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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的高薪后路 浙江华东巨化物流有限公司集体腐败案剖析

2014-03-11王建国王燕春

预防职务犯罪专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建德班子经营

文/王建国 李 红 王燕春

国企高管的高薪后路 浙江华东巨化物流有限公司集体腐败案剖析

文/王建国 李 红 王燕春

国有企业高管的“天价”薪酬问题正越来越为外界关注。高管的高薪有的是靠所在企业的资源垄断,有的是凭借企业自身良好的持续经营,这些虽然也有争议,但不能说都是腐败。但是如果这个高薪来自高管人员集体依靠财务造假、逐年虚增利润,不断获得所谓的“年薪”和奖励,就是严重的腐败行为。最近宣判的浙江华东巨化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集体腐败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以高薪为名进行贪污受贿的抱团贪腐案件。

●案件回顾

2013年11月15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物流公司集体腐败案作出一审判决:

李建中,原系浙江某大型国有企业副总经理兼物流公司董事长,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

田凤友,原系物流公司财务部经理,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二万元;

徐崇恩,原系物流公司总经理,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二万元;

许少君,原系物流公司副总经理,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

谢朝阳,原系物流公司副总经理,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盲目决策,致企业破产清算

物流公司2007年3月变更成立,注册资金2140万元,其中,上海某电器集团占50.98%,浙江某大型国有企业占39.02%,公司总经理徐崇恩代表经营团队占10%。公司董事长李建中、总经理徐崇恩和财务部经理田凤友等七名高级管理人员由浙江某大型国有企业委派或物流公司聘任,组成物流公司经营班子。

物流公司成立不久,由于受高额收益利诱,还没开始经营相关物流业务,就因资金链断裂而导致债务风险的全面爆发。那么巨大的债务风险是怎么产生的?这还要从公司成立后第一笔“大业务”讲起。

2007年6月20日,物流公司与建德市新安江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某公司)开展镍矿代理进口业务合作洽谈,并于6月24日签署了为期五年、金额50亿元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物流公司成为建德某公司大宗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的唯一载体并开展代理活动,大宗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定价由建德某公司确定,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大部分货款也由物流公司引进、垫付,建德某公司则向其支付高额利息。至2007年底,建德某公司欠物流公司款项本金3.8亿元,利息和收益4708万元,共计4.2亿余元,成为物流公司的债务风险。

然而,受所谓的高额收益利诱,物流公司不但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风险防范,而是举措连连失当,导致债务风险不断扩大,并且丧失了债务风险处置的有利时机,直至建德某公司资金链断裂而导致物流公司债务风险的全面爆发。截至2010年6月30日,建德某公司拖欠物流公司款项达7.6亿元之多,其中:本金4.27亿元,利息和代理费3.38亿元。至2010年5月31日,物流公司共欠6家银行、24家企业债务计6.5亿元。2011年5月,经法院裁定,物流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利欲熏心,高管抱团贪腐

由于公司管理层盲目决策,一边是巨额债务不断增加,破产风险不断增大,一边却是物流公司高管人员财务严重造假,以虚假利润获取年薪和奖励。物流公司成立伊始,召开了董事会议,形成经营班子目标责任及奖惩决议,确定班子成员包括委派人员在内的基本薪金和提成奖励办法。虽然董事会上规定了应收未收款期限及扣减考核利润办法,但是经营班子只捡有利于个人的条款,根本无视急速递增的应收账款,从财务报告逐年递增的虚假利润中,不断获得“考核”后的年薪和奖励。

就如总经理徐崇恩交代,“物流公司投资的钱收不回来,根本没有利润,也没有经过考核,我们私分的钱都是违反董事会决议的,是严重违规。是我自己严重失职,也是自己私心太重,贪欲心理作怪。”更为荒唐的是,身为公司财务部经理的田凤友,不仅未能担负起财务监督的职责,还一起参与了私分滥发。

浙江省审计厅对物流公司的审计报告非常清晰地勾画出经营班子巧取豪夺公司资金的种种伎俩:从2007年到2010年初,经营班子以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收建德某公司贷款利息、向个人和单位贷款、虚列人工费及工资等手段套取现金,累计有3000多万元款项进入“小金库”,再利用支付利息费用、归还借款、支付经营班子工资奖金、支付虚开的人工费、退股成本等名义累计支出2731万元,其中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经营班子集体从中侵吞公款共计284.6万元。

物流公司财务危机出现之后,公司董事长李建中为了达到自己和班子成员在掏空公司后可以别有“去处”的目的,开始考虑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开展业务,逃避风险,为个人捞取好处。2009年6月,李建中在未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两大股东汇报的情况下,与经营班子成员多次商议,确定由物流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个人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执行董事徐珺文(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作设立浙江某公司,分别持股40%、60%,李建中还私下与徐珺文约定其所持股份中有10%归李建中所有,首期注册资金4000万元由物流公司解决。因银行对从公司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的资金数额有限制,工商登记时股东为上海某公司与原物流公司副总经理谢朝阳,分别持有90%、10%股份。为掩饰挪用物流公司资金用于浙江某公司验资注册的事实,2009年6月,田凤友按照李建中等人事先商议好的分工安排,将物流公司的4000万元通过建德某公司等汇入上海某公司。同日,该笔资金再由上海某公司汇入浙江某公司验资账户。其中由谢朝阳代持的物流公司经营班子10%共400万元的股权资本金,则是由上海某公司从这4000万元中取出并分别转到了谢朝阳提供的班子成员银行账号中,再由班子成员分别汇入验资账户中。2009年7月中旬,浙江某公司注册成立后不久,田凤友根据李建中的安排,抽回注册资金3980万元。

