皆一视同仁”的雍正帝,往往也存在着偏袒,如其讲:“若蒙古中有不法之徒,抢掠番人者,许番人用力抵御,不必退缩”。这显然是鼓励藏族抗拒蒙古族,虽然他声称“朕自然以理断其曲直,分别赏罚”[2](P445-446),但“抑蒙扶番”的主旨明显,也导致以后青海蒙古族的衰微,而藏族势力逐渐扩大,导致其后处理涉藏刑案的政策与手段不明确,留下许多后遗症。

雍正至乾隆的“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是基于王朝势力的强大。然而地方官在贯彻执行时,并未依“计擒为上,兵剿次之。令其自首为上,勒献次之”的改流方针,而是主要采用武力压迫及勒献。这激起一些土司头目不满,进而联合起来进行反抗,迫使清王朝不得不动用大军进行平定。大小金川之战,前后两次,历时七年,耗费帑银七千余万两,杀张广泗、讷亲、阿尔泰、温福四员大臣,阵亡将士三万余人,所平定之地,不过是纵深仅仅二百余公里的深山荒野。看上去得不偿失,但改土归流政策得以实施,使清王朝对西南、西北的控制力得到加强。

乾隆时期,虽然仍坚持“损益随时,宽猛互济”[2](P540),但驾驭之道有所改变。乾隆帝认为:“驾驭外藩之道,示之以谦则愈骄,怵之以威则自畏”[2](P17)。因为“驾驭外藩若一味姑息,伊等必致骄肆,自当恩威并用,俾先知所惧,则甚感益深,足以预弭滋事之端”[2](P641)。开始崇尚武功的同时,也总结恩威并用的妙处,“中国抚驭远人,全在恩威并用,令其感而知畏,方为良法”[2](P916)。在“恩威并施、偏之以威”方针指导下,不仅发兵进剿成为解决反叛、强盗等重案的手段,且刑罚也比前朝更加严厉。如乾隆四十四年,出现藏人惨杀撒拉回民多命之案。在处理过程中,乾隆帝对督抚“仅将主犯正法”大为不满,认为:“惨杀回民五命,且敢将被杀之尸,剥皮肢解,凶恶已极,自应将现获各犯严讯明确,即于番境集众正法枭示,庶足以警凶顽而戢残暴”[2](P479)。在处理此案时,不但不分首从均予正法,为安抚回众,对管束不严的头人还要罚赎,其严厉程度在康雍时期极为罕见。

(三)恩威不能并济

嘉道时期基本上延续了“偏之以威”的策略,继续对涉藏刑事案件从严处理。如嘉庆四年,“青海贼番于七月中抢去蒙古牲畜等物,并枪毙章京巴特玛五人,带伤九人。又贝勒济克默特伊什,途遇番贼,将伊牲畜抢去二案”发生以后,嘉庆帝随即指示甘肃按察使“广厚带兵到彼后,须严切晓谕。如该番等心知畏惧,将凶犯及马匹什物,遵谕献出,审明后,即于彼处正法枭示,尚可就案完结。傥抗不遵依,则此等顽梗番人,岂可再事姑容,长其骄志,势不能不略示兵威,使知震慑”[2](P654)。再如道光十八年,“番贼”朗札纠众滋事,戕害官兵。朝廷最终将擒获的“朗札等五犯,即行正法,传首犯事地方示众,以章国法而儆凶顽”,对于在逃的仁侵策旺等各犯,则仍严饬头人等“查明存亡,另行办理,毋任幸逃显戮”[2](P898)。

嘉道时期,吏治腐败非常严重,“官无大小,吏无内外,均在以谄持禄,以庸固位”[6]。此外,财政捉襟见肘,军队士气低落,百姓生活拮据,也使王朝威主恩辅政策之推行力不从心。恩威并济的方针不能落实,也就失去主动性,边疆地区开始危机四伏。此时,就算不断加强威慑力度,也很难扭转对藏区统治力日趋减弱之形势。

(四)恩威均不能施行

鸦片战争后,清王朝逐渐陷入内外交困的境地,不得已对藏区采取姑息态度,以至于藏区也骚然不靖,劫掠频发。王朝乏兵可派,不能平等对待藏区各民族,加上捻军张宗禹部西进,联合回族反抗,青藏各民族间关系极度恶化,仇杀此起彼伏。清王朝虽然成功平息西北“回乱”,社会秩序得到一定恢复,但王朝威严已经不复当年,西北地方则陷于长期混乱动荡。而此时的剿抚并用,恩威并济,也适得其反。从此时涉藏刑案处理看,既不能够确保王朝主导权力的实施,也不能够使各民族心服口服。

因同治战乱导致的青海藏区失去治理,使得“清朝在甘肃的有效统治正在瓦解”[7],整个藏区也在此情况下,逐渐失控。而涉藏刑案的处理,则是恩威都不能够施行,唯有被动“开导”,尽量地平息事态,甚至完全凭藉王朝及一些官员的影响力来化解纷争。

