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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环境与政府责任: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的关键

2013-04-11

华东经济管理 2013年9期
关键词:保障制度养老理念

郑 军

(1.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2.绵阳师范学院 商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建设和创新的现有研究,主要是从经济学视角,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人们的思想观念、传统文化,特别是作为制度设计主体的国家政府执政理念等对制度创新的影响,这无疑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本文从制度文化的视角,分析了政府执政理念、制度价值取向和传统养老文化等影响制度创新的关键性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政府推动制度创新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内容。

一、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的必然性

(一)农村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日益突出需要创新养老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年轻的农村劳动力流入城镇,大规模劳动力流动的结果必然导致我国农村的老龄化问题比城市更为严重。截至2010年底,全国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9930.2万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55.92%,占农村总人口的14.98%,明显高于城镇12.01%的水平①,这种差距到2050年还将进一步扩大到11个百分点[1]。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人口高龄化问题也接踵而来。1990年,我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为800万人,2000年增长到1199万人,2005年超过了1600万人,预计2020年,高龄老人将进一步增加到2780万人,而2050年,将突破1亿人大关[2]。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我国农村高龄老人为800万人,占全国高龄老人总数的68.4%,农村高龄化问题更加突出。

另外,据专家测算,平均每位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的照料与医疗成本开支约为65至74岁老人的14.4倍[3]。然而,我国现有的农村养老院和床位数已经远远满足不了养老需求。2010年底,我国农村各类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总数为99.4万张②。按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调查,约5%的老年人希望入住养老机构,照此推算需要496.5多万张床位,目前农村老人的床位缺口仍有397.1多万张,差距较大③。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使得我们必须创新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增加生活照料功能。

(二)农民群体分化日趋明显需要创新制度设计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阶层的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农民群体也已经分化为农业劳动者(纯农民)、农民工、经营型农民和失地农民四大类。首先,纯农民是指生活在农村、纯粹从事农业生产、主要靠农业获取收入的人群,目前正呈逐渐缩小的趋势。1978年全国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从业人员为28318万人,占农村从业人员的92.4%;2000年为73.7%,2010年仅为67.4%④。其次,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但已经完全脱离或基本脱离传统农业生产活动,在城镇务工的人群。1988年,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超过2000万人,2002年为1.18亿人,而2010年达到了1.59亿人,增长速度非常快⑤。第三,经营型农民是指户籍仍在农村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1990年农村个体工商业户数为1491万户,2008年达到了2167万户,增幅十分明显⑥。

农民群体的多样性决定了他们在经济状况、生活质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因此,必须结合这些群体的各自特征,创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设计,才能真正为农民居民提供能满足他们需要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必须考虑制度设计的层次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纯农民和失地农民由于缴费能力的限制,往往需要缴费较少、保障水平较低的养老保障制度。而农民工和经营型农民的缴费能力较强,需要的保障水平也较高。第二,必须考虑保费缴纳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显然,固定缴费时间、缴费方式和缴费地点无论是对纯农民、失地农民,还是对农民工和经营型农民都较为不利。第三,必须考虑制度衔接具有统一性和可行性。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群体的流动性在逐渐加强,因此,应该在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到各类不同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设置有效的转换渠道,保证制度的衔接[4]。

(三)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路径依赖模式需要制度创新

新制度经济学之父诺斯曾指出:制度在变迁或改革过程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路径依赖模式,即制度变迁会受到过去选择路径方向的强烈影响[5]。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变迁道路,进一步证明了路径依赖对制度变革或创新的影响。首先,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供给的二元性特征仍然突出。我国在建国初期形成了以户籍制度为界限的二元经济结构,而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正是以户籍制度为根本差异,对城乡居民提供了不同的养老保障供给,导致城乡居民社会福利的不平等,也阻碍了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配置[6]。其次,集体经济仍然是政府制度供给决策的重要因素。无论是“老农保”还是“新农保”,都强调了集体补助是养老基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但对集体补助的数额和强制性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集体补助往往成为一句空话。第三,家庭依然是政府制度供给决策的关键要素。199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强调了家庭养老的法律责任。《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四)将国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先进经验本土化需要制度创新

