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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现阶段初次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关系

2014-03-22张迎春张毓航

关键词:劳动者公平分配

张迎春,张毓航

(1.辽宁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2.北京邮电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6)

公平与效率孰轻孰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分配格局,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令公平与效率的博弈呈现出双维度。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中的主要问题是贫富悬殊,公平式微。实践证明,仅仅利用再分配解决公平问题远远不够,因为初次分配中如果公平与效率失衡在先,再分配若想补救往往鞭长莫及,甚至事倍功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就为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强调初次分配中的公平指明了方向。

一、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公平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前三者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十分契合,唯有结果公平是市场经济本身难以做到的,也正因此,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成为两难的选择。从权利、机会和规则的角度看,公平与效率是可以做到统一的,如果权利、机会、规则的配置是依据市场原则,保证参与主体地位平等,那么最终的结果一定能提高效率。然而前三者的公平未必能带来结果的正相关,从结果公平的角度看,公平与效率又是存在矛盾的。坚持公平至上,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造成效率的重大损失;反过来,以物质利益为激励功能来保证和刺激效率的提高,又必须破除平均主义的分配,结果必然导致收入差距的拉大。不过,这种矛盾不是绝对的。如果说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会影响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制约经济效率的提高,那么收入差距过大也会变相影响效率,因为贫富悬殊会影响有效需求,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不满,导致各种矛盾冲突,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这就是说,平均主义的分配与差距过大的分配都是非理性的,一个正在迈向现代化的国家应该构建一个能使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的收入差距适度空间。这个适度空间是今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是解决收入差距在何种情况下最有利于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的关键所在。[1]

把收入差距保持在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的适度空间里,不仅是理论认识的总结,同时也必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适度空间不是孤立、静止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一般在经济发展的初期,资本要素短缺,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产品供给能力严重不足,而劳动力成本低廉,供给充分,人口红利显著,这就决定了此阶段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是依靠资本积累带动劳动就业,提高产品的供给能力,解决市场的供不应求。在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上都往往会更加重视效率,凡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各种政策措施大行其道。当经济发展步入中等收入阶段后,一方面产品供给能力大幅提高,供求由渐趋平衡逐渐过渡到少部分行业和产品的供过于求,买方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保证效率高企的收入分配政策的历史性逐渐显现,收入差距过大越来越制约消费需求的增长,贫富悬殊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稳定。此时,无论是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增长,还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上都必须转向更加注重公平。可见,收入差距保持在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的适度空间是一个历史范畴,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是客观需要。

二、现阶段中国初次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失衡问题

国民收入分配的政策、原则不仅体现一个国家的社会性质,同时也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特征。30 余年改革开放的历史表明,我国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一直遵循初次分配强调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政策主张。实践证明,这种政策倾斜对资源的配置效率、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均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使我国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摆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的窘况,步上经济发展的中级阶段。然而伴随经济总量的极度膨胀,分配中的贫富悬殊,个别地区的两极分化却愈演愈烈,几成举国之痛。对分配政策和实践反思的结果是,仅仅利用再分配解决公平问题远远不够,因为初次分配中如果公平与效率失衡在先,突破了适度空间,再分配若想补救往往鞭长莫及,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

一般来说,初次分配是指与生产要素直接相联系的分配。按照西方经济理论,生产要素主要指劳动力、土地、资本和企业家才能,四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通过最大产量之间的依存关系构成生产函数。最终的分配也依据四大要素的贡献分别形成工资收入、地租收入、利息收入及企业家的收入。在市场经济充分竞争的条件下,生产要素所有者按贡献参与分配,其实质是要素价格决定问题。无论何种要素在定价原则上均遵循供求定理,某种要素供不应求,价格自然上升,反之,价格下降。这一市场规则虽然保证了资源配置的高效率,但也凸显了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面对稀缺的资本和企业家才能,其定价的高企不可避免,而一般劳动力因其供应的充足决定了价格的低廉。这一情况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

