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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2012-08-15于春雨

对外经贸 2012年11期
关键词:赔付率保险公司黑龙江省

于春雨

(鸡西大学,黑龙江鸡西158100)

一、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现状

1.保险主体多元化。在黑龙江省内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财产保险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要在垦区外进行农业保险产品的经营,由于其农业风险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大,且具有高度相关性,缺少政府资金补贴,造成保险费成本过高,目前业务处于渐渐萎缩的状态。黑龙江省垦区在黑龙江农垦总局系统内推行了由21万户家庭农场组成的风险互助机制。经保监会批准,2004年12月中国首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

2.保险费收入持续增长。自中国保监会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黑龙江省保险业不断深化试点,扩大经营区域,拓展业务领域,保费收入也持续增长。随着现代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农业保障能力提高,保险业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3.政府补贴力度不断加大。2010年中央财政加大对地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黑龙江省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大面积补贴。农业保险是由县级财政为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后,省级财政、中央财政再给予保费补贴。黑龙江省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运作方式是政府主导、财政补贴引导、保险公司承办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助推。

4.对农业的保障力度不断增强。2007—2009年保险人承担风险保障338.26亿元,累计支付赔款21.7亿元,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当地农民的损失,并为其开展再生产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有效供给和需求不足。黑龙江省耕地和林地面积居全国第1位。2009年全省播种面积1208.7万公顷,粮食产量达到870.6亿斤,居全国第2位。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保险的供给和需求都很大。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保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地财险近年开始经营少量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明显不足。同时在农业保险潜在需求比较大的情况下,有效需求却没有得到释放。

2.缺少法律保障。至今我国只有《保险法》《农业法》对农业保险有原则性的规定,条款都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建立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体系基本无法可依。

3.缺少完善的财政支持制度。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导致农业保险难以获得利润基金的累积,导致农业保险业务缺乏前期资金的投入。因此,农业保险产品需要政府有长效的干预和财政支持制度。目前相关制度仍有待完善和落实,对农业保险费补贴落实不到位,农民和保险公司双方都感到没有缓解压力;保险公司的运营缺少政府补贴;保费补贴品种过少;对农业保险税收优惠幅度太小。

4.未建立巨灾分散体系。农业风险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大,容易发生巨额损失。在缺乏巨灾风险准备金和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机制的条件下,由于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限,业务较集中,造成风险高度集中,参保农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保险公司的经营也面临很大的风险。目前黑龙江省并没有政府主导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只是进行少量的巨灾基金的积累。保险费10%的资金积累,某种程度上对巨灾的储备远远不够。

5.缺少技术和人才的支持。技术是保险经营的最关键因素,而农业风险比一般的风险又具有特殊性,其单一风险损失巨大,损失频率高,保险成本高。农业保险产品厘定费率和理赔都极其复杂,对评估技术要求高。农业保险的定损理赔等工作强度大、难度高,还需要极专业的知识和长期的经验积累。黑龙江省地理位置偏远,经济比较落后,很难吸引最优秀的保险人才,导致农业保险人才非常紧缺。

6.缺少有效的监管。由于农业保险没有专门的法律,使得农业保险主体经营混乱,侵害广大保户的利益。主要涉及的问题有: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担保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擅自任命高管;提供虚假的营运资金资料以及虚假的农业保险理赔资料和退还保费资料。

三、黑龙江省发展农业保险制约因素分析

1.从保险公司的供求角度分析

(1)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盈利困难。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无论从风险的基本特征还是从道德风险、保险费率厘定、费用成本等分析,农业风险的可保性都比较差。这导致如果没有政府的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肯定是要亏损的。而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宗旨。随着社会上财产价值的增加,人们风险意识的增强,对于普通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需求在不断加大。在此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自然更愿意在这些保险上投入更大的精力以换取高额的利润,而不是去经营农业保险。

(2)农业保险赔付率过高,保险公司亏损严重。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农业靠天吃饭等原因导致农业保险赔付率过高。根据黑龙江保监局的资料,2009年中国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共支付农业保险赔款1.56亿元,赔付率为296.43%;2007—2009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综合赔付率受自然灾害影响,分别为83%、89%和70%。而同期其他财产保险险种赔付率都在65%以下,相比之下农业保险是赔付率最高的财产保险险种。高赔付率就意味着低利润或无利润甚至亏损,因此商业保险公司肯定不愿意更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3)经营农业保险工作难度大。农业保险在厘定费率、展业、收费、理赔等方面技术难度大,经营风险高。首先,农业保险尤其农作物保险,每种农作物的特点不同,其生长周期面临的风险也多,在厘定费率上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难度很大;其次,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整体不高,风险意识不强,展业工作开展非常困难,经常被误以为是传销;第三,农民整体收入水平不高,有时即使投保单已经签了,交不上保费,导致保险合同无法达成;最后,在理赔工作上,由于很多农村散户个人经营,非常分散,在进行现场查勘时费用高、成本大,同时也需要非常专业的人才进行专业的判断。

2.从农民需求角度分析

(1)农民收入有限,相比而言保险费率过高。2008年,黑龙江省农村每户平均收入为4855.6元。目前的农业保险产品保险费率为:玉米10.35%、水稻7.5%、小麦11.97%、大豆12.52%;每亩保险金额为玉米145元、水稻200元、小麦125元、大豆120元。每亩保费平均价格为15元,根据2009年黑龙江统计年鉴的数据,黑龙江省人均耕地11.16亩,粗略计算人均保险费达到了167.4元。对于收入不高的农民来讲开支过大。

(2)农民风险意识不强,购买保险意愿不足。广大的农户是农业保险的主体,他们的风险意识高低直接影响农村农业保险市场的需求。农民习惯“靠天吃饭”,尤其黑龙江省农民,存在侥幸心理,自认为不可能有大灾。另外由于农民收入不高,特别关注如何控制耕地所投入的有形资产,比如化肥、农药等,而由于农业保险的无形性,农民无法直观感受其带来的保障,认为花几千元购买保险是奢侈的,额外花销无法接受。

(3)农民对政府救济的依赖性很强。一发生灾害就会得到政府的救济,农民已对此产生依赖,自然购买保险的意愿就不强。

3.从政府的角度分析

(1)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严重滞后。我国关于农业保险的形式仍处于探索阶段,黑龙江省也是如此,所以至今没有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农业保险起初只是商业性保险在农业领域里的尝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地政府对农业保险认识的深化,通过立法使农业保险逐渐步入制度化轨道。

(2)财政支持力度不够。近些年来,国外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已成为政府支农的重要手段之一。例如,目前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15%的补贴,遇到灾害时给予正常年景10% ~30%的保险费;在菲律宾,农险保费大部分由政府补贴,行政开支全部由政府负担;美国为参加保险的作物提供30%的补贴,如农民当年收成减产25%以上时,可得到联邦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上海市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可给予全部免税的优惠,而黑龙江省在此方面还没有优惠政策。

4.农民、保险公司、政府的博弈分析

农民、保险公司、政府三方有效合作是农业保险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

[1]王俊凤.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0):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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