欧美发达国家以及拉美发展中国家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政策制定,特别是对城镇化过程中的养老问题和对策方面,有许多独到之处。例如欧美国家强调并明确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财政责任,拉美国家则通过实行实行非缴费模式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在短期内迅速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以及减少农村家庭的贫困率等,这些经验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然而,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制度文化和价值观念特别是文化差异等背景不同,因此我们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时,必须将其融入我国的国情,立足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传统养老文化的特点,进行制度创新,才能真正将这些先进经验消化吸收,并为我所用。邓小平在这一点早有论断:“我们也要反对现在就要中国实现所谓福利国家的观点,因为这不可能。”[7]因此,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未来发展道路中,必须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才能将国外先进的制度模式,融入我国的传统养老文化特点,完善和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二、制度环境:阻碍或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的关键因素

虽然社会变革发生的内在根源在于社会的经济原因,但社会变革进行得是否顺利的关键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观念是否顺应了改革,以及观念能否为改革提供精神动力。如果思想观念正确,改革进程就会顺利,成效就大;反之,如果人们内心并不认同改革甚至与之相抵制时,那么他们的行动往往没有积极性,改革也会变得迟缓、停滞,甚至走上歧途[8]。

(一)政府执政理念

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来看,政府执政理念的变化正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说从“忠君”到“以阶级斗争为钢”是从封建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政府执政理念的重要变化,那么,从“家庭养老”到“平分土地,实现土地保障”的“集体养老”应该是这种执政理念变化的必然产物。因为只有在家奉养父母,在朝才会忠于君王。而只有对建国初期阶级矛盾还会持续存在做出论断,我国政府才会领导阶级斗争,使广大农民能平分土地,获得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才能实现集体养老。

同样,如果说从“以阶级斗争为钢”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反映了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新中国政府执政理念的重要变化,那么,从“平分土地,实现土地保障”的“集体养老”到“发展生产力,切实提高农民养老保障的物质基础”的“老农保”则是这种执政理念变化的必然产物。即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认识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生产力,才能真正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即只有在这样的宏观指导思想作用下,才能认识到在生产力没有获得较大发展的情况下,“平分土地”的集体养老无疑是“镜中看花、水中望月”一场空。相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却能使广大农民的养老获得切切实实的物质基础。

更进一步,如果说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代表了从改革开放到新世纪我国政府执政理念的重要变化,那么,从“发展生产力,切实提高农民养老保障的物质基础”的“老农保”,到“加快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农村养老权利”的“新农保”应该是这种执政理念的必然产物。即在我国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城乡差异日益明显的情况下,只有认识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的作用下,才能真正明确政府责任,增大政府财政投入,加快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农村养老权利,逐步缩小城乡差异。

正如党建理论研究学者王庭大所指出,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也是我们党永葆先进性的根本[9]。随着我国农村老龄化和高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并且差异逐渐缩小的情况下,我们党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必然会提出新的执政理念。如果这种执政理念符合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规律的特点,前者必然会推动后者进一步发生变革或创新。否则,前者则会阻碍后者的进一步变革或创新。

(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作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设计的基本目标和主要原则,则会对制度的变革或创新产生更直接、更直观的影响。

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在从“忠君”执政理念所衍生的“尊老”的价值取向的作用下,家庭养老被赋予了丰富的内涵,不仅包括了物质上的供养,还有精神上对老人的绝对顺从等。新中国成立初期,“以阶级斗争为纲”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从“尊老”向“平均主义”转变,即如果封建社会里强调的“尊老”价值取向更注重的是在大家庭和大家族内奉养老人的示范作用,那么新中国初期的“平均主义”价值取向则更重视每个社会主义家庭老年成员的养老权利,尽管这种保障是低水平的,但相对于封建主义旧社会而言,无疑是从无到有的一种根本性变革。