此外,李建中还利用担任浙江某大型国有企业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伙同许少君共同收受建德公司财物32.6万元,个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4.2万元,共计106.8万元。田凤友还指使财务人员虚开装卸费,单独贪污8万元,擅自拆借800万元给华力斯公司使用,从中非法收受10万元资金使用费,造成150万元未能归还。

2014年8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原判。这是近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在国有企业查办的一起典型集体腐败案件,从中暴露出国有企业风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国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带来新的启示。

编辑:刘雁君 nina_lyj@sina.com

>>>预防析案

物流公司案情复杂,金额大,经营班子无人幸免,且都一人犯数罪,性质极其恶劣。班子人员多为组织培养多年、自身努力、有工作经验的管理骨干。但他们经不起考验,在权力和金钱面前败下阵来,最终成为阶下囚,其教训是沉痛的。这个案子给国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也引起了深刻的警醒。

“三重一大”制度形同虚设,风险管控严重失灵。

物流公司与建德某公司合作高达50亿元的重大战略协议,从双方洽谈到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前后只有短短四天时间,考察不全面,论证不充分,风险估计不足,远超自身实力,从而为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发生埋下了隐患。在未正式实施协议的前一周,就将近1.9亿元的款项以货款名义汇至建德某公司。协议执行后,镍矿、镍铁价格一路下滑,但并未引起物流公司经营层的警觉。为建德某公司引进资金时,没有要求有相当资产作抵押,以致当年就形成5亿余元的应收账款。形成巨额欠款后,物流公司经营班子隐瞒债务风险,反而采用违规融资、高额回报的方法,大量吸纳企业内、外部资金,错失了债务风险处置的有利时机,不断加大物流公司的债务负担。同时,由于风险管理机制、制度缺陷,通过给两大股东分红、利用财务报告反映逐年递增的虚假利润,不仅掩盖了物流公司巨额亏损的真相又让出资企业放松了监管,三年里出资企业只作了一次外部审计,没有开展过内部审计,这使得李建中等人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未能被及时揭露,最终导致物流公司面临破产清算。针对这一情况,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要无一例外地严格执行该制度,特别是投资决策要从源头抓起,对投融资业务严格履行逐级审批制度,并进行细致的事前论证分析,开展市场风险调研和可行性分析。要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以各项制度、规范的流程来管人、管事、管权,加强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检查,确保制度执行的刚性。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逐级落实管理责任。

法人治理结构有名无实,权力实为个人掌控。

物流公司从成立到破产清算的三年里,仅开过两次股东会,一次是公司成立时,另一次是准备破产清算。李建中集经营决策权、财产支配权、行政管理权于一身,公司的经营活动基本由他一人说了算。与建德某公司50亿元的合作项目等重大事项均未按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当建德某公司对物流公司货款支付能力逐步萎缩,出现严重经营风险时,李建中只是向上级领导作了口头汇报而未向股东会、董事会报告。物流公司出现的问题,与李建中在经营上的权力过于集中有很大关系,整个物流公司被少数人控制,针插不入,水泼不进,一个人说了算,拒绝外部所有的监督和制衡。正如公司副总经理谢朝阳在他的悔过书中所说:“物流公司实质是李建中一手掌控的公司。他私设小金库,是为了稳定公司经营班子,隐瞒由他错误决策造成的严重恶果;在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情况下,亲自安排或授意公司总经理和财务以奖励、分红、补贴等名义从公司小金库发钱。”对此,要加强企业法人治理。通过法人治理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同时要严格按公司章程办事,定期了解掌握经营情况,真正发挥董事会、监事会作用,起到加强监管的作用。

财务委派制执行中走样,财务管理混乱。

出资人虽然按照规定委派田凤友担任财务经理,但是共同利益驱动不仅使田凤友没有发挥财务监督制约作用,反而对李建中等人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2007年4月至2010年1月,李建中等人从公司套取资金累计达3000余万元,存入多个以他人名义开设的小金库,其中田凤友保管的小金库就有三个。也正是借助于田凤友娴熟的财务技能,李建中可以在一周时间内畅通无阻地将1.9亿元业务货款转到建德某公司,并在短时间内形成6亿余元的应收账款,经营班子也是凭借虚假的财务报告获得丰厚的年薪和奖励。田凤友更是借机浑水摸鱼,擅自拆借资金收受好处,虚开业务发票侵吞公司资金。对此,要完善财务委派等制度。按照谁委派谁管理的原则,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考核等事项在派出单位,不得接受所在单位的任何报酬、馈赠、福利待遇,不得在所在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因而要加强对财务委派人员的管理考核,并与所在单位总经理构成“双轨制”管理,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降低和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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