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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

2014-01-21向玉乔张颖杰

关键词:创造者伦理财富

向玉乔,张颖杰

(湖南师范大学 a道德文化研究中心,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1)

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

向玉乔a,b,张颖杰a,b

(湖南师范大学 a道德文化研究中心,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1)

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是人类伦理尊严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它是指一个人以合乎财富伦理的方式创造了真正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而因此得到道德上的肯定、称赞和尊重。人类社会往往借助于两个途径来维护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即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和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

伦理尊严;道德修养;社会制度

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是人之为人的伦理尊严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当今中国,随着社会的整体进步,人们维护伦理尊严的意识日益强化,有关伦理尊严问题的理论运思和实践探索也日渐深化。本文拟从财富伦理的角度对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问题展开探讨,以揭示探析该问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问题何以产生

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问题自古就有。人类社会生活离不开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色诺芬曾经说过:“财富是一个人能够从中得到利益的东西。”[1]但色诺芬所说的财富主要是指物质财富。本文采用的是马克思的观点,认为人类所能拥有的财富有两种,即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财富创造者也有两种,即物质财富创造者和精神财富创造者。从这种意义来说,我们所探讨的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问题涵盖两个维度,即物质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和精神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奴隶和农民处于被压迫、被剥削和被奴役的地位,他们是社会财富的真正创造者,但他们却无法享受人之为人应有的伦理尊严。奴隶主把奴隶当作牲口一样在市场上买卖,要求他们像牲口一样劳动,甚至像对待牲口那样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封建社会里的农民的生活待遇相比于奴隶有所提高,但他们从封建贵族那里受到的压迫、剥削和奴役依然是非常深重的。由于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奴隶和农民——过着毫无伦理尊严的生活,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黑暗的社会。在那样的黑暗社会,奴隶和农民过着非人的生活,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正因为如此,西方的封建时代被称为“中世纪”,同时也被称为“黑暗时代”。

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后,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资产阶级打着“自由”、“平等”、“博爱”等旗号开展反封建运动,将它们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来加以强调,并借助于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维护人类的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然而,由于资本主义社会仍然是阶级社会,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的阶级对立难以消除,那些占据人口多数的工人阶级依然会遭到贪得无厌的资产阶级的残酷压迫、剥削和奴役。资产阶级凭借其手中掌握的资本力量,不仅从广大工人阶级不断榨取剩余价值,而且对他们进行政治和文化上的严密控制,从而使他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劳动均表现为“异化”劳动。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后,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得到了根本性提高。首先,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实行使广大人民成为了整个国家的主人,这使得我国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得到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其次,由于消灭了剥削阶级,我国财富创造者不再遭受残酷的经济剥削。再次,由于将“劳动”视为一种人类美德的道德价值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依据劳动分工对人进行等级划分的观念逐渐淡去,人与人之间在劳动面前的平等性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维护。然而,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制度在设计和安排上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不足,人们在思想观念上依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践踏或损害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的问题必定还会时有发生。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在取得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遭遇了很多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农民工作为城市的主要建设者始终难以被城市接纳,他们遭受歧视、排斥,甚至不得不为讨要微薄的劳动报酬付出生命代价;企业员工被当作谋利的工具为企业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却常常被缩减福利;体力劳动者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但他们劳动收入偏低,巨大竞争压力使他们苦不堪言。有些脑力劳动者忍受清苦为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精神性贡献,但他们的贡献却并没有得到社会的完全承认。就业歧视、性别隔离、同工不同酬等“社会现实”让女性的职场之路举步维艰。近些年,我国社会还出现了不少社会仇富、杀富事件,富人的伦理尊严也受到挑战。所有这些现象都聚焦于一点,这就是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正变得越来越尖锐化。正因为如此,2010年全国“两会”召开之前,当温家宝总理提出“要让老百姓生活得更有尊严”的时候,他受到了我国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许和热烈响应。

维护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应该成为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社会主义应该体现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但它的优势归根结底必须通过这样一个事实来体现:生活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能够比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享有更多的伦理尊严。社会主义社会也有两种财富,即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推进不仅仅需要建立在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基础之上,更重要的是要确保那些创造社会财富的人能够享有越来越多的伦理尊严。让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有尊严地活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该致力于减少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遭到践踏或侵害的问题。

