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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边境贸易法律规制述略

2013-04-11汪树穹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2期
关键词:铜钱走私规制

汪树穹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宋代边境贸易法律规制述略

汪树穹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宋代与周边各少数民族政权间虽长期处于武装对峙甚至战争状态,但之间的经济贸易联系却从未中断过。这种联系既有官方的、合法的,也有民间的、非法的,其逐步形成了以榷场贸易、走私贸易为主的多种贸易形式。为规范贸易、稳固统治,宋朝对各种形式的边境贸易都有着极为严格和完备的法律规制。

法制史;宋代边境贸易;法律规制

宋与周边各少数民族政权虽然在政治地理上疆界分明,但在经济贸易联系上却是极为密切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宋王朝试图通过控制经贸来作为战争的辅助性甚至是替代性手段,以达到维持与各少数民族政权间的平衡关系。同时,也通过双边互贸来寻求一种对稳固自己政权最为有利的物资交换方式。第二,契丹、党项、蒙古、维吾尔族、藏族等民族所建立的民族政权,几乎都还处于以游牧为主要生产形态的较原始的阶段,也迫切需要与作为农耕民族代表的宋王朝进行物质交换,以获得自己需要的粮食、布帛、茶叶、铜铁、瓷器等物品。第三,宋与上述民族政权地区自秦以来,经汉唐,大部分时间都是处在同一个中央政府的统治之下或接受其管理,彼此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早已建立并得到了较好的维系。

在多种边境贸易形式中,无论从贸易规模、商品种类、数量,还是从贸易额来看,榷场贸易和走私贸易均是宋代边境贸易中十分重要的贸易形式,故而政府对其的法律规制也十分严格和完备。

一、榷场贸易及相关法律规制

“榷”,本意为独木桥,后表示由国家独占其利,引义为专卖”。榷场贸易是当时宋朝与北方的辽、西夏、金以及蒙古汗国之间普遍采用的物资交换形式。交易的场所,“榷场”由双边官方确定,榷场内的贸易有专门负责的官吏主持,除官营贸易外,在场内进行的民间交易均须交纳商税,领得证明文件后方可交易。

(一)榷场的设立

宋初,应契丹的请求,与之开始了“缘边贸易”。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后,于镇、易、雄、霸、沧等州“各置榷场”①《通考·市籴考一》。,开始了官方的正式贸易。此后因双方和战不断,榷场贸易也几经停废。宋夏之间主要在保安军、镇戎军进行榷场贸易,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年),于陕西设榷场两处并代路也置场和市②《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卷四《世祖纪(一)》、卷一六七《职官七》。。宋金之间在西起秦州、东沿淮水漫长的分界线上设立了许多榷场,其中南宋盱眙军场设立最早,与之同时设立的金国泗州场同为当时内陆重要的商埠,在规制管理上也最具典型。[1]宋蒙联合灭金后,双方即有榷场贸易,在湖北襄、汉间设有互市。忽必烈即位后在颍州、涟水、光化军三地建立榷场,与南宋互市。③《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卷四《世祖纪(一)》、卷一六七《职官七》。

此外,宋朝还在广南西路设置与榷场性质相似的博易场作为与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商品交易的场所,以横山寨、永平寨、钦州三大博易场为代表。

(二)榷场贸易的日常管理及相关规制

1.职官设置

北宋时期,负责榷场贸易的主要官吏为沿边经略安抚司和转运使④《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卷四《世祖纪(一)》、卷一六七《职官七》。,榷场所在州的州军可辅助管理。榷场的治安巡检则由朝廷派到当地的驻兵担任。朝廷会经常派遣“行止心力,谙会钱谷”的特使“往来提点”。官营贸易中由中央财政垫付的本钱由兼任榷场措置官的当地知军、知州负责,再由措置官指派的两名主管官员具体经营,朝廷按照盈亏情况给予相应的赏罚。负责榷场实际责任的官吏有“勾当官”和榷场“指使”等职位,担负榷场贸易的实际责任。[2]