改革开放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府执政理念进一步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从“平均主义”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如果说新中国的“平均主义”价值取向必然要求制度设计更注重土地公有化的形式来提供集体养老保障,这种保障往往是低水平的大锅饭,那么,改革开发后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则更强调以土地承包责任制形式,发展农村生产力,丰富农村老年居民养老的物质基础,尽管这种保障会拉大农村居民之间的差距,但总体而言由于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而言,养老保障获得了切切实实的物质基础。

新世纪以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府执政理念迫使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公平、正义、共享”转变。如果说改革开放后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价值取向事实上会拉大农村居民养老保障的物质水平差异,那么,新世纪以来的“公平、正义、共享”价值取向则更注重政府在构建社会主义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的财政责任,并逐步提高农村养老的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农村养老权利,逐步缩小城乡差异。

需要强调的是,在未来老龄化和高龄化日趋明显的农村社会里,随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逐渐完善,尽管农村老人和城市老人的物质保障水平差异在逐步缩小,然而,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类的需求可以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人们总是在力图满足某种需求,一旦一种需求得到满足,就会有另一种需要取而代之[10]。因此,当低层次的物质养老保障需求得到满足后,老人的社交需求、尊重需求,甚至自我实现需求会期望得到进一步满足。显然,这需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价值取向进一步发生相应变化后,才能逐步对制度进行变革和创新后得以实现。

(三)传统的养老文化

喀麦隆学者丹尼尔·埃通加一曼格尔曾经指出:“文化为体制之母”[11],他一语道破了文化对体制的决定作用。因此,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变革或创新必然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特别是我国传统的孝道养老文化对养老制度存在根深蒂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传统养老文化决定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的方向

我国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已经形成了“养儿防老”和“孝敬父母”等儒家伦理道德为核心内容的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已经固化为社会伦理和法律规范,深深植根于人们的脑海中。与西方人群摇摆于个体和团体的两个极端相反,中国人更习惯于在家庭甚至家族内部分散风险,许烺光曾指出,在中国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组织原则是“亲族原则”,这种社会结构决定了家庭成为处置风险获得保障的基本单位[12]。而家庭养老保障的思维方式已经深入中国人的骨髓,人们为了提高将来从子女那里获得保障的水平,增大了对子女教育投资的力度,力图通过提高教育质量改变后代命运,从而获得更好的养老保障。因此,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创新,必然受到这种家庭保障的传统养老文化影响,政府在构建和创新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我国传统养老文化对社会心理、习惯和习俗的影响,才能把握好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的正确方向。

2.传统养老文化已经形成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

著名制度经济学家格瑞夫曾指出:“制度是历史进程的产物。在这一历史进程中,过去的制度、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特征相互作用,定型了现行制度和其演进”[13]。格瑞夫还特别强调了文化信仰在制度变迁轨迹中的决定性作用。正如我国在几千年的社会进程中,已经形成了独特家庭养老文化,这是由于家庭或家族往往能为整个大家庭中,因为年老、疾病、意外而不能正常生活的族人提供补助、扶养、扶助等形式的保障,如华容丁氏“置义田三百亩,以赡族之贫乏者”[14]。因此,我国人群在遭遇生、老、病、死等社会风险时,更习惯于通过家庭或家族内部的风险分担机制,从而获得各种保障。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家庭养老保障,建国初期的集体养老,还是改革开放后的“老农保”,以及新世纪以来所开展的“新农保”,家庭养老、或者说家庭内部分担生、老、病、死的这种风险分担机制,始终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发挥重要的主体作用。因此,我们可以预测,在未来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发展过程中,无论社会养老如何快速发展,家庭养老保障的核心即“尊老”和“重视家庭”不会发生较大变化。

