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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文明的形成机制与公共理性的历史源头

2013-08-15杨仁忠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监督制约希腊人城邦

杨仁忠

(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87)

任何文明形态都有自己的独特个性,作为西方思想文化源头的希腊文明则是以城邦为中心而展开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希腊文明就是城邦文明,城邦及其中的公民活动构成了它的基本特征。这种独特的文明个性锻造出了以法治精神、公民理念、民主平等意识、独立自由观念以及权力监督制约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希腊精神——公共理性。

一、特殊地理条件与海洋城市文明

特殊的地理条件形成了古希腊社会异于内陆大河形态的海洋岛国文明和异于农耕经济的城镇工商文明特征。

首先,从地理特征来看,古代希腊主要集中在爱琴海盆地周围,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各岛屿和小亚细亚西部沿海地区。可以说,整个希腊世界都依存于海洋,爱琴海的水域把分散在几百个岛屿上的希腊文明连在一起。海洋是其主要运输线。凹陷的海岸线和众多的岛屿,使航海相对容易和安全。这使得希腊人很早就“喜欢大海并成为海盗、殖民者和商人”,形成了异于内陆文明的生活方式。而支离破碎的版图(几乎没有一块大一些的平原)使得陆路交通和交往极其困难。那些被群山环抱而又相互隔绝的谷地有利于形成互不统属、各自独立的区域社会(独立城邦),而荒芜的山岭则为分割古希腊的政治组织提供了天然屏障。在此地理条件下,难以形成统一的政治中心,也不易建立起中央集权国家,但这种相互独立、自治自给的社会存在形式却铸造了希腊城邦以契约为基础的自治制度,从而创造了一个相对自由、独立、平等和竞争的社会政治环境,这为自治、民主、平等、法治观念的滋生与发展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社会土壤。

其次,由于平原面积狭小,肥沃土地缺乏,大部分地区又是贫瘠山区,再加上夏季少雨,致使农业生产难以繁荣,导致希腊人长期忍受着粮食匮乏的煎熬。这一方面使希腊人必须面对同自然和人的双重搏斗,促使其形成了敢于竞争、乐于竞争、以竞争的方式来实现自己欲望的“永争第一”性格和以海外扩张、对外侵略为荣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平等竞争、自治独立的时尚又内在地滋养了希腊人的自由和平等精神。在这里,奢靡的生活方式和极度的贫富分化难以形成。人们拥有相差不多的土地,甚至许多人很少或根本没有土地。在斯巴达,数百年间,全体公民拥有平等的份地,每个公民必须将其份地的一部分收获上交城邦以供共餐之用,从而获得参加城邦共餐的权利,并同时获得平等参加城邦社会与政治活动的权利。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消极、萎靡、懦弱和怠惰的生活态度被世人唾弃,而那些积极拼搏、勇于进取的精神则被推崇。

最后,与东方文明主要兴起于乡村相比,希腊文明主要兴起于城市,是一种城市型文明。古代希腊由于土地贫瘠,平原狭小,农耕经济很不发达,致使长时期粮食短缺,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反而促使希腊人致力于发展以城镇为中心的工业、商业和手工业。在古希腊那里,工业、商业和手工业异常发达,存在着大量的分工很细的冶金业、造船业、制陶业、建筑业、纺织业、制鞋业等多种类型的手工业作坊,像建筑业就有木工、铸工、铜工、石匠、染匠、金匠、象牙匠、画匠、刺绣匠、浮雕工等的详细分工。再加上古风时代(公元前8—公元前6世纪)延续下来的“殖民扩张运动”和空前规模的海外开发,促进了商业贸易的活跃,由此导致以城镇为支点的市集贸易和邦际贸易的繁荣。小生产者和零售商人定期聚集于市,调剂余缺,互通有无,交易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此外,还有一些依托于城市的节日或竞技会等非经常性的市集。这一切不仅扩展了城市地域空间,增加了城市数量,而且促进了城市经济的活跃,进而催生了城市的繁荣。同时,城市逐渐成为政治、社会和宗教活动的中心。需要指出的是,在古希腊,乡村和城镇并不是隔离的,而是连为一体的,城镇也包含了乡村。在社会政治观念和制度上,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公民权,拥有同样的政治和社会权利,而这并不因为居住区域的不同而有任何差别。在古希腊,基本上不存在单纯的城市人或单纯的农村人,而是处于一城一国、城市林立的状态。人民在城乡都有房屋,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而同时过城镇生活。可以说,所有希腊居民过的是城镇生活。因此,当时把所有的自由人称为市民,是名副其实的。城市生活使政治(Politica,来源于Polis城镇)生活成为现实[1]13-14,并因此铸造了以城市为特征的城邦文明。

