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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黑格尔法哲学的诸进路——一个批判性的考察

2013-08-15

天府新论 2013年6期
关键词:普鲁士黑格尔哲学

罗 久

自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1820)问世至今,将近两百年的时间过去了。关于这部著作的研究真可谓汗牛充栋,以致黑格尔法哲学的诠释史本身就可以单独作为一门学问来做了①See Henning Ottmann,Individuum Und Gemeinschaft Bei Hegel:Hegel Im Spiegel Der Interpretationen(Berlin,New York:Walter De Gruyter,1977)。笔者对黑格尔法哲学各种诠释进路的考察从奥特曼的研究中获益良多。。尽管如此,人们对于这部著作的主题、方法和立场等一些基本问题却仍然莫衷一是。今天人们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可能还抱有一些历史的兴趣或者现实的政治的兴趣,但是作为哲学的黑格尔法哲学却依旧没有引起学者们的足够重视。尤其是近三十多年来,国内外学者热衷于通过对黑格尔哲学的去形而上学化来复兴他的实践哲学,希望借此将黑格尔法哲学纳入到当代政治哲学论争的语境中来,进而将其转化为应对现代性的困境与危机、建构当代规范性理论和为现代自由民主国家提供理论基础的思想资源。尽管这种新的诠释进路有助于人们从积极的方面去阐发和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但是,这种去形而上学的解读很容易矮化黑格尔的哲学旨趣,使得黑格尔法哲学中更为深刻的洞见因此被掩盖起来。本文的主要任务就是,对以往解读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进路进行一个批判性的考察,通过总结前人研究的得失来澄清我们今天研究黑格尔法哲学的基础。

(一)

很长一段时间里,黑格尔的追随者和他的论敌都倾向于将黑格尔的理论与德意志的社会政治历史进程直接联系在一起。基于这样一种解读的进路,黑格尔的法哲学被表现为一种复辟哲学和普鲁士的官方哲学,这种哲学被认为是服务于1819年的普鲁士政权的。沿着这条解读进路,黑格尔的法哲学又被描述为一种强权国家的学说,对俾斯麦 (Otto von Bismarck)的政治主张和那个宣扬“血与铁”(Blut und Eisen)的时代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直到二战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将黑格尔的法哲学看作现实政治的理论基础仍旧是一种很有影响力的诠释进路,对于二十世纪的研究者来说,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的萌芽,他的思想为这个世纪的野蛮主义充当了理论工具。

在马克思主义和黑格尔左派那里,对于黑格尔法哲学的诠释则是由完全不同的兴趣引导着的。黑格尔左派抓住黑格尔思想中激进的和革命的一面,对于调和理性与现实的主张采取批判的态度。然而自马克思开始,对于黑格尔的理解不再是偏执于某一个方面,马克思对于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将黑格尔哲学中的两面性放到了突出的位置。在批判黑格尔关于社会和国家的分析时,马克思看到了,相较于德国的现存状况,黑格尔的法哲学实际上更为进步,但却仍然停留在抽象的水平上①“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惟一与正式的当代现实保持在同等水平上 (al pari)的德国历史”,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05页。。因此,这样一种解读模式逐渐在黑格尔左派中出现,他们将黑格尔的法哲学看作一种既包含了保守的一面同时也包含了进步的一面的政治理论,它既是一种反动哲学又是一种解放哲学。

今天的研究者不再纠缠于黑格尔左派和右派的争论,也不再那么关心黑格尔是不是要为复辟政治、强权国家和法西斯主义负责,一种新的诠释进路取代了过去的解读模式。这种新的诠释进路将黑格尔的法哲学看作一种关于现代国家的理论,也就是说,黑格尔秉承了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或卢梭的思想遗产,作为一个奠定现代国家理论基础的政治理论家,黑格尔的哲学与他的那些前辈没有本质的区别②佩尔钦斯基 (Z.A.Pelczynski)就持这种观点: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在研究进路、论证方法和理论化的水平上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或卢梭的政治理论没有根本性的区别。”Z.A.Pelczynsk,i“Introductory Essay,”Hegel's Political Writings,ed.Z.A.Pelczynski(Oxford:Clarendon Press,1964),p.135.。对于那些试图在今天继承黑格尔的哲学遗产的人们来说,这样一种解读模式似乎是最容易被人所接受的。可是,这种新的进路真的可以引导我们达到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确切理解吗?