南宋的榷场职官设置则更为完整和丰富。“旧制:总领兼提领官、知军兼措置官、通判兼提点官。榷场置主管官二员,押发官二员。主管官系朝廷差注,押发官从措置官辟差。”可见,南宋榷场职官主要包括提领官、措置官、提点官、主管官、押发官,除了主管官由朝廷直接任命之外,其他的场官都由当地官员兼任。乾道三年(1167年),诏“盱眙军改兼措置榷场,通判改兼提辖榷场,自是守倅依此。”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三八之二八、三八之二二、三八之三三。乾道五年时又罢诸路榷场提辖官,这样南宋的榷场就形成了以总领为首,措置官协同,主管官管理具体贸易的体制。

宋代在榷场职官的设置上十分规范且成体系,以地方官员兼任为主,部分低级别的职位则由官员专职担任,榷场的经营状况是对榷场官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2.交易商品种类及其限制

榷场贸易完全是在官方的严密监控之下进行的,是以双方统治阶级的需要和利益来互通有无的,因此对交易商品的种类有着严格的限制。

宋对辽输出的商品主要有茶、药材、粮食、布帛、漆器、瓷器等,香药、犀、象等舶来品也是宋向辽输出的大宗商品,对于铜钱、书籍、硫黄、硝、铜铁等物则是限制性输出。宋初实行“铸钱禁铜”之法,严禁铜钱流向北方,“载钱出中国及一贯文,罪处死”②张方平:《栾城集》卷四一《论北朝所见于朝廷不便事》。,但在王安石变法期间这项禁令被废除,“铜、铅、锡管自出卖,许通商贩”③《乐全集》卷二六《论钱禁铜法事》。。宋廷对书籍向北方的流出也有着种种限制,“民以书籍赴沿边榷场博易者,自非九经书疏悉禁之。违者案罪,其书没官”④《乐全集》卷二六《论钱禁铜法事》。。辽向宋的输出以羊、橐驼、皮革、毛毡、盐等为主。马是辽限制输出的物品,辽严令禁止“鬻马于宋夏界”,“每擒获鬻马出界人,皆戮之,远配其家”⑤《辽史》卷九一《耶律唐古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二。。

宋夏间榷场贸易中,宋“以缯,布、罗、绮易驼、马、牛、羊、玉毡毯、甘草;以香药、瓷、漆器、姜、桂等物,易蜜蜡、麝脐、毛褐,羚羊角”⑥《宋史》卷一八六《食货》。等物。这其中以西夏青白盐的输出与宋朝对其输出的遏制最为突出。

宋向金输出的主要有茶叶、粮食、耕牛、绢帛、铜钱、瓷器等。金对宋的输出以皮毛、马匹、人参、甘草和食盐等物品为主。

宋朝与西北地区的吐蕃、回鹘等族间的贸易则以茶、绢帛等换取对方的马匹。北宋灭亡后,南宋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间边境贸易的重要性突显,宋以农产品、纺织品、香料、矿产、食盐等与之交易,也以易马为主。

宋以农产品、手工业制品为主要的输出商品,而少数民族地方则以牲畜(羊、马为主)及其制品为主要的输出商品,体现了双方所处的不同生产形态。交易双方对部分商品的输出均给予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3.榷场管理

对于榷场贸易的具体管理以盱眙军场和泗州场最具典型。相关规定如下:(1)榷场贸易被区分为官营贸易和商人贸易两类,入榷场的商人须有官府发放的凭证——“公据”,方许交易⑦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五〇。。以其所携商品价格为依据,又将商人贸易分为大商(百贯以上)和小商,实行分别管理。“大商悉拘之,以待北贾之来”,“两边商人,各处一廊,以货呈主管官,牙人往来评议,毋得相见”。大商坐等金人来盱眙交易,但双方并不直接见面,由牙人从中斡旋。小商则“留其货之半在场,以其半赴泗州榷场博易,”将一半货物先存放在盱眙场内,方可携带另一半货物到泗州场交易。无论大商、小商,皆以五人或十人为甲,结甲互保[3]。(2)宋时商人纳税的凭证称作“税引”,在榷场贸易中所发放的税引特称“官引”。在榷场贸易中,通常以“五厘息钱”收税入官,即税率为5%。(3)宋对榷场内的牙人也有着严格的规制,充牙人者“须召壮保二三名,及递相结保,籍定姓名,各给木牌子随身别之”,此木牌即为牙人的身份证明。木牌之上还记有对牙人进行约束的条文,如“不得高招价例,赊卖货物,拖延留滞客旅”等⑧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二、卷八。。

