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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概念探析:欧美地区比较视角

2013-04-11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非营利定义企业

崔 雁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88)

社会企业于20世纪80年代悄然兴起于欧美国家,其作为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实践创新,不仅在学术领域掀起了研究热潮,也引起了许多国家和地区公共政策制定者的注意。要想更好地研究这一新兴学术领域和实践热潮,基本概念探析十分重要。虽然社会企业尚属学术界的新兴议题,但已经存在很多社会企业定义的讨论文献。本文将从欧美地域性差异角度出发,试图厘清欧美地区社会企业的概念差异。

一、欧美社会企业的发展背景

尽管发展趋势和终极目标相似,但是欧洲与美国的社会企业概念却十分不同,尤其是概念侧重点及其相应效果差异明显。这些差异来源于塑造和强化两个地区社会企业运动的各种截然不同的力量。因此,对社会企业发展背景的剖析,可以帮助我们部分理解两个地区的差异。

在美国,非营利组织运用商业活动来支持使命相关项目的传统源自于建国之初,那时的宗教组织和社区群体就通过举办集市和出售手工制品的方式来补充志愿捐赠的不足。早在共和国的开创期甚至殖民时代,非营利组织以创造性的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来维持自身运转的情况并不罕见[1]。例如,“女童军饼干”“Goodwill工业”等经典实业组织,很难被排除在美国非营利部门的核心传统之外。在20世纪70年代,社会企业这一术语在最初发展时就是用来定义那些非营利组织为弱势群体创造就业机会而进行的商业活动[2]。Young认为,从历史学角度出发,现有非营利组织日益普遍的商业行为,只不过是这一领域早已长期存在的趋势的自然扩张[3]。

随着时代的变迁,非营利部门在美国政治经济领域开始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然而,非营利组织的其他收入来源又难以满足其发展需求,因此商业活动对于它们显得愈发重要。由于非营利组织支持慈善捐赠的相对份额不断减少,费用收入和商业收入份额相应增加,组织经济性质中的商业特征也就逐渐凸显出来。社会企业作为一个规范性概念在美国的扩张,起始于非营利组织所赖以生存的政府资助的大幅削减。在20世纪70—80年代,由于经济低迷,政府的福利政策紧缩,医疗领域以外的非营利组织所获得的联邦资助减少了380亿美元[4]。于是,非营利组织开始大幅度扩展非营利商业活动来弥补由于政府资助削减所留下的资金短缺鸿沟,社会企业应运而生。

随着商业活动的扩张,社会企业这一术语也逐渐进化为一种较为宽泛的定义:为了达成某种社会目标而采取的任何商业活动。因此在美国,至少在最初,由已经存在的非营利组织采取了社会企业这一方式来对它们已经提供的社会服务进行财政资助,结果导致了一批独立于组织外部的社会企业进行各种商业活动用以支持组织的使命。

在西欧,正如《社会企业的兴起》一书序言所言:“社会企业运动在很多方面代表了一种崭新的或是重新定义的公民社会,而这一运动的背景便是经济危机、逐渐削弱的社会联系以及福利国家的危机。”[5]西欧国家朝向社会企业发展的现代趋势要比美国稍晚一些。西欧经济发展速度的减缓和失业率的增加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并一直持续到90年代。在此期间,许多欧洲福利国家开始遭遇危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政府预算的约束限制,但这一危机也同样显示了欧洲福利国家相关政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存在问题,尤其是在解决长期失业领域(包括残疾人士和低技能雇员)的政策合理性受到了很大的质疑。

福利国家政策的紧缩,以去中央化、私人化和削减服务为特征。不断增加的失业率和政策变化导致了社会服务必须大幅增长以弥补公共政策的不足。大批的社会企业,主要集中在第三部门,开始回应不断增长的公共需求,包括社会住房、儿童保障、老龄化等。大多数这些先锋社会企业都由公民社会成员成立于1980年代,如社会工作者、传统第三部门组织代表,有时甚至包括社会企业所服务的目标群体自身。

所以,与美国涉足领域广泛的社会企业活动相比,欧洲社会企业提供的服务种类较少,主要针对解决福利国家改革后国家撤退出来的福利领域和政府无力满足的需求,如长期失业、个人社会服务。自然,具体的每个欧洲国家的社会企业介入社会服务领域的广度和深度,又因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变化。

二、美国的社会企业定义

美国对于社会企业定义通常非常宽泛,且较为强调非营利组织为了增加组织收入而进行的企业性活动。

在美国学术圈中,社会企业被理解为一个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企业慈善或企业社会责任),到将营利目标与社会目的结合一体的双重目标企业(混合企业),再到非营利组织参与支持组织使命的商业活动的社会目的企业的连续光谱。对于社会目的企业而言,支持组织使命的商业活动可以仅指增加收入以支持组织其他项目的活动,也可包括能同时增加收入和服务于组织使命目标的活动(如为残疾人创建的庇护工厂)。由非营利组织参与的社会企业可采取许多组织形式——内部商业企业运作、营利或非营利的分支机构及与商业部门的伙伴关系(包括善因①善因营销,又被称为事业关联营销。其定义是将市场营销策略与企业慈善相结合的一种联盟。典型的善因营销运动要求当消费者从企业每购买一份商品或服务,企业必须对一个特定的善因进行捐赠以作为回报。营销在内)。

