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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社会民主政治的建设:“直接行动”的理论脉络与解析

2012-08-15邹卫中

关键词:公民民主法律

邹卫中

“直接行动”(Direct Action)是一个产生于西方的概念和理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直接行动的解释是,指与通过宪法程序做出的行动不同的、公民对政府直接施加压力的一种行动。直接行动的范围可以从仅是象征性的抗议直到真正的政治暴力,其实例有示威、消极抵抗、罢工和破坏活动[1]。许多批判家认为直接行动冲击了社会政治秩序,制约了政府的有效管理,破坏了统治者各种美好的和谐政治的设计,因而把直接行动视为自由和民主观念的威胁,要摒弃和克服的现象。事实上,无论是谁或哪个组织也没有能够完全消除直接行动在政治生活中的存在。因而研究者有必要直面问题,严谨地、批判性地剖析政治哲学的一个“反题”——直接行动。正确认识直接行动,在现实上有助于优化政府决策、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形成自由民主的政治生活秩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直接行动理论,可能对现代国家的政治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直接行动”理论的源起与主旨

当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个人的自由民主化意识不断地拓展,人们积极追求社会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并与社会生活中非正义的法律制度产生尖锐的对立和冲突。直接行动正是主体性充分觉醒的公民对这种对立和冲突的现实应对。

亨利·大卫·梭罗 (Henry David Thoreau)提出的“公民不服从”概念及其理论是直接行动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1849年,梭罗在《公民不服从》一文中提出,“每个人都承认革命的权利,这便是说,当政府沦于暴政或它效力极低、无法忍受,人们有权拒绝向其效忠,且有权对其反抗。 ”[2]

英国政治哲学家威廉·葛德文(William Godwin)所著《政治正义论》一书就有关于直接行动本质的论述。葛德文认为,无论政治体制是否完善,其统治下的人们通常被要求对它忠诚甚至盲目崇敬。其实,只要人们用真理来观察政权,并客观地看待自己的国家,就可能会发现这个政治体制的缺陷和弊端。“当公正无私的精神占优势而忠心成为腐朽的时候,我们就应该探究在这种思想情况下所必须采取的行为。”[3]葛德文主张采取的“行为”就是反抗。

直接行动发展成理论主要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斗争的背景之下展开的。直接行动理论的思想通常可追溯到无政府主义和工联主义,它随后出现在甘地的非暴力抵抗运动中,并影响过美国的公民权利运动和英国的核裁军运动。由于资料的缺乏,学界仍不能肯定直接行动作为一个明确的政治概念最早是何时出现和使用的。

1910年,具有激进色彩的世界产业工人联合会在关于芝加哥工人罢工的出版物中首次提到直接行动[4]。美国无政府主义者和女权主义者沃尔泰琳·德·克莱蕾(Voltairine de Cleyre)在1912年写了题为“直接行动”的著名杂文,对直接行动表示强烈拥护。德·克莱蕾指出,历史上的一些具有重大意义的活动,例如波士顿茶党运动和美国反奴隶制运动,都采用直接行动来打击那些违背历史潮流的人[5]。德·克莱蕾将直接行动与国内权利斗争联系起来:“用直接行动来维护它的会员自由言论,机会,以及祷告的权利。一次又一次地,他们被拘捕,罚款和判刑……直到最终迫使他们的迫害者们不再干涉他们。”[6]

20世纪中期以来,直接行动这个短语的含义虽然有所缩小,但它所针对的范围却扩大了。从60年代的反越南战争、左派学生占领大学的运动、抗议核武器,到70年代的反种族主义和反法西斯主义运动,再到80年代波兰团结运动以及2011年爆发的“占领华尔街”运动,直接行动已经深入到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各个领域。直接行动在具体形式上也是多种多样的,马丁·奥本涵(Martin Oppenheime),乔治·莱克(George Lakey)将其归纳为示威游行、守夜祈祷、跟随、散发传单、拒绝荣誉、工人罢工、非暴力干预、静坐示威、拒绝交税、学生抵制、阻塞[7]。卡特认为,直接行动在大致的范围上有静坐抗议、游行、收回合作和支持(如拒绝交税、罢工)、挑战特定法律的公民不服从,甚至是涂鸦等具体形式。直接行动中有合法的行为,也有违法的行为;有非暴力的,但也可能出现偶发的暴力。直接行动成为表达政治异议的方式。这种类型的反抗具有公开的、激进的和对抗性的特点,但远远达不到军事暴动的程度[8]。 阿尔贝特·梅卢西(Alboerto Melucci)比较了游击战与直接行动,认为二者是有本质上区别的。前者包含故意、持续地使用暴力和一个军事类型的组织,而后者作为反抗和集体干预一种方式,常常是尽量避免使用暴力的,即使夹杂有暴力成份存在,也不以推翻现存政治体制为目的[9]。总的来说,随着各种社会运动规模的增长和影响的增强,直接行动可能成为选举政治和议会政治的又一种政治行为的替代选择。