二、何谓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

要探究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必先首先定义“伦理尊严”,而定义“伦理尊严”的前提是必须界定“伦理”和“尊严”这两个概念。所谓“伦理”,就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按照其自身存在和发展的规律所具有的结构特征、关系构成、秩序排列等,因此,它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2]它包括自然界的伦理和人类社会的伦理。其中“人类社会的伦理显示的主要是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秩序。”[2]尊严的概念在人类社会的话语体系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尊严”指人因为自身的道德主体意识、人格品质、法律地位、个人成就等内在价值或社会价值而获得的他人或社会的尊重和敬畏。根据划分依据的不同,它可以分为人格尊严、人性尊严、人权尊严、生命尊严、法律尊严等等。“狭义的尊严”是指人性尊严,即人身而为人所具有的、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内在价值。“伦理尊严”是广义的尊严中的一种,是从伦理的角度对尊严进行解读的结果。我们可以将它理解为个人因遵循某种特定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伦理秩序并以合乎该领域的伦理规则行事而获得的道德上的肯定、称赞和尊重。以师生关系领域为例,一位诲人不倦的老师和一名尊师重道的学生获得了他人的欣赏、称赞和尊重,原因在于他们各自遵循了师生关系中所提倡的教师以及学生应当遵循的伦理秩序。

伦理尊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是一种后天自为的尊严,是个人在深刻领悟某一领域伦理精神的基础上积极践行的结果。第二,它所遵循的伦理秩序往往表现为客观具体的道德原则。这些在某一社会生活领域被人们公认并达成了社会共识的基本道德原则具有不因个人主观意志而改变的特点。第三,它的实现不仅取决于个人的后天努力,还受到个人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这不仅是因为每个社会关系领域内的伦理秩序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社会道德共识的表达,还在于它以社会给予的与行为主体相应的反映和评价作为伦理报偿和实现标准。第四,伦理尊严存在社会差异性。正如不同事物背后蕴藏着不同的伦理判断,不同社会及社会生活领域之中亦存在有不同的伦理秩序。不同的伦理秩序必然会导致千差万别的行为标准和道德判断,进而使得不同的社会及社会关系领域的伦理尊严不尽相同。第五,同一个人可能在各类社会关系领域中享有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伦理尊严。与人的人性尊严不论在何种领域及何种情况下都应该得到尊重的事实不同,伦理尊严具有因特定身份和自为程度的差别而异的特点。同样是一个社会的公民,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和财富消费者的伦理尊严不全相同。同样是财富创造者,医生的伦理尊严和商人的伦理尊严无法一致。同样是守法的商人,热衷于社会慈善事业的程度不同则配享不同程度的伦理尊严。

伦理尊严与人性尊严(狭义的尊严)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区别在于,个人的人性尊严被完全认可的底线是他作为人的主体身份不被贬低,而他的伦理尊严得以充分实现的表现是他的所作所为能够得到他人或社会道德上的肯定、称赞和尊重。维护人性尊严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它的实现可以诉诸政府改善民生、个人求助法律等途径。而挺立伦理尊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进的重要目标,它的实现必须依靠个人德性培养和社会制度建设共同发力;人性尊严得到维护是伦理尊严得以挺立的前提,因为一个人只有在人性尊严不被贬低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得到进一步的认可和尊敬;挺立自身的伦理尊严是对维护个人人性尊严的促进,因为一个有着高度道德自律并努力遵守伦理秩序的人更具有自尊和尊他的意识,也更容易使其人性尊严不受践踏。

