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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侦监部门引导侦查保障批捕案件办案质量

2014-03-11成璐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3期
关键词:石某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文◎成璐

强化侦监部门引导侦查保障批捕案件办案质量

文◎成璐*

侦侦监部门引导侦查,是指侦监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通过适时提前介入侦查、审查案件材料等途径,对法律适用、证据的搜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刑事控诉顺利进行的一项工作机制。近年来,西安市雁塔区新型犯罪案件、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不断出现,而公安机关的侦查力量相对比较薄弱,难以满足现实需要。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立足于司法实际,将法律监督职能向前延伸,在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和具有示范作用的案件中,适时提前介入,依法引导侦查机关的法律适用和调查取证工作,强化对侦查行为的监督,促进侦查工作合法、高效地开展,形成检侦合力,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保障了批捕案件的办案质量,形成了侦监部门引导侦查的良性工作机制。

一、侦监部门引导侦查的原则

(一)坚持类案引导与个案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侦监引导侦查包括对类案侦查活动的一般引导和对个案侦查活动的具体引导两大类。类案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所侦查的同类案件中的共性问题或侦查活动中出现的普遍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展开侦查监督活动,具有对象普遍性、内容宏观性的特点。个案引导是检察人员就某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引导取证工作,相对于类案引导,个案引导具有对象特定、内容具体的特点。

(二)坚持引导侦查与监督制约兼顾的原则

检察引导侦查不仅体现在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同等重要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而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讲,引导侦查的重心在于为了权利来约束权力[1]。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是全面监督,贯穿从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没有也不应该有检察监督不能涉及的禁区。[2]正确的立场应当是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同等重视引导侦查、形成合力与强化侦查监督,以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与高效。

(三)坚持检察权与侦查权独立行使的原则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引导侦查并非检警合一,不分你我。对于涉及侦查取证等具体问题的引导,检察机关提出的引导建议,仅供公安机关参考,公安机关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对于侦查活动中产生的偏差,检察机关可通过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程序予以约束,存在强制力。明确不同引导行为的不同效力,既可增进侦控合力,又可保障人权、规范侦查行为,既可保证侦查活动的相对独立,又可使检察机关处于超然的中立地位,进而促进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走向良性,真正做到“引导而不是领导,引导不能替代,参与而不干预,讨论而不定论”[3]。

二、侦监部门引导侦查的具体方法

(一)侦监部门引导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方面,侦监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引导侦查人员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取证过程中有的放矢,不走弯路。对于刑事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检察机关在人员上具有相对优势,而且,结合审查批捕工作以及公诉部门的反馈,侦监干警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能够更深入地结合证据和程序进行综合判断。如在我院侦监科引导侦查的石某居间人合同诈骗案中,公安干警认为石某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由于石某作为居间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和诈骗行为人某某(已批捕)存在通谋,一时无法认定石某行为的性质,影响到了侦查方向和取证。侦监科办案人在受理案件后,认为石某系片面的共犯,并通过查阅大量刑法理论书籍及相关资料,确定并深化了这一认识,从理论上确定了石某在犯罪中的地位,引导侦查人员从主观犯意上进一步侦查取证,明确了石某与某某虽无通谋,但其认识到某某在实施合同诈骗行为,而仍作为居间人促成了某某的犯罪行为。由于侦监干警及时从理论上解决了办案人实践中的困惑,才得以顺利确定侦查方向、展开侦查取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二)侦监部门引导侦查方向

侦查方向的确立对于案件的侦破至关重要。同时,侦查方向的设定也直接决定着取证和事实认定是否能够达到批捕条件。由于侦监部门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证据规格和证据标准的把握上具有优势,因此,为了保障侦查破案与审查批捕的顺畅衔接,对于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在发案、立案阶段,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及时介入,并在熟悉、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帮助侦查机关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以保障后序工作的高效开展。

如在陕西某担保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在参与案情讨论时,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方向是集资诈骗,我们通过认真斟酌有关的证据和事实,提出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公司业务人员,在主观上诈骗的故意不明确,可以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面收集证据的意见及理由,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同,侦查人员转而着重从是否明知非金融机构、无揽存资格而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宣传吸收资金,及吸收资金的人数、金额上获取证据,顺利办结该案。又如在缪某等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中,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方向是刑事犯罪,但是,通过了解案情,我们指出还应拓展思路,对案件进行深挖,对缪某以商业贿赂犯罪展开侦查,保障了办案效果。