在现代西方国家中,黑格尔的法哲学通常被解读为一种关于现代国家 (the modern state,l'état moderne,der moderne Rechtsstaat)的政治理论。这样一种解读方式并不是什么全新的东西。在十九世纪,那些黑格尔的追随者,如罗森克兰茨(Karl Rosenkranz)和米歇莱 (Karl Ludwig Michelet)等人,就试图从这个角度来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可是,由于黑格尔的另一种形象一直统治着主流的意见,所以当这样一种解读模式再度出现的时候,就自然而然地被人们当作研究范式上的一种变化。诺克斯 (T.M.Knox)在与黑格尔的那些批评者如卡里特 (E.F.Carritt)和胡克 (Sydney Hook)等人的论战中捍卫了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1〕,为这样一种研究范式的转变铺平了道路。经过这场论战之后,黑格尔作为一个现代国家的政治理论家的形象被人们重新发现了。在法国,以魏尔 (Eric Weil)和敦德 (Jacques d'Hondt)为代表〔2〕,而在英语世界则有考夫曼 (Walter Kaufmann)和芬德雷 (John N.Findlay),以及随后涌现出来的佩尔钦斯基 (Z.A.Pelczynski)、阿维内里 (Shlomo Avineri)和泰勒 (Charles Taylor)等人,捍卫了这样一种关于黑格尔法哲学新的诠释进路〔3〕。在德国,里德尔 (Manfred Riedel)对黑格尔法哲学所做的观念史研究〔4〕和利特 (Joachim Ritter)关于黑格尔的富有启发性的解读〔5〕,使这种新的研究范式成为了主流。

基于这种新的研究范式,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国家显然既不是普鲁士国家的写照,也不是极权国家的一种预兆。实际上,黑格尔试图在一般和普遍的意义上来理解国家,而不是要提供一种关于国家的特殊例子。黑格尔意义上的国家之所以是现代国家,因为它是一个法制国家 (Rechtsstaat),它试图将法国大革命宣传的那些人权和公民权现实化,而且市民社会的解放构成了现代国家的基础。

在黑格尔的现代国家中,人具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无论他的出身、宗教信仰和民族。黑格尔对财产和人格自由、贸易自由、职业选择的自由、参与公共事务的自由表示认同,同时还承认法治的重要性,尊重个人的良知,希求平等与公平、宗教宽容,要求对君主统治进行立法的限制。黑格尔的国家以它自己的方式来实现大革命所要求的普遍权利,而这些权利是以市民社会的解放作为基础的。这种新的研究范式的支持者一再表明,黑格尔试图寻到一种综合,使得那种古代世界里客观的、由共同体的制度风俗加以规定的自由能够与现代的主体性的自由和谐统一。这就使得黑格尔的法哲学表现为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对古代伦理实体 (Sittlichkeit,伦常)的重新阐发,另一方面则是对现代性原则,即主体性的权利的承认。伦理-政治统一的古代城邦国家必然解体,而新的共同体又将在现代市民社会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来。

