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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与价格垄断的界定研究

2014-01-21

关键词:反垄断法经营者市场经济

王 娟

(塔里木大学 计财处,新疆 阿拉尔 843300)

价格违法与价格垄断的界定研究

王 娟

(塔里木大学 计财处,新疆 阿拉尔 843300)

通过辨析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之间的区别,解读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的内涵和外延。更明晰地界定它们的概念,以供价格主管部门判定价格垄断时参考。

界定;价格违法;价格垄断行为

为适应我国迅猛发展的经济形势,为防止价格的垄断行为的形成,为主管价格的相关部门的执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在2008年8月1日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中,同样性质的法律被视为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典。在维护市场的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初步确立的时期,价格监管部门执法的主要根据的是《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形势的日趋复杂,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各样的价格不正当竞争,手段层出不穷,尤其是价格垄断的行为,严重妨碍了经济的发展,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传统的法律法规、侦查方式、处罚标准等已经远远地落后经济发展的需求,不能很好的为市场经济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应运而生。

《反垄断法》是专门应对行业垄断的法律,它和《价格法》一起作为价格监管部门展开工作的重要法律根据,为众多的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要界定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首先需要了解这两个基本的概念。

一、价格垄断行为

依据法律规定,我国在现阶段,具有对垄断行为裁定和制止权力的部门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可以说,目前我国的反对企业垄断方面存在多个部门共同执法,相互合作的现象。所以,厘清各个行政执法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权利一拥而上,责任无人承担”或者职能重复,执法混乱的现象。当然,关于垄断的概念,各个垄断行政执法部门的界定是具有延续性和统一性的。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1]根据这种提法,价格垄断可以理解为:企业间签订的价格垄断协议,或者推而广之,价格垄断可以解释为《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各种与价格有关的各种问题。然而,从这种提法来看,价格垄断就缺乏法律的可操作性,所以,只能说,《《反垄断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罗列的所有关于价格垄断的法律条文都是价格垄断执法部门的执法对象。

这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价格垄断行为的提法不断见诸于广播电视、报纸、学术刊物等媒体、和法律法规。作为一个新鲜事物,价格垄断无疑走进了人们的生活,为人们所接受和认可。

在《反垄断法》中,界定垄断概念的同时,罗列了许多的垄断行为,其中与价格垄断有关的就有多种形式。那么,价格垄断具体表现为那些形式呢?价格行政执法部门应该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的相关规定来裁定和制止将价格垄断行为。价格垄断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垄断价格的协议。主要有以下方面: 同一行业的个体或生产或销售企业固定或者统一提高或降低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同一行业的个体或生产或销售企业通过控制商品的生产以及销售的数量,达到间接控制价格目的的行业垄断协议;还有在招标过程中投招标双方商定投标价格也属于价格垄断协议。当然在现实中还有其他方式的价格垄断协议。

二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方面:在莫名其妙的情况下,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商品;在莫名其妙的情况下,对于同等条件的客商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

三是利用行政权力促成不公平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方面:对于外地商品设定差异性收费项目、实施差异性收费标准;对外地商品规定差异性价格。

四是利用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限制价格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方面:利用行业协会要求协会的会员商讨并形成各种形式的等有关价格的决议、通知等;约定行业的规范、规则、自律价格等。

二、《反垄断法》和《价格法》的区分

《反垄断法》和《价格法》都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的法律武器,是促进经济平稳协调发展的保障。《价格法》是规范个体和企业制定价格的重要法律依据,《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公平的交易和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法规。两者既有区别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价格法》是个体和生产或者销售企业在价格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规定,对行业价格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整和控制,对于价格的违规和违法进行规范和管理。而《反垄断法》主要的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保障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扫清市场运行中的阻碍,尤其是预防和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的作用是各有侧重的,有显著的差异。当然,两者之间是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在针对的对象方面《价格法》和《反垄断法》是存在差异之处的。《价格法》主要是为价格的宏观调控服务,其主要的任务是规范行业价格,平稳市场价格的总体的水平,防止和制止价格方面的违法活动;《反垄断法》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形成公平自由竞争的经营环境,打击垄断行为是其重点,价格垄断的行为是其关注的一个方面。《价格法》和《反垄断法》两者之间虽有差别却是互为补充、相成相辅,共同为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保驾护航的。由于《价格法》是以宏观调控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所以,在手段上,主要是间接的调控方式,对于价格方面的违法活动的查处偏重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的权利;《反垄断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打击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尤其是价格的垄断行为,从根本上保证经营者的合法权利。

其次,《价格法》于反垄断法》在整治方式上也是存在差异之处的。对于价格方面的违法行为的查处,《价格法》主要是本着行为不违背法律本身的各项规定。而《反垄断法》对价格垄断行为的制止,则注重考虑对于市场竞争产生的后果,也就是更加重视是行为的成效。也就是说,对于价格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更具有宏观性和着针对性。就影响来说,《反垄断法》查处的价格垄断行为,和一般违反《价格法》的行为比较,前者具有更恶略的社会影响,所以,一般来说,对于价格垄断行为的惩处《反垄断法》较为严厉。实际上,一般能够进行价格垄断行为的经营者都是规模很大的,所以,这样的惩处力度也是相当大的[2]。