二、走私贸易及相关法律规制

榷场贸易很大程度上受双边和战的影响,双方为了各自利益又对交易商品的种类、数量有着严格的限制,因而这种贸易形式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并不能满足双方民众真正的需求。所以,走私贸易一直存在于榷场贸易之外,且种类繁多,数量惊人。由于对象不同及相互之间的利害关系不同,宋在对待向辽、西夏、金走私,在涉及的商品、打击的力度等方面均有所差异。

(一)宋与辽之间的走私贸易及相关法律规制

北宋初严禁民间贸易,“河北两地供输民毋得市马出城,犯者以违制论”⑨《长编》卷一六七。,熙宁九年因边境上“私贩者众”,“立与化外人私贸易罪偿法”⑩《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互市舶法》。。辽国同样严令禁止与北宋的马匹贸易。但这些禁令并未能禁绝边境走私贸易。“北界甚有人户衷私兴贩”,而北宋沿边州郡则有更多的百姓潜入辽境,“博粜斛斗,收买皮裘及诸般些少吃用物色”。在河东、陕西一带,边民及商贩更是“肆意往来,所在无复禁止”⑪《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三八之二八、三八之二二、三八之三三。。

宋辽间走私的物品有粮食、铜钱、食盐、马匹、书籍,甚至包括军器。宋辽间除了陆路走私途径外,还开辟了海路走私。这其中茶叶的走私尤为严重,呈现出范围广、数量大、人员杂、途经多等特点,是重点打击和惩治的对象。

两宋在规制茶叶走私方面的法律规定是不断变化的。“民敢藏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百钱以上者杖七十,八贯加役流,主吏以官茶贸易者,计其直五百钱流二千里,一贯五百及持仗贩易私茶为官司擒捕者皆死。”[4]从这条私茶法的内容看到,无论是官、民,只要私藏茶叶或者私自贩卖茶叶都将按照法律严加处置。量刑从杖责至死刑,十分严酷。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和淳化三年(992年)又对私茶法作了修订,除防止园户和官吏私贩外又增加了园户向官府交售伪劣茶的禁令,减轻了处罚程度。园户私留或私贩茶“直十贯以上黥面送阙下,妇人配为针工”,比之前有所减轻。官员私贩也从原来一贯五百文处死,改为“钱五百以下徒三年,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5]淳化三年(992年)又改为“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6]为维护茶利,宋廷对地方官员定有缉私之责,如果“不切用心巡捉,别有透漏,依条断遣”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十之六、三十之十、三十之八、三十二之四、二三之二二。。

此外还有针对商贩的法律规定:“商人贴射茶货,不拘斤数。多有小客,于诸场贴射止二十斤,便出公引,虑以贴射为名影带私茶出界”。若违禁“收捉勘罪,没纳茶货”。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十之六、三十之十、三十之八、三十二之四、二三之二二。商人贩茶仍须凭茶引,并限定了住卖地和贩茶程限。

到了北宋后期,私茶法更加严厉:令“园户五家为保,内有私自交易者互相觉察,告赏如法,即知而不告,论如五家不利,律家一等”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十之六、三十之十、三十之八、三十二之四、二三之二二。。

此外,为防止商人偷税私卖茶叶,北宋政府还规定商人盛茶的笼篰由官府统一制造出卖,大小样式都有一定规格,用火印熏记题号,以为标记,用私笼篰者治罪。南宋沿袭了这一做法。

(二)宋与夏之间的走私贸易及相关法律规制

宋夏之间的榷场贸易经常因双方战争而中断,这使得双边百姓对彼此所需物资的需求更为强烈,因而走私现象在宋夏间更是屡禁不绝。涉及的商品种类繁多,如盐、马匹、铜钱、各种金属、武器及其他物品。走私的主体则由商人、双方沿边官吏、边防士兵以及边民构成。而宋朝对西夏走私青白盐的防范最为严密。