根据新的研究范式,黑格尔的法哲学被认为是对现代法制国家理论的一种确证。它达到了古代伦理共同体与现代自由的一种综合。尤其是利特,他将黑格尔塑造成一个法国大革命和市民社会的哲学家,但同时他也提醒我们注意黑格尔思想中存在的一种内在关联,也就是黑格尔对于他自己所处时代的把握和他试图保存理性主义传统这样一种形而上学动机之间的关联〔6〕。黑格尔之所以能够在复古和革命之间保持一种中立的立场,是因为黑格尔一方面认同现代社会的自由与革命,另一方面他更加关注的是它们得以可能的条件或根据何在,而这些条件和根据是现代自由与革命这些政治主张自身无法给出的。为了阐明现代自由的条件,利特向我们表明了黑格尔的法哲学与古代自然法理论,与理性概念和形而上学概念,尤其是与亚里士多德传统之间的连续性。在利特的影响下,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德国学界对于黑格尔法哲学的典型理解是一种神学政治论 (theologisch-politischer Traktat)的解读①其中以Michael Theunissen,Hegels Lehre vom absoluten Geist als theologisch-politischer Traktat(Berlin:Walter de Gruyter,1970)最具有代表性。,它使人们注意到黑格尔的历史哲学 (Geschichtsphilosophie),以及他的精神 (Geist)概念和自由概念与基督教和古希腊形而上学的渊源。黑格尔哲学中的宗教-形而上学因素为调和法哲学中的两种相反的倾向提供了可能,因为如果法哲学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神正论 (Theodizee),那么自由之实现的过程就既不是一个返回到古代城邦国家的一种复古运动,也不是一种颠覆一切传统、权威、制度等规定性的革命,相反,它是基督教教义中既有的一些合理性要素的现实化。而黑格尔左派对宗教所进行的批判恰恰忽视了这一点。

(二)

将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解为一种现代国家理论,的确反映了黑格尔试图调和古今之争的努力,但我们亦不可忽视这种诠释进路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当代西方民主意识形态的影响,以至于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解读常常包含了一种辩护,研究者们总是希望先将黑格尔从保守主义、复辟主义、极权主义、法西斯主义的泥潭中拉出来,再为他披上现代民主政治的新衣。比如,魏尔就认为1830年之前的普鲁士实际上是欧洲当时最为进步的国家②魏尔说:“与复辟时期的法国,1832年改革法案之前的英国,或梅特涅 (Metternich)时期的奥地利相比,普鲁士是一个远为进步的国家”,参见 Eric Weil,Hegel and the State,pp.11-12.,希望以此来为黑格尔的保守主义指控进行开脱。然而,这种辩护在哲学上是非常无力的,任何试图将黑格尔解读为现代自由民主思想的先驱者的尝试,都会有意无意地忽视黑格尔所表达的许多相反的论述。比如在他著名的《法哲学原理》的序言③关于黑格尔写作《法哲学原理》时德国的社会历史环境可以参考Adriaan Peperzak,Philosophy and Politics:A Commentary on the Preface to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Dordrecht: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1987),在该书中佩普査克对《法哲学原理》的序言进行了逐段的解读。关于黑格尔的政治立场及其与当时普鲁士国家政局的关系,亦可以参考薛华《黑格尔和普鲁士王国的关系》(《哲学研究》,1979年第7期)一文。中,黑格尔就多次表达了他对自由主义的反对,以及他对自由主义者弗里斯 (Jakob Friedrich Fries)和对激进组织德意志大学生协会 (Burschenschaften)的批评,而且这些批评之所以重要正是因为黑格尔的批评并不是单单出于他的政治立场,而是有其哲学上的理由。可是这些反对的声音大多数时候是被我们当代的黑格尔诠释者们忽视或者回避掉了④根据这些诠释者的看法,黑格尔并不像他的批评者所说的那样是一个反自由主义者,他反对的只是那些自由主义者和大学生协会成员中带有的沙文主义、民族主义和反犹主义倾向。可参见Shlomo Avineri,Hegel's Theory of the Modern State,p.122,或Charles Taylor,Hegel,p.421.。遵循这种辩护策略,黑格尔对战争的赞美,以及在“国际法”一节中对康德的永久和平和世界法理想的抛弃,都被简单地还原为一种当时流行的描述性评价,而没有进一步讨论黑格尔这些具体主张背后的哲学意义〔7〕。