二、城邦民主制度与多元共存文明

首先,希腊文明是一种异于集权专制形态的城邦民主制度文明。从地域分布上看,整个古希腊社会就是由600-700个星罗棋布的纤芥城邦构成的,甚至连只限于巴尔干半岛东南一隅的希腊本土也聚集着数以百计的城邦。这些规模有限的纤芥小邦虽然数量很多、大小各异,但却是一个具有独立的政治生活、自足的经济生活和丰富的文化生活的城邦共同体,在社会组织形式上都推行不同形式的城邦民主制度。可以说,整个古希腊文明就是由这些城邦文明构成的。从历史延续上看,城邦制度贯穿古希腊文明的始终并孕育与造就出绚丽多彩的古希腊文明。正如顾准所分析的那样,这些小小的城邦不仅是独立的主权国家,而且各自顽强地坚持了它们的独立,即使某个大国一时控制了它们,也很少有吞并掉它们的。即使某个城邦被强邻毁灭了,不久就会有另一强邦战胜这一邻邦并召集流亡在外的公民把它恢复起来[2]463。即使在古希腊被古罗马吞并以后,希腊的城邦制度继续在罗马的统治下得以延续,并直接影响了罗马文明,使罗马文明也希腊化了。正是城邦制度孕育并造就出了绚丽的古希腊文明。正如顾准所分析的,城邦制度既是希腊的传统,也是希腊政治思想的不可违背的潮流,是希腊政治学的既存前提,离开了城邦制度就没有政治学[2]464。可以说,没有城邦制度也就没有希腊精神。

其次,城邦文明的核心是城邦民主制度。古代希腊各城邦经过数百年的体制创新与改革完善,终于形成了一套体系完整、规则严谨、理念明确、正义突显和博大精深的城邦民主制度。这种制度是希腊人跨入文明时,替代以氏族制度为基础的原始公社组织的一种新型的社会与政治单位。它的出现是古希腊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部落制度走向国家的标志,也是它们区别于周围野蛮民族的标志。城邦政治制度的特点是它的民主化、自治性、宪政化,表现为众多城邦林立的极为独特的政治景观和发达活跃的公共政治生活。城邦民主制是一种主权在民的直接民主制度。它表现为民众的政治参与,政事的集体共商,一切决议都要由体制化的公民大会通过平等、公开的讨论并经简单的多数票决制来决定。表现为: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构成城邦的最高权力机构;属于全体公民的法院与公民大会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推行向全体公民开放的“轮番为政”的制度即“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3]312。这种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公共权力由公民多数人的意志所支配,一切政治主权属于公民。

再次,希腊文明是多元共存文明。这是由希腊人进入文明社会的独特方式决定的。希腊文明的主要源头是克里特和迈锡尼两个部落文化,他们的文化特征及其进入文明形式的独特性也就孕育了希腊文明的多元性和多样性特征。位于地中海东部的克里特岛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就有了自己的文明,克里特文明之后的迈锡尼文明也达到了很高水平。当时的希腊人由于还不具备建立大规模政治实体即领土国家所必需的综合发展水平,因而希腊世界在较长时期被分解为许多七零八落的碎片,每个碎片就是一个部落或若干部落的居留地,形成了完全破碎的政治格局。动荡变化的生活和海岛多山地形的阻隔分割,迫使希腊人淡化了原始的血缘关系,改变了对原来种族的效忠,而转向对置身其中的新的共同体的忠诚。在被纵横交错的山川切割开来的一个个小区域里,在被海洋阻隔的一块块孤岛上,各个氏族和部落在基本与外界隔绝的条件下长期过着独立生活。这种状态使希腊人没有遇到迫使其内部统一的外来压力,也没有形成具有统一欲望和能力的中心。这为希腊各部落的独立发展提供了适宜的外部条件,使他们能够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选择最适合自己民族个性发展的道路。这就培育了希腊人的独立品格和自治精神,使希腊人缺少建立庞大国家的想象力和心理需要。也就是在这样一个个小区域里,希腊人开始了迈向文明的步伐,即由部落向国家过渡,最终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文化各异的分散城邦,并最终孕育了希腊文明的多元性和多样性特质。

