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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合并问题的比较研究

2013-08-15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曲宏坤

中国商论 2013年17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经济竞争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曲宏坤

企业合并作为一项企业之间的市场自主行为在欧美有丰富的发展历史,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企业合并从最初的单纯结构控制到之后的市场效益优先,从最初的局限于一国之内的企业合并发展为跨国家之间的企业合并,都显示出了其极强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从世界现状来看,对于企业合并的控制是从严格慢慢走向宽松。在法律方面,经济法中认为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对另外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经营控制性合并,主要的方式有吸收合并、创立合并以及控股合并。

1 企业合并的现状

1.1 欧美国家中的企业合并

欧美国家的企业合并最早体现在竞争法则的规定。西方学者认为在遵守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上,保障经济的自由发展和市场的充分竞争是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目前西方对于企业合并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家反垄断法的目标,具体执行标准,国内学者将其分为实际限制竞争标准、市场占有率标准和效率控制标准三个方面。

(1)实际限制竞争标准。此标准是指通过衡量企业合并后是对实质竞争进行了限制来作为判断标准。按照美国《合并指南》的有关规定,如果企业合并使企业相关市场的产品价格比较之前有所增高,就会被认定为实质减少竞争的情形而禁止企业合并。可以看出,美国把产品消化终端的利益作为了衡量标准。

(2)市场占有率标准。根据欧盟《合并条例》规定,企业合并使企业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严重地妨碍到了共同市场的有效竞争,那么企业合并会因为与共同市场不一致而不被批准。这同美国的实质减少竞争标准的规定有一定的相似性,市场支配标准更关注的是企业合并后对市场竞争的价值影响,对于取得市场地位并不做过多的关注。

(3)效率控制标准。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追求利益效率最大化,对于企业合并形式上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的最终影响成为企业合并的衡量标准。美国在1992年的《合并指南中》明确提出“企业的合并可以提高生产效率,但是也会产生反竞争的影响”。对于效率标准的关注,美国重点体现在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欧盟具体体现在对消费者利益以及市场的健康发展方面。在面对企业合并限制的时候,合并控制效率化标准可以作为一种抗辩权利来运用。

1.2 我国的企业合并

我国的企业合并经历了历史上的几个阶段。在建国初期主要的企业合并体现在共有经济对私营工商企业的合并,这种企业合并从形式上来看主要目的是促使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目的在于集中力量恢复经济。第二次企业合并是从改革开放初期一直延续到今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逐步脱离了原有计划经济的束缚,企业在不断市场化的过程中自主权进一步扩展,企业合并现象也是逐年增多。企业通过合并可以迅速满足市场扩张的要求,而合并后的企业也可以从原有企业中迅速吸取经验和技术、在税收上得到一定程度的优惠待遇等。这个阶段的企业合并分为一些中小企业自发的合并和有组织有指导的企业合并。

我国的企业合并审查重点从“竞争”这个角度考虑了企业合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国《反垄断法》使用“经营者集中”这个法律术语来阐述了企业合并的内在含义。《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应当重点考虑参与集中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以及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集中程度;对市场进入以及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以及相关经营者的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反垄断法》第28条还规定了执法机构在经营者集中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禁止经营者集中的规定。但是,当经营者集中其有利影响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时,执法机构可以做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2 企业合并的经济价值

2.1 促使我国市场自由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市场自由化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在充分保护市场交易自由的基础上,企业合并作为一种交易的高级模式在市场自由化中占有重要地位。企业合并是市场自由化不断发展的体现,特别是在跨国领域内的企业合并中,在反垄断法规制内的中国国内企业同国外企业合并充分体现了市场的自由化程度。

2.2 对我国市场经济的价值保护

符合价值规范的企业合并可以有效防止恶性竞争,实现市场的共赢,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企业合并的作用在于更好地维护市场的竞争性,通过对企业的优化调整而进行的合并可以促使市场的有效竞争,避免了市场中的过度竞争和缺乏竞争的情况的发生。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一味地强调企业合并也会造成行业垄断的形成,不利于市场的价值。在西方国家,竞争法对于企业合并的限制仅限于企业合并会对市场价值造成损害的情况,对于结构的合并并不进行过多的限制,这与对市场经济的价值保护原则是相一致的。

2.3 对社会价值和企业自身价值的保护

企业合并对整个社会的利益保护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和一些中小企业公平发展的保护具有价值。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合并可以实现企业自身的快速发展,提高其市场占有率;合并后的企业通过对原有企业技术的吸收提高了生产和经营的效率,节约了生产成本;大规模企业的形成可以组织大批量高效率的生产。我国市场中,大部分企业为中小型企业,规范企业的合并对中小企业的扩张与壮大也有积极作用。对于破产因素的考虑,对于即将破产企业的合并,应当充分重视企业合并所带来的减少失业、维持社会稳定等社会价值。