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这样一种辩护策略,恰好揭示了在这种新范式背后隐藏着一种企图将黑格尔归为现代西方自由民主之父的兴趣。正如佩尔钦斯基清楚表明的那样,今天重新解读黑格尔的意义就在于将黑格尔重新纳入到西方政治理论的主流之中去。但是,这种将黑格尔重新纳入西方政治理论主流的做法有可能会导致另一个黑格尔被我们忽视掉,那个黑格尔对从霍布斯到费希特的西方政治理论和哲学理论提出了根本性的批判。毋庸讳言,黑格尔的确是一个现代国家的拥护者,他也试图在他的理论中吸收现代自由和自由主义的成果。然而,黑格尔为自由和权利所奠定的基础完全不同于自由主义和近代的自然法理论对此所做的努力,这一点绝非偶然。黑格尔的国家并不是洛克、康德或者费希特意义上的法制国家。他的国家并不是通过一种契约理论来证成,也不是以一种自然状态为基础来建构的。他的国家并不以原子式的特殊意志为基础,也不是限制在所谓的“需要的体系”(das System der Bedürfnisse)之内。黑格尔理论中的国家是一个伦理实体,作为一个整体,它多于并且高于它的各个部分的总和。而现实的自由是一种具体的普遍,不只是一种形式的自由;共同体不是个体自由的限制,而是它的实现。黑格尔法哲学有很多内容无法包含在新的解读范式之中,这使我们不得不寻找其他的进路来完善我们对于黑格尔的理解。

实际上,即便人们承认黑格尔法哲学中确实存在着一种自由主义的倾向,旧的解读范式在今天仍然能够引起人们的争论。黑格尔将人类历史看成是自由意识的进展,并试图在普鲁士国家中来调和理性与现实的分裂,但是他只是借助逻辑学的范畴来虚构了一个绝对的国家,而不是站在未来人类进步的立场上来对国家当今的实存进行历史的批判⑤卢格 (Arnold Ruge)对于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使得黑格尔作为普鲁士国家哲学家的诠释进路逐渐深入人心,参见:卡尔·洛维特《从黑格尔到尼采》,李秋零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108-119页。,许多人正是抓住了这一点而将黑格尔的法哲学定性为一种为国家极权辩护的普鲁士官方哲学。但是,这样一种将黑格尔法哲学与德国社会政治进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历史性回顾,在今天已经不足以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批判的资源了。因为黑格尔关于法哲学 (或自然法与国家学)的讲课记录已经在伊尔廷 (Karl-Heinz Ilting)、亨利希(Dieter Henrich)和黑格尔档案馆 (Hegel Archives)的努力下被逐渐整理出版,随着这些讲演录的出版,黑格尔与普鲁士国家的关系也再度成为黑格尔研究的热门话题。这些课程是在1820年《法哲学原理》出版之前和之后所开设的,这些讲课记录对于讲演录的编辑者伊尔廷以及今天的一些黑格尔专家来说①Karl-Heinz Ilting,“Die 'Rechtsphilosophie'von 1820 und Hegels Vorlesungen über Rechtsphilosophie”,Vorlesungen über Rechtsphilosophie,1818-1831,erster Band,hrsg.von Karl-Heinz Ilting(Stuttgart-Bad Cannstatt:Fromman-Holzboog,1973),S.23-126,另可参见这套讲演录第2-4卷的编者导言。,恰恰证明了公开出版的法哲学是黑格尔与普鲁士政府妥协的产物,而那个“本真的”(authentic)、自由主义的黑格尔则存在于他的公开讲课中。政治气候的突然转变,对审查的畏惧,以及鉴于他的学生所受到的迫害等因素,促使黑格尔对于公开出版的《法哲学原理》一书做了一些处理,使其显得比讲课时的内容更为温和和保守,他在书中隐藏了自己的自由主义思想,对于变化的政治形势表示了某种默许。但是,伊尔廷一再强调这个公开的黑格尔并不能代表真实的黑格尔的形象,只有课堂中讲授的法哲学才能体现黑格尔的本真的想法。根据伊尔廷的说法,“黑格尔在他修改‘法哲学’时决未致力于一种新的、适应复辟政治的观点,而只是在现有的原文上进行修饰,试图掩盖他的真实看法”〔8〕。

