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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2013中欧环境治理项目关键词

2013-06-22马昌盛

节能与环保 2013年4期
关键词:中欧环境治理公众

文 / 本刊记者 马昌盛

梳理2013中欧环境治理项目关键词

文 / 本刊记者 马昌盛

“在中欧环境治理项目的第二个年度,项目组针对项目对应的主题,聘请了中方专家完成了四份中欧环境治理项目的政策与实践比较研究报告。报告分别是《环境监测与公开报道》、《环评中的公众参与》、《环境损害评估》、《企业自愿性环境国家在行为》,报告目前已提交环境保护部有关部门,国家在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建议,各项地方伙伴项目也先后在2012年底,2013年初正式立项目,开工……”这是中欧项目执行主任俞海在中欧环境治理项目第二次年会对项目总结性的发言。

2010年12月12日中欧环境治理项目正式启动,该项目是欧盟支持中国政府在环境公共治理领域开展的合作,项目总额度为1875万欧元。其中欧盟出资1500万欧元,项目将持续5年。

中欧环境治理项目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地方伙伴关系项目”,属欧盟驻华代表团直接管理,地方项目覆盖中国18个省级行政区。第二部分着重于“加强中央职能”,旨在通过系列活动和技术支持,针对环境保护部环境治理官员及中央相关专家开展能力建设。

2013年在该项目运行一年多后,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公众参与、环境司法、企业环境责任等重点工作都开展了哪些实质性工作?今后一段时间内,项目组的工作重点又有哪些?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带你从中欧环境治理项目第二次年会梳理2013年中欧环境治理项目关键词。

环境信息公开

中国环境信息公开可追溯到1992~2000年,其间江苏省镇江市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试点工作;2005年国家正式推广技术准则,要求我国所有市级政府评估行业环境绩效,逐步公开;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企业违规记录、清洁生产审核信息、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2010年为通过加强政府职能、公众参与和企业环境责任,改善环境管理,维护公众环境利益,由商务部对外牵头,环境保护部主管项目,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中欧环境治理项目正式启动。

中欧环境治理项目开展一年来,环境信息公开的中央政策部分工作已取了阶段性进展。项目组针对环境信息公开主题,聘请国内专家完成中欧环境治理《环境监测与公开报道》政策与实践比较研究报告,并向中央有关政策制定部门提出初步建议,余海在年会发言中说到。

《环境监测与公开报道》报告就中央层面上制定、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政策给出了建议,在政策制定时,应将环境监测的专业术语和数据转化为公众更易理解的指标,比如大气、水等环境情况对健康可能造成的预期损害及相应活动的建议。

建立污染物排放和转移清单等公开环境信息数据库,对污染企业的环境表现进行评级、并运用互动式通讯技术发布评级结果,以此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建议运用欧盟的方式方法来满足中国的环境治理需要。欧盟制定环境质量标准是基于人类在污染中的暴露程度以及污染对健康影响的程度。根据环境质量标准,政府制定了污染排放标准,对污染企业颁发排放许可证。为确保污染排放达标,英国等欧盟国家还建立了自我监测、报告。政府则利用信息技术,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并生成网络互动查询工具,便于公众监督污染源。

余海主任还指出,环境信息公开地方伙伴项目也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改善试点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及发布系统,推动中国公众获取环境信息情况发展,加强中国环境治理项目、建设滨海新区地区性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试点项目、建设湖北空气质量信息及预警系统,完善武汉“1+8”城市圈雾霾监测项目先后在2012年11月到2013年初正式立项,逐步开工。

以天津泰达低碳中心申请的建设滨海新区地区性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试点项目为例,该项目于2013年1月15日在天津滨海新区启动,天津滨海新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试点项目为期两年(2013年1月~2014年12月)。

今后两年项目组将对欧盟、美国、日本等不同国家、地区在环境信息公开,特别是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方面的先进做法进行调研分析,设计并建立一套适用于天津滨海新区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标准与指南,对200家企业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培训,推动开发区的30家企业以及滨海新区的50家企业编制并发布环境信息公开报告,进行辅导与现场指导;同时开发专题网页,以便公众随时获取企业环境信息。

环境公众参与

2003年,我国首部涉及环境公众参与治理的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此后中国从国家和地方逐步完善了环评中公众参与工作的范围、时段、方法等操作细则。但在环评工作轰轰烈烈地开展着公众参与工作的同时,仍不时发生涉及环保的群体性事件,引发了社会对环评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再思考。