(三)侦监部门引导侦查取证

受“先入为主”、“重事实、轻证据”侦查思维惯性的影响,有些侦查人员往往忽视赖以定案的证据之间的一致性、衔接性和完整性,导致审查批捕工作的困境。侦监部门在个案引导中,可以发挥其对证据标准把握和审查运用证据能力的优势,从侦查机关侦查开始就对证据把关,从证据的关联性分析“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在哪里,引导办案人员围绕主要证据或主要环节收集相关的必要证据,对重要证据、关键证据进一步固定。这既有利于检察人员及时熟悉、了解案情,掌握证据的获取情况,又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有利于对证据的及时收集、固定和保全,防止证据毁损灭失。在我院引导侦查的李某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因涉案财物系大型工程器械,我们针对本案的证据问题,提出了及时提存物证并妥善保管的建议,侦查机关得以及时固定、收集证据,防止了证据未妥善保管可能造成的二次损害。

在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问题比较严重,公安干警面对这种情况往往措手不及、无以应对,加之讯问技巧运用不当,导致证据之间产生冲突。面对这一问题,侦监部门应当及时引导侦查取证思路,围堵犯罪嫌疑人狡辩空间,运用客观证据加以排除,以还原事实。如在我院办理的席某某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狡辩通过中间人为被害人办事,并与中间人频繁通话确认事情办理进展,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想法。在我们的建议下,公安干警针对席某某的电话通话记录进行了取证,确认席某某从未与其提供的中间人通话过,在充分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放弃了侥幸心理。

此外,基于法律监督职能,在引导取证的过程中,强调公安机关取证合法性的重要性,防止违法情况的发生,避免因非法证据排除导致不能定案的情况发生。

三、侦监部门引导侦查取得的实效和存在的问题

(一)侦监部门引导侦查工作取得的实效

通过有效的类案引导和个案引导工作,我院的审查批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缪某等21人故意杀人、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郑某等九人环境污染案等重大案件的办理,确保了办案质量,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经过侦监引导侦查工作的实践和探索,雁塔区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率发生了稳步下降的变化。提请批捕的案件中,因不构成犯罪、案件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或通过协商由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比例有所降低。如前所述,我院2013年因上述原因不批准逮捕及撤回的案件占受理案件数的14.85%;而2014年1月至4月其比例下降至9.54%;这一变化表现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尤为明显,仍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为例,2013年因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及因证据问题公安机关撤回的比例为29.69%,而2014年1月至4月该比例降至9.5%。具体见图表所示。

2013年案件受理及办理情况

2014年1月4月案件受理及办理情况

(二)侦监部门引导侦查工作尚存在的问题

其一,侦监部门引导侦查工作需要进行整体设计,我们仍需要考虑如何通过引导侦查大幅度提高案件质量,并保证案件顺利起诉判决,使引导侦查工作能够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体现其优越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院正在试行侦监与公诉重大疑难案件联动机制,即对于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及疑难复杂案件,侦监科完成引导侦查工作并顺利批准逮捕后,及时向公诉部门通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案由,以方便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公诉部门的办案人与侦监部门办案人之间的沟通研讨,必要时可由侦监部门办案人配合公诉部门办案人出庭,以充分体现侦监引导侦查的价值。

其二,侦监部门引导侦查的力量需进一步加强,怎样通过多方面的力量使侦监引导侦查形成合力,共同保证刑事案件的侦办质量是现行引导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将公诉科办案骨干交流至侦监科,是从内部加强引导侦查力量的可行方案,但同时也面临着工作角色转变后思维定向的弊端,并且检察机关内部办案人对于案件亦存在思路阻滞的问题。对于前者我院采取邀请专职检委会委员参与引导侦查工作的方案,对争议性较大的案件及复杂的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由专职检委会委员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对于后者,在学理上存在不同认识或有值得深入研讨的案件,我们充分发挥我院检校合作的优越性,邀请院校理论经验丰富的学者进行专家论证,以开阔思路,推动引导侦查工作的进行。通过上述试点,以图解决引导侦查的合力问题。

其三,侦监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引导侦查工作,防止工作的异化。怎样使引导侦查工作在适度的范围内开展,既不畏首畏尾,又不过分干预也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课题。引导侦查工作可能存在对侦查活动过分干预而影响侦查人员查办案件的主动性、积极性的问题,又存在引导程度不够而致案件在前期侦查活动中取证不充分的问题。考虑到引导侦查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可以通过与公安机关的引导侦查案件互动机制平衡引导侦查工作。即对于一般案件,在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引导侦查时,由侦查机关填写介入引导侦查审批表,与案件材料共同交侦监部门,由侦监部门办案人查阅卷宗材料后拟出引导侦查事项的解决办法;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求侦查机关须在拘留后至多十五日内向侦监部门移送已收集的案件主要证据材料,以便侦监部门审查后及时引导侦查部门调取尚需在侦查前期调取的可能随时间而灭失或减弱证明力的证据。以上工作我院正在逐步试点落实,以期通过实践解决引导侦查不平衡的问题。

注释:

[1]但伟、姜涛:《侦查监督制度研究——兼论检察引导侦查的基本理论问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2]倪爱静:《强化侦查监督职责推进侦查监督改革——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改革工作座谈会述要》,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6期。

[3]李学斌:《关于引导侦查取证的思考》,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10期。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7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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