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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传染病防治法》在医疗卫生单位中的贯彻实施

2013-01-24李乃霞

中国民族民间医药 2013年8期
关键词:漏报防治法传染病

李乃霞

吉林省抚松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 抚松 134500

浅谈 《传染病防治法》在医疗卫生单位中的贯彻实施

李乃霞

吉林省抚松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 抚松 134500

在对 《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受当前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某些医疗单位只重视临床医疗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防病工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使 《传染病防治法》及其 《实施办法》在广大医务工作者中得不到充分实施,突出表现在,医疗单位疫情报告制度不健全,法定传染病迟报、漏报现象屡有发生,且难以杜绝。本文论述了 《传染病防治法》在医疗卫生单位中不能充分贯彻实施的几点因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提高传染病监督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与加强医疗单位内部管理 “双管齐下”的对策。

传染病防治法;贯彻实施;医疗单位;疫情报告;监督执法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制管理。在社会主义法制日臻完善的今天,由于 《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大卫生观念已深入民心。就我县而言,群众对卫生相关法规有了充分的认识,卫生水平和自我防病意识日益提高。然而,对于与《传染病防治法》关系密切的卫生医疗单位,该法的贯彻实施却相对较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而事实上,许多医疗单位的疫情报告制度不健全,医务人员责任心差,法定传染病迟报、漏报现象屡有发生,难以杜绝。

1 存在问题及产生因素

1.1 医疗单位内部原因

1.1.1 部分领导不够重视 在以临床医疗为主的医疗卫生单位,受经济效益的影响,在疾病防治策略上,多数单位的领导只重视疾病的第三级预防,即对症治疗,而忽略了病因预防和初级预防,不重视相应的防病工作。这种只重视经济效益不重视社会效益的现象并非个别单位存在,也是其它地区和其它行业在市场经济大环境影响下,许多单位同时走入的一个误区。

1.1.2 防保组织不健全 由于单位领导对防病工作的重视较差,有些医院设立的预防保健组织不够健全。因为防病工作相对临床工作经济收入低、待遇差,难出工作成绩,这势必造成防病工作人员人心涣散,不安心工作、调动频繁,从而导致了医院内预防保健人员不足,业务不熟练,工作效率低,自身监督能力下降。

1.1.3 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泊 《传染病防治法》自颁布之日起,距今已经十多年了,“非典”以后又重新进行了修订,但某些医疗单位很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定期开展卫生相关知识的学习,致使许多临床医务工作者对法定传染病的分类、报告时限等常识不甚了解。医疗单位各临床科室是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主体,由于缺乏对 《传染病防治法》中疫情报告制度的足够认识,医生们只注重治病救人,认为只有救死扶伤才是他们的天职,而忽略了他们作为责任疫情报告人所肩负的重要职责。医院防病人员只好根据实验室阳性结果登记和病人住院病志上报传染病,致使传染病疫情不能及时反馈上来,迟报、漏报现象屡有发生,更有甚者,前不久我县某医疗单位竟然将一例已确诊 “流行性出血热”患者报告为 “流行性乙脑”,成为我县几年来少见的、典型的传染病误报病例。

1.2 卫生监督部门执法无力

1.2.1 “亲戚”原因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进行监督执法的卫生监督所,与作为被监督单位存在共同隶属于同一行政部门的关系,受此影响,传染病监督执法工作在医疗单位中难以正常开展。监督过程中即便发现了违法事实,由于 “亲戚”效应,往往也能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1.2.2 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少数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学历较低,业务素质较差、工作不利,更有些 “老”监督员,工作中墨守成规,思想僵化,认识片面,顾及 “人情”关系。以上种种,直接影响了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导致卫生监督部门在对执行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的监督管理中缺乏应有的力度。

2 对策

2.1 提高医疗单位领导重视程度 防病工作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百年大计,贯彻落实 《传染病防治法》及其 《实施办法》是做好防病工作的前提,而领导的重视是做好防病工作的有力保证。医疗单位领导应纠正错误认识,加强对医院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传染病登记报告网,明确分工,协同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投入方面予以相应倾斜,充分调动防病人员的积极性,从而保障防病工作的正常开展。

2.2 做好 《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培训工作 卫生监督部门应定期向各医疗单位发放一些普法宣传品,如 《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条文释义,各地对该法贯彻实施的情况反映,各单位法定传染病迟、漏报调查结果等。同时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根据需要定期组织辖区内各医疗单位防病人员进行 《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再由他们对本单位临床医务工作者进行逐级培训,强化其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水平。

2.3 健全医疗单位内部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2.3.1 疫情报告人职责 责任疫情报告人即各医疗单位接诊医生,应负责病例确诊,对已确诊的传染病患者,应及时、准确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报给防保站或医院预保科。

2.3.2 防病人员职责 医院内部防保站或预保科,应设专门的传染病检查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卡收集、病例核实,做好传染病登记并将传染病报告卡立即网上报出。同时传染病检查员应定期到医院检验科,住院处进行传染病漏报调查,一旦发现漏报病例,立即补报。

2.3.3 制定相应奖惩制度 各医疗单位应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 《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疫情报告奖惩制度,将传染病防治工作与医务人员全面素质考核评优活动挂钩,对因迟报、漏报、误报造成传染病蔓延、扩散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此强化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重要性,同时也是提高临床医生工作热情,端正工作态度,加强防病人员责任心的有效办法。

2.4 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

2.4.1 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树立良好的卫生行政执法者形象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一项技术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其特点是将政策、法律、科学、技术、管理等融为一体,作为一名传染病监督员,其思想品德、学识水平、工作能力、法律水平对其能否完成监督执法工作任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娴熟的工作技能和高超的业务素质是做好本工作的前提。只有不断地加强学习,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才能树立起一个良好的卫生执法者形象。

2.4.2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加大执法力度 卫生监督员在职务上是法律执行的监督者,也是法律的执行者,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俗话说,正人先正己。首先应遵纪守法,其次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在对卫生医疗单位的监督执法过程中,不搞 “人情”关系,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雷厉风行的办事效率秉公执法,逐步达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良性循环,从而保证我们的卫生监督执法立于不败之地。

[1]顾士圻,等《试述传染病执法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1997.13(5)322.

[2]李荣福,等 《卫生监督依法行政指南》吉林人民出版社.

R256.52

A

1007-8517(2013)08-0118-02

201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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