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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产业的主要融资方式及其优劣势

2013-09-22孟灿

投资与创业 2013年1期
关键词:股权融资文化产业

孟灿

摘要:在中国文化产业起步阶段,其融资方式相对比较单一,以政府拨款为主。近年来,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融资渠道不断拓宽,各类市场化的融资方式逐渐出现,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类。通过对这几类主要融资方式及其优劣势展开分析,有利于为文化产业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寻找最佳融资方式。

关键词:文化产业;政府拨款;股权融资;债权融资

中国文化产业融资方式在过去相对比较单一,以政府拨款为主。近年来,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各类市场化的融资方式逐渐出现,文化产业资金来源不断拓宽。当前,中国文化产业融资方式主要可分为政府拨款和市场化融资两大类,后者又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而股权融资又可细分为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及上市融资,债权融资可细分为银行贷款和债券融资。下面,本文就将对这几类中国文化产业主要融资方式及其优劣势展开分析,以期寻找满足中国文化产业不同阶段资金需求的最优融资方式。

一、政府拨款

在文化产业早期阶段,文化企业多由文化事业单位改制而来,因而对于其资金需求,政府一直予以积极支持。以2011年为例,中央和地方文化传媒支出分别达188.72及1704.64亿元,比2010年增长25.7%、22.4%。政府拨款主要针对公益性的公共文化产业,对那些投入大、风险高、收益低、回收期长、其他社会资本不愿介入的文化产业基础设施进行投资,满足民众对公共文化产品的需求。总的来看,政府拨款有利于文化产业的良性循环,可以集中资金用于专项发展,对文化产业的起步和发展无疑起着重要作用。

但作为一种事业型投入方式,其缺点也显而易见:一是力度相对有限。作为事业型的融资方式,其投资力度是有限的,扶持资金不可能解决文化产业巨大的资金缺口,仅起到市场引导作用。二是管理理念相对落后。政府对文化产业一直并未真正下放管理权利,其主导的资金投入往往忽略了文化产业的商业价值及其发展规律。三是资金效率低下。国有文化企业普遍存在融资渠道单一、效益低下、人员富余、文化资源与人力资本闲置等问题,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权责不清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其机制不灵活、资本运作效率低。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也难以全面考虑和研究各方面因素,因而无法选择最佳投资方案。不依据市场需求规律的投资必将导致重复与无效,更挫伤了社会资本的积极性,无法将分散的资金集中对某一方向进行重点支持,从而难以形成文化产业集团化与规模化。

借鉴国外文化产业的发展模式,其发展需要政府的扶持但不能过分依赖财政拨款,因此,对中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也应更多考虑市场化的方式。

二、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可细分为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及上市融资。

(一)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

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即VC/PE,其投入周期相对较长,一般用于起步与快速发展阶段公司的融资,其着眼点不在于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其发展前景与未来盈利能力,是适合文化产业的一种融资方式。它能有效缓解文化产业融资困境、破除文化产业体制壁垒、培育文化产业市场主体。

根据投中集团的统计,2010至2012年,分别有74例、58例及36例VC/PE融资案例,融资金额分别为2.28、13.62及2.97亿美元。随着文化产业与风险投资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VC/PE注资优秀的文化企业。2012年,共计有青耕老年文化、海润影视、东方风行等数十家文化企业接受了来自各类风险资本的投资。

当然,VC/PE在文化产业领域也表现出一些不足:一是投资分散,规模效应差。作为新兴的融资方式,VC/PE在对文化产业的整体性把握、促进产业集聚形成等方面相对欠缺,难以改变其信息共享较弱和谨慎性的投资策略,不利于文化产业的产业链升级并形成规模效应。二是运营机制缺乏透明度。目前,VC/PE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不利于其自身的规范发展。由于政策、市场等风险较大,从国外发展历程来看,成功率相对不高。之前,中国VC/PE主要集中于互联网等高科技领域,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相对较弱。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文化产业的大力扶持,VC/PE亦加大了对文化产业的关注力度。

(二)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对未上市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制度。文化企业若能够获得文化产业基金的投资,既可以增加新鲜血液,完善资本结构,削弱其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也减轻了政府拨款支出的压力。在欧美文化产业发达国家,这是一种较成熟的融资方式。

随着国民经济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在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已渐露雏型。根据投中集团的统计,仅2012年三季度,就有西部文化旅游产业基金、上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等十余只基金开始或完成募集,单只基金规模动辄数十亿元,实力雄厚。

但文化产业基金仍处于起步与探索阶段,其劣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规政策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专门法,只有零星的地方法规和部分政策支持,并不系统。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化发起、注册与运营还有待完善。二是文化产业投资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可以为产业投资的高效、安全运作提供优质服务,降低投资风险和交易成本。这一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律师、会计、知识产权评估、版权交易中介等事务所及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等。但我国尚未形成一个系统、有效的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已有的中介机构政府主导现象严重,弱化了其本身应有的功能,导致金融服务跟不上投资主体的需求。三是缺乏专业投资人才。专业投资人应该集管理才能、行业知识及金融知识于一身,不仅要把握文化领域最新动态,从众多标的中评估并筛选出具有市场潜力的项目,还要对文化市场的准入机制、市场需求等作出准确判断,否则难以获取高收益。四是缺乏合适的退出渠道。文化产业基金的投资目的不是控股运营,而是获取收益,无论成功与否,退出是其必然选择。一般而言,退出方式包括上市、并购、协议转让与清算等。上市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但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小型文化企业难以达到上市条件。