概括来说,当代一些直接行动实践者和研究者认为,直接行动区别于许多其他的政治行为方式,如选举和游说,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1)人们无需外在的权威和政府组织的中介和协调,直接处理自己面对的问题,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2)直接行动挑战了政治秩序中的非正义制度,认为人们有权利和力量去改变政治制度中的缺陷;(3)直接行动是一种集体性、公开性和非暴力的行为;(4)直接行动把道德良心置于法律之上,以追求自由、独立的精神和维护公共利益;(5)通过给政府施加压力,目的不是取得推翻政权取得国家权力,而是谋求改革,希望通过直接行动在当前社会的外壳下创造一种新型的社会生活。直接行动不仅是一种表达异议的方法,也是建构美好未来之路[10]。换句话说,直接行动表明,人们不被官员或政治专家控制,而是通过直接行动来掌控他们自己的生命,参加到社会政治生活去,从而维护自我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直接行动的行动逻辑有两个方面:一是“非暴力抵抗和不合作主义”或“真理力量”。行动者凭借展示道德优越性来要求影响对方改变政策和计划。另一逻辑是“见证”。行动者向对方明确地提供证据和理由,表示政府正在做的事情是错误的。由于缺乏物质的和政治权力来制止他们,行动者坚持参与直接行动表明异议。两个逻辑都向对方施加道德压力,前者诉诸于良知,后者诉诸于把真相公之于众[11]。

二、民主政治的建设与直接行动的作用

透过直接行动理论的含义及其行动逻辑,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从直接行动来理解民主政治应当是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维度。

直接行动是表达利益诉求的特别的政治行为方式。阿伦特从政治哲学角度对行动进行阐释,认为劳动和工作都与政治没有直接关系,只有行动才与政治发生直接关联。因为行动就是人们得以自由地展示自我、相互沟通交流的政治过程,它真正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从而行动与制度之间形成了异属关系。阿伦特认为,“法律一如环绕城邦的城墙,它们不是行动的结果,而是制作出来的产品……立法者和建筑师因而同属一类。 ”[12]

行动与制度产生了相当的距离,这并不能说明行动这一范畴就不具备规范性。阿伦特认为,行动的规范性内涵地存在着。通过对亚里士多德描述的城邦政治生活的阐释,阿伦特认为城邦政治是基于平等的自由人基础上的多元性的政治,这种政治拒绝强权压制或其他单一化的方式。她得出结论,行动预设了“平等的自由人”这一特殊的限定。正是由于政治行动有这样的内涵的规定性,阿伦特进一步主张,从事政治行动必须通过言辞和劝说,而不是通过强制和暴力。因为强制和支配他人意味着对自由、平等的破坏,这会导致政治的终结。可见,阿伦特对政治中公民的自由行动能力是极力地给予张扬的。

阿伦特在盛赞人类自由行动的同时,也承认具有超越法律制度倾向的政治行动很可能冲击既有法律制度,造成政治体的脆弱,并对其破坏力表现出深深的忧虑:“无论行动的特定内容是什么,它总是建立关系,从而内在地具有冲破存在于人类事务领域之中一切限制和跨越一切界限的倾向。而这些限制和界限所提供的框架,从来都不足以抵御每一代新人进入时必然带来的冲击。人类的体制、法律以及一般来说所有与人们共同生活有关的事务的脆弱性,都来自于创生性的人的境况,而非人类本性的脆弱性。……法律的限制从来不能完全可靠地防御从政治体内产生的行动,正如领上界线从来不能完全可靠地防御外部的行动一样。”[13]如若法律制度已是人自由行动的严重障碍,阿伦特倡导行动对不当法律制度的颠覆。

