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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某三甲医院病人权利保障现状调查与分析*

2012-09-18平学明王彩霞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2年5期
关键词:医患权利病人

平学明,王彩霞

(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人文社会科学系,黑龙江 大庆 163319,pingtianxia1999@sina.com)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除了关注医疗技术本身之外,更多的是关注医生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等外在因素。[1]切实保障病人权利已成为当今社会对于医疗工作者的基本要求。本文结合住院病人权利保障现状的初步调查,探讨了保障病人权利的对策,以期明确医疗卫生社会伦理责任,使病人在追求生命权和健康权利过程中真正能获得人文关怀。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选取大庆市某三甲医院2011年6月~8月的住院患者共182人。其中男性96人,女性86人;心内科17人,呼吸内科35人,神经内科18人,消化内科10人,普外科17人,骨外科29人,泌尿科19人,神经外科10人,耳鼻喉科9人,康复科18人。

1.2 调查方法

在阅读文献的基础上,根据研究目的自行设计调查表,请三位医学伦理学专家对此调查表进行修订审核。通过无记名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在大庆某三甲医院住院的患者,在病房进行现场问卷调查,30分钟后回收。调查项目包括病人基本情况、病人权利受保障情况。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问卷194份,问卷回收率为97%;其中有效答卷182份,问卷有效率为93.8%。

1.3 调查内容

病人一般情况;住院过程中主要病人权利(如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保障现状。

1.4 统计分析方法

采用EpiData3.1软件建立数据库,数据录入采取双人平行录入。将整理后的数据库导入SPSS17.0软件中,进行变量的赋值,用频数和百分比作描述与统计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医务人员在临床诊治过程中,或由于责任心不强,或由于工作太忙,或出于“即使告诉他们也听不懂”的想法,都没能很好地维护病人的知情同意权。病人对自身诸如诊断、治疗方案、医药费用的不完全知情,不仅不利于自身疾病的康复,而且极易成为引发医疗纠纷的导火索(见表1)。

表1 知情同意权相关问题

调查发现,在医疗实践中,病人隐私权受侵害的情况较为普遍。在问及医生在询问病人的相关疾病情况,是否有其他无关人员在场时,有66.5%的病人选择了肯定答案。在开放式的诊室里,病人的疾病情况,特别是涉及病人隐私的信息很容易被别人获取。国外普遍采用分隔式诊室,在较私密的空间内为病人做诊断,这一点,国内部分医院已经开始借鉴。而在医院里普遍可见的标注病人所患疾病的床头卡更是严重损害了其隐私权,尤其是对一些传染性疾病病人或男科、妇科病人而言,他们往往不愿意无关人员知道自己的病情。

病人的人格权、医疗监督权、医疗文书查阅及复制权受保障程度较好。但仍有20%的患者认为诊疗过程中受尊重程度不够。医患关系模式从最初的“主动-被动型”发展到今天的“共同参与型”,表明医患双方应该是建立在人格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的。患者作为独立的个体,不因其患病或求助于医生而降格。在社会高度发达、个人权利意识增强的今天,患者越来越多的注重求医过程中的主观感受。近30%的患者认为医疗不满意投诉不方便。充分的让病人参与医疗监督,一方面保障了病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可以无形中督促医方恪守职业道德,不做损害病人权益的事情。患者正常、合理的投诉渠道如果不通畅,表面上看来,医患之间相安无事,但实际中有可能使患者怨气越积越深,问题愈演愈烈,最终有可能演变成为医患冲突(见表2)。

表2 其他主要病人权利

3 对策与建议

3.1 加强相关立法

制定并颁布国家层面的病人权利保护法,对于抵制和纠正目前医疗行业不正之风、遏制医德滑坡现象及缓解医患冲突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医务人员来讲,病人权利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引导医务人员牢固树立法律观念、责任意识,坚持依法行医,对于预防医疗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医院工作秩序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患者来讲,通过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可以使患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在医疗活动中不提出超出权利之外的过分要求,从而有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2]

3.2 广泛开展医学职业道德和人文精神教育

在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陈竺指出,当前医改进入攻坚阶段,尤其需要弘扬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作为鼓舞士气、统一意志的鲜明旗帜,作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树立病人权利意识,加强医学职业精神建设,无疑是缓解医患冲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中之重。

3.3 加强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在医学继续教育中增加人文教育比重

医学院校应加强对医科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让人本思想和患者权利意识深入每一位未来医务工作者的内心,并作为其职业操守贯穿始终,做一名“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医务人员。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切实保证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其内容应包括专业技术的提高、人文知识的深化和相关病人权益保护法规等的学习等,以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落实。

3.4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基层医院管理者更新管理理念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基层医院管理者应完善医务人员考核监督机制,改变目前只看业务、忽视道德考核的现状,加强和完善医院的制度建设,改革医生收入与其业绩挂钩的做法,保证医生完全从疾病本身和患者出发,独立、自主地行使诊治权利,并把服务质量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3]

在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陈竺指出,“十二五”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安全、质量、费用等信息进行排序,定期向社会发布。各级卫生行政机构要抓住此次机遇,转变管理理念,从维护患者权益的高度,把改革监管方式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推动医疗机构改进服务,形成良性竞争。

3.5 建立专职管理部门,健全管理制度与措施

通过设立医德医风办公室、医患关系办公室等专职机构,协助病人了解、维护和行使他们的合法权利,同时约束医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不做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北京市在这一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收效。自2009年12月起,北京各大医院都设立了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接待患者的投诉,并实行“首诉负责制”,保障病人投诉渠道的畅通。并规定对于患者的投诉,医院最迟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4]

3.6 建立医院社会工作部,为病人提供权利支持

医务社会工作就是指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为患者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重要实务领域之一,医务社会工作者拥有独特的价值观、完善的理论指导、专业的工作方法,在处理紧张的医患关系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5]

3.7 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单等多种途径加强权利宣传教育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专栏、发放宣传单和手册等方式加大病人权利的宣传力度,让患者明确在诊疗服务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可得到的救济手段;[6]同时,医疗机构也可以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维护病人权利的意识。

[1] 张建华,滕文杰,汤敏,等.患方视角下医患关系的影响因素分析及政策探讨[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24(2):199 -200,216.

[2] 钱丽荣,王伟杰.论患者权利及其法律保护[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24(4):501 -502,517.

[3] 张风秋,吴织芬,郭照江.尊重人格尊严保障患者权利[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0,13(4):10-13.

[4] 方芳.医院设医患关系办公室 接投诉10工作日内须答复[N].北京日报,2009-12-04.

[5] 刘继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与医务社会工作的专业使命[J].中国医院管理,2006,26(3):15 -18.

[6] 顾晔.医院维护病人权利的必要性及几点对策[J].中华临床医药与护理,2006,(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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