再次,在整治范围上《价格法》和《反垄断法》也是存在差异之处的。和《价格法》比较而言,《反垄断法》查处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范围相对狭窄一些。并且,对相同类型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价格法》惩处的范围更加广泛一些。比如说,对于价格歧视行为的惩处,《反垄断法》只负责查处那些对于市场有着支配权利的违法经营者,而一般的价格歧视行为和经营者则是《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所以说,《反垄断法》所整治的价格违法的行为范围比较狭窄。《价格法》的整治范围要宽泛一些。然而,虽然《反垄断法》和《价格法》制定的目的不同,各有侧重点,但是两者之间却是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

三、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认定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界定,《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在分类上具有相同的方面。这些相同的行为有价格歧视、低价倾销、串通操纵价格等。这些行为在《价格法》中为价格违法行为,同样也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垄断行为。如何分辨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呢?下面从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第一,从价格违法行为产生的效果分析。《反垄断法》和《价格法》所制定的制度目标是不相同的,《反垄断法》注重维护有效合理的市场竞争,对于那些影响市场价格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加以限制,《反垄断法》不但注重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对价格行为产生的效果也进行了关注。而《价格法》中对于一般的而价格违法行为,更关注于价格行为本身,对于这个行为产生的效果较为忽略。由此可知,判断一个具体的价格违法行为是一般的价格违法行为还是价格垄断行为,取决于这个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

第二,从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主体入手分析。《反垄断法》所关注的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对市场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其市场价格行为,往往会对市场价格的波动产生一定的影响。他们会在这些价格影响中获利。《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那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是针对那些特定的经营主体来说的。例如,法规中所规定的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行为,即以小公平的低价买进和小公平的高价卖出行为,以及价格歧视、低价销售等行为。以上这些行为,如果实施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则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价格垄断,如果不具备这个主体条件则是一般的价格违法行为。所以,价格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就成为了区分价格垄断行为和一般价格违法行为的主要条件,不能仅从价格违法行为本身进行判断。

第三,从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分析。价格违法行为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但是一般将价格违法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范围较小,仅仅损害相关范围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部分利益。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受市场竞争的影响,较难长时间存续[3]。例如,某一商品的经营者串通在一起,把某种商品的价格提高,形成小的价格垄断行为,市场调控就难以在短时间内对此种行为加以控制。价格垄断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运营机制,影响着相关市场的整体竞争,仅产生较小利益,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并规范这种行为,价格垄断将会长时间存续,进而对大多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产生侵害。

正因如此,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区分价格垄断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尤其是那些《反垄断法》和《价格法》中同时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价格垄断行为,就需要按照《反垄断法》中的条款进行处罚,没有构成价格垄断行为的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则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4]。

四、全面贯彻落实《反垄断法》的几点建议

《反垄断法》的制定,成为了价格主管部门工作重心的指挥棒,是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参照。综合各地的执法实践可以看出,当前的反价格垄断执法行为的开展还存在一定的地域性,存在不平衡性,重大案件数量较少,案件发现和处理情况单一,调查取证的能力较低,对于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的认识程度不高,工作方法较少,执法人员素质较薄弱,这些情况依然存在,因此需要执法机关认真做好一下工作:

1.提高认识,更新执法观念。《反垄断法》承担着调节国家经济活动的重要作用,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工作实践不断补充、更新、修正实施细则,完善《反垄断法》的条款。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价格垄断行为的判定和处罚应该多方面考虑,综合各种因素,不断完善和规范执法行为,以维护公众的最大利益。《反垄断法》具有强烈的政策取向,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认真领会学习,并灵活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

2.完善价格立法工作,关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中,《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相互补充,同时作用于市场经济。《价格法》注重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稳定市场价格的整体水平;《反垄断法》注重市场经济是否是一个有序竞争的状态,市场价格是不是市场经济自由调控的结果。当然,价格法律也不能机械的套用于反价格垄断上,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的法规,使这些法律法规相互融合衔接[5]。

3.灵活运用多种方法,克服执法难题。反垄断法的工作性质属于行政执法,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具备逮捕、搜查等强制手段,这就使得在执法工作中会遇到违法人员的百般阻挠,和非暴力抗法现象。那么,如何在不违反工作纪律的前提下,提高反垄断工作的执法效率,就需要工作人员不断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在执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反思积累成功经验,提高反价格垄断执法能力。

[1] 黄 勇.反价格垄断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J]. 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1):29-30.

[2] 董 玲.论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J]. 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5):51-52.

[3] 叶卫平.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及其疑难问题[J]. 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4):35-36.

[4] 陈 达,赵 琨.价格垄断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模型探讨[J]. 物流技术,2011,(10):67-69.

[5] 熊 聃.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卡特尔行为的分析与规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4):75-78.

A Study of the Def i nition of Illegal Price and Price Monopoly

WANG Juan
(Financial Planning Of fi ce, Tarim University, Alaer 843300, Xinjiang, China)

By differentiating illegal price and price monopoly, the paper interprets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illegal price and price monopoly. More clearly def i ning their concepts provides reference for the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price to determine price monopoly.

def i nition; the illegal acts of price monopoly; price

D922.294

A

1673-9272(2014)05-0114-03

2014-06-16

王 娟(1971-),女,江苏沭阳人,会计师,研究方向: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方向。

[本文编校:罗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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