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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

2013-04-11彭贤鸿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2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职务权力

彭贤鸿

(江西行政学院,江西 南昌330013)

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

彭贤鸿

(江西行政学院,江西 南昌330013)

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是指狭义的可能构成犯罪的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其特征表现为行为主体的特定性、主观上的过失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按具体职务、行为状态、所造成的后果、行为原因可分成不同的种类。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导致刑事法律风险,是因为思想认识不端正,责任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没有严格依法办事;缺乏监督,预防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因此,应强化责任意识和法治理念教育;改革现有体制中的不合理因素,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完善立法,加强司法。

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刑事法律风险

近年来,我国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现象明显增多,除了常见的利用职权进行的贪污贿赂类、侵权类等故意犯罪以外,还出现了不少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过失类犯罪。这些领导干部职务过失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针对领导干部职务过失犯罪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防范对策,对减少领导干部的刑事法律风险,避免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危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的界定和特征

(一)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的界定

在我国,通常意义上的领导干部是指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之外,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乡镇级等副科级以上在领导岗位上的干部。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有违法和不违法之分,也有一般违法和犯罪之分。我们这里讨论的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是指狭义的可能构成犯罪的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即领导干部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实施的与其职务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职务犯罪行为。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只有构成犯罪才会存在刑事法律风险。

(二)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的特征

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有四个特征:(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具备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2)主观上的过失性。领导干部实施职务过失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就是说,领导干部应当预见自己的职务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因轻信能够避免而没有避免。(3)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必须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必须是结果犯。没有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依据刑法明文规定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4)刑事违法性。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必须违反了刑法规范,只有在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成为刑法非难的对象时,才会产生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即便领导干部履行职务时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也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制裁。

二、导致领导干部刑事法律风险的职务过失行为的种类

(一)根据具体职务可分为行政职务过失和其它职务过失

所谓行政职务过失,就是领导干部在执行行政职务的过程中的过失行为犯罪,这是职务过失行为犯罪中最为多见的,如玩忽职守罪。相对来说,其它职务过失行为犯罪是行政系统以外的职务过失行为犯罪,包括司法过程中的职务过失行为犯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中的职务过失行为犯罪等等。

(二)根据行为状态可分为作为过失和不作为过失

所谓作为过失,是指领导干部的职务过失是在积极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所出现的过失,主要包括错误的预测环境变化、安排职工违章作业、事先未考虑周到而不能够科学决策等等。所谓不作为过失,是指由于领导干部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不积极地作为所导致的过失,这是由于领导干部对于本来应当执行的工作拒不执行而造成的。领导干部对于本来应当及时执行的工作延缓执行因而导致较为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也是不作为过失的体现。

(三)根据所造成的后果可分为可补救过失与不可补救过失

所谓不可补救过失,是指造成损失的领导干部不能够通过经济赔偿等方式进行补救,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所谓可补救过失,是指领导干部可以通过经济赔偿等方式进行补救,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这种划分方式并不能说明可补救过失的危害性不大,它可以为针对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导致不同的后果设置承担责任的不同形式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四)根据行为原因可分为技术过失和职能过失

所谓技术过失,就是领导干部在进行有关国家职能性的活动过程中,由于其技术失误而造成的职务过失行为,其原因是由于不能够恰当地利用技术而导致的。所谓职能过失行为,就是领导干部在职权范围内对管理权运用不当而造成的过失行为,其原因是由于不能正确行使管理职权。后者较前者的危害程度更大,因为后者所涉及和将要影响的范围更加广泛。

三、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导致刑事法律风险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端正,责任意识淡薄

过失犯罪的领导干部往往官僚主义严重,个人一言堂,听不进下属或专家的建议,自以为是,临时拍脑袋”决定重大事项。作为掌握一定国家管理职权的领导干部理应认识到责任和权力的一致性,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造福国家、社会和广大老百姓;用得不好,会给国家、社会和广大老百姓造成极其重大的损失,例如一项重大决策的失误会导致国家几十亿投资的失败。领导干部只有在每项决策的时候都怀着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多方听取意见,认真谨慎地做出决定,才能有效地避免过失行为的发生。