3 企业合并的法律问题思考

3.1 从严厉走向宽松

目前从国际环境上来看,对于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总体上来讲是从严厉走向宽松,从结构性的限制走向对市场最终价值特别是消费者是否有利的价值判断。结构性垄断最早由哈佛学派提出了“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价值分析框架,该学派强调了市场结构的重要性,认为市场结构决定了企业的市场行为,而企业的行为最终会对市场终端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影响。而芝加哥学派则认为,市场结构的差异并不会直接对市场的价值造成影响,相反的,对于市场来说,一个效益良好的企业才会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最终使市场终端的消费者获得利益。

对企业规模的控制并不能理所当然地促进一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市场的协调发展,促进市场的竞争和本国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国际化经济交流不断扩大,由于税收政策的改变,大批的企业和资金进入到国内,对于企业合并来说单从国内的视角来考虑是否存在垄断已经不能满足大环境的需要。随着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逐渐消失,以及国内外市场的不断融合,反垄断的视角下的市场范围已经从单一的国内市场转变为多国组成的世界市场。在这个大环境下,通过企业合并增强本国企业的实力从而维护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是各国在出台反垄断政策以及法律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行业的特殊性也是反垄断视角下对于企业合并的重点考虑对象,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不同的产业发展差别较大。对于弱势产业,如果用法律硬性地限制其企业合并,不但不会促进产业市场的良性发展,反而会使本国产业、相关产业缺乏竞争力而被世界市场所淘汰,对于这类企业的合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合并后是否会对本国市场造成损害,是否可以有效地增强企业的自身实力从而有效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中。

3.2 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应适应我国国情

法律规制的作用在于规范行为,而垄断法的作用并不是生硬的组织市场的某一行为,而是在保护我国利益的前提下对市场的规范。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大部分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反垄断法的作用在于保护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地位的前提下,要保持市场具有活力,经济得到发展。在企业合并方面,通过鼓励企业在技术、资本和管理模式上的融合,从而使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垄断法对于市场的定位应当具有国际视野,将企业合并后是否有利于我国市场的发展,是否侵害到市场的终端消费者的核心价值作为确认其是否受到反垄断法调整的依据。针对不同的产业的企业合并,在关注其市场份额的前提下,还应当同我国的产业政策相结合,对于政策倾斜的行业在不违反法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控制程度。同时,对于企业合并后明显会对市场竞争力以及发展造成损害的行为要及时实行法律干预,从而全面有力地发挥法律的作用。

目前我国对于企业合并的法律控制体现在具体操作程序上的有事先申报制度、行政审查前置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这一系列的规范、豁免、救济制度基本保证了反垄断法在企业合并的过程中能有效地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价值正确体现。但是,在一些细节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欠缺。在事先申报制度中,较于欧美国家,我国反垄断法只是在金额方面给予的限定,并没有按照企业的资金比例进行限定,例如,在美国的《哈克—斯科特—罗迪诺法》规定“收购的结果是收购人将持有被收购人15%以上的股权且涉及合并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价值达到1500万美元的合并行为,必须向联保贸易委员会或者司法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只是在第22条豁免条款里根据50%这一比例确认是否为实际控制人而进行豁免,而在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中并没有明确其比例。企业合并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了对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如果涉及国家安全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对于保护国内经济市场乃至国家安全是具有切实效用的,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反垄断审查同国家安全审查是对特殊企业合并所进行的特殊制度,并不能把它作为一种常态或者必经程序,否则将不利于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国内企业科技提升和进步。

4 结语

市场经济本身是由自由经济价值所引导的,我国建设的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的本质就在于在自由经济的前提下通过国家的一系列宏观政策使市场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企业合并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市场行为,首先要遵循的就是要符合经济价值的原则,目的是为了让企业通过合并从而具有更强的竞争力,使市场更具有活力,增强本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市场融合进一步扩大,反垄断法作为国家在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方面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其自身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我们在适用垄断法调整市场行为时,应当遵循市场的基本规律,增强国际化视野,运用多种方式对市场进行调控,在企业合并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方式,规范我国企业合并的一系列行为,实现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1] 王军,解琳.欧盟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J].河北法学,2007,25(3).

[2] 时建中.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J].法学家,2008(1).

[3] 程吉生.国外企业合并控制反垄断法发展趋势的分析[J].现代法学,2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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