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是人之为人的伦理尊严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它是指一个人因为以合乎财富伦理的方式创造了真正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而得到道德上的肯定、称赞和尊重。首先,“创造真正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要求财富创造者无论出于何种主观目的,其所创造的不论物质财富或是精神财富至少在客观上满足了社会和他人的价值需要,并能够使消费者真正从中得到实惠。而那些以欺诈、受贿、盗窃等不正当方式谋取利益者事实上没有为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有益贡献,因而他们不配称为“财富创造者”,也不可能配享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其次,“合乎财富伦理的方式”是指主体在创造、分配、使用财富过程中将自身深刻领悟到的财富伦理付诸实践的行为方式。所谓“财富伦理”是指“隐藏于财富背后、反映财富的实质和价值、说明人与财富之真实关系的自在之理或客观真理。”[2]因此,财富创造者合乎财富伦理的方式主要体现在个人在财富创造的过程中将自身领悟到的财富伦理运用到处理与财富、自然和人本身的关系实践之中。具体而言,它包含以下几个根本原则:在个人与财富的关系上要求财富创造者坚持“不为物役”的原则。也就是说,财富创造者应始终将自身当作财富的“主人”、将财富视为满足自身生存发展需要的工具而非目的;在个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要求他们在开采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既不能以牺牲某一地区的生态环境、耗竭该地区的自然资源为代价,更不能仅为了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损害后代的发展能力。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要求尊重每个个体的主体地位,坚持“职业本位”原则。每个财富创造者始终将他所属职业的服务对象看作是需要提供价值和服务的平等的“人”而非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谋利需要的可被利用的“物”。例如,医生的职业宗旨应当是救死扶伤,他必须为需要医疗服务的人提供合适的帮助。但一个医生以赚钱为目的只对有钱人进行治疗或者故意开贵药,那么这个医生就是在用商人的标准行医而没有坚持自己的职业宗旨以致偏离了“职业本位”进而使自身不配享有伦理尊严。总之,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必然以财富创造者遵循上述伦理规范为基本前提。只有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以合乎财富伦理的方式处理与财富、自然及人本身的关系,财富创造者才能收获来自他人和社会的肯定、称赞与尊重。

三、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何以维护

人类社会问题的解决往往必须同时依靠两个途径,即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和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要维护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这两个途径也必须同时并举。

一方面,要维护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个人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财富创造者获得伦理尊严的前提是他们应该以合乎财富伦理的方式创造真正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而形成合乎财富伦理的观念和方式的关键在于个人充分张扬财富道德理性,加强自身德性修养。在财富创造领域内,财富创造者自身德性修养的实现必须以正确的财富伦理观为指导,以个人伦理尊严意识的培养为基石,以财富创造者理性自律地实践为保障。众所周知,财富创造活动作为人类社会一种普遍的经济活动,“兼具为己性和为他性、服务性和谋利性的二重属性”[3]。然而,它同时是一种文化现象,其迅速发展必然需要一种能够成为其动力因素和规范因素的文化精神和价值体系的引导。正确财富伦理观的树立有利于财富创造者充分认识和把握商品经济的伦理二重性,将它的为他性、服务性凸显出来。在此基础上,它还能为财富创造者的实践提供合理的精神动因,引导财富创造者形成合理的财富伦理尊严观,在财富创造过程中坚持道德自律,从而避免将财富创造变成一种单纯的物质欲望冲动。对于财富创造者而言,正确财富伦理观即“义利统一”。孔子曾说过:“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4]这强调了手段正当性在人们追求财富过程中的重要性。诚然,市场经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第一要务,但一味强调求利取向只会促使一部分财富创造者将“虚荣”等同于“尊严”。爱慕虚荣的人往往将财富视为人生的目的和标杆,将外界对其地位的认可当作人生成败的标准。他们甚至罔顾道德约束和法律制裁,采取不正当手段谋求私利,最终被无尽的物欲所控制沦为财富的奴隶。不具备“义利统一”财富伦理观的财富创造者无法理解隐藏于财富背后、反映财富的实质和价值的客观之理,更不可能对人与财富之真实关系有深刻地认识和反思。他们难以在创造财富的实践过程中坚持“不为物役”、“持续性发展”和“职业本位”原则,进而也不配享有人之为人的伦理尊严。因此,树立义利并重的财富伦理观念,应当自觉把对利益的追求纳入道德框架。这是对每个财富创造者践行财富伦理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平衡发展的必由之路;财富创造者伦理尊严意识的培养是实现财富创造者伦理尊严的基石。培养财富创造者伦理尊严意识的关键是财富创造者能够认识到财富创造与伦理尊严之间具有无法割裂的联系。人类对伦理尊严的重视与追求是人尊重自身主体性的高度体现,伦理尊严意识的缺乏实际上是个人主体意识薄弱的反映。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作为一种积极自为的尊严,本身就规定了它是人类后天努力争取的结果,是人类主体性的强烈表达。正是在以合乎财富伦理方式进行劳动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它被同时地“创造”了出来。因此,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都是财富创造者的智慧与汗水的结晶,它们都蕴含着创造者的伦理思维和道德良心。伦理尊严意识不足的财富创造者单纯地认为自己只是在创造财富而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伦理尊严也被一并创造了出来,因而也就缺乏为自身争取伦理尊严的内在动因。反之,具备伦理尊严意识的财富创造者在财富创造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加强自身德性修养,为自身伦理尊严的实现奠定了良好基础;财富创造者所具备的“理性自律”的德性是实现其伦理尊严的必要保证。财富创造者伦理尊严的实现要求财富创造者树立科学的财富伦理观和明确的伦理尊严意识。然而,科学的财富伦理观、伦理尊严意识的培养和落实必然要以“理性自律”为现实基础和根本保障。具有科学伦理观念和伦理尊严意识的财富创造者仍然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财富便是其自律理性不足的表现。反之,具有道德自律和实践理性的财富创造者作为理性的存在者在创造财富的初始,便能为自己创造财富的目的和手段立法“所创造的物质或精神财富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便是目的,“合乎财富伦理的方式”便是手段。不仅如此,“理性自律”的财富创造者还能坚持“立法”基础上的“守法”。只有用财富伦理时刻自律的财富创造者才能抵制诱惑、排除干扰,成为财富的“创造者”而非财富的“奴隶”或“掠夺者”。