最后,希腊各城邦的类型及其形成特点决定了希腊文明的多元共存特性。希腊文明的独特政治构成是城邦,从其形成特点上看,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由母邦迁居海外而形成的移民城邦。为了防御当地人的攻击和海盗劫掠,新移民们筑城而居,建立管理机构形成了新的社会政治共同体。第二类是起源于种族征服而形成的征服型城邦。为了防止被征服者的反抗,征服者们逐步实现了联合,建立了政治权力和国家机构。第三类是由氏族社会发展而自行演化而成的城邦[4]8-9。这些不同类型的城邦因其成因、环境和面临压力的不同而形成了互有差异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文明特点。从政治体制来看,希腊各个城邦间的政体各有差异,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记载了158种宪政体制。从政治结构上看,希腊城邦内部的政治结构表现为多元性的特征。从文明特点来看,移民城邦的人大多不安现状、富有冒险和进取精神,追求自由、独立和平等,而新的生活环境压力也要求移民内部建立一种同舟共济的平等同盟关系;征服型城邦因内部关系紧张而把统一和强权作为重要的政治目标,形成了专制集权的政治体制;而由氏族社会自行演化而来的城邦因平民力量较强又要求政治参与权利,因而就形成了较为开明的民主政体。古希腊数百个城邦,政治制度各不相同,千差万别的政体都与本城邦的实际相适应,并且内部各个子机构之间大都维系着良好的平衡与和谐。由这些各有差异的城邦所孕育的希腊文明就不可避免地具有多元性和多样性的特征。

每个城邦在保持各自独立自治的同时,却令人惊异地形成了极为强烈的认同感与亲近感,表现出多元共存与统一的一面。从城邦内部来看,城邦就意味着一种共同的生活,它不只是一个生活共同体,更重要的是,它是实现人类自我完美的道德共同体。这作为一种巨大的内在凝聚力量加强着城邦的团结,激励着希腊人对统一的“逻各斯”的追求,使以城邦制为共识基础的和谐统一理念深入人心。这对于形成城邦之间的共识具有极大的内在意义。从城邦外部来看,虽然每个城邦都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和道路建立了各种各样的政制形式,但共同的祖先、语言、文化、精神追求,却又把他们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共同的大民族,表现出了超城邦的高度一致性。这无疑有助于将邦际关系引向文明化与规范化,表现为出现了一系列旨在维系正常邦际关系、避免或缓和对立冲突的制度和惯例,形成了多元共存与多样统一的契约理性传统。这一切构成了以城邦理性为内容的希腊文明之独有特质。

三、希腊文明的独特机制与公共理性精神的形成

公共理性虽然是一个现代概念,但其滥觞地却在古希腊城邦中,“很多近代的政治观念——举例说,诸如公道、自由、立宪政体和尊重法律等——或至少是这些观念的定义,都起源于希腊思想家对城邦制度的看法”[5]22。正是希腊文明的上述独特个性以及古希腊社会一次又一次的宪政改革实践,终于锻造出了以民主平等意识、独立自由观念以及权力监督制约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希腊精神——宪政理性、公共理性。

