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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即时信息实施诈骗类案件的侦查
——以QQ诈骗案件为侧重

2013-04-10杜鸣晓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利用网络木马诈骗

杜鸣晓

利用网络即时信息实施诈骗类案件的侦查
——以QQ诈骗案件为侧重

杜鸣晓

一、利用网络即时信息实施诈骗类案件概述

(一)利用网络即时信息实施诈骗类案件的特点

本文所述的利用网络即时信息实施诈骗类案件,是指利用网络即时信息交流平台实施犯罪的诈骗案件。网络即时信息交流平台的主要特点是可以实现信息在客户终端之间的直接、即时传递,例如网络聊天工具、网络游戏等。网络即时信息交流平台中QQ软件的使用频率最高,故本文以QQ诈骗案件为侧重,讨论此类犯罪的侦查对策。实施QQ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发布盗号木马盗取QQ账号,假冒被盗账号主人的身份与该账号上的好友对话,编造借钱理由并要求对方汇款或转账,实现诈骗目的。有的犯罪嫌疑人还发布强制视频木马,中了木马的本机登录QQ账号,电脑摄像头自动开启、摄录下登录人的视频。犯罪嫌疑人在假冒被盗账号主人与其好友聊天时,播放强制拍摄的视频,使被害人误以为对方是自己的QQ好友,降低警惕,增加诈骗成功的几率。

利用网络即时信息实施诈骗类案件单笔诈骗金额小、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身份作为掩护反复多次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知情人报案率低导致隐案较多。这类案件虽然潜在危害性极大,但侦查机关的重视程度不足。积极开展针对此类案件的侦查活动,前提是从分析案件特点出发、充分认识案件的危害性,侦查机关在掌握案件特点、提高重视程度的基础上,才能准确选择有针对性的侦查对策,有效预防、打击犯罪。

(二)利用网络即时信息实施诈骗类案件的侦查难点

利用网络即时信息实施诈骗类案件的侦查难点主要集中在个案未达到立案标准和逆向缉捕追赃存在滞后性两方面。

立案标准方面,《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是否达到刑法中规定的起刑点标准,成为侦查机关是否对其立案的金额标准。就个案而言,利用网络即时信息实施诈骗类案件单笔诈骗数额小,很有可能不符合起刑点的要求、达不到立案标准,连续作案获得大笔诈骗赃款却极有可能逃避追查。

缉捕追赃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网络诈骗行为时处于 “犯罪嫌疑人——计算机网络——受害人”这一相对封闭的作案环境之中,环境因素导致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的犯罪过程中缺乏证人,侦查过程中难以获取证人证言从旁指认。在骗取赃款以后,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及时去银行提取现金或者通过网上银行操作将赃款转移、挥霍,即使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及时报案,待侦查机关开展侦查,赃款往往已经被转移,如何及时追缴赃款,获取有利证据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侦查侵财案件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利用网络即时信息实施诈骗类案件侦查难点成因分析

立案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个案未达到立案标准;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集中在调查取证和缉捕追赃上。产生这些侦查难点的根源在于利用网络即时信息实施诈骗类案件的特点,因此,分析侦查难点成因、选择侦查对策也需要从案件特点出发。

(一)未能充分认识案件危害性

利用网络即时信息实施诈骗类案件由于单笔诈骗金额小,对受害人个人而言造成的经济损失属于可承受范围,无论是受害人个人还是侦查机关均未能充分认识到案件的危害性。把每件案件当作诈骗金额小、发生概率低的个案来对待,重视程度远远落后于案件实际的危害程序,打击力度不够,是利用网络即时信息实施诈骗类案件在网络上肆虐的主要原因。

未能充分认识案件危害性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将已经掌握的案件信息进行串并案。把每个案件当作个案孤立对待,单笔诈骗金额低往往导致无法立案,容易忽视其潜在的危害性。只有把同一诈骗主体乃至同一犯罪团伙实施的案件经过串并案,才能正确认识涉案金额、发现隐藏在单个案件背后的严重危害性。

(二)传统侦查机制不适合网络犯罪

目前,我国传统的侦查管辖模式依然是条块分割、以块为主,以行政地域作为案件管辖的标准。这种管辖模式与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遍布各地的情况不适应,同时也不利于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在辖区以外的地方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