我国在初次分配中按生产要素分配一般分解为劳动者工资、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企业盈余四部分。如果说要在初次分配中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就应该是劳动者工资、生产税净额、企业盈余的共同增长,其中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应超过后两者,这不仅能保证生产高效的持续性,而且可以解决因劳动力价廉有可能产生的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的丧失,保持劳动力要素的均衡。但是,近年来我国劳动者报酬份额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呈明显下降趋势。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的定义,劳动者报酬份额是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一般来说,劳动者报酬在GDP 中的份额反映了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格局。2007年,我国劳动者报酬份额占GDP 的比重为39.74%,较之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下降了10 多个百分点。[2]曹静依据1978—2008年的年度经济数据实证分析的结论是,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劳动报酬的上升滞后于实际产出的增长,致使劳动报酬份额下降。劳动报酬增长的滞后效应越显著,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所占比重越小。[3]劳动报酬在GDP 中份额的减少,也通过另一组数据得到证明。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近10年政府和企业的储蓄率大幅增长,居民储蓄率基本未变。从1992年到2012年,我国国民储蓄率从35%升到59%,其中,政府储蓄率和企业储蓄率翻了一番,但居民储蓄率却没有变。1992年为20%,2012年依然是20%。这说明,当前我国在初次分配中政府收税多,企业利润过厚,普通劳动者收入过少。这种分配格局严重影响初次分配领域里效率与公平的良性关系,超出了令两者互相促进的适度空间,导致初次分配领域公平的缺失。究其原因,主要是非市场因素过度参与了资源配置,扭曲了公平的选择空间。

近几年对劳动报酬在GDP 比重持续下降的原因,学者们进行了多方探讨,主要观点集中在因技术进步对用工需求的减少、由于产业结构升级抑制了简单劳动力的就业、二元经济结构下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可能、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等所引致的劳动报酬相对减少。相对而言,这些方面更多涉及企业生产分配的内生变量的变化,忽略了一定条件下外生变量对企业分配的直接影响。现阶段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过低、分配不公更多与政策等因素有关。

首先,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起点、过程、规则缺乏公平。初次分配领域的效率直接取决于资源的选择配置,通常按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获得报酬。应当指出的是,由劳动和资本各自特点所决定,劳动与资本相比一般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初分领域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始终占据强势地位,牢牢掌握分配的主导权,分配过程、规则制定均倾向于前两者。普通劳动者严重缺乏博弈能力,既没有西方发达国家工会组织代表工人利益的集体谈判制度,也缺少受法律保护的工资、福利等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初次分配中基本处于弱势地位。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9.6%,这一数据再次引发热议。问题主要集中在中低收入者阶层,这一阶层的收入增长多数没有达到统计局数据,其中一部分甚至远低于这一增速。而中低收入者的工作恰恰基本集中在与生产要素直接相关的初分领域。所以,初分领域的不公已经不是个别问题,而是普遍现象。

其次,政府间接税的征缴比例和国企利润的留存不当加重了初次分配的不公。一直以来的传统观念认为,解决社会公平主要靠国民收入再分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于是,国家收税在前,然后通过支出解决民生问题。我国政府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主要方法是征缴间接税和以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身份收取国企利润。一方面,由于间接税的税种、税率均由国家制定,出于宏观经济考虑,我国间接税比例高达70%以上。间接税是直接进入市场价格的税种,如果间接税比重过高,势必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研发创新能力,不可避免产生“挤出效应”。同时,间接税还会通过税收转嫁加重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直接影响普通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国企利润上缴比例过低,留存利润处置不当。国有企业从性质上说是全体国民的企业,利益共享是基本要求。但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生存历程,国企曾经艰难度日,举步维艰。当国企自身难保、生存堪忧时,其上缴利润少之又少。后在国家各种方针政策大力扶持下,国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世界500 强的前十名有多家是我国央企。然而,犹如凤凰涅槃般的国企的巨变在上缴利润上却未有实质变化,利润与全民共享更是奢谈。目前,我国央企税后利润上缴比例按照行业不同分为四类,上缴比例从5%到20%不等,且90%以各种名目又返回企业。关键是返回的利润真正用于扩大再生产的不多,更多则是用于改善各种福利待遇,特别是保证和增加企业高管的薪酬收入,这进一步加剧了初次分配中的不公。

最后,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和机制的不合理加剧了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分配差距。[4]按照熊彼特理论,企业家获得超额利润的主要来源是依靠产品、生产方法、组织形式等的创新,通过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或开发新产品。由创新获得的超额利润是合理的,因为创新推动了社会进步。然而,目前我国国有企业高管普遍享受高额薪酬,且基本不计盈利如何,而一般职工即使在被视为享受巨额垄断利润的央企内部,普通职工也成为低收入群体中的一部分。他们与更多各类民企、中小企业的底层职工,共同构成了社会低收入群体。一些国企高管的薪酬福利数十倍甚至百倍于职工收入。央企中石化集团董事长傅成玉公开承认“中石化普通员工收入太低了”。目前中石化一个分公司的负责人工资及补贴相加,一年综合收入基本超过百万,而在加油站的普通员工月工资一千多元,年收入不足两万。中石化等央企的现状表明,目前国有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已导致初次分配领域效率与公平的严重失衡,过分悬殊的收入分配不仅伤害了公平,也严重影响到效率的提高。国有企业分配不公不仅表现为企业内部,同时不同行业的差距也非常之大。资源型、垄断性的国企,例如银行业、国家电网等企业工资增长过快,远超过一般行业,引起普通民众的不满。