3.传统养老文化已经成为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的重要基础

应该指出,随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逐渐完善,农村老人和城市老人的物质保障水平的差异必然会逐渐缩小,即物质养老的基本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后,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农村老人会期望在社会需求、尊重需求甚至自我实现需求得到更进一步满足。然而,是否可以照搬国外将老人送敬老院的做法,有调查显示,只有6.7%的老人愿意接受到敬老院养老[15]。而绝大多数子女认为将家中老人送往敬老院养老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因此,在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进行创新,满足农村老人更高需求时,必须注意到我们强调尊老和重视家庭的传统养老文化特点。应该指出,目前在北京、广州、重庆、武汉等地区纷纷开办的日托式的“托老所”,应该是立足我国传统文化国情特点,满足老人更高层次养老需求的较好制度创新模式,即老人白天到“托老所”,参加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可以满足老人社交需求、尊重需求甚至自我实现需求,而晚上仍然可以回归家庭享受天伦之乐,有一举两得之妙[16]。因此,在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的过程中,传统养老文化已经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基础,任何忽视我国传统养老文化特点的养老保障制度创新可能很难发挥作用,甚至事与愿违。

三、重塑制度环境: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中的政府责任

(一)创新政府执政理念是奠定制度创新环境基础的重要前提

一般而言,制度的设计往往会受制于人的思想观念,制度的好坏也取决于设计制度的理念正确与否、合理与否。显然,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设计的主体应该是我国政府,而政府的思想观念往往通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表现出来。按照制度文化对制度价值取向的作用原理,政府执政理念必然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产生影响。而后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具体形式。即为什么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历史变迁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家庭养老、集体养老、社会养老等各种养老制度,根本原因在于在历史变迁过程中进行制度设计的我国政府的执政理念发生了变化。

正如我国党建理论研究学者王庭大所指出,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也是我们党永葆先进性的根本[9]。党的十八大也强调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全党一定要勇于实践、勇于变革、勇于创新,不懈探索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永葆党的生机活力,永葆国家发展动力,在党和人民创造性实践中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而对于如何创新政府执政理念,本文认为应当遵循以下两个标准:其一,创新后的执政理念能够推动该时期我国经济社会整体的迅速发展;其二,创新后的执政理念对同时期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的影响,应该符合社会保障制度自身发展规律的未来走向。

显然,随着我国30多年改革开放的高速经济增长,能源资源消耗过度、生态环境恶化、污染严重的问题日趋明显,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瓶颈约束也日益显现。如果不转变现有经济发展方式,将难以继续支撑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与此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趋势更加明显、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并且差异逐渐缩小,如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保障需要,应该是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规律的未来走向,对中国共产党执政提出的新要求。因此,强调“可持续发展”和“民生为本”应该是我国政府进行执政理念创新的重要方向。最后,应将中央政府最新执政理念的执行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从制度设计层面,保证各地方政府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的正确方向。

(二)构建新型农村养老文化是推动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

对于制度和文化的相关性,黑格尔曾指出:“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必须体现这一民族对自己权利和地位的感情,否则国家制度只能在外部存在着,而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17]。换句话说,如果文化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制度,那么,由于固守在人们脑海深处较为落后的思想观念和理论体系,就会对社会变革和创新由不理解、不认同,甚至到严重排斥。这无疑会增大社会变革和创新的难度。因此,制度创新还必须建立在文化发展的基础上,只有通过汲取传统文化的精华,并剔除糟粕,才能为制度创新提供内在基础。这是由于创新的文化往往又是推动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内在动力。

尽管我国传统养老文化对于传统社会的代际关系的协调乃至社会稳定曾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积垢厚重的农业文明、封建伦理和传统文化也使“尊老”、“敬老”、“养老”传统打上许多封建宗法文化的历史印记。因此,要实现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创新,就不能简单地对传统养老文化实行拿来主义,而是应顺应时代需要对其精华部分有所改变和创新性吸收,最终建立新型的养老文化,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对待老人要以诚相待。其次,建立人格平等、互相尊重、文明礼貌、感情和谐的家庭关系。最后,树立新型的老年价值观。培养自信、自立、自强的生活方式,形成健康、积极的老年价值观[18]。只有构建新型的农村养老文化,做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格平等,相互尊重和以诚相待,农村老人才能既融入社会,获得社交、尊重甚至自我实现的需要,又能欣然回归家庭,享受天伦之乐。