西夏属地荒凉,物产不丰,却盛产食盐,食盐是党项人同北宋西北边民交换的大宗商品。“银、夏之北,千里不毛,但以贩青白盐为命尔”④《宋史》卷二七七《郑文宝传》。,西夏人视盐利几如命脉。盐利亦是西夏政府主要的财政支柱。宋朝经常通过控制双边贸易的手段取得对西夏在政治、军事上的主动。因而对西夏青白盐的贸易的控制非常严。更是严禁对其进行走私。

北宋对西夏实行青白盐禁法,并制定相应的刑律。如淳化四年八月,诏:陕西诸州,先禁戎人贩青白盐,许商人通行解盐,以济民食。诏令既下,而犯法者众,宜除之,悉仍旧贯。”⑤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十之六、三十之十、三十之八、三十二之四、二三之二二。“自李继迁叛,禁毋入塞,未几罢,已而复禁。乾兴初,尝诏河东边人犯青白盐禁者,如陕西法。”⑥《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四月二十二日诏枢密院累降约束,河东、陕西诸路经略司,严行禁断沿边蕃汉人户不得与西贼私相交易。访闻尚不尊禀,可重立赏格告捕。自今有违经略司并所管官吏,当劾罪重断。并委转运司常切觉察。”⑦《宋会要辑稿·兵》二八之八。即使法令严峻,仍不能禁绝宋夏间的青白盐与谷物的民间交易。苏轼在《上文侍中论榷盐书》中说道:“青盐至自虏中,有可禁止之道,然犹法存而实不行。城门之外,公食青盐”。

(三)南宋与金之间的走私贸易及相关法律规制

宋金之间的走私贸易颇为活跃,“南北往来,商贾如织”。威远、旧州、胜闾、将州等地为当时走私贸易的集中地。此时还开辟了海上走私途径,像硫磺、筋角、武器等违禁品多由海路大量运往北方。针对此现象,南宋下令:“沿海州县应有海船人户,以五家为一保,不许透漏海舟出界,犯者籍其资,同保人减一等”。⑧《系年要录》卷八九、卷一八六。除上述违禁品外,南宋向北方走私的大宗货物以茶、粮食(以稻米为主)、耕牛为主,还有铜钱、书籍以及海外的舶来品等。

这其中值得关注的是铜钱走私。金朝铜矿较少,自铸铜钱极为不足,因此迫切需要大量的南宋铜钱以便市场流通。金朝采取了“短陌制”,即不是一百铜钱为一陌而是几十铜钱为一陌,“若钱宝则有甚焉,盖对境例用短钱,南客以一缗过淮,则为数缗之用。”⑨《系年要录》卷八九、卷一八六。金朝利用这些手段来吸引南宋商人携带铜钱前来购买货物,甚至将铜钱作为商品引进,利润极大。这使得商人之外的官员、军人都对铜钱贸易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争相私贩,“虽死不顾”。⑩《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四。

宋与辽、夏、金的统治者对走私贸易的打压非但没有将其禁绝,反而使走私商品的种类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途径越来越广,其交易额甚至超过了官方的榷场贸易。这种贸易形式一方面使得双方民众取得了彼此需要的物资,增进了彼此间的经贸和文化联系,另一方面使得政府的财税收入及经济秩序受到较大影响,同时,也较容易滋生腐败。

除了上述榷场贸易和走私贸易外,宋代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国家间还存在另一种物资交换形式——朝贡贸易。宋对朝贡贸易的规制也相当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皆设有朝贡事务的组织管理机构,其相关制度多为后世承袭。

[1]陈新权.宋金榷场贸易考略[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零四,卷四九九[Z].北京:中华书局, 1957.

[3]葛金芳.中国经济通史[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525.漆侠.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90 1.

[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Z].北京:中华书局,1957.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八[Z].北京:中华书局,1957.

[6]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八[Z].北京:中华书局,1986.

D909.9

A

1673―2391(2013)12―0154―03

2013-09-30 责任编校:谭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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