三、恩威并济政策与官僚政治

“法律和政治是非常密切关联着的。人民对于法有所认识,有了习惯和素养,对于权利义务的相对关系有了一些明确的概念,那对于任意蹂躏人权,任意剥削榨取人民的专制官僚政体,就将成为一个阻碍”[8](P42)。总体上看,官僚制度惟上是从与阳奉阴违的特点,构成了政策实施和案件处理的巨大障碍。

从惟上是从的角度来看,地方官员在处理涉藏案件的过程中,对皇帝的这种偏向必须十分清楚,且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否则将会受到谕令饬责甚至惩处。例如,乾隆初年,对待涉藏刑案处理的态度,乾隆帝认为是“慎重妥算为是,而尤以令其革面革心,永保无事为要也”[2](P461)。负责处理郭罗克聚众抢夺案的四川提督郑文焕将其理解为“姑息迁就”,并草率进兵威慑,轻易接受郭罗克土目丹增等的不再侵犯保证。此举引发乾隆帝极大不满,后郑文焕被免职替换回京。从案件过程看,乾隆帝的“示以朝恩”实为“辅以兵威的基础上采取详妥、积极的制约措施,以期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然而,乾隆中期后,皇帝的态度由偏之以恩转变为偏之以威,是故处理案件官员便不可随便施恩。四川总督开泰则因此丢官。乾隆二十八年,“巴塘地方,番民与喇嘛一气,不服土司,聚众抢取银物”[2](P645),四川总督开泰依赖前期经验,“过度施恩”。乾隆帝认为边地重案自非一般案件可比,开泰不该“心怀思葸”、“措置乖谬”,遂令开泰对该案再严行处理。然而开泰仍未把握圣上之态度转变,依旧办案不力,最终深负皇帝信任,遂被革职,“赏给头等侍卫,自备鞍马,前往伊犁,随明瑞办事”[2](P709)。在涉藏刑案处理中,官员可以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但必须遵守朝廷恩威并施的总方针,特别是及时了解皇帝的主观侧重,达到统治者内心的满意。这本身便是难以完成的任务。

从阳奉阴违的角度来看,地方官承办涉藏刑案时,为避免责任,常报喜不报忧。而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也使得君主不能够得知真情,也就会在错误的情报上作出裁断,使谬误更加放大。如乾隆初年,“郭罗克番民,恃居险远,屡于口外抢夺夷商”,乾隆帝派四川提督郑文焕前往弹压,而郑文焕奏报“该酋等闻风知畏”,而且是“俱各俯首知罪,矢口输心,请以子侄为质,愿图自效”。这样的情况奏报上来,乾隆帝则认为:“看此光景,似易办”[2](P461)。所以在宣示朝廷威严之后,就将兵撤回。“而番蛮人等,见有官兵在彼,不过一时畏惧,旋仍多事”[2](P69),最终,郭罗克抢掠升级,王朝不得不动用大兵,却仍无法解决此问题。类似这种情况,在清王朝是普遍存在的。

正如王亚南指出:“官僚或官吏就不是对国家或人民负责,而只是对国王负责。国王的语言,变为他们的法律,国王的好恶,决定了他们的命运(官运和生命)结局,他们只要把对国王的关系弄好了,或者就下级官吏而论,只要把他们对上级官吏的关系弄好了,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的不顾国家人民的利益,而一味图其私利了”[8](P22)。这段论述,放在清王朝地方官处理涉藏刑事案件问题上,也再恰当不过了。因为“这样的非法制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下,督抚用心行事的出发点,不在于为促进本地区的公共利益,而是对皇帝负责;道府州县用心行事的出发点,也不在于致力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是对督抚负责”[9]。正是因为在藏区的大小官员,几乎没有为该地方长远发展考虑,所以在办理涉藏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也缺乏从根本上消除隐患的态度,得过且过,也就更凸显实质上的不公正,激化各民族之间的矛盾,也影响清王朝统治的效果。

总之,清朝在处理涉藏案件时贯彻恩威并济的方针,恩多体现为笼络和安抚,威则多体现为军事镇压和严厉惩罚。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王朝政治和经济力量之下,统治者运用这一方针过程中的倾向也有不同。在顺康朝,因王朝建立未久,国力并不强盛,故采取了相对容易取得好的效果的偏之以恩的策略。雍乾朝时,因国力渐强,且对边疆地区的统治业已巩固,故而倾向于武力威慑和从严处理。之后的朝代均沿袭了这种偏向,但因朝廷对藏区控制力的减弱,使得这种策略的执行并不顺利。但从总体上看,尽管恩威之间时有侧重,二者仍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对保障藏区稳定,化解具体纷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应该承认,统治者在此问题上有判断上的失误,而具体承办的官员也没有从本地区长远发展考虑,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并没有将恩威并济的政策落实到位。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官修.清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2012.

[3]龚自珍.龚自珍全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

[4]杜文凯,编译.清代西人见闻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

[5]英廉.钦定日下旧闻考[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6]陈登原.国史旧闻(第3册)[M].北京:中华书局,2002.

[7][美]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8]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9]郭成康.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政治卷)[M].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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