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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案件现场勘查的若干问题

2013-04-11陆文武张丹丹刘露刚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2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物证毒品

陆文武,张丹丹,刘露刚

(广西百色市公安局 物证鉴定所,广西 百色533000)

关于毒品案件现场勘查的若干问题

陆文武,张丹丹,刘露刚

(广西百色市公安局 物证鉴定所,广西 百色533000)

通过毒品案件现场勘查,提高对毒品的发现能力,重视毒品发现、提取、采样、检验、鉴定程序的合法化,为认定毒品犯罪嫌疑人、确定案件性质和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

毒品案件;现场勘查;检验鉴定

毒品案件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毒品犯罪和遗留同毒品犯罪有关的痕迹和其它物证的场所,其蕴藏着极其丰富的犯罪证据和犯罪信息,需要通过现场勘查来查明案件性质,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印证供述真伪,以有效揭露和打击毒品犯罪。

一、毒品的发现和提取

要在毒品案件现场上发现毒品,必须进行现场勘查。如果在一起毒品案件中没有缴获到毒品,这个案件就不能成立,或者很难说它是毒品案件。毒品案件现场勘查的首要任务就是发现和提取毒品。

(一)毒品的发现

1.贩运毒品现场毒品的发现

贩运毒品案件是毒品案件中最为复杂的,最难发现毒品的现场,必须从分析贩运毒品案件的特点入手,才会发现毒贩藏匿的毒品。在执法实践中,无物不为毒贩用于贩运毒品的工具,是贩运毒品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车辆运贩毒品就是利用车辆自身的复杂结构,将毒品藏匿于车辆夹缝内进行贩运毒品。车辆的许多部位都能藏匿毒品。在实践中,可重点检查轮胎、油箱、水箱、车门、座椅、座椅靠背、头枕、储气筒、空调出风口、空气滤清器等部位。

包装物是指包装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罐、袋等,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用来伪装贩运毒品创造了条件。包装物藏毒是毒品案件最常见的藏毒方式。主要是将毒品分装或加工成粉末后,通过对包装物加层、加厚、挖空等方法将毒品藏匿于其内部,逃避检查。

机械零部件、衣物、鞋类、果类、电器类、食品类等日常用品同样是贩运毒品常用的藏毒工具。

人体藏毒贩运毒品分为体外藏毒和体内藏毒。体外藏毒是将毒品藏匿于人体隐秘的部位,如腋下、腹部、裆部等。体内藏毒是将毒品藏匿于人体的内部,如肚子、直肠、阴道等。体外藏毒只要对嫌疑人进行一般的人身检查,就能发现毒品,而体内藏毒则要借助X光机才能发现。

2.制造毒品现场毒品的发现

制毒现场的毒品往往与其他化学品混淆在一起,如果将其当作一般化学品处理,则失去证据价值。必要时可以聘请熟悉化学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勘查,确认是否为制毒现场,对疑似毒品进行现场检测,鉴定毒品的存在。

确认为制毒现场后,从制毒设备上寻找制毒有关痕迹物证是认定案件的重要证据。制毒使用的反应釜、搅拌机、制冷设备、过滤器、脱水机、烘干箱、冰箱、粉碎机、压片机、模具、玻璃器皿等设备是勘验检查的重点,从中发现毒品成品、半成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毒现场上常见的毒品成品有麻古、氯胺酮、冰毒、摇头丸等,半成品多以混合体、胶状、液体等形态存在,在勘查中尤要注意。

3.吸毒案件现场毒品的发现

吸毒案件的毒品用量少且大多都被吸毒人员吸食掉了,极少发现大量的毒品,但是仍然可以在吸食工具(吸管、锡纸等)或包装物(塑料袋、烟盒、瓶子等)上寻找到少量或微量毒品残留物。

吸毒案件主要是通过毒品检测来确定毒品的存在和种类,所以要对现场抓获的吸食者进行现场检测。如果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常用的毒品检测方法有尿液检测和唾液检测。

(二)毒品的提取

毒品是毒品案件最重要的物证,必须对毒品进行依法提取。首先,要根据其寓存形式和条件的不同,必须注意选用正确适当的方法,不能损坏物证的形体和特征。其次,要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当场提取、称量,注明缴获的时间、地点及案别等。再次,要认真包装并妥善保管提取物,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毒品的包装物

毒品包装物是嫌疑人用来伪装和贩运毒品的物体,上面隐藏着许多嫌疑人的信息,特别是潜在的痕迹物证,是现场勘查中除了毒品以外的勘查重点。

包装物是嫌疑人在贩运毒品中接触最多的物品,但由于其与外部环境接触过多,嫌疑人遗留在包装物上的痕迹遭到很大的破坏,从这些包装物上发现嫌疑人的痕迹微乎其微。但这些包装物也并不是毫无用处,其本身就是贩运毒品的证据。二是嫌疑人拆装毒品时形成的分离痕迹与其随身携带物品相互印证,构成关联性证据。如从一个牛奶纸盒里发现毒品,从携带者身上发现胶水,其用于粘贴纸盒用的胶水认定同一时,两者之间就构成关联性证据。