比较讲演录和出版的《法哲学原理》会使我们产生一个直观的印象,黑格尔在他出版的著作中对于自由主义者和浪漫派提出了言辞激烈的批判。尤其是在那篇著名的序言中,我们看到了黑格尔对他海德堡时期的同事弗里斯的攻击,尽管此时的弗里斯已经被政府解除了大学教职,可黑格尔对他的攻击丝毫没有手下留情,如此这般地“攻击一个已经倒下的人”〔9〕似乎在情理上说不过去。还有一个论题是常常被人们提起的,那就是黑格尔关于理性与现实同一的表述。黑格尔还批评了所有的“应当” (Sollen)和“公设”(Postulieren)。根据伊尔廷的看法,为了迎合普鲁士的极权主义 (或者至少是为了免遭迫害),黑格尔在关于王权和君主制的问题上做了很大的改动,特别强调了王权作为具有绝对决定权力的环节。基于以上这样一些比较,我们大致可以总结说,(就像卢格所批评的那样)黑格尔在他出版的《法哲学原理》中特别强调了普鲁士国家作为理性的现实的在场,反对一切批判、改革的实践,以及乌托邦主义的主张。即便黑格尔真实的想法具有自由主义的倾向,但是在他出版的著作中我们看到的却是一个保守主义特征明显的黑格尔。为了顺利通过审查,黑格尔在出版著作中许多地方使用的语气较之讲课中的语气明显温和许多,以使自己看起来没有那么激进。举一个最醒目的例子,比如在1819-1820年的讲座中,关于理性与现实的同一的著名观点黑格尔是这样表述的:“凡是合乎理性的都将是现实的,而现实的都将是合乎理性的 (Was vernünftig ist,wird wirklich,und das Wirkliche wird vernünftig)”〔10〕。而在公开出版的《法哲学原理》中这个观点的表述在语气上就平淡了许多:“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 (Was vernünftig ist,das ist wirklich;und was wirklich ist,das ist vernünftig)”(Werke 7:24)。黑格尔的那些左派学生们正是在黑格尔所用的将来时 (wird)中看到了一种行动和朝向某个未来的目标进行变革的可能性,他们用讲座中的黑格尔来批判出版物中的黑格尔。②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还可以参见:洛苏尔多《黑格尔与现代人的自由》,丁三东译,吉林出版集团2008年,第二章《法哲学:转折点还是延续》(第44-64页)。

