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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对公司知识产权的勤勉义务

2012-08-15王坤杨丛瑜

关键词:公司法董事义务

王坤,杨丛瑜

现代公司的所有者与管理者分离,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的中坚力量,既要管理公司内部事务,又要作为公司的代表对外从事经济活动。公司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作为公司股东大会的业务执行机关,选择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业务、职能上分工负责,共同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治理。公司股东赋予董事管理公司的权力,同时董事也负有合法、认真、高效行使权利的义务,以往该管理义务的重心集中在有形财产的管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已经不逊色于公司有形财产,仍将管理义务集中于有形财产的管理,不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必将给公司的长远发展带来隐患。“像管理有形财产那样,给予知识产权同等程度的重视和关注,这是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必然结果,未能满足这一要求,董事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1]84

一、我国应采取的董事勤勉义务标准

公司董事对公司的管理义务,具体言之,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指当公司利益与董事的自身利益发生冲突,冲突不可调和、无法避免,董事采取忠实于公司的行为,做出维护公司的利益的选择;勤勉义务则要求董事在尽到忠实义务的基础上,认真谨慎地管理本公司事务的义务。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公司董事对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不当、违反忠实义务的,可依法条处理。而有关勤勉义务的规定仅在《公司法》第148条一带而过,不尽详细,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需要明确。

对于公司董事来说,勤勉义务要求其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像处理自身事务一样认真、负责,谨慎地管理公司财产。各国公司法中,设置的董事勤勉义务的标准不尽相同,主要分为四种[2]:(1)宽松的勤勉义务标准,以美国为代表。该勤勉义务标准要求董事管理公司事务,对导致公司损失的行为不具有重大过失,就不会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一般勤勉义务标准,以英国为代表。一般勤勉义务要求董事须尽到普通谨慎人的合理注意,具体言之,不具有专业资格和经验的非执行董事需尽到一个普通人能够实现的最大努力即可,但对于执行董事、接受过相关专业教育并获得了相应专业资质或具有公司管理经验的非执行董事,则要达到具有相应背景的专业人士能够实现的勤勉。董事因未达到该勤勉标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3)严格勤勉义务标准,以德国、法国为代表。与一般勤勉相比,该勤勉义务标准要求董事应当避免任何过失行为,不管该过失行为如何细小、轻微。因此,只要发生因董事的过失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情况,董事就要承担赔偿责任。(4)折衷的严格勤勉义务标准,日本和韩国为该标准的典型代表。该勤勉义务标准要求董事对公司负有善良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属于严格勤勉要求,同时又允许诸多的免责形式。

我国《公司法》有关勤勉义务的规定有:第148条第1款、第113条第2款和第150条。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我国在董事的勤勉义务方面采用严格勤勉标准,即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财产利益的减损,就需在该损失限度内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勤勉义务的设置应当以保证董事有效治理公司为目的,我国公司法上采用严格勤勉义务标准,并不适合我国国情,反而加重了董事责任,宜采用日、韩公司法上的折中勤勉义务标准,即董事对公司的管理负有严格勤勉义务或中等偏上的勤勉义务,同时允许若干的免责事由[3]。

二、公司董事的知识产权管理责任

(一)董事知识产权管理责任的内容

“在现代公司的治理中,董事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经营决策和经营监督。董事为履行该职责需要被赋予相应的管理权能,同时也要通过一定的义务设定督促其认真运用权力、履行职责。董事的勤勉义务即是约束董事、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性设定,勤勉义务的内容也可依据董事职责的内容相应地划分为决策勤勉和监督勤勉。”[4]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同时对其它董事和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公司董事的知识产权管理责任则是有关公司知识产权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高管和其它董事的认真履行管理公司知识产权的义务。具体包括:

1.涉及知识产权的公司决策勤勉。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属于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能够处理的范畴,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应尽到勤勉义务。例如,当公司陷入一个专利侵权诉讼,诉讼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为此公司高管提出若干解决方案,交由董事会决策,采纳其中的一项。此时,董事应当充分了解有关案件的信息,合理分析诉讼风险,必要时应当向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

2.对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状况的监督勤勉。公司董事要监督公司是否建立符合公司状况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以及该体系的运营情况。现代公司应当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的知识产权产权管理体系应包含:(1)科研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2)知识产权的利用;(3)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是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必备组成部分。这三方面的工作不应当浮于拥有相应的部门机构,重点在于形成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二)知识产权管理失职的责任