包装物内用于包裹毒品的材料是毒品犯罪勘查的重中之重。用于直接包裹毒品的材料最常见的是各种纸材、塑料袋和封口胶带等。在勘查中要全面收集这些材料,及时进行技术处理,注意在这些材料上发现嫌疑人遗留的手印。经过手印检验得出的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对认定毒品犯罪的嫌疑人、确定案件性质和诉讼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便于排泄体内藏毒的包装物最外层多为避孕套,很少遗留有嫌疑人的痕迹物证;内层的包装物是塑料袋,又有外层包装物保护,是发现嫌疑人遗留的痕迹物证的重点。

制毒现场上各种材质的包装物和玻璃器皿等,是制毒人员日常当中经常接触的,遗留有制毒人员大量的信息,如手印、血渍、DNA等,在现场勘查中要注意提取。

三、毒品的检验鉴定

在毒品案件中,查获的东西是不是毒品,是什么毒品,对案件的发生和定罪量刑起着决定的作用。缴获到毒品可疑物后,要及时采样进行检验鉴定,对其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是毒品案件现场勘查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检材收集

涉嫌毒品案件的检材类型多种多样,既包括可疑毒品本身,又涉及与毒品案件相关的一些制毒、运送、藏毒、吸毒的工具以及包装物等。

(二)样本提取

在毒品案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是进行鉴定的样本的来源。一般情况下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是毒品案件中最重要的物证,一定要在嫌疑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称量,同时要提取检验鉴定用的样本,对样本进行封装、拍照固定,并由嫌疑人确认。

毒品定性鉴定,根据一般科学实验取样的要求,取样要求具有随机性和代表性。对有很多数量的对象取样,应按科学比例进行随机检材取样,不能只取某一部分,忽略其他的部分,取得的样品要能代表整体。如对一块海洛因进行取样,应对其不同部位、不同深浅的部分进行取样,对取得的多个样品进行定性、定量的鉴定,根据对所有样品的结果分析,作出最后的鉴定结论,才具有科学性和代表性。对查获很多块海洛因的鉴定,先要随机地提取几块,在从提取的每块中提取样品进行鉴定。取样不科学,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可靠性就差,容易造成被告人对鉴定结论的质疑。

(三)鉴定结论

在毒品案件中,对查获的毒品可疑物进行科学技术鉴定,确认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是何种毒品及该毒品的含量,是毒品案件中不可或缺的证据,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根据《办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在鉴定的实际工作当中,准确的含量结论对案件适用法律起到决定作用。新型毒品成分较为复杂,可能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大麻、麻黄素、咖啡因等多种成分。成分不同,社会危害性必然有所区别。在此情况下,仅以其中一种成分来认定毒品总量并不合理,有必要进行含量鉴定,才能作出准确的处罚。

四、毒品案件现场勘查的注意事项

(一)合法性

1.勘查主体的合法性。现场勘查必须由侦查人员及其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实施,侦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在执行现场勘查任务时,应出示《现场勘查证》。

2.现场勘查过程的合法性。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一是要有两名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公民作见证人;二是所取检材和样品,应当制作笔录,侦查员、见证人、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笔录签名捺印;三是要对现场勘查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3.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合法性。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必须是符合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65号)的要求,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备案登记”管理。

4.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在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鉴定人在对样品进行鉴定时,对鉴定的整个过程及所采用的鉴定方式、方法和科学技术的应用,均应在鉴定书中有详细、明确的记录,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保证鉴定过程及鉴定的方式、方法的科学性,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其主要表现为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二)安全性

现场勘查前要对险情进行安全评估,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各种危险因素对勘查人员、见证人、嫌疑人的人身安全构成损害。

1.大型客车的现场勘查,因为车内空间狭窄,人员复杂,所以车内车外都要设置警戒,防止同伙袭击勘查人员,或将毒品抛弃车外。小型客车的现场勘查,要做好外围的警戒和嫌疑人的有效控制,防止造成新的危害结果。货车的现场勘查,将车辆停至安全的区域,熄火、关闭制动防止车辆滑动,才能对车辆底部进行勘查。

2.制毒现场隐藏着许多不安全隐患,诸如电力隐患、设施隐患、药品隐患等。一定要切断设施电源、探明制毒场所是否存在有毒气体等,隐患全部排除后才能进行现场勘查。

3.运用体内藏毒方式贩运毒品,对嫌疑人的自身是十分有害的,严重时会危及生命安全。一定要对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确认其健康状况,采取不同的催泄方式,或自然排泄,或药物排泄,或人工排泄,确保嫌疑人的人身安全。

(三)关联性

按照现场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作用,毒品案件现场可分为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主体现场是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要场所。关联现场是主体现场外遗留与犯罪有关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虽然实施毒品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但犯罪实施前后的痕迹物证或多或少都在关联现场有所体现。

在关联现场要注意发现与主体现场勘查一致的证据。比如:同类毒品、其它毒品、涉毒物品的包装纸、塑料袋、电子秤、模具等。结伙作案或团伙作案的同伙容易在关联现场上留下犯罪的痕迹物证,通过关联现场的勘查和开发利用,有利于发现新的犯罪嫌疑人,扩大战果。

[1]崔敏,陈存仪.毒品犯罪证据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7:7

[2]刘耀,裴相.毒品与毒品鉴定[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0(1).

[3]蔡定波.毒品案件审理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认定[EB/OL].htt p://www.gy.yn.gov.cn/Article/spyf/lqdy/fglt/200910/15668.htm l ,2009-10-09

D631.2

A

1673―2391(2013)12―0022―03

2013-06-27 责任编校:边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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