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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困境的另一种解读

2013-04-11昝丽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2期
关键词:立法者复数合理性

昝丽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法律解释困境的另一种解读

昝丽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传统法律解释学的方向是努力寻找法律解释的元规则。由于法律解释元规则的缺位,法律解释因此陷入了困境。由于法律解释的任务不是追求元规则、确立普遍性的基准,而是提供框架与复数选择,维护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因此,传统法律解释不是陷入了困境,而是误入了歧途。

法律解释;困境;元规则;复数选择

一、法律解释是困境还是误入歧途

传统法律解释学的方向是努力寻找法律解释的元规则,为法律解释提供程序性的操作指令,并“企图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来为规则填补空缺、清除瑕疵,从而使疑难案件的判决能够恢复到大小前提清晰、明确的司法常态。”[1]桑本谦教授在《法律解释的困境》一文中提出,由于法律解释元规则的缺位,法律解释学无力就疑难案件提供一套可以作为方法的程序性指令,各种解释方法之间根本不能形成所谓的等级秩序,即使各种解释方法是成立的,法律解释学仍然难以具有方法论的意义,法律解释因此陷入了困境。他还指出各种法律方法的选择不是智识性的,而是策略性的。

本文认为,语境是任何理解和解释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条件,法律至少要经历三重语境:立法者构成的语境、作为法律文本自身构成的语境以及解释者与法律文本一体构成的语境(主要是在法官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在这三重语境中隐含着两种价值判断:立法者的政治性判断,可称之为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法官的实体性判断,可称之为法官的价值判断。前者贯穿于以上三重语境,而后者只存在于最后一重语境。

法律判决的作出过程是一种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法的论证图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图式;是一个通过法律论证而使判决“正当化”的过程。按照德国著名法哲学家阿里克斯(RobertA lexy)的观点,正当化可分为内在正当化与外在正当化。内在正当化是一个关于陈述通过逻辑推论加以检证的正当化,是关于能否从其大小前提的逻辑推导出结论的问题;外在正当化是一个关于检证前提陈述的正当化,是关于此等前提判断合理性的问题。虽然内在正当化是法律正当化过程的最后阶段及核心部分,但是在法律论证过程中具有左右结论机能的却往往是作为此等正当化前提的外在正当化(相当于三段论图式中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也即法律文本”的选择及其证立)。[2]

在上述过程中,各种法律解释理论在其性质上是关于“规范性陈述”的论证,法律解释只是给我们提供一个框架以及框架内的复数理解,我们还需就各个论证场域,尽可能地利用各种方法作出价值判断(法官的实体性判断),并以此作为法律解释的检证基础,实现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最大化。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常规、普通案件可以通过教义分析、法律解释、法律论证而得到有效解决,秩序与正义价值能够兼得。此时,法官的价值判断并未显现。这造成一种假象,使传统法律解释者们误认为,通过法律解释就能使案件恢复到大小前提清晰状态,再通过逻辑三段论推理,就能得出判决结果,于是他们努力追求法律解释的元规则,企图确立普遍性的基准。而在疑难案件中,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不能兼得,法官的价值判断开始显现并决定案件结果、决定如何解释,而传统法律解释者仍企图用解释来掩盖法官的价值判断。

总之,法律解释的任务不是追求元规则、确立普遍性的基准,而是提供框架与复数选择,维护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因此,传统法律解释不是陷入了困境,而是误入了歧途。

二、三重语境

传统法律解释理论的基础是:法官解释法律应探寻法律字里行间的原意,对法律的意思进行客观的而非任意的理解。此种理论的前提是意义就隐含在语言之中,只要懂得语言,就可以理解法律。根据这个说法,单个语言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内在精髓。然而语言的外延界限是模糊的,是有多变性的,是可以有多种理解的。由此,有文义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而实际上,语言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并非如我们所说的那样精确或相对确定,法律的意旨或目的也没有那么统一或明确。有时,争议并不是因为法律语意模糊而产生了不同理解,大多数情况是由于法律适用者对法律的外延界限存在讨论。也就是说,大家都试图将自己理解的意思强加于法条,作为该法条的应有之意。实际上,这么做是为了达到人们各自的目的,但是大家各自意图是不同的,所以冲突不可避免。正如“王海案”给我们的启示:在规则确定的情况下,我们似乎碰到了一种不能克服的困境,这个时候就要作出判定,再一味地纠结于对规则寻求解释是无济于事的。