将黑格尔出版的《法哲学原理》看作是与普鲁士政府妥协的产物,或者进而将黑格尔视作普鲁士极权国家的辩护者,这种解读方式至少面临着三个它无法应对的困难:首先,黑格尔在到达柏林之前和他在柏林期间的思想具有连续性;其次,黑格尔的国家与当时的普鲁士存在着诸多的不同;第三,这样一种批判的有效性仅仅是建立在心理学、语言学、道德的或者历史的基础上,并没有深入到黑格尔自己的哲学问题中去。用词或者语气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黑格尔整个理论发生质的变化③Rolf-Peter Horstmann,“Ist Hegels Rechtsphilosophie das Produkt der politischen Anpassung eines Liberalen?”,Hegel-Studien 9(1974),S.241-252;Henning Ottmann,“Hegels Rechtsphilosophie und das Problem der Akkomodation”,Zeitschrift für philosophische Forschung 33(1979),S.227-243;Hans-Christian Lucas und Udo Rameil,“Furcht vor der Zensur?Zur Entstehungs-und Druckgeschichte von Hegels 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Hegel-Studien 15(1980),S.63-93对此有进一步的论述;另外,洛苏尔多在《黑格尔与现代人的自由》的第一章《探寻本真的黑格尔》中也对伊尔廷关于虚假的和本真的黑格尔的区分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亨宁·奥特曼 (Henning Ottmann)将伊尔廷用来考察黑格尔政治哲学主导取向问题的方法称为“历史-语言学的”方式,他强调伊尔廷运用分析黑格尔原文、阐述历史背景的这种方法的局限性,主张对黑格尔的体系进行分析,把黑格尔对现状的妥协与顺应问题看作是“体系问题”。他恰当地指出,“顺应的问题不能通过三种行事方式来解决:不能通过寻求一种时间上可以确定的适应,不能通过讨论道德问题,最后也不能通过单纯原文比较。只有作为体系问题,顺应才可以得到适当讨论”〔11〕。就法哲学而论,黑格尔在1820年的著作中所阐述的大部分想法早在耶拿时期就已形成④关于耶拿时期精神哲学的研究可以参考Jürgen Habermas,“Labour and Interaction:Remarks on Hegel's Jena Philosophy of Mind”,Theory and Practice(Boston:Beacon Press,1973),以及Axel Honneth,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Cambridge,MA:The MIt Press,1995).哈贝马斯将黑格尔耶拿时期的精神哲学解读为一种主体间的交往行动理论,而霍耐特在乃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为承认而斗争”的学说,意在为现代个体自由和权利提供哲学上的论证。霍耐特对黑格尔的解读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坏的例子,他完全是以一种先入为主的理论框架来割裂黑格尔的思想,无视黑格尔哲学的体系性,并且在论据的引用上掩盖了许多他的理论无法消化的材料,所以他会提出1804年之后的黑格尔逐渐转向一种意识哲学的独白,使他对人类原始的主体间性的理念视而不见 (pp.29-30),这就意味着黑格尔走向政治上的反动和保守的开始。,只是没有以系统的方式表达出来,而在1810年黑格尔担任纽伦堡文科中学校长期间他为低年级学生讲授的“法、义务与宗教学说”课程 (GW10:369-420)就已经具备了后来法哲学的雏形。更为重要的是,从1800年的体系残篇开始 (Werke 1:419-427),黑格尔就一直高扬理性的现实性,以一种体系性的方式来对抗一切抽象的“应当”和“公设”。

黑格尔思想的连续性至少证明了他的《法哲学原理》并不是与普鲁士极权国家妥协的产物。黑格尔的国家与普鲁士王国的诸多不同之处,以及黑格尔的哲学与普鲁士官方意识形态的差异,也揭示这种诠释进路所存在的问题。黑格尔的国家并不是指当时的普鲁士王国,而是指普遍和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即国家的理念。正如罗森克兰茨所说:“当时的普鲁士并不是一个宪政国家;那里没有公开的执行审判的机构,没有出版自由,没有法律面前的公民平等,人民也不享有立法和纳税的权利——而黑格尔主张所有这些都具有哲学上的必然性(philosohiesche Nothwendigkeit)”〔12〕。那些对于当时的普鲁士来说最为紧迫的,诸如全民征兵和预算控制等问题,并没有引起黑格尔的注意〔13〕。如果真要说黑格尔的法哲学与普鲁士的政治存在某种共契的话,那么黑格尔更多的是站在改革者施坦恩(Karl Freiherr vom und zum Stein)和哈登堡 (Karl August Fürst von Hardenberg)的一边,而不是在普鲁士反动政府一边。

(三)

旧的诠释进路已经过时了,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它缺乏足够的事实来支持其论断,而在于它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抱有过多的历史和政治的兴趣,对于法哲学中提出的一些重要的哲学问题以及黑格尔的整个论证结构和论证思路缺乏充分的理解。比如,黑格尔是在何种意义上批判“应当”和“公设”的?黑格尔的哲学是不是太过关注于理论而牺牲了实践?为什么黑格尔认为国家不是对自由的限制,反而是自由的实现?这些问题对于我们今天的思考仍然是有重大意义的,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只能从黑格尔的哲学而不是他的政治立场或当时的政治走向中去寻找根据。