例如,Young认为,社会企业包含两种界定方式:一是对社会公益有所贡献的企业,二是为非营利组织透过商业化手段赚取盈收。而依据此两种界定方式,社会企业是一个连续体的组织,并可区分成三种组织型态:企业慈善、社会目的组织,及两者的混合组织[6]。就企业慈善而言,社会企业乃是指营利企业使用其部分资源,用以促进社会善因,或以特定方式提供公共财政。就社会目的组织而言,社会企业是一个致力于达成某些社会目的的组织,其由社会使命所驱使,而非为赚取利润,而企业活动所得收入是用以支持使命的策略性手段。就混合企业而言,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并依据所拥有的对于收入及社会利益的认知,而选择最适当的组合方式。不同的社会企业形式,适合不同的组织法律形式。

J·Gregory Dees的《社会企业光谱:慈善到企业》个案集也对社会企业光谱做出了重要的论述。社会企业光谱依据主要利害关系人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将社会企业区分成三个类型,包含纯慈善的、混合的及纯商业的三种类型的社会企业,即社会企业是在纯慈善(非营利组织)与纯营利(私人企业)之间的连续体。此种概念揭示出非营利组织商业化或市场化是其转变为社会企业的途径[7]。

以上学者们所提到这一宽泛的定义,与美国一流大学的商学院对于社会企业的理解一致,包括哈佛大学商学院的社会企业发展中心、哥伦比亚大学社会企业家精神发展研究中心等。这一定义也被许多社会企业咨询公司所采用。

在学术圈和咨询公司以外,美国的非营利组织部门实务界对于社会企业的定义仍聚焦于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活动,尤其指那些在美国国内税务局登记为501(c)(3)的免税组织所进行的营利活动。“社会企业杂志在线”就将社会企业定义为:由个体社会企业家、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联盟所运行的使命导向的增加收入或创造就业的项目。“社会企业联盟”作为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企业会员组织,将社会企业定义得更加狭窄:任何由非营利组织采取的创造营利用于支持组织慈善使命的商业活动或策略[8]。

三、欧洲社会企业的定义

在西欧国家,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社会企业定义的差异并不像在美国那么明显。欧洲社会企业的分析领域多局限于第三部门内部,但包括了社会合作社。EMES(欧洲研究网络)提出一个基于四项经济指标和五项社会指标的社会企业定义,并由此提供了用于区别欧洲社会企业定义的一个有用框架。这九项指标[9]中的经济指标:(1)生产或销售产品和服务的持续活动。(2)高程度的自治。社会企业由一群公民志愿创建和管理,它们的股东有权参与(发言)或离开组织。(3)显著的经济风险。社会企业的财政能力取决于其成员的努力,社会企业成员有责任确保组织获得充足的财政资源。(4)社会企业的活动要求最低限度的付薪雇员。正如传统的非营利组织一样,社会企业可以结合财政资源和非财政资源,志愿者与带薪雇员。社会指标:(5)明确的社区利益使命。社会企业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服务社区或是一组特定的人群。(6)公民首创精神。社会企业是具有共同需求或目的的一个社区或一组公民集体行动的结果。(7)决策并非基于资本所有权,即“一人一票”原则,投票权并不取决于持有股份数量。(8)组织活动受影响人群的参与性。(9)有限的利润分配。社会企业包括那些完全禁止利润分配的组织和如合作社等一些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分配利润的组织,从而避免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行为。该项研究的初衷是建立一个社会企业的理想模型。当然,该研究也指出即使现实中很多社会企业并没有完美地符合社会企业理想模型的各种特征,但它们也属于社会企业的范畴。

欧洲委员会于2001年出版了由《社会企业的浮现——从第三部门到社会企业》一书,被认为是研究欧洲社会企业的代表性著作之一。该书认为社会企业源自于社会经济和非营利部门,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异在于:社会经济的利益可以分配,而社会企业因系属第三部门,故利益不得分配[10]。欧洲委员会认为社会企业乃是合作社与非营利组织的交叉点,其中合作社包含劳动者合作社以及使用者合作社,而非营利组织包含生产型非营利组织及倡议型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偏向劳动者合作社与生产型非营利组织的混合体。由此,欧洲委员会从以下三方面对社会企业进行了界定:一是将社会目的与私部门企业家精神结合起来;二是将盈余再投资以达成更广泛的社区或社会目标;三是可注册为私人公司、合作社、社团、志愿组织、慈善组织或互助社。