还有一种解释是语境解释。苏力教授认为,语词的内涵是社会赋予的,有历时与共时的变化。语境是任何理解和解释都不可挣脱的支撑性条件,要理解法律文本,语境是无法回避的。[3]利科尔曾说过,在阅读一篇文章或一本书时,不会考虑作者到底是谁,只有文本存在。对文本的解释重点在于文章要体现的含义,不是作者要表达的是什么。实际上,他涉及到了两个问题,就是文本中的语境和法律解释者与文本共同成立的语境。

本文不是想说明解释方法对解决问题的有效性,而是试图指出法律可能经历的三个语境:立法者构成的语境、作为法律文本自身构成的语境以及解释者在解释过程中(指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与法律文本一体构成的语境。

让我们首先来了解语境。语境是指言语环境,它既包括语言因素,也包括非语言因素。上下文、时间、空间、情景、对象、话语前提等与语词使用有关的都是语境因素。[4]美国学者弥诺(Martha M inow)和斯拜尔门(Elizabeth V. Spelaman)认为,语境的概念,“强调人们的判断发生在社会经验的语境中。”新实用主义法律理论以为,如果人的法律理解在社会历史文化建构的语境中才有意义,那么结果的考虑同样是在语境中展开的。美国法学家格莱(Tomas C. Grey)则认为,“语境论强调法律根植于实践和默认的技巧;工具主义要求根据这些实践如何在具体情况中产生满意结果来判断它们的价值。”[5]

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价值评价,里面渗透着立法者具有的普遍与广泛的尊重传统正义原则的意图以及其他价值精神。一般把这种精神称为立法者的价值判断(立法性质的判断或立法者的政治性判断)。而在第三个语境,即强调解释者本人与法律文本一体构成的语境,我们认为解释者在解释过程中可以将法治原理、政治、经济、社会、自然、国家政策等一些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考虑。另外,存在着法官政治性的、政策性的或实体性判断,即法官的价值判断。于是产生了两种判断。

司法实践中,大量常规案件通过教义分析、法律论证能得到比较有效的解决,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也能兼得。但这并非像传统法律解释者认为的那样,通过寻求解释的智识性能将法律规范的大前提与案件事实的小前提予以明确。事实上,在这类案件中,并非没有价值判断,只是通过教义分析、法律解释等能有效地探究出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实现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在目前法律范围内的最大化。在此过程中,由于法官的价值判断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一致而隐藏了。而在疑难案件中,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不能兼得,法官的价值判断开始显现并成为判决结果和法律解释的决定性因素,正如桑老师所说,存在于法官的价值判断影响着判决的整个过程,这个过程就决定了该如何解释法律和运用法律以及最终对疑难案件的判决。而传统法律解释者仍企图用解释来掩盖法官的价值判断,难免会显现出无力的状态。

结语

法律解释是一种智识性的追求,其追求的是对法律规范(法律文本)的正确理解,探究立法者蕴含在法律中的普遍的正义观念及价值精神,提供一个框架及框架内的复数理解或复数选择,尽可能实现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最大化,使法官能有效地进行选择并作出判断。既然法律解释的任务不是追求元规则,寻找一种普遍永恒的基准,而是提供法律范围内的复数选择与方案,维护判决的形式合理性,那么,法律解释就不是陷入了困境,而是误入了迷途,其未来之路也就不是在远方,而是在脚下。

[1]桑本谦.法律解释的困境[J].法学研究,2004(5).

[2]张钰光.法律论证与法律解释方法——形式逻辑学批判[M].浙江大学法律评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78.

[3]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6.

[4]什么是语境,结合实例分析四种语境对交际语言的要求[EB/O L].http://baike.baidu.com/view/324020.htm?fr=ala0_1_1,2011-06-01.

[5]刘星.法律是什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3.

D90

A

1673―2391(2013)12―0071―02

2013-09-23 责任编校:江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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