如何完善环评中公众参与工作,不妨将目光转向欧盟。法国于2010年法制定了《grenelle战略协议(2010~2013)》。通过协议以国家制度的形式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NGO、工会“五方参与”的协调机制,并在国家层面上设置了专业对重点项目公共辩论(1.5亿欧元以上项目必须提请是否辩论),政府项目则要进行公众调查,有关部门根据报告确定修改方案再次进行公众调查,费用由业主承担。

一年多来,我国在完善环境公众参与治理工作方面有了显著进展。2012年以推进中国环境治理:示范环境修复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积极意义、建立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新模式——“嘉兴模式”、建设社区综合自然保护区,发展可持续中国为代表的中欧环境治理地方伙伴项目稳步展开,以环境公众参与为方向的《环评与环境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政策与实践比较研究报告正式完成。

作为中欧环境治理地方伙伴项目建立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新模式——“嘉兴模式”一经实践就引起业内广泛关注。浙江省嘉兴市赋予公众环保否决权,污染企业应不应该“摘帽”,不是官员们说了算,而是政府和市民一起来决定,让普通百姓真正感受到自己在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浙江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虞伟在介绍“嘉兴模式”说到。

除“嘉兴模式”之外,我国其它地方还成功地尝试了多种促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举措。这些举措得以成功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府部门在行政、法律给与的有力的保证,但整体来看,我国还没形成大规模的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机制,缺乏国家层面上的制度、法律支持。因此,在《环评与环境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政策与实践比较研究报告中提出,中央政府部门应以行政制度进一步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加大公示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缓措施,公众参与全过程及结果,让公众对项目有更深的了解,也可以是公众参与到环境监管工作中。

环境司法

中国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改变,压力还在加大,例如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等,这些污染损害了人们享受健康清洁环境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国内,许多环境污染受害者并不了解什么是环境权益,也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由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博洛尼亚大学法律学院、瑞典环境科学研究院(IVL)、中华环保联合会(ACEF)、贵州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中心(GZICCEP)等8个专业机构组成的项目团队将在未来两年中共同推进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司法。

由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申请的中国西部环境司法及环境权力保障能力建设,瑞典环境科学院(IVL)申请的推动贵州环境司法发展,维护贵州公众环境权益及德国国际合作机构驻华代表处(GIZ)申请的山西、广西、甘肃环境法官培训与能力建设公众参与环境司法项目先后于2012年年底启动,俞主任在回顾去年中欧环境治理项目工作时指出。

其中,推动贵州环境司法发展,维护贵州公众环境权益公众参与环境司法项目,除了得到由瑞典环境科学研究院组成的专家团队支持外,还获得了欧盟120万欧元(970万元人民币)资助。今后两年瑞典环境科学研究院组成的专家团队将通过瑞典环境诉讼体系的经验与中国司法实践结合,因地制宜地制定出项目细则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这些方案将提交给中国的决策层考虑,共同推动环境司法发展。

企业环境责任

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对社会所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我国企业大多还秉承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经营理念,对环境成本的关注程度与发达国家的企业还存在一定差距,短期内使大多数企业主动承担环境保护之责还需要一个过程及积极的经济政策引导。

在经济政策引导方面,政府应综合考虑运用消费者绿色消费、政府绿色采购、投资者绿色投资、配套奖惩措施自愿协议、排放权交易等经济政策,使企业环境责任承担好的企业能获得额外的市场利益,进而调动企业自愿承担环境责任的积极性,政府也要实施适度鼓励政策,支持媒体和NGO对污染企业施压或对优秀企业进行表彰,而从实践看对污染企业施压的作用更立竿见影,郭沛源博士在《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报告中指出。

除了中央政策层面外,以通过提升企业环境责任意识,改善浙江省、山西省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建立环境影响指标及标记体系,支持山西省开展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为代表4项地方伙伴项目也在近两年立项开工。

“建立环境影响指标和标识体系,支持山西省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启动仪式今年3月15日在山西省府太原举行。本项目旨在借鉴欧盟环境信息公开管理模式,来改善中国环境治理,加强企业环境责任。

在未来两年内,山西将根据健康影响评价结果,结合当地生态系统状况,综合编写新型环境指标和环境标识体系,并选择10家企业,示范应用新型环境指标和环境标识体系。根据应用结果,选择2家民营企业协助进行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为改进山西省排污交易政策和做法提出建议。

谈到中欧环境治理项目2013年的工作规划时,俞海表示,在地方伙伴项目方面,今年将组织地方伙伴项目协调座谈会,结合一年多地方伙伴项目工程进度,存在的问题,成熟的经验进行地方伙伴项目“初期阶段协调”,积极筹备地方伙伴项目指导委员会会议筹备,扎实做好地方伙伴项目宣传工作。今年中央政策方面的工作,将在中欧政策和实践比较性研究方面,只开展两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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