英国劳工部则直接将社会企业定义为“拥有基本的社会目标而不是以最大化股东和所有者利益为动机的企业,所获得利润都再投入到企业和社会之中而非分配给股东”[11]。

四、欧美社会企业定义的差异

比较美国和西欧对社会企业的定义后,不难发现,美国非营利组织的首要特征就是不得分配盈余;而西欧的社会企业定义则因为合作社的存在而允许至少一定程度的盈余分配。此外,在英国社会企业被视为属于“社会经济”的范畴,社会利益是社会经济的主要驱动力量。社会经济领域内的主要组织有:合作社、共同组织、协会、基金会。然而,社会经济这一概念在美国并未得到使用,而且美国的非营利社会企业通常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而非社会经济的领域中运行。

另外,EMES的社会企业定义表明,与美国的社会企业不同,西欧的社会企业通常要求那些从社会企业项目中获益的顾客群体的一定程度的参与。例如,合作社在西欧被认为是社会企业的一种基本类型。社会企业定义对于合作社的囊括可以说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西欧社会企业定义的基本方向。欧洲学者对于“参与”的强调同样延伸到了社会企业的管理上。董事会必须由一个构成十分多样化的股东群体组成,包括受益者、志愿者、雇员、公共政策制定者以及捐赠者等等。美国的社会企业则不要求一个正式的民主管理形式[12]。因此,“欧洲的社会企业的定义非常强调组织是如何管理的以及其目的是什么,而非其是否严格遵循了非营利组织不可分配盈余的准则。”[13]

在实践领域里,社会企业这一术语在欧美两个地区所涉指的事物也有轻微的区别。在欧洲,除了英国以外,社会企业通常指的是为了提供就业或是特别服务而成立的具有参与性特征的社会合作社或协会;在美国社会企业则指的是所有形式的非营利组织参与增加商业收入的活动。尽管美国也有数量巨大的工人合作社,但是其社会企业的定义却并未将这些合作社囊括进去。

综上,欧洲与美国的社会企业由于各自历史发展背景的不同,其定义也展现出不同的侧重点和独特性。然而,社会企业的定义本质都是通过商业运作手段来达成社会目的或帮助组织实现社会使命。相对于全球涌现的社会企业浪潮,中国的社会企业领域目前尚处于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起点。与此同时,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阵痛期,各种社会问题加剧、社会需求多元化、利益格局复杂化、政府—社会关系亟待调整。在公民社会尚不成熟、第三部门发展滞后的情况下,社会企业能否给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乃至事业单位改革指引一个新的方向,以及如何在中国发展社会企业,无疑成为了当今非营利组织研究乃至公共行政研究的一个具有实际意义的崭新课题。

[1]McCelland,Kathleen(2003).American Creed.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Alter,S.K.Case studies in social enterprise:Counterpart international’s experience.Washington,DC:Counterpart International,2002.

[3]Young D.R.Alternative Perspectives on Social Enterprise in Nonprofit& Business.Washington.DC:The Urban Institute Press,2008.

[4] Salamon,L.Holding the center:America’s nonprofit sector at a crossroads.New York:Nathan Cummings Foundation,1997.

[5]Borzaga,C.& Defourny,J.(Eds).Emergency of social enterprise.London:Routledge,2001.

[6] Young,D.R.Organizational Identity i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Strategic and Structural Implications,Nonprofit Management& Leadership,2001,12(2).

[7]Dees,J.G.(1996).The Social Enterprise Spectrum:Philanthropy to Commerce,Case No.9 - 396 - 343,Boston: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及 (1998 Jan.- Feb.).Enterprising Nonprofits,Harvard Business Review.又及(1999).Enterprising Nonprofits,Harvard Business Review on Nonprofits,Boston: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ublishing.

[8]Kerlin,J.A.(2006)Social enterprise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Europe:Understanding and learning from the differences.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Third-Sector Research and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Voluntas,2006(17):247 -263.

[9]参见 Defourny,J.(2001).Introduction:From third sector to social enterprise.In C.Borzaga& J.Defourny(Eds.),The emergence of social enterprise(pp.1 -28).London,New York:Routledge.

[10]Borzaga & Defourny(2003).The Emergence of Social Enterorises:from third sector to social enterprise.

[11]Office of the Third Sector(2006).Social Enterprise Action Plan:Scaling New Heights,p10.

[12]Defourny,J.(2001).Introduction:From third sector to social enterprise.In C.Borzaga & J.Defourny(Eds.),The emergence of social enterprise(pp.1 -28).London,New York:Routledge.

[13]Young,D.,& Salamon,L.(2002).Commercialization,social ventures,and for- profit competition.In L.Salamon(Ed.),The state of nonprofit America(pp.433).Washington,DC: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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