因为案件信息量激增导致走访、摸排的侦查工作量呈现出几何倍数的增长,且由于犯罪嫌疑人遍布各地,即使采取传统的走访调查、摸底排队等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处于摸排范围之内。面对海量信息以及不断涌入网络的大量用户,计算机网络的覆盖面积远远超过了传统的条块分割管辖的行政区域。在相对封闭的小范围内适用的走访调查、摸底排队在用户量随时变化、信息即时传递的计算机网络犯罪面前显得过于传统,且效率难以与网络信息的更新速度抗衡。因而,传统的侦查体制和方法不适合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

(三)刑侦基础工作未充分发挥作用

利用网络即时信息实施诈骗具有隐蔽性强、转移赃款迅速的特点。如果侦查机关在接报案之后才开始侦查,时间上的滞后、网络空间的虚拟导致确定犯罪嫌疑人难度较大,侦查工作较为被动,无法满足及时、迅速缉捕追赃的侦查要求。要解决案件特点和侦查要求之间存在的矛盾,侦查机关需要转变侦查思路,充分发挥刑侦基础工作的作用,在犯罪预备阶段主动收集可疑信息并及时进行研判,提前发现、监控可疑情况。

三、利用网络即时信息实施诈骗类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积极获取案件信息

侦查机关掌握案件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串并案以及刑侦基础工作主动获取案件信息,另一种是通过接报案“被动”获取。积极获取案件信息,就是要完善这两种信息获取方式,发挥刑侦基础工作的作用,并拓宽报警渠道,具体对策有以下4点:

其一,通过串并案掌握案件信息。在利用网络即时信息实施诈骗类案件中,串并案的意义主要在于确定涉案金额符合立案标准,促使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能够作为串并案依据的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银行卡账户、网络即时信息交流平台账号、涉案木马程序、IP地址、犯罪嫌疑人虚拟身份、诈骗内容、诈骗经过等特征反映体,然而这些特征基本上都属于串并案的软件条件,即两个以上犯罪案件所体现出的虽不能进行同一认定,但具有相同、相似、相关性的案件要素。①郝宏奎:《论并案侦查条件的科学运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第40-47页。侦查人员在判断是否进行串并案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特征,如果单凭一两个特征草率决定,有可能将侦查引入歧途。

其二,加强网络阵地控制。网络阵地控制,是指将阵地控制的原理和思想引入对网络的监管工作中,将网络这个虚拟空间视为实施刑事基础工作的另一个主要阵地,对犯罪嫌疑人经常涉足的虚拟空间进行监视,②朱宇夫、杨维亮、汤旭锋:《浅谈虚拟空间的阵地控制》,《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56-58页。对网络阵地实施日常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网络阵地控制包括以下三个具体措施:第一,采取网络实名登记制度。针对利用网络即时信息实施诈骗类案件的特点,从网络管理角度实行网络阵地控制,例如对曾经出现过可疑木马的论坛之版主实行实名登记。实行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可以加强论坛版主、网店店主等人对网络公共安全的监督作用,并向侦查机关提供案件线索。第二,物色建立网络特情。侦查机关可以考虑从网络管理员、网店店主、论坛版主中物色,这些人长期在网上活动,熟悉网络活动,可以及时将异常情况上报给侦查机关。在物色网络特情时还可以专门从网吧工作人员中选建,这样不仅可以对网络空间的可疑情况实行监控,还可以对出入网吧的可疑人员实现实体空间的监控,从而实现从网上到网下对犯罪嫌疑人的连续性监控。第三,引入固定IP地址网络管理制度。该制度旨在完善监管网络用户的准入机制。一旦出现利用网络发布犯罪信息或者实施犯罪的情况,侦查人员可以将追查IP端口申请者作为一个重要的侦查方向,通过IP端口的申请记录迅速追查出申请者的信息。同时,引入该制度还可以对企图通过网络虚拟身份寻求保护、降低犯罪风险的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其三,利用网络进行刑嫌调控。对曾经涉嫌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梳理,注重在破案过程中积累案件信息,及时收集其他城市类似案件的犯罪信息,密切关注类似犯罪高发地区的重点人员,对这些人员及其网络虚拟身份进行布控。①缪林:《网络诈骗案件特点及打防对策分析》,《信息网络安全》2009年第12期,第40-41页。在进行刑嫌调控的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其犯罪意图,预警、研判其犯罪行为,有针对性地挤压重点人员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作案空间。对重点人员除了要进行预警分析,还要对其进行信息跟踪,及时了解其动向,利用网络进行刑嫌调控。在对不良网站、非法论坛等网络阵地进行控制的同时,还要对曾经参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进行跟踪控制。