在今天的西方学界,占主流的诠释进路是将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解为一种现代国家理论,它更多地从正面来发掘黑格尔思想中对于建设自由民主社会具有积极意义的要素,黑格尔的思想资源对于盎格鲁-萨克森世界的政治哲学传统来说是一种必要的补充,可是这种解读最后却往往简单地将黑格尔纳入到西方主流政治理论的既定轨道中去①这方面的代表性论著包括Charles Taylor,Hegel and Modern Socie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中译本参见:查尔斯·泰勒《黑格尔与现代社会》,徐文瑞译,吉林出版集团2009年);Steven B.Smith,Hegel's Critique of Liberalis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9);Allen Wood,Hegel's Ethical Thought(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相比于这些论著,佩普査克 (Adriaan T.Peperzak)的 Modern Freedom:Hegel's Legal,Moral,and Political Philosophy(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1)一书对于黑格尔法哲学的解读则更加注意到法哲学与逻辑学和整个形而上学问题的密切关联。。而黑格尔在这种解读模式中被忽视的一面似乎更应该引起我们的兴趣:他不仅在他的著作中吸收了现代自由和人权运动的成果,同时他也是近代自然法理论、市民社会和自由主义最重要的批评者之一。在西方政治理论中,对于现代自由、宪政国家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与根据的反思是不够深入的,而黑格尔让我们注意到作为伦理实体的国家、人类的所有创制和习俗、宗教所具有的间接的政治意义,以及西方文化中从古希腊世界和基督教世界那里延续下来的文化传承等,这一切都构成了现代自由的可能性条件。黑格尔对于将前政治状态 (自然状态)的原子式个人作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起点深表怀疑,同时他还批判了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理论,还有合法性与道德性的严格区分,以及康德或费希特意义上的自律的自由等,这些现代政治试图达到的目标在黑格尔眼中都是知性的、抽象的产物,这些政治理论对人类精神的理解如果不是错误的,至少是片面的。由此看来,黑格尔的法哲学并非如佩尔钦斯基所说的,在研究进路、论证方法和理论化的水平上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或卢梭的政治理论没有根本性的区别,相反,黑格尔与他们的区别是根本性的。

仔细想想我们不难发现,不论是将黑格尔与现代国家理论联系起来的新的诠释进路,还是将黑格尔与保守主义、极权主义、法西斯主义联系在一起的旧的诠释进路,它们的内在理路实际上是一致的:它们都试图把黑格尔的哲学直接政治化。这给人造成的印象是,彷佛黑格尔的法哲学只是一部政治理论著作,不管它是保守还是进步,它都仅仅是一部政治理论著作,对于黑格尔法哲学的解读就只能在这个层面上来展开。而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自己的哲学抱负是什么,他的前提和出发点是什么等这些与黑格尔的哲学紧密相关的问题却很难进入研究者的视域。我们的研究者在面对黑格尔的时候,总是试图使他变成我们当中的一员,和我们有同样的思维方式,而不是努力成为像他那样的人,至少能够如他所期望的那样去理解他的思想。好像理性、现实、意志、自由、法律、道德、国家这些概念所具有的含义无非是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那样,可是黑格尔的整部法哲学不就是要研究这些他称之为“理念”(Idee)的东西吗?如果将黑格尔哲学直接政治化,认为黑格尔只是在同一个存在论、方法论和知识论的层面上来讨论现实政治问题,那么这样一个黑格尔竟然能享有如此高的哲学声誉就有些说不过去了。正如霍斯特曼 (Rolf-Peter Horstmann)所指出的那样,黑格尔法哲学的价值只能从黑格尔理论的哲学特性中看出来,这就依赖于黑格尔为解释社会和政治现象所制定的概念和逻辑工具,以此作为这种解释的合理性基础①Rolf-Peter Horstmann,“What is Hegel's legacy and what should we do with it?”,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7:no.2,1999,p.283.这篇精炼的论文非常好地阐明了黑格尔哲学的几个基本特性,并在此基础上证明了黑格尔哲学的整体性。参见拙译《黑格尔的遗产》,《德国哲学》(2011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这就直接将我们带回到黑格尔的哲学遗产中不受欢迎的那一部分,即他的形而上学、方法论和知识论的观点,只有在这些观点中才能找到那些哲学特性的根据,而黑格尔哲学那种特色鲜明而又极其晦涩难解的思维方式与表述方式,又跟他和他的时代所面对的哲学问题和现实的困境有着难分难解的关系。如果不能对黑格尔自身所面对的那些问题以及他为了回应这些问题所发展出来的基本的哲学或形而上学主张有准确的把握,我们就无法真正进入黑格尔的法哲学,更加没有办法把握黑格尔法哲学的复杂性和统一性,甚至很有可能会将我们对黑格尔的理解带到黑格尔自己所批评和反对的那个方向。