直接行动似乎很好地契合了阿伦特的关于行动的思想。在当今政治生活中,直接行动反映了“平等的自由人”这一构念。直接行动试图直接改变明显不公平的政治社会和环境问题,内在地支持公民政治参与和直接民主,在本质上与“人民权力”有内在的关联,体现了人民主权的观念,而与议会政治形成对立[14]。保罗·古德曼(Paul Goodman)曾经以波士顿茶党为例来说明直接行动的性质。他认为波士顿茶党运动中的人们既不是在进行公民不服从,也不是举行起义,而是在履行他们的主权,践行直接民主。西方国家的政治发展历史也表明,一些在过去不合法的直接行动后来也被法律认可,演变成了合法行为[15]。由于直接行动在议会政治外部创立了相应的权力来促使政府完善特定团体的利益或抗议政府的特定的政策,能够挑战影响政治过程的经济和社会力量,因而直接行动被认为是可以改变依赖于议会制度展开政治活动的方式。

哈贝马斯进一步从政治权力有可能造成民主价值的偏离来说明直接行动对恢复民主价值的重要作用。根据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成熟”的民主应该包括公民不服从(直接行动)的可能性及必要性。政治权力即使已经通过法律制度作用到了整个社会,但这个“作用”主要是通过服务于多数人的“不完美”的程序来实现的。“它是不完美的,因为民主程序的设立是为了证明对合理结果的假设是正当的,并不能保证其结果就是正确的。”[16]所以,在多数原则程序中政治权力,就有了偏离真正民主价值的可能。这种偏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治权力受到非合法化的社会权力的干扰和控制,不再体现民主政治的意志,这样就会出现合法化危机;另一方面,生活世界是变动的,而政治权力系统特别是法律系统是固定的,这样,法律系统就可能实现不了期待其稳定社会的功能,市民生活就可能逸出法律的控制范围,从而在法律与生活世界之间出现紧张。这时,公共权力系统就失去了社会整合功能,出现了政治的合理化危机。不管是合法化危机还是合理化危机,都可能引发人们基于生活世界而针对法律进行的公民不服从运动。

艾普丽尔·卡特(April Carter)持有与哈贝马斯一致的看法。卡特是一位致力于直接行动理论和实践的英国政治学家,对直接行动的发展做出了持续性贡献。在1973年出版的著作 《直接行动和自由民主政体》中,她主张直接行动本质上被视为表现独立、表达异议和实行人民主权的价值模式。如果现存的政治制度阻碍体现宪政、自由和民主原则的话,直接行动应当得到上述原则的支持。她鼓励通过直接行动释放新的社会能量,希望由直接行动来产生一种改变社会的潜在性。卡特注意到,由于直接行动有着各个不同的组织与思想,直接行动可能会有三种结果:一是产生破坏,导致放任;二是被制度化,失去表达异议的特点和能力;三是得到有限改革的结果,但可能不足以对社会产生持续的和根本的改变。在卡特看来,直接行动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在存在强制和不平等的社会,它的作用又是至关重要的。在极权政体下,直接行动是主张自由与实现民主的唯一途径。在“自由民主”的西方国家中,虽然有议会政治和压力集团的作为实现民主的手段,但直接行动仍是必要的。虽然这些宪政的渠道增加了公民和弱势团体表达意见的范围,但有效的抗议常常要求使用直接行动,没有有效的反抗,要把社会改变得更好是不可能的。

卡特在2005年出版的《直接行动和当代民主》一书中再次明确地提出,直接行动通常是公民明知某些民主制度的缺陷,却又无能为力的一种回应行动。她的这本著作不是简单地对1973年出版的 《直接行动和自由民主政体》作更新,而是根据近年30年来的世界变化下的政治和经济背景,以及对当时流行的直接行动所作的整体上的重新思考。由于直接行动的首要依据是民主缺乏,那么相关的问题是,如果有最广泛的代表或有充分的参与渠道,直接行动是否还有存在的合理性?卡特说,单单代表权是不够的,因为少数的声音会被多数批驳,也因为代表权本身会培育政治精英,导致在选民与代表之间形成越来越大的距离。另外,还有三个原因导致了直接行动的必然出场:第一,当今自由国家的信仰缺失产生了失望和无能为力的感觉;第二,纯粹性的民主程序不再提供真正的政治选择;第三,自由民主与资本主义的交叉联系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平等和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自由的表达异议方式是不足以让公民充分表达对某些特殊政策的不同意见的[17]。