当然,构建新型养老文化绝非一朝一夕之功,政府需要从教育、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节日安排、组织相关活动、住房等税收优待,甚至颁布相关法律等多方面来倡导新型养老文化的推行,改变“唯老是从”的传统观念,逐步形成健康、积极的老年价值观,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

(三)创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制度创新的直接指导

价值理念是任何一项制度建制目标和建制原则的根据,可以说建制理念或价值取向模糊或不正确,制度的运行绩效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如果说政府执政理念作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宏观指导思想,执政理念的变化是否符合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必然会阻碍或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变革或创新,那么价值取向作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设计基本目标和主要原则的根据,则会对制度的变革或创新产生更直接、更直观的影响。

尽管“公平、正义、共享”的价值取向,为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物质水平,提供了直接指导,人们总是在力图满足某种需求,一旦一种需求得到满足,就会有另一种需要取而代之[10]。因此,当低层次的物质养老保障需求得到满足后,老人的社交需求、尊重需求,甚至自我实现需求会期望得到进一步满足。即在未来老龄化和高龄化日趋明显的农村社会里,农村老人的更高层次需求将会逐渐浮出水面,而拘泥于“公平、正义、共享”的价值取向,显然无法为改革和创新当前的农村养老保障提供理论依据和直接指导。因此,必须在新的政府理念的作用下,新的价值取向符合“可持续发展”和“民生为本”的两大特点,才能推动制度的变革和创新,逐步满足农村老人的社交、尊重甚至自我实现等更高层次的养老需求。

(四)发展居家式养老服务保障是制度创新的重要方向

尽管社会变革发生的内在根源在于社会的经济原因,但社会变革进行得是否顺利的关键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观念是否顺应了改革,以及观念能否为改革提供精神动力。如果思想观念正确,改革进程就会顺利,成效就大;反之,如果人们内心并不认同改革甚至与之相抵制时,那么他们的行动往往没有积极性,改革也会变得迟缓、停滞,甚至走上歧途[5]。即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必须符合我国传统养老文化的特点,即“尊老”和“重视家庭”。

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很多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必然会逐年下降。然而,由于计划生育国策的作用,农村家庭的4-2-1结构日益突出,即一对农村青年夫妇,将会赡养4位老人并抚养一名子女,显然,如果仅仅依靠家庭本身,高龄老人无法获得有品质的生活照料。同时,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意愿比较低。机构养老需要老年人离开家庭,居住到特定的养老机构中去,这违背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以及老年人的乡土观念,不符合老年人的养老意愿,限制其养老功能的发挥[19]。而绝大多数子女认为将家中老人送往敬老院养老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应该指出,目前在北京、广州、重庆、武汉等地区纷纷开办的日托式的“托老所”,应该是立足我国传统文化国情特点,更好满足老人养老服务需求的较好制度创新模式,即老人白天到“托老所”,接受专业生活照料,而晚上仍然可以回归家庭享受天伦之乐,有一举两得之妙[13]。因此,发展居家式养老保障服务将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的重要方向。

当然,政府在发展居家式养老保障服务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的财政支持和投入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一个重要保障。政府应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并对资金的运用进行合理监管,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在社区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进行扶持,即在用地、基建、税收、信贷、再就业等方面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同时,政府应允许、鼓励并支持民间力量注入居家养老服务中来,并将服务进行市场化运作,充分调动政府、市场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共同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保驾护航[16]。

注 释:

①根据《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1》相关数据计算整理得到。

②数据来源于《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1》。

③根据《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1》相关数据计算整理得到。

④数据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1》。

⑤数据来源:《中国城市年鉴2011》。

⑥数据来源:《《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年鉴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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