〔1〕T.M.Knox,“Hegel and Prussianism,”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ed.Walter Kaufmann(New York:Atherton Press,1970),pp.30-43.

〔2〕Eric Weil,Hegel and the State,(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8);Jacques d'Hondt,Hegel in his Time:Berlin 1818-1831,(Peterborough,Ont:Broadview,1988).

〔3〕Walter Kaufmann,Hegel:A Reinterpretation(New York:Doubleday,1965)(中译本参见:沃·考夫曼.黑格尔——一种新解说〔M〕.张翼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John N.Findlay,Hegel:A Reexamination(New York:MacMillan,1958);Z.A.Pelczynski,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Problems and Perspectiv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1),pp.1-29,230-241;Shlomo Avineri,Hegel's Theory of the Modern Stat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2);Charles Taylor,Hegel(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5)(中译本参见:查尔斯·泰勒.黑格尔〔M〕.张国清,朱进东译.译林出版社,2002.).

〔4〕Manfred Riedel,Studien zu Hegels Rechtsphilosophie(Frankfurt a.M.:Suhrkamp,1969).

〔5〕Joachim Ritter,Metaphysik und Politik.Studien zu Aristoteles und Hegel(Frankfurt a.M.:Suhrkamp,2003).

〔6〕Joachim Ritter,“Hegel und die franzoe sische Revolution”,Metaphysik und Politik,S.183-233.

〔7〕Eric Weil,Hegel and the State,p.90ff,或 Shlomo Avineri,Hegel's Theory of the Modern State,pp.198,204.

〔8〕Karl-Heinz Ilting,“Die 'Rechtsphilosophie'von 1820 und Hegels Vorlesungen über Rechtsphilosophie”,Vorlesungen über Rechtsphilosophie,1818-1831,erster Band,hrsg.von Karl-Heinz Ilting(Stuttgart-Bad Cannstatt:Fromman-Holzboog,1973),S.82.

〔9〕Sydney Hook,“Hegel Rehabilitated?”,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ed.Walter Kaufmann,p.14.

〔10〕G.W.F.Hegel,Philosophie des Rechts:Die Vorlesung von 1819/20 in einer Nachschrift,Hrsg.von Dieter Henrich(Frankfurt a.M.:Suhrkamp,1983),S.51.

〔11〕Henning Ottmann,“Hegels Rechtsphilosophie und das Problem der Akkomodation”,Zeitschrift für philosophische Forschung 33(1979),S.238-239.

〔12〕Karl Rosenkranz,Hegel als deutscher Nationalphilosoph(Leipzig:Verlag von Duncker&Humblot,1870),S.152.

〔13〕Franz Rosenzweig,Hegel und der Staat,zweiter Band(Darmstadt:Scientia Verlag Aalen,1962),S.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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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健康观的哲学思考
普鲁士18世纪对华贸易银币初探
简述黑格尔的哲学史观与方法论
论黑格尔的道德行为归责理论
晾衣哲学
幽默哲学
普鲁士军事改革家沙恩霍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