(二)法治观念不强,没有严格依法办事

我国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过失犯罪立法已经较为完善,从普通的玩忽职守罪到特殊行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等都作了明文规定。领导干部如果具有法律至上的理念并认真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就能有效地减少职务过失行为,即便有所过失也能防止严重危害后果发生,从而有效避免刑事法律风险。众多案例表明,领导干部职务过失犯罪往往是因为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草率做出决定造成的。

(三)缺乏监督,预防和打击的力度不够

我国的政治体制导致领导干部的权力过于集中,领导干部在履行管理职权的时候缺少来自各方面的有效监督,从而使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麻痹大意,容易出现过失行为,或在可能出现过失行为的时候没有人及时提醒和制止。另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领导干部构成犯罪的职务过失行为往往处罚较少,处罚较轻,打击力度不够,这导致一些领导干部过于忽视职务过失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要有效防范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必须从强化教育、改革体制、完善立法和加强司法等方面入手。

(一)强化责任意识和法治理念教育

领导干部在履行职权过程中出现过失行为通常都是因为责任心不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到位。首先,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强化责任意识的教育,增强责任感,构筑思想防线,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一个领导干部一旦有了高度的责任感,就会在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更加细心,更加谨慎。只有克服了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才能放下架子,广泛倾听各种不同的建议,做到“兼听则明”,深入基层调研和实地考察,从而避免出现因过失导致的刑事法律风险。其次,要持续推行针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只有对领导干部进行法治教育,才能使他们正确看待法律赋予其手中的权力,同时明白法律规定的伴随权力而产生的相应法律风险,使领导干部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具有高度的自律性和依法办事意识。通过普法教育,纠正一些人思想中“没有中饱私囊不为罪”的错误认识,把职务过失行为看成同贪污、受贿一样是要承担刑罚后果的犯罪行为。让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就是要他们从传统“权大于法”的错误认识中转变过来,明白法律至上的道理,不管多大的官都要依法办事,随意履行职权则要对其造成的严重后果负责。

(二)改革现有体制中的不合理因素,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我国现有体制存在权力过度集中的弊端,现实中往往无人敢对领导进行监督,这就容易形成官僚主义,导致领导干部随意用权,进而导致职务过失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因此,要改革现有体制中的不合理因素,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一是实现有效的权力制约。通过完善制度,尽量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领导干部手中权力越集中,相关制约的制度就应越多。二是合理地分解权力。权力的过分集中,容易使一部分人草率地作出处分决定,从而导致权力在运行中的异化。通过合理地分解权力,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可以从整体上减少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的概率,也可以降低职务过失行为导致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三是明确权责利三者之间的关系,推行并落实领导个人责任制。只有让领导干部明确知道和自己职权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才能让领导干部真正养成慎用权、用好权的习惯,使领导干部不会再漠视自己的职责,让领导干部明确认识到一旦失职情况出现,自己的责任将不能推脱也无法推脱。四是公开权力,让权力在阳光底下运行。将领导干部的权力范围、运作方式和指向予以公开,接受公众、舆论的广泛监督,使得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就能收到来自多方面的批评建议,从而减少职务过失,有效预防刑事法律风险。

(三)完善立法,加强司法

首先,完善相关立法以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形成对权力运行的全面制约。完善行政立法,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对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让领导干部认识到有权必有责,不认真履行权力必然会导致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完善针对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的刑事立法是关键,因为刑事法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领导干部的职务过失行为往往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极其严重的损害后果,比如质量不合格的高铁因领导管理上的过失未能查出就会导致严重的车毁人亡事故,一些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会导致泄露国家重大秘密、重大环境污染和严重传染病传播等危害巨大的后果。在刑事立法上,不能借主观上是过失,而规定过轻的刑罚来为领导干部开脱,应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规定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对应的刑罚。同时,还有必要完善刑事诉讼方面的立法,为确保有效落实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提供程序方面的法律保障。其次,加强司法。有效打击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犯罪,必须消除某些司法人员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不能宽官而严民,认为“为公滥权不犯法”、“决策失误不为罪”。要防止对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机关的领导干部职务过失犯罪案件抓得不力、久拖不侦、久侦不结。要善于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许多领导干部职务过失犯罪案件的查处,离不开群众的举报和提供线索。对因为是领导干部犯案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甚至设置“障碍”、阻挠查处,造成检察、公安机关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的,要严肃党纪政纪,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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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

A

1673―2391(2013)12―0083―03

2013-08-13 责任编校:陶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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