另一方面,要维护创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社会必须有合理的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

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的实现不仅需要诉诸个人良好道德修养,而且需要社会制度建设的有力配合。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财富创造者拥有追求幸福、过上好生活、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权利,而这一切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是拥有一定数量的财富。因此,财富创造者对财富的渴望和追求无可非议。只要是以合乎财富伦理的方式创造了真正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就应当得到正的伦理收获¾¾社会的肯定、称赞和尊重。而一个社会兑现财富创造者的伦理收获的最好方式是使其“得所应得”,即给予与他们的辛勤付出对等的报酬。这必然需要诉诸公正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而不能完全依靠财富分配者的个人道德品质。

只有公正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才能使财富创造者“得所应得”。对于财富创造者而言,所谓“应得”是指财富创造者通过合法、公正的手段创造的财富。“得所应得”是指财富创造者得到了与自身创造的社会效益平衡合理的劳动报酬。利用公正的分配制度逐步使财富创造者“得所应得”应当逐步遵循以下步骤:(1)划分“得所应得”的主体范围。只要是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财富创造者都有资格“得所应得”。而“不违背法律法规”的主体范围远远大于“以合乎财富伦理手段创造真正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主体范围。因此,拥有良好道德修养、积极追求伦理尊严的财富创造者更应该“得所应得”;(2)确定“得所应得”的依据和分配比例。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低且发展不平衡。因而采用了与之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并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因此,我国现阶段财富创造者“得所应得”的依据便是他们在劳动过程中投入的劳动和其他各种生产要素的多少。而“得所应得”的分配比例的确定要求分配比例制定的过程公开、公正,尽量使财富创造者个人的分配诉求与社会集体的分配诉求相一致。同时,在最终结果上尽量保证每个财富创造者的贡献与所得的比值与整个行业的标准一致、不同行业之间的比值标准也不能存在悬殊;(3)用制度保障“得所应得”的程序公正。财富创造者“得所应得”的顺利实现必须依靠政治、法律、经济等制度性的外在强制力约束,尽量避免因个人特权、暗箱操作导致部分财富创造者的应得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4)对没有“得所应得”的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和帮助。由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不合理安排导致有些财富创造者没有“得所应得”的问题应由制度自身来纠正。通过再分配和社会慈善等手段对利益受损者给予相应补偿是一个公正社会重视财富创造者伦理尊严的有力体现;(5)对“得所不应得”的人给予严厉的处罚和惩戒,完善、健全相关社会制度、法律法规。总之,只有当财富创造者的付出和获得能相称对等,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能得到鼓舞、天赋的创造性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只有当辛勤付出之后的合法所得不被侵占,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才得以正真落实。