董事作为公司知识产权的实际管理者,其违反勤勉义务、因未妥善管理公司知识产权而造成损失的行为将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侵权责任的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规则,违约责任的认定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从理论上讲,一方面,董事对公司知识产权未尽勤勉义务,导致公司的财产损失,公司及其股东即可依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董事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由于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董事未尽勤勉义务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公司及股东也可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向董事主张违约责任。但若允许无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及应受谴责的程度,无疑会加重董事的义务,不利于调动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各国公司法上普遍规定在董事因未尽勤勉义务需承担责任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据此,可将知识产权管理失职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纳为:(1)主观具有过失,董事未尽到与自己能力相匹配的勤勉义务;(2)公司遭受损失;(3)过失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公司董事未尽到对公司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的勤勉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罢免相关人员的职务。“接受公司董事这一职位,意味着接受者必须具备胜任这一职位的各项条件。董事不会因自己缺乏经验或无知,而逃脱责任。 ”[1]87

三、公司董事知识产权管理责任的限制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对复杂的商业环境,若对公司董事设置苛刻的勤勉义务,董事因一时的失职而承担超出其经济负担能力的赔偿责任,优秀的管理人才将不愿成为公司的董事,不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的创新积极性,公司的运营决策将会固定僵化,公司董事在进行公司决策时畏首畏尾,阻碍公司的发展,无法实现公司的成功运营。因此,在坚持董事归责上的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应通过一系列措施将董事的勤勉义务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这一点也适用于董事对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中。

(一)商业判断规则

商业判断规则为美国公司法上豁免公司董事管理责任的一套规则,其内容为:在进行商事经营决策时,公司董事出于为公司谋取利益的善意,在获悉了经营决策所需的合理信息后,有效整合信息,做出与其能力相匹配的经营决策,那么即使该项决策有误,造成了公司财产利益的减损,董事也可基于此规则而免于承担法律责任[5]。商业风险是公司运营过程中必然存在的,商业判断规则可对具有善意并已尽合理注意的董事提供保护,能够保持董事的工作进取心,促进公司稳健发展[6]。商业判断规则在有争议的公司知识产权决策中适用,需满足充分收集信息、信息评估和谨慎决策三个条件。满足这三个条件,董事做出的经营决策造成公司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

(二)注意义务

商业判断规则只能保护董事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事项上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当不存在经营决策事项时,适用成文法上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定,董事若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则应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应包括:(1)公司应当建立与公司的规模、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客观需要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于某些大型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专家的介入也是应当的;而对于一些小公司,可以参考这些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但并没有一定要达到和大公司同一水平的义务。(2)董事应当对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董事应当保证公司内部的监控系统有效运行,确保董事会能及时获取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以便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及时进行调整,若公司的知识产权监控系统存在持续的、系统性的失灵,董事即构成对勤勉义务的违反。

(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免除、减轻

董事因违反勤勉义务因此造成公司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但若董事、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不构成对除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利益的侵害,应当允许在公司章程中限制董事因违反勤勉义务承担的责任,或者经股东会决议免除或减轻董事责任。

(四)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因其职务行为,过失造成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财产损失,需向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等承担赔偿责任。董事责任保险即是以该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是董事无需通过免责条款或责任限制条款即能弥补其所造成损失的一种方式。董事责任保险减轻了董事因一时过失而可能负担的赔偿责任,补偿了受害人的损失,缓和董事责任的不对称性,同时不会降低董事的勤勉义务[7]。目前,国内已有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平安、美亚、华泰等)销售董事责任保险,但在董事责任保险的险种、保险的类型、理赔基础、保险事故和损失的界定、保险费的分担以及保险期间等诸多方面还有待完善。

[1]亚历山大·I·波尔托拉克,保罗·J·勒纳.知识产权精要[M].于东智,谷力日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84-85.

[2]任自立.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研究[J].中国法学,2008(6).

[3]刘敬伟.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比较研究[J].当代法学,2007(9).

[4]任自立.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探析[J].人民司法,2007(5).

[5]容缨.论美国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J].比较法研究,2008(2).

[6]容缨.美国商业判断规则对我国公司法的启示——以经济分析为重点[J].政法学刊,2006(2).

[7]李华.中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J].南京社会科学,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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