(三)上市融资

2009年深交所推出创业板这无疑给中小文化企业提供了一个契机。因为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大部分是成长期的两高一新企业,文化企业注重创意概念、成长空间大、符合国家政策支持,适应了这种模式。此外,海外成熟资本市场也提供了上市融资的渠道。2010至2012年,先后有中南传媒、博纳影业、光线传媒、华录百纳及品牌中国等文化企业先后在大陆、香港及美国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根据投中集团的统计,2010至2012年,分别有8例、6例及4例上市融资案例,融资金额分别为14.08、9.37及2.4亿美元。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文化企业选择在A股上市融资。截止2012年10月,共计有知音传媒、万达影院、长城影视等22家文化传媒企业拟在A股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融资。

资本市场向文化企业的开放,丰富了文化产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帮助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上市准入标准偏高。现行上市制度有利于业绩中等但规模较大的企业而不利于中小文化企业。上市条件中的企业规模、盈利记录等规定无疑限制了大量中小文化企业通过上市融资。二是上市审批程序复杂。繁琐漫长的上市审批与中小文化企业文化存在冲突。中小文化企业一般比较灵活,但漫长的上市等待期与审批的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上市的积极性。总志,上市融资在当前还不是文化产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仅仅限于具有较大知名度、业绩较为稳定的企业。对于中小文化企业而言,投资者显然还缺乏足够的兴趣和信心。

三、债权融资

市场化融资方式除股权融资外,还包括债权融资,它又可以细分为银行贷款和债券融资。

(一)银行贷款

银行对文化产业的融资支持起步较早,深圳发展银行于2005和2006年两度为华谊兄弟电影《夜宴》、《功夫之王》的拍摄提供担保贷款。此后,商业银行针对文化产业的特征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并逐渐成为主流。如2006年招商银行为华谊兄弟电影《集结号》的拍摄贷款5000万元,开创无质押贷款先例。2007年,交通银行为电影《宝莲灯前传》的拍摄提供版权质押贷款。2009年,民生银行为张国立等23位导演提供总计1亿元的授信额度。2010年9月,北京银行为博纳影业提供1亿元的“打包式”授信额度,用于《龙门飞甲》等4部电影和1部电视剧的拍摄。作为目前主流的融资方式,伴随政府的支持和推动,预计今后我国文化产业资金来源大部分仍将来自银行。

但这种间接融资方式也存在一些难以回避的障碍:一是企业价值难以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大于有形资产,虽然目前部分银行针对这一特点推出了企业无形资产质押等创新的贷款模式,但主要用来支持具有竞争力和确定发展前景的文化企业,而处于起步阶段、更需资金支持的中小文化企业,由于盈利不确定,很难获得贷款。二是审批程序严格繁琐。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经营期限较短,难以拥有较高的信誉。而贷款对象的持续、稳健经营期限是银行信贷的重要考察指标,经营期限短,还贷前景很难估算,严重影响银行对文化产业支持的积极性。而即使通过银行的资质审核,担保条件也较为苛刻,贷款手续也比较繁琐。

(二)债券融资

债券融资的最大优点是利息在企业税前扣除,具有税盾效应,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可避免股权稀释。但发债过多,会影响企业资本结构,降低企业信誉,增加再融资成本。2007年末,中影集团开创了文化行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先例。中影集团5亿元七年期企业债券,由建设银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资金用于建设国家电影数字制作基地。

中影集团企业债券发行,是经过审计与律师事务所提出相关文件,提交国家发改委和国家保监会,获得其允许后进行的。现行的债券发行制度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对企业资质要求严格,不适合文化企业。尽管中影集团为文化企业融资方式的拓展提供了示范,但中小文化企业采取这种方式还需要一段时间。由于文化企业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已经禁止金融企业为企业债券进行担保。如果没有银行做担保,债券发行比较困难。

发达国家债券发行一直是资本市场的主要融资方式,而中国资本市场中债券规模占比低,其中企业债券规模占比又较小。当前,对于文化企业而言,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劣势有以下几点:一是企业信用评级不完善。企业信用评级直接影响企业债券的顺利发行。制度缺失、信用评级机构的缺乏和专业化人才的缺失使中国企业债券的发展遇到了困难,也影响到文化企业合理运用这一融资方式。二是债券流动性缺乏。当前中国企业债券流动性相对较小,难以满足企业融资和投资者合理的退出需要,势必影响这一融资方式的发展。

四、结语

除此之外,中国文化产业融资方式还有信托融资及文化产权交易等,这些融资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文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项目性质,加以合理使用。

总的来看,在中国文化产业的起步和发展过程中,各类政府与市场化的融资方式都为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都各具其优劣势。如果结合文化产业生命周期的演变来看,初创期的文化产业适合选择接受政府拨款的融资方式,成长早期的文化产业可以选择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及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融资方式,成长中期的文化产业适合选择上市融资,而成长中后期及成熟期的文化产业适宜选择银行贷款及债券融资。

未来,笔者期待政府部门能完善法律法规,改善融资环境,培育投融资人才,拓宽融资主体,金融机构应借鉴国外成熟融资模式,结合中国文化产业具体实际,提供更多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的融资方式,以进一步加深金融与文化产业深度合作,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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