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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合同风险与防范

2012-10-26信息工程大学科研部杨鹏飞

河南科技 2012年7期
关键词:科研人员法律管理

信息工程大学 科研部 杨鹏飞

高校科研合同风险与防范

信息工程大学 科研部 杨鹏飞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科研工作的发展,高校承担的科研任务中,不仅横向科研合作需要签订科研合同,越来越多的纵向科研项目也采取了合同制管理。合同制管理已成为国家“863”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方向。日渐增多的科研合同在给高校带来经济效益、促进高校自身建设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潜藏着合同风险。合同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一方或多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如果对合同风险认识不足,处理不当,产生合同纠纷的概率就会扩大,将直接影响高校科研的综合效益。只有正视科研合同风险的存在,加强合同风险管理,才能有效地规避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给高校带来的经济、名誉、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损失,促进高校科研健康发展。

一、合同风险的表现形式

科研合同是经济与技术流转关系的法律表现,是合同方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科研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一种为保证合同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工具或者手段。合同各方通过履行合同,形成一种利益归属关系。当各方利益的取得出现障碍,根源于利益的法律风险——合同风险——就会显现。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合同自身功能的特殊性和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多样性、复杂性所决定的。在高校日常的科研实践中,科研合同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

1.合同双方未按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为规范技术合同市场,国家制定了各种科研合同示范文本,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纵向项目主管部门也大都制定了制式合同。制式合同是经有关专家、学者反复推敲而形成的一种规范模式,对指导当事人清楚、具体、完备地签订合同有积极指导作用。但实际科研活动中,合同双方经常采用非制式文本合同,合同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或者存在对一方有利的“霸王条款”等等。导致此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高校往往作为合同乙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缺乏主导权;二是高校科研人员对待科研合同过于随意,不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味迁就屈从。这样“先天不足”的合同一旦签订就可能有潜在风险,极有可能导致高校利益受损。

2.合同中存在用词错误、矛盾以及二义性。当前,高校科研人员对合同文本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只要与合同甲方代表谈好就行,没有认真推敲合同文本,造成合同文字表述不严谨,错误和矛盾多处出现,对易混淆、误解或产生多种解释的关键性名词或术语,没有作出确切的解释或界定;甚至存在任务完成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合同签订的随意性过大,或故意设置二义性问题,留待事后通过“沟通”解决。

3.存在“阴阳合同”现象。所谓“阴阳合同”是指除了高校法人与合作方签订的科研合同外,科研人员个人或小集体又与合作方私下签订补充协议。这种“阴阳合同”往往是在合作方关系密切时签订,有着特殊的利益驱动和错综复杂的历史成因,当然也隐藏着巨大的合同风险。一旦合作出现问题,个人往往千方百计地把矛盾和损失转嫁到学校头上。

4.合同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主要指在合作双方关系密切时,对合同约定事项没有严格执行,对违约现象不加重视,一旦合作关系出现裂痕,合作双方会首先寻找对方违约责任,达到转嫁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目的,这一点在私有企业与高校的技术合作中更为明显。

二、高校科研合同风险的成因

高校科研人员主要由3种力量构成,呈多元化特征。一是专职科研人员。他们是高校科研的中坚力量。二是教师。他们肩负教学科研双重任务,是高校科研的主力军。三是在校研究生。他们是高校科研的生力军。可以说,高校科研人员的多元化和管理方式的粗放化造成了合同风险的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风险意识淡薄。在高校科研人员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较少,大量科研工作由教员和研究生来完成。这些科研人员的主要精力在完成科研项目、促进科技进步上,关注更多的还是学术、技术问题,对于科研合同的法律性质认识不足,风险意识较为淡漠。正因为此,他们在科研活动中很少考虑合作双方的权力、义务等细节,对如何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更是考虑甚少。

2.法律知识缺失。大多高校科研人员并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合同条款的拟制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比如在科研合同的类型选择上,科研合同分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4种,而技术开发合同又有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之分,每个种类的科研合同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再如对于不可抗力的理解,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无法预见、无法防止、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不属于违反合同,应由合同双方共担风险,与违约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如果没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帮助,科研人员往往会在合同洽谈、起草的过程中失去主动,埋下隐患和风险。

3.商务经验不足。高校科研开发活动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商务活动。在日常合作中,高校科研人员往往对合作伙伴过分信任,对合同方的资质和信誉缺乏审查,忽视项目背景。如今,随着项目背景的日趋复杂化,尤其是整个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加,不少高校科研人员往往在对项目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科研开发,极易带来合同风险,甚至在一些纵向项目上也存在类似问题。

4.组织管理存在漏洞。合同履行阶段往往是出现问题最多而又不被重视的阶段,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本在履约阶段爆发,同时,形势和需求的变化带来的问题也需要在履约阶段解决。但不少高校科研模式还是传统模式,科研管理基本停留在粗放式管理阶段,缺乏有效的监管组织及科研质量控制手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管力度不足,漏洞较多,不少合同是一经签订,就万事大吉,束之高阁,甚至连项目组长也不会经常进行对照检查。正因组织管理上的不足,才会造成应当追究的合同权利过了诉讼时效的现象,合同风险得不到化解,高校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保护,损失只能由高校自己承担。

三、科研合同风险的防范与规避

高校应当坚持“关口前移,事前防范,加强管理,及时规避”的原则,提高合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在科研合同签订、审查、履行的全生命周期中,加强科研合同管理,做好科研合同风险防范与规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建立法律咨询机构,加大法治教育力度。建立法律咨询机构是高校管理法制化的必然趋势。目前,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或咨询机构,以解决高校管理中的各类法律问题。在科研合同管理方面,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聘请法律顾问,加大法治教育力度,对学校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素质;发挥法律顾问的优势,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缔约资格进行审查,帮助科研人员进行合作谈判,防止合同签订时出现失误,做到“事前防范”;同时,强化科研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的全过程管理监督。

2.规范合同审签制度,强化科研合同的严肃性。一是明确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原则上所有合同都应当由高校法人代表出面签订,或授权某个部门签订法人代表授权范围内的合同。未经法人授权,高校下属非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对外签订科研合同。二是严格审批制度。合同在签订前应经法律咨询或顾问机构审查,合同标的在一定数额以上的科研合同要经过高校决策机构集体讨论通过,严格遵守科研合同的审查、签字、盖章程序,防止科研合同签订失误给高校造成损失。三是建立职务技术成果和合同的备案制度。高校应建立科研合同管理档案,对每一项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技术的转让、使用情况、是否申请专利及是否获得专利等情况应当全面、详细的掌握,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实现对全校科研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的全过程监督。

3.加强过程管理与监督,及时规避科研合同风险。履行监督是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的义务和权利,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法律咨询机构要及时协调,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于重大合同,一般都是合同额较大的或者对于学校的声誉和科学研究有着重大意义的项目,高校应当科学确定项目关键风险区,设专人跟踪监督项目进程,纳入高校科研质量保障体系,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及时规避项目风险。另外,高校要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对因过程管理不善给学校造成损失以及其他违反合同审签制度规定的行为,都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以防止类似行为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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