三、初次分配中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相互兼顾原则

目前,我国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位,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基本正常。在结构调整中,除个别行业外,多数处于产能平衡或过剩状态,亟须提高社会消费能力,而拉动内需的主力军应该是普通消费者,提高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无疑是今后一段时期改革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着力点,这在客观上要求重新考量和出台新政策,增加普通劳动者报酬,转变初次分配中公平与效率失衡的关系,确保初分领域的公平与公正,使扭曲的适度空间回归正常。

首先,要保证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完善要素参与分配的市场机制。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就为扫除影响和制约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各种障碍提供了市场准则。只有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首先地位平等才能保证合理流动;只有起点公平,才能保证竞争有效;只有过程公平,才能保证秩序井然,这是各类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为此,一方面政府要痛下决心,推进项目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向社会公开的权力清单制度,借此彻底斩断由此而产生的涉及权钱交易的腐败收入和寻租收入。对资源型的垄断企业要重新界定,确实关系国计民生的也不应铁板一块,可以适当引进竞争。对行政垄断则坚决说不,破除由此带来的收入分配上的巨大差距。另一方面,要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政府还要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实际情况,适时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解决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当务之急,为保证劳动要素所有者和资本要素所有者在市场竞争地位上的平等,建立集体谈判制度势在必行。在这方面,政府不仅有责任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而且有义务选拔和培训工人代表,增强劳动者与资本的博弈能力,理顺资本所有者、经理层与一般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谈判的结果不仅要保证工人收入的正常增长,关键是真正提高工人主人翁的地位。此外,以切实有效的政策扶持城镇化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努力扩大劳动就业,提高广泛分布在各个行业,从事生产、服务最前沿、最低端的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向他们倾斜,加大初分中的公平权重。

其次,应在保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结构性减税的政策,逐步降低间接税比重,切实减轻中小企业和个人税负。从我国今后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来看,政府让利于民是未来调整分配政策的主要方向,也就是要增加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所占份额。过去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的主要着眼点是如何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其实作为直接税的征缴,个人所得税占比并不大,主要的税负表现在居民购买商品时的隐形税上。今后要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就应该逐步降低间接税的比重,提高个人收入的购买力,切实拉动内需。同时,提高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严格征收资源占用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和公共资源的收益分配机制。今后对国企特别是其中的央企在利润分享上应重新界定和征缴。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将比例上调至30%左右。另外,对是否应该将利润返还给企业以及如何使用应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避免一刀切,应视国企的行业属性和产品特征分别对待。垄断性国企包括资源型垄断和政策性垄断的企业,必须严格上缴利润,且真正用于民生,改善全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享受返还利润的应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并配套严格的审计监察。总之,要加快国企利润上缴比例调整,协调好政府、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关系。

最后,改革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制度,切实解决国企初分中的收入悬殊问题。一般来说,在产权上属于国有的企业,其高管薪酬的增长速度不应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和企业业绩增长的速度。一些国企盈利率虽然很高,但仔细考量会发现多数不是依靠创新所得,而是凭借政策扶持或垄断获利。因此,对国企高管的薪酬要实行限高,将其严格管控在合适的范围内,要综合考虑企业当期业绩和持续发展能力,建立根据经营管理的绩效、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来确定薪酬的制度,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同时,国企高管的薪酬增幅要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要大力增加劳动者报酬,避免与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过大。对此,国企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机构应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同时,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逐步缩小行业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

[1]张桂文.正确处理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N].人民日报,2013-06-30(7).

[2]张车伟,张士斌.中国初次分配格局的变动与问题——以劳动报酬占GDP 的份额为视角[J].中国人口科学,2010(5):24-35.

[3]曹静.劳动报酬份额与宏观经济波动的动态关联[J].当代经济研究,2013(5):45-50.

[4]张迎春.辽宁国有企业实施年薪制的问题与对策[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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