彼特·辛格(Peter Singer)在其《民主与不服从》一书中也对这个问题作了探讨。他说,假设一个理想的参与模式是其中所有的个人都有话语权和投票权。即使如此,如果程序在一些例子当中稍稍有点不理想的话,则仍会存在不服从的个案。当公民参与有关于他们的生活或最基本的信仰的问题的时候,当参与的人们共享一个共同的目的、共同的常识的时候,参与民主运行得很好。然而长期以来,这要求一种公民的承诺或价值德行。实际上,所有的制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失去效用,因此这总是倾向于需要抵抗和有时候更坚决的直接行动来促进民主的表达。直接行动内在的自身规定性恰好充当了纠正民主制度缺陷的角色。

直接行动越来越流行,看起来也常常有效,但有的学者对直接行动的维护民主的作用提出了质疑。2000年9月,英国的农民和货车司机针对油价上涨发起了大规模的直接行动。政府对这次直接行动束手无策,整个国家也几乎陷入停滞。韦恩·格兰特(Wyn Grant)对这一个案进行分析,认为直接行动对于民主没有多少正面作用[18]。如果直接行动成为行动者的主要行动模式,事情会趋向恶化,并伴随大规模的经济破坏。由于要求变得更加难以满足,决策将会更难以制定,呈现零和博弈的特点。因此,需要考虑直接行动的民主合法性。芭芭拉·爱泼斯坦(Epstein Barbara)把直接行动所追求的民主看作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民主:一个权力下放的、基于多元平等的参与主体组成的社区,在这些社区中暴力是不使用的,没有个人特权,也没权力的等级存在[19]。

由于直接行动与公民对是否正义的判断直接相关,而这一判断的依据只是公民个人的良知判断,即便是多数人一致的判断,也未必代表真理。因而直接行动中潜伏着一定的风险。为了减少潜在的风险,保证直接行动达到民主正义的目的,罗尔斯主张公民不能仅仅以法律或政府政策与社会正义或良知相冲突,就可以做出不合法的直接行动(公民不服从)。只有在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不合法的直接行动才具有正当性[20]360-366:第一,公民所抗议的法律本身是实质性的、明显的非正义。第二,不服从行为必须被证明是为达到目的所必需的手段,即通常的、由民主制度所提供的合法救济手段如陈情、示威、起诉等已被诚意地使用过并被证明无效时,才能选择公民不服从。第三,行为者必须确保不服从所导致的后果不会严重危害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最后,罗尔斯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公民也不能行使不服从行为。“我们可能只是在我们的权利范围内行动,但如果我们的行动仅仅有助于引起与多数的紧张关系的话,那么这一行动就是不明智的。”[20]364-365

潘恩对直接行动表示同情和理解,但提出更为保守的策略:“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是我身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比强行违反这条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风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的肆意违犯。”[21]

三、结语

毋庸置疑,“直接行动”理论对于洞悉当代西方社会政治过程中的社会冲突的内在规律,建设资本主义民主公正的政治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首先,直接行动理论家和实践家从反向的研究路径出发来达到通向正向的研究结果,摒弃了以往人们对直接行动的误解或消极理解,从而赋予直接行动以积极的意义。直接行动拒绝非正义的法律维持的社会不平等、不公正的政治关系,相信个人的言行能够产生社会效果,相信如欲改变社会的不公正,公民必须从我做起。行动者否认直接行动带来引起政治失序的社会冲突与紧张,认为直接行动带给政府的压力不是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的私利,而是为了和平地解决政治生活中存在的重大不平等的问题,为了最大化人类的公共自由和正义。直接行动充分地反映了自觉的公民意识和参与精神,有利于政治民主制的进程。

其次,直接行动培育了真正的公民。真正的直接行动者绝不是倾向于使用暴力的社会分裂分子,他们是这样的人:他们是高度守法的公民,他们违法是为了反抗“恶法”的邪恶,是为了推进实质法治的进步,并以自愿接受惩罚来维护法治的尊严;他们是无私的公民,因为他们实践公民不服从并非为了个人私利,而是为了群体利益,为了社会的更好发展;他们是文明的公民,因为他们反对任何暴力或暴力威胁,而以和平的方式实现改良“恶法”的政治抱负;他们是负责任的公民,因为他们对自己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并不存心逃避,而是自愿接受惩罚;他们是爱国者,当祖国面临危险时可以暂时放弃自己的追求[22]。