其四,拓宽报警渠道。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完善专用网上报警平台并实现两个报警系统在案件信息上的共享。加大宣传力度,使网上报警与电话报警成为并行的报警渠道,提高公众在受到网络犯罪侵害或者发现有网络犯罪发生时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的意识。搭建网上报警案件与传统110电话报警案件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的平台,实现两个报警系统在案件信息上的共享,否则会导致案件分流,不利用侦查机关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还可以与网络运营商合作,建立通过网络运营报警机制,例如QQ聊天工具已经具有向腾讯公司网络运营商发出报警信号、举报恶意行为的功能。如果公安机关可以与网络运营商进行合作,共同开通网络报警机制,那么不仅有利于及时针对利用网络即时信息实施诈骗类案件展开侦查,而且对整个网络公共安全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

(二)充分认识案件危害性

这类案件由于单笔诈骗金额少、隐案较多,容易被侦查机关忽视。通过上述途径收集案件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已经掌握的案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侦查机关才可以初步判断同一犯罪主体的作案次数、涉案金额。只有明确了作案次数、被害人数、涉案金额以及其他危害后果,才会从根本上认识此类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能从思想上重视,追加投入警力、技术、物资应用到此类案件的侦查工作中。

(三)完善建立落地侦查机制

落地侦查机制的总体思路就是利用公安信息网络搭建一个全国统一的网络技术平台。某地发案后,第一时间内把案件情况输入到平台内,在公安信息网上能够远距离地实行网络自动串并。②邝军坤:《电信诈骗的分析与对策》,《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6期,第82-84页。确定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物理空间位置之后再实施抓捕。

笔者认为,落地侦查机制可以和异地用警配合使用。当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踪迹以后,不是由其所在地当地的公安机关临时抽调警力实施抓捕,而是由组建的专业专项侦查力量实施抓捕,进而开展进一步的侦查活动。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临时抽调当地警力延缓侦查时机、不能及时实施抓捕,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证据交接、当地侦查人员需要熟悉案情等原因而延缓侦查时机。组建专业的网络侦查队伍,实现异地用警,既可以及时实施抓捕,又方便抓捕后及时开展进一步的侦讯工作。

(四)合理选择侦查途径

在充分认识案件危害性、积极获取案件信息以后,侦查机关如何在海量信息中寻找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就成为案件能否顺利侦破的关键。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应该针对案件特点,合理选择侦查途径。

犯罪嫌疑人采取少量多次的诈骗模式,为了获取高额犯罪收益,就必须频繁与被害人接触,每次在接触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地留下一些信息,这些信息指引着侦查人员一步步揭露犯罪。例如,犯罪嫌疑人需要通过QQ聊天向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在串并案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同一个IP地址出现在不同案件中,则这个IP地址就是侦查突破口,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追查IP地址的归属地、注册信息等,查找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

对话记录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利用网络即时信息实施诈骗行为的直接证据,在搜查犯罪嫌疑人操作的电脑时,侦查人员的首要任务是寻找到聊天记录并依法固定、提取。涉案账号的聊天记录中,通常存在着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话,这就是最主要的定案依据。侦查人员在接到被害人报案时,也应当及时提取被害人的聊天记录,并妥善固定、保存,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进行比对,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QQ诈骗案件首先要通过盗号木马盗取他人账号,这是实施犯罪的前提条件。侦查人员可根据该特点,通过分析涉案木马的程序特征、传播手段等查找涉案木马的编程人或者木马提供者,并以此为线索追查涉案木马的购买者。涉案木马的购买者通常就是实施QQ诈骗的行为人或者相关知情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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