首先,主权在民和直接民主的城邦制度孕育了古希腊社会的民主平等观念。在古希腊城邦社会里,血缘关系的铲除,等级观念的摆脱,强化了公民“人人平权”的意识,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都获得了平等参与城邦事务的权利。这就培养了希腊人的平等观念和民主意识。一方面,希腊社会程度惊人的政治经济文化平等,造就了古希腊人的天赋平等价值观。希腊人认为,在本质上的平等是人类公共生活的基础。这种平等理念既来源于城邦的公共政治实践,又促进了平等在城邦生活的落实。在城邦中,平等观念反映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各个领域。在经济上,表现为土地分配上的比例平等,甚至几乎所有人都吃相同的食物,穿同样的衣服,享受同样的娱乐。在政治上,每个公民都拥有参与政治活动的同等权力。表现在:一切重大事务都由公民大会审议并裁决;抽签选任公职人员;实行有限任职制和众多公职人员制;制定对民主有威胁的贵族显要进行放逐的法律;公民不论是原告或是被告都受到同等的法律约束等。伯里克利指出:各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在政治上也是平等的,任何人只要能对国家有所贡献,绝不会因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在文化上,公民都有平等参与宗教、体育、竞技、艺术、哲学等文化活动的权利。对公民而言,这不只是闲暇之余的精神娱乐,也是接受城邦制度、民主思想和社会道德的教育活动。这训练了希腊人的平等观念并促进了公共理性中平等思想的发展。另一方面,城邦民主制度直接锻造了希腊人的民主意识、民主精神和民主观念。轮流担任公职、抽签决定任免、投票决定国家事务、辩论解决重大问题、协商解决争端等民主程序,既使公民的个人意志有机会介入到影响决策的过程而使公民在城邦事务上感到自己的分量,又像一所向公民提供有效民主教育的大学校,培养训练出了希腊公民的民主精神和民主价值观。在古希腊人身上既没有逆来顺受的奴性,也没有群氓的愚顽短视,而是抱持着“宁在民主制下受穷,不在专制之下享乐”的信念,热心公共事务、关注城邦命运。这就是伟大的城邦精神,即“自己治理自己”,“被统治者就是统治者”[6]11。

其次,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生产生活方式促成了古希腊人对独立自由价值的热切追求。古希腊人对自由有着超乎其他民族的强烈渴望。除了古希腊人“没有其他民族曾对自由,至少是为其本身,有过如此炽烈的热心”[7]208。而这种对自由的强烈渴望又成了古希腊人建立城邦制度的内在动机,正是追求自由的内在要求促使希腊人在探寻适合自身发展的社会制度过程中选择了城邦制度。而城邦制度又进一步孕育和强化了古希腊人的自由理想和自由观念,“希腊城邦奠定了西方所有自由的意识、自由的思想和自由的现实的基础”[8]25。城邦制度为希腊自由观念的孕育和成长提供了必需的政治和制度保障。正如伯里克利所说的,在雅典城邦里,每个公民不分贫富地享有言论自由和参与政治的权利,由公民而不是由官员决定城邦政策;“我们彼此间的日常生活也是这样的”;“每个公民在许多生活方面能够独立自主”[9]130-133。因此,正是城邦公共生活孕育了希腊人对自由价值的终极关怀。同时,古希腊社会所提供的丰裕的物质条件、欢愉的精神生活、足够的闲暇时间、宽容自由的文化环境,以及没有形成一个有势力的僧侣集团和一种钳制人们思想自由的统一的宗教意识形态这种独特与内在的社会与精神结构,孕育滋养了古希腊人充分的思想文化自由。人们可以尽自己之所想,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公民都有在城邦政治中心广场上发表演说、进行论辩的自由。这是公民自由权利的直接体现。

最后,希腊文明的独特个性孕育了体现宪政理性核心内容的权力监督制约观念。希腊社会的特征使古希腊人认识到,人不仅是兽性动物还是理性动物,“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3]318。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和限制。为此,他们设计了一系列政制架构以监督制约权力,并进而形成了权力监约的宪政理性:第一,公民集体监督制约观念,即由全体公民对公共权力实行监督制约。通过人人参政的直接民主形式实现公民集体对官吏和权力的监督制约。城邦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公民集体讨论决定。第二,法律监督制约观念,即通过法律监督制约权力。古希腊思想家们从对城邦政治实践经验的总结中不约而同地发现了法律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性。柏拉图虽然强调哲学王的统治,但他又认识到把一个国家完全托付于并不值得信赖的政治家是非常危险的,“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10]27。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3]169。任何统治者都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制,而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制约。第三,宪制监督制约观念,即通过宪政制度监督制约权力。为了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古希腊人仅在城邦时代就提出并实行过多达158种城邦宪政体制,这些宪制大多都设置了控权、分权与制衡的有效机制:城邦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和官吏来行使,每个机构和官吏行使的权力都不是无限的,而是被控制在有限的范围之内。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机构之间基本上是横向的制约关系,而不是相互统属的纵向关系。公民大会这一人人都可参加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要受到议事会这一公民大会的常设机关的制约,而议事会这一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的权力机构则又受到公民大会和由人民直接广泛参与的法庭的双重制约。同时,法院既可以对官员的任职资格和离任进行审查,又可以通过审查法律来实现对法律的控制。这种政制能够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并孕育了深具价值的古典宪政理念,这为后来西方宪政体制和宪政思想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基本架构和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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