一个高度重视财富创造者伦理尊严的社会不仅应为财富创造者“得所应得”提供制度保障,而且要为财富创造者“得所应得”创造有利条件。首先,保障就业机会公平。就业机会公平是指每个符合基本招录条件的社会公民享有平等参与劳动、择业就业的权利。尽管不同个体之间存在着不能完全消除的天赋、能力、学历、地域等这样或那样的差异,但是制度应当保证符合条件的个体都有机会进行能力和技能的公平竞争,而不能将与所要求不相关的因素作为隐形招录条件。女性在就业问题上遭受性别歧视就是这一问题的典型表现。对于女性财富创造者性别的歧视实际上就是将女性视为了与男性相比的“二等公民”。人格的矮化、机会的不公不仅是财富创造者人性尊严遭受践踏的一个重要原因,更是财富创造者通过自身努力争取应有伦理尊严的最大障碍。因此,要使财富创造者能够得所应得首先应当为财富创造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其次,促进公平竞争。处于同一市场环境中的财富创造者理应依靠自身的实力、资源、机会展开公平的竞争。然而,自由市场领域的正义往往容易遭受到来自政治领域的干涉,因为原本自由平等的市场秩序遭到了破坏,拥有政治资源的财富创造者相比其他财富创造者更有竞争优势。因此,公平竞争不能仅仅依靠财富创造者自身道德理性的约束,更需要社会制度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只有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才能使财富创造者能够“得所应得”成为可能。再次,坚持公平的福利分配。公共福利是社会福利的重要项目,是国家和社会为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及精神生活基本需要而提供的物质保障和相关服务,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以及住房福利等等。作为人民物质、精神生活最基本的保障,社会公共福利的公正分配关乎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不过,当大多数社会福利不能以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那么分配标准则必然为权力、金钱、社会关系所代替,分配的比例也必然由权力、金钱、社会关系的等级来衡量。当隐形的社会“等级分配制度”取代了合法的社会“公正分配制度”,社会发展成果便不能为全体社会建设者共享,绝大多数财富创造者伦理尊严的实现便无从谈起。以教育资源的分配为例,教育公平是一切社会公平的基础,社会最大的公平就是教育的公平。对于财富创造者而言,教育资源的公正分配对财富创造者完整人格的形成、个人能力的发展、财富收入的多少及伦理尊严的实现具有积极而长远的作用。因此,社会福利的公平分配是财富创造者能够“得所应得”的现实保证。最后,发挥社会制度的引导作用。好的制度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公正的社会制度本身就蕴含有伦理价值、道德原则以及在制度中非这样做不可的道德实践要求。公正的社会制度不仅能够对公民道德行为进行合理约束,而且能够对公民道德行为进行伦理指引。公正的社会制度不仅仅能为财富创造者的生活提供合法保障、价值坐标和道德关怀,更重要的是它能促进财富创造者的科学财富伦理观、伦理尊严意识和自律理性的自觉养成,为其最终收获财富创造领域的伦理尊严打下坚实基础。

四、结语

在当今中国,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问题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不仅事关他们人之为人的尊严,而且事关他们人之为人的切身利益。让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拥有伦理尊严,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优越于其他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表现。要维护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我们不仅需要诉诸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而且需要有社会制度的强有力保障和支持。只有走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与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同时并举的道路,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 马丁·路德曾说:“一个国家的繁荣,不取决于他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他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他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他的公民的文明素养,即在于人们所受的教育、人们的远见卓识和品格的高下。这才是真正的利害所在、真正的力量所在。”[5]一个强盛伟大的民族必须由拥有伦理尊严的公民来组成。财富创造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他们的伦理尊严状况不仅关乎他们作为个人存在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与前途。维护财富创造者的伦理尊严是我国社会各界应该共同担当的道德责任。

[1] [古希腊]色诺芬.经济论:雅典的收入[M].张伯健,陆大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3.

[2] 向玉乔.财富伦理:关于财富的自在之理 [J].伦理学研究,2010年11月第6期(总第50期).

[3] 唐凯麟.伦理大思路[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51.

[4] 论语译注[M].杨伯峻,杨逢彬译.长沙:岳麓书社,2009:37.

[5] [英]赛繆尔·斯迈尔斯.品格的力量[M].庞小龙译.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1:2.

Ethical Dignity of Wealth Creators

XIANG Yu-qiao, ZHANG Ying-jie

(a.Moral Culture Research Centerb.Moral Culture Coordination Innovation Center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um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1, Hunan, China)

Ethical dignity of wealth creators is a kind of ethical dignity which is an important form of “Man as Man”, and it refers to those people who create real material or spiritual wealth which is benef i cial to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human beings in the manner of wealth ethics gain the recognition, praise and respect on moral. Human society maintains the ethical dignity of wealth creators in two ways: the good personal moral qualities and the rational design and arrangement of social system.

ethical dignity; moral cultivation; social system

B82-053

A

1673-9272(2014)05-0038-05

2014-08-14

向玉乔(1967-),男,湖南麻阳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西方伦理学和经济伦理学。

[本文编校:徐保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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