再次,从人类终极价值追求来看,直接行动目标在于推进多元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一个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在多元社会中,各社会联合团体在相互制衡中发展了自主性、互补性与包容性的现代社会特质。在这一氛围渲染下,个人和组织之间也表现出更多的理性、宽容和妥协,社会成员能更客观地理解亚社会团体的权利诉求,促使政府主动为亚社会团体提供解决问题的协商渠道。只有在这样的社会秩序下,社会压力和冲突潜才会得到温和释放,得到有效调整。如果社会无法理解和提供释放压力的渠道,那么社会问题的恶化发展将改变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内部的分裂和不信任。其结果是,社会团体的政治分界在社会分歧的基础上牢固地建立了,社会团体之间缺乏交互性,整个社会丧失共同接纳的文化及政治价值[23]。

需要指出的是,直接行动理论对几个关键问题缺乏深入论述。第一,直接行动理论需要得到严格的验证。罗伯特·达尔曾指出:“在这一假说成为美国政治科学中一个无可争议的公理之前它至少将受到严格的经验的检验。”[24]虽然直接行动理论为民主政治的建设提供了辩证的较为合理的论证,为直接行动作了富有创造性的解释,并对某些具体的直接行动个案进行了专门研究,但远没有达到科学的经验性的检验。第二,如何既能肯定直接行动促进民主的政治意义,又能维护外在制度规范的作用?直接行动理论在阐释直接行动与法律制度的对立关系时,过于强调了直接行动的合正义性,而没有对这一问题做出有效的解释。第三,直接行动理论是来自于西方的社会背景,在中国语境下能不能同样有效地施行?第四,互联网的发展为当代的直接行动推动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一个技术平台和空间。在网络时代,直接行动的特点有何变化,它的网络运行机制如何,对政治秩序会造成怎样的影响?等等。

[1]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邓正来编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03.

[2]梭罗.公民不服从[A].何怀宏.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9.

[3]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第1卷[M].何慕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68.

[4]Fred W.Thompson and Patrick Murfin,The I.W.W.:Its First Seventy Years,1905-1975,1976,p.46.

[5]Voltairine de Cleyre,The Voltairine de Cleyre Reader,edited by A.J.Brigati,AK Press,2004.

[6]http://dwardmac.pitzer.edu/Anarchist_Archives/bright/cleyre/direct.html

[7]Martin Oppenheime and George Lakey,A Manual for Direct Action,Quadrangle Books,inc.,Chicago,1965,p73-83.

[8]April Carter,Direct Action and Liberal Democracy,Oxford:Alden Press,1973,p.1;April Carter,Direct Action and Democracy Today,Combridge:Polity Press,2005,p.3.

[9]A.Melucci,Challenging Codes:Collective Action in the Information Age,Combridge:Combrige University Press,1999,pp.378-379.

[10]David Graeber,Direct Action:An Ethnagraphy,AK Press,2009,p.201-203.

[11]Matthew Paterson and Benjamin Seel,Direct Action in British Environmentalism,Edited by Brian Doherty,Routledge,2000,p.2.

[12]Arendt Hannah,The Hum an Conditi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8,pp.194-195.

[13]Arendt Hannah,The Human Conditi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8,pp.190-191.

[14]April Carter,Direct Action and Liberal Democracy,Oxford:Alden Press,1973,p.159.

[15]Goldwin,Robert A,On civil Disobedience,Rand McNally,Chicago,1969.

[16]Habermas Jürgen,Habermas on Law and Democrac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p.397.

[17]April Carter,Direct Action and Democracy Today,Combridge:Polity Press,2005,Preface.

[18]Wyn Grant,“Pressure Politics:From ‘Insider’ Politics to Direct Action?”Parliamentary Affairs,2011,54,p.337-348.

[19]Epstein Barbara,Political protest and cultural revolution:nonviolent:direct action in the 1970s and 1980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

[20]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35.

[22]强梅梅.论真正的公民不服从者——-理性与勇气的完美结合[J].政治与法律,2010(1).

[23]Arend Lijphart,Democracy in Plural Society: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7,pp.3-4.

[24]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M].顾昕,朱丹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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